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2011年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校園講座

        為有效防止販賣人口的事件發生,並加強青少年對有關罪案的認識,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在2011年於澳門坊眾學校、勞工子弟學校、濠江中學、菜農子弟學校及工聯職業技術中學舉辦了五場“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校園講座,共有一千三百五十七名學生參加。講座邀請了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社會工作局及法務局代表負責主講,向學生們介紹及宣傳了有關“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法律內容及注意事項。


  在販賣人口案件中的受害人往往因為對犯罪集團的犯罪手法認識不足,而無知受騙,故講座特別為即將畢業的莘莘學子們,介紹有關“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法律訊息、個案分析、求助方法以及受害人的保護措施等,幫助學生們瞭解更多有關販賣人口組織慣用的犯罪手法及相關法律知識。此外,在講座中亦播放與打擊販賣人口有關的宣傳影片,提醒學生們在市面上經常會出現各種免費海外留學和高薪海外工作的廣告,而當中可能有些是販賣人口組織的陷阱,故在尋找海外升學和工作時,應要多加注意,小心誤墮陷阱。

  為讓學生們能對“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有更深入的瞭解,於每次講座的最後十五分鐘設有發問環節,讓學生在自由發問的過程中,幫助學生解答有關的疑問,學生們的反應均相當熱烈,主講者亦就學生們的問題一一作了細心回答。

  

  主辦單位藉由校園講座讓更多青少年認識“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律,並共同防止販賣人口事件的發生,各校若有意為學生們舉辦“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校園講座,歡迎致電法務局8987 2233。

租賃物的返還



在澳門,租賃是一個龐大市場,無論是營商單位又或住宅單位,每日都有不少租賃交易在進行。若屬住宅的租賃,手續很簡單,只要有一份已起草的租約,訂明有關租賃事宜,再加上租賃雙方簽名,租賃便正式開始。當租賃結束時,任一方必須採用五種終止租約的其中一種方式 (當事人協議廢止、解除、失效、租客單方廢止或單方終止) 來終止租約,而當符合有關方式的要求後,租賃關係亦正式結束。


然而,驟眼看來,雙方按照法定的方式結束租約後,大家便好像“不拖不欠”,不過事實上,作為租客 (承租人) 的,他仍須履行最後一個義務,那就是在租約完結時,將單位完整無缺地交還給業主 (出租人)。對於這一義務,實際上可以分兩方面來看:第一,就是將單位返還給業主;第二,所返還的單位必須完整無缺。


先說第一方面。租約一旦完結,租客便須遷出,這是最自然不過的事。不過現實中,亦不排除有租客在租約結束後仍賴著不走的情況。對此,業主可以好言勸導對方搬出,但切忌硬闖單位,以免觸犯法律。與此同時,作為租客,基於他未於租約終止時立即返還單位,所以他亦有義務支付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直至返還單位為止 (遲延履行有關債務,賠償更升至兩倍)。不過,倘若租客最後仍堅決不走,那麼業主便有權向法院提出“勒遷之訴”,要求法官作出命令租客遷出單位的判決外,亦可要求法官判處租客作出賠償。如果租客在指定期限內再不交還單位,法官更可因應業主的要求發出命令狀,以強制執行的方式收回單位。


至於返還單位這一義務的另一方面,就是返還的單位必須完整無缺。這裡所說的“完整無缺”,並不是指返還的單位必須絲毫無損,尤如新屋一樣。因為事實上,一個單位被使用後,出現耗損的情況是很正常的。所以,除了租賃雙方另有協議,又或損毀是基於租客正常謹慎地使用單位所引致外,租客返還的單位必須是接手時所處的狀況。例如,租客為了在單位內掛上一幅水山畫,於是在單位的牆身鑽了若干個孔,由於這一損毀非屬單位自然耗損或租客正常謹慎地使用單位所致,所以租客在返還單位時,還必須負上修復牆壁的責任。


所謂“好來好去”,當租約結束時,業主和租客都應該盡最後努力,履行各自的義務。租客履行上述義務後,他有權收回已支付的按金,這也是說,業主亦有返還按金的義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83、1025至1027條,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929、931、93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2月31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婚後債務承擔



結婚,對很多人來說是人生重要階段。互相扶持、共同承擔家庭生活,這些都是婚後雙方應盡的責任。不過在婚後的漫長日子,有可能會遇到需向他人借錢的情況,例如因經濟收入不足、從事商業活動、染上賭博惡習、發生意外等原因。結婚後,夫妻雙方當然都可自行向他人借錢,無須對方同意,但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他人借錢後,債務會由該方獨自負責嗎?還是由雙方共同承擔呢?


