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外僱法生效前的若干注意事項

《聘用外地僱員法》(以下稱“外僱法”)將於2010426日生效。在本澳如果要聘用外地僱員,是為了在沒有合適的本地僱員或合適的本地僱員不足時,以同等的成本及效率條件來補充勞動力,且要經過嚴格審批。任何僱主都不要認為所聘請的外地僱員的權利及工作條件都可以相對本地僱員差,因為自外僱法生效日起,外地僱員(包括專業、非專業與家務工作僱員)的勞動權益亦將受到《勞動關係法》的保障,本欄在今週會為大家介紹該法在生效前要注意的若干事項。

甲:“老友!外僱法就生效,記得同你個外籍員工做番個資料記錄好喎!”


乙:“吓!外籍員工都要有記錄?”


當遇有“口同鼻拗”的事情發生,尤其涉及僱傭之間的問題,雙方各持己見,難以確辯,故為了減少爭拗,《勞動關係法》規定在某些事情上必須有根有據,其中,僱主要為僱員建立資料庫,而從426日起,外地僱員亦要有自己的資料庫,故僱主亦要預先準備。


按照規定,僱主要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及保持更新每一名僱員的資料,當中須列明以下內容:1.僱員的個人資料,特別是姓名、性別、年齡和聯絡方法;2.錄用日期;3.職級或職務;4.所收取的報酬,包括與報酬相應的期間、分項敘述的報酬項目、所有扣除的金額和應收的淨金額;5.正常工作時間;6.已享受的年假;7.缺勤的總日數,以及獲發報酬的因病或意外受傷的缺勤日數;8.工作意外和職業病;9.由僱員提供的有助於保障利益的一切資料(例如僱員的工作經驗或職業資格等證明)。




甲:“有根有據都有道理嘅!咁d資料要保存幾耐呀?”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及在該關係終止後三年內,僱主須保存上述資料,否則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千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此外,僱員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亦有權要求僱主發出列明上述資料的證明書,如果僱主拒絕發出有關證明,則屬違法,僱主更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甲:“哇!處罰都唔輕,其實遵守法律都唔係太難嘅事,最緊要肯做就得啦!不過我又聽人講,如果將來出糧畀外地僱員,好似都要畀糧單個喎?”


法律規定,當僱主向僱員支付報酬時,須發出單據(俗稱糧單),否則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單據內必須包括:1.僱主的身份資料;2.僱員的姓名及職位;3.與報酬相應的期間;4.以分類及明確的方式敍述報酬項目;5.所有扣除的金額;6.應收的淨金額等。如單據內欠缺上述各項資料,僱主亦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千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此外,須注意的是,外僱法對於支付外地僱員報酬的方式有一新的規定,從2010426日起,僱主支付報酬給外地僱員時,須把款項存入該僱員的澳門特區銀行帳戶內,違反有關規定的僱主,亦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因此,如果外地僱員還沒有自己的銀行帳戶,僱主應促請他盡快開立,又或陪同僱員前往開立,以免自己可能會觸犯法律。


疑團滿腹真係無計,參考範本就無閉翳


法律有上述要求,無非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有根有據,大家的爭拗便自然減少,而且俗語有話和氣可以生財,相信這也是僱主與僱員的共同心願。其實,要符合上述要求亦並非難事,因為勞工事務局早前出版了“勞動關係法--書面文件範本集”,當中包括糧單、僱員的定期工作資料記錄等參考範本,有僱用外地僱員的僱主可參照使用,市民可在勞工事務局和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各衛生中心、山頂醫院、澳門大學圖書館、公共行政大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成人教育中心等)免費索閱。此外,亦可在勞工事務局法務局澳門法律網等網頁下載。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9136388條,《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202732條)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電2871-7810向勞工事務局查詢。)



(原文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六日華僑報的"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流感與流言



每年春暖花開的三、四月時份,最繁忙的會是甚麼地方?醫院和診所可能是其中之一。為甚麼呢?因為春天天氣乍暖還寒、陰霾潮濕,容易滋生細菌,人也容易受到病菌感染。可能大家身邊的同事、朋友、家人甚至自己本身也患上了流行性感冒等傳染病,所以各位也務必多加注意身體健康。



