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經濟房屋的樓宇管理



私人樓宇的小業主可以成立小業主大會,議決如何管理樓宇。近年,陸續有經濟房屋落成,例如湖畔大廈、業興大廈及居雅大廈等。這些經屋樓宇的小業主又可否成立小業主大會來管理樓宇?


小業主大會的成立

根據第41/95/M號法令規定,經屋和私人樓宇一樣,可以成立分層所有人大會(即小業主大會),且補充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所有樓宇(包括私人樓宇和經屋樓宇)都應該召開小業主大會,而每幢樓宇的所有小業主都是組成小業主大會的必然成員。原則上,任何有關樓宇的重要事項必須由小業主大會議決,例如選出管理機關、任免管理人員或管理公司、制定及通過樓宇管理規章、通過年度的帳目及開支預算、決定有關大廈是否進行更新工程,以及訂定管理費等等。所以,經屋樓宇也應依法成立小業主大會。

按照法律規定,只要樓宇過半數的單位已被轉讓,或者百分之三十的單位已入伙,就可以依法召開第一次小業主大會。所以,經屋樓宇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依法成立小業主大會。事實上,經屋樓宇是由房屋局統一安排購買者依次序“上樓”,所以在經屋樓宇“上樓”初期,尤其對於新落成的經屋樓宇,一般還沒有成立小業主大會。這時,在召開第一次小業主大會前,經屋樓宇的共有部分應該由獲土地批出的企業(一般為建築商)負責。建築商可以直接管理經屋樓宇,又可以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由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實際上這種情況很普遍。

小業主大會的權利

經屋和私人樓宇的小業主,參與樓宇管理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就是參與小業主大會會議,以及在會議中投票,這也是法律賦予每位小業主應當享有的權利。之前提到,任何有關樓宇的重要事項都必須由小業主大會議決,例如選出管理委員會。小業主大會的決議,原則上必須經過樓宇總值一半的小業主通過。不過,有些事項(例如有關大廈的更新工程),法律規定必須以超過樓宇總值三分之二的小業主通過,在這些情況下就必須遵守特殊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經屋樓宇小業主大會的決議並非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投票,而是每一獨立單位為一票,這點有別於私人樓宇按單位所佔百分比或千分比而擁有相應的票數。

正如上述所言,所有樓宇(包括私人樓宇和經屋樓宇)都應召開小業主大會,為此,房屋局也應促進及安排經屋樓宇的小業主舉行第一次小業主大會。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根據第41/95/M號法令第五條,經屋樓宇的小業主大會應當選出一個管理委員會,而該管理委員的人數應視乎業主的人數而定:一百人以下由三人組成,一百至四百人之間由七人組成,四百人以上由九人組成。經屋樓宇的管理,應當由小業主大會選出的管理委員會或由聘用的管理公司負責。據資料顯示,現時已成立管理委員會的經屋樓宇約有五十多幢。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管理樓宇的公共部分,並負責執行小業主大會的決議。根據法律規定,管理委員會職務包括:召集小業主大會;預備及提交帳目;編製年度收支預算;為樓宇購買火險;繳交樓宇共同部分的各項開支;收取管理費;向房屋局舉報住戶的違規行為等。

小業主應遵的義務

經濟房屋和私人樓宇都可以制定樓宇規章。一般來說,小業主可以制定樓宇規章,規範大廈共同部分的使用、收益和管理等事項。另外,也可以在樓宇規章內訂定罰則,例如就不遵守法律、規章或小業主大會決議等情況,訂定罰款金額。

有一點與私人樓宇不同的是,即使經屋樓宇的小業主沒有制定樓宇規章,也可以依照41/95/M號法令的規定來處理違規行為。例如:按照規定,經屋住戶須遵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公司的指示,尤其不得改動外窗及外墻,以及不得裝設不符合房屋局所定標準的安全花柵及晾衣架,違者可以被罰款一千元。此外,經屋住戶也不可以在樓宇的公共部分存放及堆積物品;不得飼養對他人造成滋擾的家畜;不得在單位內改裝工程,影響大廈結構、燃氣、水、下水道及排雨水等系統工程,違者可以被罰款五百元。

樓宇管理得好,保養得宜,可以美化居住環境,所以,為樓宇管理出一分力是值得的。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340、1341、1345、1347、1367及1368的規定;第41/95/M號法令。

(原文刊登於2014年4月21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2014年4月20日 星期日