今天的電視劇集經常會出現三角戀情、爭產糾紛等情節。當然電視劇的劇情是順應社會潮流而改變,因此當大家在深宵時分扭開電視機,看到幾十年前拍攝的粵語長片時,出現的可能會是另一種情節:一個雷雨交加的晚上,母親走進廚房,看到米缸中已經沒有米,家中幾名孩子正在哭泣,“包租婆”又多次走來催收租金,走投無路下,身患重病的父親唯有向親朋戚友籌借家庭生活開支......如此這般情節,若果在澳門法律中,這種因無法負擔家庭生活支出而借的債務,是由借錢的一方承擔還是由雙方承擔呢?其實按照法律,無論婚前或婚後,任一方為家庭生活的正常負擔而設定債務,均應由雙方負責,所以這時債務便會由雙方共同承擔。

一男一女走在一起,主要是靠穩定的感情來維繫。但不是每段感情都永恆不變,因情海翻波而分手或離婚亦屢見不鮮。所以有些男女總在慨嘆何處才有天長地久的愛情呢?雖然在人類社會中白頭到老的情況漸少,但在動物界中卻有值得我們尊敬的一群。企鵝一般都生活在天氣嚴寒的極地,但在非洲西南岸,生活着一種黑腳企鵝,牠們身高約七十厘米,胸部有黑紋和黑點,外形趣緻可愛。但最特別的地方是,他們和一般動物不同,黑腳企鵝是“一夫一妻制”的,終身只有一個交配對象,且是輪流孵化及餵養雛鳥,可說是動物界中恩愛的“模範夫妻”。

動物為了生存和繁衍後代,需要外出覓食和餵養雛鳥,人也是一樣,為了生活和家庭便需要工作養家。當然,賺取金錢的方式各有不同,有人會選擇打工,有人會選擇創業。在澳門,從事商業活動都很普遍,那麼夫妻任一方因從事商業活動而設定債務時,會由雙方還是單方承擔呢?其實原則上是屬於雙方共同承擔的,不過若可證明債務並非為夫妻共同利益而設定,又或者結婚後的財產制度是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現時《民法典》中規定了四種婚姻財產制度,另外兩種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取得共同財產制”),債務便只由從事商業活動的一方來承擔。

以上是有關婚後債務承擔的一些情況,下週會和大家繼續介紹有關婚後債務的其他情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1557條和1558條。)

 (原文刊登於《華僑報》2011年12月28日"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無毒平安夜

“叮叮噹,叮叮噹,鈴聲響叮噹!”隨着聖誕鐘聲響起,一年一度歡欣的聖誕節又來了!這是一個普天同慶的節日,人們總會相約在一起歡慶一番,藉以傳遞佳節的祝福。慶祝聖誕的方式很多,其中又以開派對最為普遍,而且最受年青人喜愛。


為了可以在派對入面玩得盡興,很多人都會“出盡法寶”搞搞新意思,務求和朋友一起過一個別開生面的節日。不過,大家也要慎防派對背後可能隱藏的陷阱,因為故事當中魔鬼往往就會出現在天使身旁,例如派對當中有的“魔鬼”會為“天使”送上“靈丹”,聲稱可以讓人忘盡煩憂、極樂無窮。相信大家都明白魔鬼手持的“靈丹”其實就是毒品,只不過魔鬼會不惜一切手段,將毒品包裝成“萬能靈丹”,例如為毒品起些得意的名稱,甚麼K仔、冰、藍精靈、忘我、狂喜等等,實際上通通都是隱藏了真身的毒品。又例如有的魔鬼會向年青人吹噓毒品的“好處”,甚至豪爽地請他們嚐一口,實在少一點定力都難以抗拒。不過,醒目的你當然明白這不過是推銷手段,毒販這樣做無非是為了減低人們對毒品的戒心,所以,即使在派對當中有人以天使的面孔向你大派“禮包”,也得慎防當中可能是魔鬼所設的毒品陷阱。

販毒固然是犯罪,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不要以為只有買賣、交收、藏毒、運毒才是販毒,請人食或免費派發毒品就無事,這是大錯特錯!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販毒的形式並不限於買賣和交收毒品,送贈、分發、讓與、購買、運載、進口、出口或不法持有禁毒法附表所列的毒品,只要不屬於個人吸食,就有可能構成販毒。所以,請人食毒品或者在派對上免費派發毒品,也會構成販毒罪,最高可判監禁十五年。

在派對上除了可以載歌載舞之外,當然還有可能認識到其他朋友。年青人基本上都喜歡成群結隊的社交模式,而且都很容易受朋輩影響,從正面的角度看這當然值得鼓勵,不過,如果受朋友影響又或者教唆朋友作出違法的行為,那就完全不可取了。事實上,綜觀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有很大部分都是在別人慫恿下吸毒的。據社工局的資料顯示,有四成以上人吸食毒品的原因是受到朋輩影響,其次是因為好奇心使然。所以,對於慫恿他人吸毒的行為是有必要嚴厲處罰的。根據法律規定,公開或私下慫恿他人吸食毒品,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明晚就是平安夜,準備參加派對的朋友,一定要慎防毒品這魔鬼,切莫讓它有機可乘,好讓自己過一個平安喜樂的晚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7/2009號法律第812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12月23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慎防性侵犯