其實除了流行性感冒外,近年來各種新型傳染病的出現亦為人類帶來不同程度的威脅,如禽流感、非典、甲型H1N1流感等大家可能也聞之色變。當然除了勤洗手、保持空氣流通等預防方法外,其實各地政府也透過立法,確立一些傳染病應變的措施。



澳門方面,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為防止傳染病的傳播,除了接受防疫接種、填寫入境健康申報表等“一般措施”外,還會有“特別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特別措施適用於已爆發傳染病或面臨爆發的危險時例如針對甲型H1N1流感,去年六月行政長官曾作出批示,限制或禁止感染、懷疑感染甲型流感的非本地居民進出澳門特區。其他特別措施還包括將受感染的人隔離、宣佈學校停課等。



流感傳染病固然可怕,不過除了“流感”外,其實還有另一件事同樣可怕,就是所謂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的“流言”。流言又即“謠言”,是一些未經證實憑空捏造的傳言,一旦經人散佈,便會在大眾之間流傳開來,由於人性中總有一些幸災樂禍的心理,所以流言傳播往往極之迅速,殺傷力亦非常巨大。古今中外不少名人紅星也曾因流言傳播而深受困擾甚至自殺。又例如傳染病爆發期間,在人心惶惶的情況下,若果有人刻意散佈一些流言,所造成的傷害和損失是難以計算,因此散播流言者亦需為此負上法律責任。



例如因甲型H1N1流感等傳染病爆發而採取特別措施時,若果有人故意製造惡作劇,虛構和傳播某幼稚園大規模爆發H1N1的消息,意圖令人受驚和不安,導致居民日常生活受影響,這便有可能觸犯《傳染病防治法》中的“散佈流言引起恐慌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



雖然說謠言止於智者,但現實中並不是人人也是智者,所以法律必須對此作出規定和保障。當然,身處現時的傳染病散播高峰期,大家如想更清楚了解有關《傳染病防治法》的其他內容,其實可參閱法務局最近推出的《5分鐘認識傳染病防治法》單張。有關單張可於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公共行政大樓一至三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及成人教育中心等)免費索取,或在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和澳門法律網(http://www.macaolaw.gov.mo/)下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04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四月十一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虛擬恐怖分子




早前橫掃全球的電影《阿凡達》雖然未能在奧斯卡頒獎禮獲獎,不過也絕不影響它作為電影界近年來的一部精采作品。除了震撼刺激3D效果和特技外,當中的劇情也富有深刻寓意: 戲中描述雙腿殘廢的主角,藉科學儀器用精神力量控制外星人阿凡達,在潘朵拉星球上自由行走及執行任務。有不少人認為這段劇情正好比喻現今人們使用互聯網的態度:在日復日、年復年的現實生活以外,藉互聯網代入另一個“身份”,在虛擬空間尋找另一種生活,包括網上遊戲、網上交友和網上討論區等豐富多采的娛樂。



然而,就像現實世界一樣,網上世界有豐富多采的一面之餘,其實亦隱藏著陰暗的一面。據報導,早前司警拘捕了一名疑為“網上恐怖分子”的本地男子,涉嫌由八年起,在網上討論區散播各種恐嚇、勒索、公開及詆毀、公然教唆等犯罪言論,包括在政府機關放炸彈勒索政府一千萬、北京奧運聖火在澳傳遞期間號召他人搶聖火、威脅炸死行政長官及司警局長等言論。該男子被捕後雖聲稱因貪玩而犯案,不過有關作案動機目前仍在調查中。



很多人有一種觀念,認為互聯網是獨立於現實的“虛擬世界”,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畢竟互聯網亦是由人所創造、控制及參與,其實也是“現實世界”的一部分。在互聯網上的行為,例如在討論區發表的言論,其實同樣會受法律監管。在澳門,除了二○○九年八月生效的《打撃電腦犯罪法》外,其實《刑法典》中亦有對一些網上犯罪作出規定,當中包括“恐嚇罪”及“公開詆毀罪”。