工作時間的規定

 
勞動合同內會訂定僱員的工作時間,例如每日和每週上班的時數等。或許有這樣認為,僱員的工作時間必定是與“8”和“48”這兩個數字有關,即僱員每日的工作時間一定是八小時,每週一定是四十八小時,其實,法律有如下規定:
正常工作時間
僱員有義務在每日及每週為僱主提供工作的時間是正常工作時間。按照規定,僱員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因此,只要不超過上述時數,例如訂定每日工作六或七小時,每週工作三十六或四十二小時,均為法律所容許。
正常工作時間的例外情況
有時候,根據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與僱員亦可以協議,訂定僱員每日超過八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不過要注意的是,僱主仍要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十小時且總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例如經協商後,僱員每日工作九小時、十小時,甚至十二小時,亦是法律所容許,但如果協議超過十二小時,便將導致僱員每日的休息時間少於十二小時,這樣便不可以了,而且僱主更會因為侵犯僱員的休息權而受到處罰。
此外,雖然僱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可以協議超過八小時,但每週的正常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例如,經協商後僱員週一至週四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是十小時,則週五的正常工作時間最多就只能是八小時了。
正常工作時間內的休息時間
僱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是否要一直工作?人不是機器,總要有休息。按照法律規定,僱主要安排一段起碼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避免僱員連續工作超過五小時。例如僱員上午九時上班,最遲在下午二時之前,就要有一段起碼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
此外,法律又規定,如果該段休息時間內僱員不被允許離開工作地點,則該段時間亦須計算在僱員的工作時間內。例如,僱員每天須工作八小時,如果上午九時上班,在中午一小時的休息時間內不能離開工作地點,這樣,由於該一小時的休息時間亦計算在每日八小時的工作時間內,他在下午五時就可以下班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33條。
(法務局供稿)
原文刋登於4月20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4年4月13日 星期日

開啓車燈守則

在晚間或遇上惡劣天氣,司機行車時會份外小心。而為了讓自己清楚看見路面狀況,亦讓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到正在行駛的車輛,司機行車時會開車輛的照明裝置(車燈)。不過,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於法定情況下(例如晚間行車)有司機不開車燈,在二零一三年被檢控的便有三百多宗,而單在今年首兩個月,亦已錄得七十多宗個案,比去年同期上升約百分之三十八。《道路交通法》有關於使用示寬燈、近光燈和遠光燈的規定,司機應謹慎使用,以免因不開燈或開錯燈而觸犯法律。
示寬燈
示寬燈(又稱細燈)非供車輛作照明之用,目的是能讓其他道路使用者察覺到在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車輛的存在及寬度的車燈。原則上,在晚間或能見度不足(司機不能看見至少五十公尺範圍內的車行道的全寬,視為能見度不足)的情況,司機進行停車或泊車操作時,才應使用示寬燈,違反規定可科處罰款六百元。
近光燈
近光燈(又稱底燈)是供車輛作照明之用,是指光束能有效照射前方三十公尺距離內的地面而不令人目眩的車燈。按照規定,在晚間或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行車,司機便應開近光燈,違反規定亦可科處罰款六百元。不過,如果晚間道路上的照明狀況良好,司機可以示寬燈代替近光燈來行車,而不會因為沒有開近光燈而觸犯法律。
遠光燈
遠光燈(又稱高燈)亦是供車輛作照明之用,用於照亮前方至少一百公尺距離內的道路的車燈。或許有司機以為,車輛一直開遠光燈行車,豈不是對道路的一切都更瞭若指掌?其實,道路上亦有其他車輛和行人,例如澳門不少道路雙線行車,如果胡亂使用遠光燈而對面又有來車時,燈光往往會影響到對方司機對車輛的操作,容易發生交通意外。因此,法律對於車輛開遠光燈有著更嚴格的規定,司機禁止在下列情況使用遠光燈,包括:能見距離有一百公尺或以上;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行人交會時(例如雙線行車而有對頭車的情況);與前車距離少於一百公尺;在橋樑、行車天橋及隧道內;停車或泊車,以及車輛靜止時。上述情況,如果司機在能見距離有一百公尺或以上時仍開遠光燈,可科處罰款六百元,其他情況下開(例如雙線行車而有對頭車的情況),更可科處罰款一千五百元。
此外,在公共停車場亦適用上述規定,例如遇著對頭車或跟著前車時,禁止使用遠光燈等。至於私人停車場,則可由小業主大會通過決議,將上述開車燈的規定,及違規者的處罰,訂定在有關停車場的使用規則內。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27至29條)
(法務局供稿) 
原文刋登在4月1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