本欄上周提到,青少年在節日期間,可能會與朋友一起參加各式各樣的慶祝活動,但是,在參與過程中,也要提高警覺,除了不法份子的毒品引誘外,由於在派對中,各人也會飲酒作樂,但因為飲酒而被人在有機可乘下性侵犯,在節假日的期間亦時有發生,尤其是女性,雖然法律會懲治不法份子,但是,被人性侵犯的事件如果真的發生,對於受害人的身心,也會做成難以補救的傷害。


杏兒:“我今日飲得太多嘞!去去洗手間先!返嚟再同你拼過!”

壞人心想:“有機會嘞!”

每逢節日,又或在朋友生日的日子,大家會相約到不同的娛樂場所(例如卡拉OK、酒吧)。有時候,由於參加者可能會人數眾多,雖然自己會與朋友一同玩樂,但朋友亦會相約一些自己未必認識的人來一同參加派對,如果人飲我飲,加上某些人有不軌企圖,性侵犯的事件就可能會在意想不到的情況下而發生。

例如像本例裡,當杏兒因飲太多酒而需要去洗手間時,不法份子便可能會偷偷地把迷藥放於她的飲品內,讓杏兒喝下,並在她迷迷糊糊下進行性侵犯,其中,強姦便是既嚴重、且可怕的犯罪。

杏兒:“我都好小心架!去完洗手間後,返嚟最多咪再叫另一杯囉!”

壞人心想:“咁都畀佢諗到!”

可能有人以為,只有用暴力強行與女性發生性行為才屬於“強姦”罪,但是,如果有人利用醉酒,又或落迷藥,讓女性在迷迷糊糊下而與她發生性行為,其實亦會觸犯“強姦”罪。根據《刑法典》規定,“強姦”罪最高可判監禁十二年,且會留案底。

當然,如上所述,法律會對實施有關罪行的人處以嚴厲的處罰,但對於受害人來說,侵害事實終成為定局,很有可能使受害人留下永不磨滅的傷痕。其實大家都不想事件發生,所以出外玩樂,還是要小心為妙。例如像本例的杏兒,去完洗手間後另叫一杯飲品;出發前與朋友約定要互相提醒,切記不要與他人比拼酒量,總之十個朋友出去玩,十個朋友都要安全地回家!

杏兒:“假如我哋係你情我願嘅,唔通佢都要坐監?”

阿高:“無錯呀!我哋係真心相愛嘛!應該無事呱?”

以上提到的“強姦”罪,都是違背別人意願下所作出的性侵犯。如果情投意合,青少年又是否可以任意妄為?尤其在派對裡,悠揚樂韻配上節日的浪漫氣氛,年青人往住會因為一時衝動,喝點酒後而偷嚐“禁果”,並認為:“我們只要真心相愛、倆相情願就沒有問題!”其實,根據《刑法典》規定,任何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你情我願,亦可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須注意的是,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換言之,一名十七歲的未成年人倘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雖然大家都出於自願,但該名十七歲的未成年人亦要負上刑事責任,即可能要坐監,且留案底。

此外,即使兩小無猜,兩人都未夠十四歲便偷嘗禁果,但一方相對另一方而言,兩人同時均會是“受害人”與“加害人”的身份,此時兩個人亦可受到處罰,例如將會面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處罰措施,最嚴重的更可被判入少年感化院。

切記留意杯中物,小喝怡情免傷心



明晚是平安夜,不少學生都處於假期當中,有些父母可能會帶子女出外旅遊,但有的則未必能出外,故子女可能只有留在家中,又或與朋友外出參加一些聖誕派對與他人狂歡。作為父母,應要時刻提醒子女留意杯中之物,雖然法律沒有禁止未成年人喝酒,或喝多少酒,但還是要切記小喝可怡情,大喝可亂性的道理,以免一時亂飲,悔恨終身!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57及166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12月23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夫妻遺產的繼承(下)


上星期說到,澳門在繼承方面定出了“特留份”制度,目的是為保障死者的至親,不會因親人去世或其生前的決定而利益受損。特留份即是對死者的配偶(夫或妻),以及與他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人(如子女或父母)可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也就是法律確保他們有權取得的遺產部分。


在電視劇中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節:一名非常富有的老翁,妻子早已過世,由於脾氣暴躁,所以連唯一的女兒都離家而去。在老翁離世前幾年,身邊有一名女傭貼身照顧,富翁最後立了遺囑把遺產全數給予該名女傭。那麼,女傭最終能否繼承遺產?他的女兒又是否有份呢?