在網上討論區或留言板上,偶爾會出現一些雙方罵戰的情況,若有人意氣用事兇狠地說出一些如“我知你住係邊,信不信我找人打你”的說話,便有可能觸犯“恐嚇罪”。即使沒有採取任何實際攻擊行為,但以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等言論威脅他人,使人產生恐懼或不安,又或損害其決定自由,也會構成“恐嚇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


由於沒有地域限制,所以互聯網的資訊傳播非常快捷,在短時間內包括文字、影音,電郵等訊息可以傳到世界各地數以萬計的人手中。因此有人便會利用這一特點,把一些侵犯他人名譽的誹謗說話散佈出去;又或藉互聯網當面用說話侮辱他人,例如在留言版上用粗言穢語直接攻擊某人,這些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包括互聯網或報章雜誌等)作出的誹謗或侮辱行為,便有可能觸犯“公開及詆毀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


互聯網拉近了世界各地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不過無論古今中外,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其實也應遵守一項基本規則──“尊重”。既然互聯網是現實生活的一部分,同樣會受法律監管,所以在互聯網的一言一行,若以尊重他人為前提自然就不會“禍從口出”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47174175177條。



(原文刊登於市民日報三月二十一日漫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復活節與清明節的關聯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復活節”,在此本欄先祝願各位復活節快樂。復活節是源自西方的節日,象徵重生與希望,是紀念耶穌基督死後第三天復活的重要日子。而無獨有偶,明天碰巧亦是另一個一年一度的重要節日──“清明節”,藉掃墓拜祭,表達緬懷念恩、認祖歸宗之意的中國傳統節日。然而很有意思地,當我們想深一層便會發現,不論西方的復活節和東方的清明節這兩個重要節日,其實也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它們的主題都包含生與死之間的關係,提醒人們生命應該是充滿愛惜和感恩。



特別是清明節,我們掃墓拜祭是為了表達對死去親人的敬意,包括奉上鮮花、燒豬和香燭冥鏹等祭品,甚至近年紙紮店亦相當與時並進,推出不少新潮紙紮祭品,如按摩椅、手提電腦、遊戲機以至I-podI-phone等潮流玩意供拜祭使用。當然,尊敬死去的親人固然重要,然而大家又有否想過,正所謂“子欲養而父不在”,關懷在世的親人其實亦同樣重要呢?



當然,現實中多數人也會負起照顧家人的責任,不論兒女孝順父母又或父母照顧子女,這是出於“血濃於水”的親情愛護。當然除了道德層面上,其實法律上亦有對此作出保障。澳門法律規定了“違反扶養義務罪”,是指依法有義務及有條件扶養他人時,因不履行義務使被扶養人生活基本需要得不到保障的情況。當中所指的“扶養”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包括子女對父母、父母對子女及夫妻等關係的扶養,而“基本需要”包括食物、住所及未成年人教育費用等生活不可少缺的需要,違法者最高可被判兩年。



除了疏忽照顧,更嚴重的還有家庭暴力問題。鄰埠傳媒早前報導了一篇感人的真人真事:為照顧患上老人癡呆症的母親,一名現年五十一歲的趙姓男子在十多年前甘願放棄“黃金十年”,毅然辭去酒店副總裁職位甚至變賣物業,全職侍奉身患重病的母親,這與家暴事件新聞形成了非常強烈的對比。當然針對家庭暴力問題,法律上亦規定對受自己照顧和保護的父母、子女或配偶施以身體或精神虐待時,同屬刑事犯罪,視乎傷害程度,最高可判監八年。



據聖經記載,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後第三天復活,於是基督徒就把紀念耶穌復活的星期日定為復活節。然而你和我都是平凡人,正所謂“人死不能復生”,包括我們身邊的親人都不可能死後“復活”,因此在清明拜祭先人之餘,也希望大家不忘“珍惜眼前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46條及24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四月十一日法律小錦囊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