上週已說過,雖然死者生前可透過遺囑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損害特留份的部分。根據法律,若果死者過身前配偶已不在,只有一名子女的情況下,特留份就為遺產的三分之一,即三分之一遺產歸女兒所有,餘下的三分之二遺產可按遺囑的內容去處分。

在澳門,任何人都有權訂立遺囑,從而決定給某親人多一些財產,又或遺贈給其他無血緣關係的第三者。當中有“普通方式”及“特別方式”兩種訂立方式。普通方式包括“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兩種。“公證遺囑”由公證員按法律規定書寫,遺囑人須到公證署辦理。“密封遺囑”是由遺囑人自行書寫或由他人(例如律師、親戚、朋友)應遺囑人要求書寫並由遺囑人簽名,經公證員核准後,密封遺囑可由遺囑人自行保管、存放於公證署或委託他人保管。至於“特別方式”,則包括在船舶、飛機上訂立的遺囑,以及在發生公共災難時所訂立的遺囑。

說起訂立遺囑,有人可能會問一個問題:若果死者過身前沒有訂立遺囑,那麼扣減了特留份後,餘下的財產應如何分配呢?若死者過身時沒有訂立遺囑,又或依照遺囑分配後仍未把遺產分盡,這時便會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死者的遺產。法定繼承會依一定的順序進行。當中分為第一至第六的順序,可繼承遺產的人依下列順序而被賦權繼承:第一順序為死者的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第二順序為死者的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第三順序為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第四順序為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五順序為四親等內之其他旁系血親,第六順序為澳門特區。

了解有關遺產繼承的規定後,無論夫或妻有需要時,均可按自己意願妥善進行遺產的安排。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971-1974條,1994-1999條,第2038-205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2月2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上下班時間













對不少都巿人來說,朝九晚五是描述某些員工上下班時間的用語。通常有人說自己“返朝九晚五”,我們大概可以猜到他從事著何種工作,例如寫字樓等的文職工作等。原來,朝九晚五也是一些歐美國家的標準工作時間,英文稱之為“Nine to Five”。在亞洲大部分的國家與地區,我們的工作時間一般在中午都會穿插著一段休息時間,比如一至一個半小時。如果一日要工作八小時,我們就未必有朝九晚五,可能會是朝九晚六,甚至朝九晚七。

其實,僱主聘請員工,無非希望員工能夠分擔公司或機構內的工作,例如甚麼時段特別需要人手,就會安排員工在該時段上班。法律規定,僱主在聘用員工時有權決定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例如朝九晚五或朝九晚六,且每工作五小時,至少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法律亦規定,僱主欲要修改已經載於勞動合同內的上下班時間,便要得到該名員工的同意。如果僱主強行修改,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該處罰須按每一受影響的員工計算,例如僱主單方修改一名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可罰一萬元,兩名就兩萬元,如此類推。

然而,對於某些從事特定職務的員工,例如領導、主管等,他們會比公司的一般員工付出更多,有時候又要處理一些突發性的工作,所以按照規定,凡從事領導、主管與外勤監察的工作、在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且無上級即時監管的工作、無上級監管的學術或研究的工作,以及從事家務工作的員工,他們可以無須受到上下班時間的限制,但是,他們亦須與僱主達成書面協議。如果沒有上述協議,有關員工仍要準時上班,不得早退。

至於領導或主管的定義,按一般理解,是指於公司內負責管理或主持某一單位或部門的人員,而有關的工作並不可純粹以職位的名稱來劃分,因為不同的公司會對負責領導、主管職位的人員冠以不同的職銜,又或有關人員在實際上是負責帶領、主持或管理某一部門或某些下屬的工作等。所以,是否屬領導或主管的工作?僱主與員工可以預先約定。

由此可知,僱主聘請員工,有權訂下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但是,如果涉及到修改上下班時間,又或豁免某些員工(例如領導、主管等)的上下班時間,便要取決於僱傭之間所達成的共識,相信每個僱主都是體諒員工的,如無必要,亦不會胡亂更改。如果真的需要調整時間,其實早點與員工溝通,相信員工亦能體諒僱主,因為僱傭之間的關係,最重要還是將心比心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34、35及88條。
原文刋登於巿民日報2011年12月5日漫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夫妻遺產的繼承(上)



在大大小小的婚禮上,“永結同心”、“白頭到老”等祝福的語句都經常使用,能夠與伴侶共渡人生當然是一件好事,本欄早前亦介紹了有關婚姻方面的法律規定。今天本欄會繼續談及和婚姻有關的規定,這次會介紹婚後當其中一方過身,有關遺產分配的情況。

在香港電視劇集和新聞報導中,常出現一些和遺產繼承有關的情節,但澳門法律和香港不同。澳門《民法典》在遺產繼承方面定出了“特留份”制度,目的是為保障死者的至親,不會因親人去世或其生前的決定而利益受損。特留份即是對死者的配偶(夫或妻),以及與他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人(如子女或父母)可繼承財產的最低限度,也就是法律確保他們有權取得的遺產部分。因此,雖然死者生前可透過遺囑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損害特留份的部分。

現代社會中,妻子繼承丈夫的遺產好像是很正常的事,然而在古代卻完全不同。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宗法制度是社會的基本制度,“父傳子繼,嫡長佔先”,在奉行男尊女卑的原則下,配偶雙方的繼承權是不對等的,妻子被剝奪了繼承權。例如翻看距今四百年多前的明朝文獻記載,當時也規定丈夫死後,全部產業均由兒子繼承,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夫妻之間沒有兒子,只有女兒或養子的情況,寡婦才能分得部分遺產。當然現代社會中,包括澳門在內的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是男女平等,均會賦予妻子和丈夫有對等的繼承權。

說回澳門,那麼如何在遺產中計算出特留份的數額呢?計算特留份的基礎是死者的遺產總數,包括要計算死者死亡之日的財產價值、已贈與財產的價值、須歸扣的開支及遺產所負的債務。此外亦須注意“婚姻財產制度”方面的規定,例如選用“取得共同財產制”時,那麼亦應在共同財產中扣除屬配偶的那一部分(一半份額)財產,餘下的才會歸入遺產中。

而法律對特留份在不同情況的份額規定如下:

特留份繼承人                             遺產中特留份應佔的比例

只有配偶一人                                                1 / 3

有配偶及子女                                     1 / 2(各人平均分配)

只有子女 :
一子女                                                  1/ 3   (各人平均分配)
兩名或以上子女                                  1 / 2(各人平均分配)

有配偶及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    1 / 2(各人平均分配)

只有直系血親尊親屬
(例如父母、祖父母)                   父母:1 / 3(各人平均分配)
                                                         無父母,只有祖父母或曾祖父母:1 / 4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994條至200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1月2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租賃合同的終止:協議廢止



近年,隨著本澳相繼有新樓落成,再加上樓價飆升,都令樓宇市場出現供過於求的現象。有人說,現時作為業主的也甚艱難,事關除將單位成功出租不是一件易事外,亦擔心萬一單位出租後最終難以收回。所以,不少業主便在租約上訂定許多對自己有利的規則 (例如租客提前解約,租客要賠上天價,或者業主想收樓時,隨時提前一個月便可等等),以為自己提供最大保障。


租約是一份合同,原則上,租約內容經過雙方同意和簽署後,便對雙方產生效力,須要貫徹執行。然而,租約內容雖然由他們訂定,但實際上對於某些內容,他們卻不可任意決定,終止租約的方式便是其一。法律上,終止租約的規定屬於強行性的規定,換言之,若果租賃一方要終止租約,就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處理。這些方式包括:協議廢止、解除租約、租約失效、單方廢止或單方終止。本欄今次先介紹協議廢止的有關規定,至於其他方式,則留待本欄隨後介紹。


協議廢止,是法律規定終止租約的其中一種方式。它的意思是指,當租賃一方提出終止租約,只要另一方不反對,不管租期是否屆滿,均可以透過協議隨時把租約廢止。由於這種方式的重點在於“協議”,所以,若果另一方不同意,提出的一方就只能透過其他方式 (例如單方終止) 去終止租約了。


透過協議廢止租約,一般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均可。不過,法律同時規定了兩種情況必須以書面方式處理。第一、協議不是立即執行。例如租客同意業主提出收樓的要求,但租客需時搬遷及另覓單位,於是雙方便約定一個月後才結束租約。那麼,對於這種不是即時實行的情況,為了保障雙方利益,有關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第二、協議中訂有補償性條款或其他附加條款。正如上述提到,由於透過協議廢止租約的方式代表了可以在租期未屆滿前便提早結束租約,所以,現實中亦不排除牽涉賠償的問題。例如業主提出收樓並願意賠償三千元,那麼,當租客接受他的提議時,他們之間的協議同樣須要以書面方式訂明。


由此可見,協議廢止的方式雖然看似簡單,但實際上仍有須要注意的地方。法律亦規定,如果提出終止租約的一方是租客,當租客將單位直接交還給業主 (例如即時遷出單位和交還鎖匙),而業主又接受時,則不論廢止租約的方式為何,協議均為有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1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1月23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1月20日 星期日

租賃合同的續期



在租賃市場裡,業主和租客最關心的莫過於租金。業主理所當然的希望收取較高租金,而作為租客,亦期望支付的租金能處於合理甚至較低水平。除了租金外,近年,關於租賃的另一個問題──續租,亦引起一眾租賃人士關注,事關租約會否自動續期、續期期間是多長等,都會對租金的支付和收取存有直接的影響。


一般市民認為,租賃的存續期是多久,“完全”取決於租約中的規定。例如租約中規定租期為兩年,那麼,當兩年過後,租約便會自動完結。如果想繼續租賃的話,就須另訂一份新合同。這是市民的一般理解。


然而,在法律上,這種想法卻不大完善,原因是,市民並未將“自動續期”的有關規定考慮在內。事實上,要分析一份租約的租期及續期的問題,首先,就要看看租約的租期規定。如果租約規定租期是兩年,租期就是兩年;如果租約規定的是三年,租期就是三年。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法律同時規定,如果在租期屆滿後,無任何一方按法定的方式和時間提出單方終止,有關租約便會自動續期。比方說,業主甲 (出租人) 將單位出租給租客乙 (承租人),租期為兩年。如果兩年後,任一方沒有按照規定提出單方終止 (即在租期屆滿前,沒有用書面方式至少提前九十日通知對方不續約),那麼有關租約就會自動續期。相反,如果業主甲或租客乙任一方按法定方式和時間表示不願續租的話,那麼,有關租約便不會自動續期,即兩年過後,租約亦會結束。


至於法定提前通知時間方面,按租約或續期期間的不同,具體時間亦有所不同:

租約期間或續期期間
法定提前通知時間
年或以上
一百八十
年至不足
九十
個月至不足
三十
個月以下
租期的分之







不過,如果由起租至租約期滿或至續期期滿不足兩年,作為業主就要特別留心。因為法律規定,在這情況下,業主便無權提出單方終止,而租客則不受這兩年年期的限制。換言之,如果業主甲和租客乙的租約為期一年,業主甲就無權提出不續租,只要租客乙沒有在期滿前至少提前九十日用書面方式通知業主甲不續租,租約便會自動續期。或簡言之,這時,續租與否的“主導權”屬於租客乙,當他無提出不續租時,業主甲便須將單位出租給他兩年。至於續約的內容包括租金等,一般仍會按原條件處理 (但租約早已規定續租時加租或租客乙同意業主甲加租的情況除外)


最後,在此提醒租賃雙方,如果原租期是一年或以下,續期的期間就相等於原租約的期間。如果原租期超過一年,自動續租的期間就只能是一年,但另有協定除外。另外,在續租的情況下,如果雙方欲就續租一事記下或訂明新的租金,建議他們可以在原租約作備註或註明,以免因訂立一份全新合同而可能承受重新計算上述兩年年期的風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381039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1月20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走在斑馬線上


第五十八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明天就要揭開戰幔,平日車水馬龍的街道搖身一變成為極速競賽的賽車道。東望洋賽道是世界僅有的混合街道賽道,以彎多、迂迴及狹窄等著稱。

比賽時,車手固然可以風馳電掣、“駛”出渾身解數。不過,每當賽事結束之後,賽道就會迅速打回原狀、恢復道路本色。這時,儘管道路仍然仿如賽車道一般,而且還會留下不少賽車的痕跡,但司機亦只能如常地駕駛,例如不能超速、要遵守交通燈指示以及讓先符號等等。大家都知道,在馬路上駕駛最重要的是遵守交通規則,這樣才確保所有道路使用者(包括司機、乘客和行人等)的安全,避免發生交通意外。

據早前有關當局發佈的消息稱,今年一月至十月,本澳發生交通意外的總數及違反道路規章的宗數均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其中,違反道路規章的宗數比去年同期增加百分之十七,尤其以衝紅燈及斑馬線不讓先的增幅最大,分別增加九成(約一千六百多宗)及八成半(約四百八十多宗)。數字的增加,一方面可能與路面車輛增加有關,而另一方亦可能與司機缺乏安全意識有關。

馬路如虎口,衝紅燈簡直就是送羊入虎口。衝紅燈有多危險,不用說大家都會明白。不過,對於斑馬線不讓先的情況,大家就可能較容易掉以輕心。其實,馬路上的任何狀況都必須保持謹慎。澳門地小人多,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一點八萬人,居世界前列,所以容易出現人車爭路的情況。不過,事實證明人車愈加禮讓,交通愈加暢順。按照法律規定,當看到有人橫過斑馬線,司機應減慢車速或者在必要時停車,如果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甚至加速強行超越,最高可科處罰金二千五百元;如果在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科處罰金五千元及停牌六個月。據有關部門消息指,最近就有司機因重犯斑馬線不讓行人而被罰停牌。

馬路上之所以設有斑馬線,原因是黑白橫線夠醒目,可以提醒行人和司機注意交通安全。斑馬線起源於古羅馬時代的跳石。早在古羅馬時期,為解決人與馬車爭路的情況,人們把人行道加高,使人與馬車分離。然後,在靠近馬路口的地方砌起跳石,作為指示行人過街的標誌,行人可以踩着跳石慢慢穿過馬路,之後演變成今時今日的斑馬線。

斑馬線上司機固然要讓行人優先通過,不過,行人橫過馬路時也應選擇在斑馬線上通過,又或者使用其他設施(例如天橋、遂道)等,切勿橫衝直撞,以免釀成意外。總之,人車禮讓,交通暢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37及10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1月1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

借錢?借糧?















我們每天都會與金錢接觸,雖然錢不是萬能,但沒有錢,則可能亦有一定困難。平日透過辛辛苦苦賺來的錢,我們會滿足自己的生活所需,又或購買一些東西來?勵自己;不過,如果突然面對一些額外開支,而自己又沒有足夠金錢周轉時,有些人可能會選擇向別人借錢,以解“燃眉之急”。然而,大家有否試過向僱主借錢?又或所聘用的員工(例如家傭)曾否問過你借錢呢?其實針對員工向僱主借錢,特別在還款方面,法律有着專門的規定。


蓮姐:“事頭!我阿媽喺鄉下患咗重病,可唔可以借筆錢我寄返去?”

張太:“都唔係唔得嘅,不過…你點還畀我先?”

蓮姐:“無問題呀!最多每個月出糧嗰陣,你扣番部分錢咪得囉!”

員工問僱主借錢時,大部分僱主可能都會多問一句借錢的原因,此時即使員工的答案如何,例如家中的親人患病急須醫藥費、子女要交學費等,孰真孰假?僱主一般都不會查明真偽,聽了便算。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僱主借錢給員工,即使如題述的情況,雙方早有約定,但僱主向員工支付工資時,原則上並不能預先扣除員工的工資以抵償債務,否則將會觸犯法律,違反者就如同拖欠員工的報酬一樣,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五萬元(該處罰按每一受影響員工計算,拖欠一名員工報酬最高罰五萬元,兩名就十萬元,如此類推)。

因此,當僱主借錢給員工時,他只能待員工收取工資後,再主動拿錢出來以償還債務,如果員工一直不還錢,僱主亦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再追討員工所欠的債務。

張太:“乜伙記借錢唔還,原來要打官司架!咁真係要考慮清楚先!”

蓮姐:“事頭!我聽d朋友講,其實如果借糧,會容易解決d架!”



如上所述,員工借錢不還,僱主只能透過訴訟途徑解決(金額少於五萬元時,更可透過民事輕微案件訴訟程序,且無須聘請律師辦理),但是,如果屬於借糧(預先支付工資)的情況,僱主亦可有其他處理方法以作自保。

按照規定,如果員工借糧,又或因過錯而對僱主的財產、設備與用具造成損失,僱主有權從員工的工資中預先扣除部分款項,但每月所扣除的總數不得超過員工基本報酬的六分之一。例如像本例裡,假設蓮姐預借了一個月的工資為三千元,當張太隨後要扣除她的工資時,由於每個月最多只能扣除她工資的六分之一(即五百元),故三千元的預支工資便須分六期扣除。

當然,借錢或借糧,從表面上看都是金錢,沒有分別,但償還的方法也是不盡相同,因此僱主要以何種名義借錢給員工,還是要考慮清楚,而且最好訂立一份書面合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爭執。

張太:“借糧畀佢要分咁多期還,如果佢無端端唔‘撈’,咁我喺出畀佢最後份糧嗰陣,可唔可以扣番晒佢剩低未扣嘅錢呢?”

蓮姐:“事頭!咁你即係想一‘舖’清我袋啫?”

員工借糧,僱主有權扣除他一定的工資,只要員工一直為僱主工作,所借的糧總有扣完的一日,僱主所能做的只有“等待”而已。不過,員工如果突然辭職不幹,而所借的糧又未完全扣完,此時僱主向他支付最後一期工資時,亦未必能夠與員工來個最終了斷,即在工資內扣除所有尚未償還的借糧款項。

如上所述,僱主每月有權扣除員工基本報酬的六分之一,但即使因員工辭職而發出最後一份工資,也只是該月的工資,如果要扣糧,也不能超過每月六分之一的上限,因此,就員工尚未償還的借糧款項,除非他能主動還清,否則與上述借錢的情況一樣,僱主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再追討員工所欠的借糧款項。



燃眉之急伸援手,追討得法免痕頭

其實,不管員工借錢或借糧,僱主都要遵守法定的追討方式,既不能擅自預先扣糧,即使屬可扣糧的情況(借糧),也要留意不能超過法定的上限。此外,僱主借糧給員工,也要評估員工的還錢能力,尤其針對外地員工借糧的情況,雖然他們亦適用上述有關借錢與借糧的規定,但要知道,當外地員工辭職,由於他們已不能在澳門逗留,而僱主更要履行送他們返回原居地的義務,雖然他們尚未還清借糧的款項,但這亦不是禁止他們離開澳門的理由。所以僱主要追討款項時,同樣要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但即使僱主勝訴,由於員工已身處外地,故在執行方面,會有一定難度。

註 :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64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11月4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租轉

近年,本澳經濟發展迅速,不少外資企業進駐,人力需求大增,外地僱員在澳的數目亦隨之上升。據人力資源辦公室資料顯示,二零一一年九月份外地僱員人數約有八萬九千多人,其中“酒店及飲食業”佔最多,約有二萬六千多人,其次是“僱用傭人的家庭”,約有一萬六千多人。




外地僱員數目增多,促使本澳人口增長,再加上近期本澳通脹率持續上升,樓市等物價上漲,樓宇買賣交易減少,自然令租務市場活躍之餘,亦令轉租 (俗稱分租) 的情況漸趨普遍。對於轉租問題,有不少人疑惑,究竟法律有沒有規定?轉租時須要注意甚麼?



在澳門,法律是容許轉租的,但必須獲得出租人 (業主) 同意。同意可以是事前同意或事後同意 (即事後追認)。事前同意,是指在租賃合同中早已訂明 (即租約中規定承租人可以轉租),又或者雖然合同中沒有說明,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卻另有協議。對於事前同意,雖然承租人已獲同意,但當單位轉租後,承租人仍須於十五日內將有關事宜通知出租人。至於事後追認,是指承租人 (二房東) 未經同意已把單位分租,而出租人又承認次承租人的身份時,有關轉租亦為合法。不過,由於出租人事後會否同意這一點難以估計,所以實際上事後追認仍有一定風險;再加上按照法律規定,出租人單純知悉單位被轉租,並不代表出租人承認次承租人的身份,換言之,出租人的事後追認必須是明確和確實,否則,有關轉租亦不視為成立。



另外,承租人亦要留意轉租租金的問題。法律規定,除承租人與出租人另有協定外,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得超出或者按比例超出原租約所規定的租金加上百分之二十的數額,例如租金為一萬元,轉租租金就不得多於一萬二千元。



事實上,除了承租人要注意外,作為次承租人,亦應該關注轉租的情況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尤其是事前就應該設法確定出租人 (業主) 是否同意轉租,例如要求承租人 (二房東) 出示租約或者同意轉租的文件,以便了解業主是否同意轉租以及租約期限。因為若果承租人是無權轉租的話,那麼,出租人便有權解除租約,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所訂立的租約亦會告吹。此外,次承租人亦要留意,即使轉租已獲同意,如果原租約 (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關係) 終止,轉租亦會隨之失效 (出租人與承租人協議廢止租約,或承租人成為業主的情況除外,此時,次承租人便會繼受承租人的地位)。但是,如果終止租約的原因是可歸責於承租人,例如因為承租人沒按時交租而被出租人解除租約,在這情況下,次承租人亦有權要求賠償。



所以,在澳門,轉租有其一套法律制度。無論是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他們都應該了解清楚有關規定,以便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08-1011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11月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0月9日 星期日

法律規範的士營運



早前澳門懸掛八號風球,有的士以沒有購買“颱風保險”為由,增收車資,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不知大家對此情況有何看法呢?今天我們談談有關的士的話題。

說起的士,原來追溯過往已有一百多年歷史。早於一九零七年世界第一輛的士已於美國紐約出現。當時的計程儀錶是由修理鐘錶的工匠設計,和現今的計程儀錶相比當然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演變至今天世界各地對的士亦有不同稱呼,例如澳門和香港稱“的士”、內地則會稱為“出租車”、台灣稱為“計程車”、新加坡則稱作“德士”等。縱使不同地區對的士的稱呼會有所不同,但相信同樣均不會接受的士作出違法的經營。

澳門法律對的士載客方面的事宜亦有所規範,根據《的士規章》規定,的士司機須遵守以下義務:例如載客時不可於車廂內吸煙、須循最短程路線行車、不可收取有別與收費表所定的法定車資款額等,違反有關規定的司機均屬違法會被處以罰款。

的士司機原則上亦不能拒載,除非出現《的士規章》內明文規定的某些特別情況,的士司機才可拒絕提供接載服務,例如對明顯處於醉酒狀態的人、處於不潔狀況並因而影響的士整潔或對隨後的乘客造成不便的人、正在吸煙並擬在行程中繼續吸煙的人,對處於以上情況的人士,的士司機才有權拒絕接載。

此外,在乘搭的士途中,假如乘客在車廂內吸煙、飲用或進食一些可使司機不適或影響的士整潔的飲品或食品時,司機亦可中斷對他們的服務。當然,此情況下的士司機亦有權選擇繼續接載乘客。

其實絕大部分的士司機都是按章守法,不辭勞苦地為市民和旅客提供接載服務。不過一旦乘客遇上違規司機時,則可記下車牌號碼、司機姓名或工作證編號、事發時間及保留的士發票等資料,向警員或在場的交通事務局稽查人員舉報,又或致電交通事務局交通事務專線(8866-6363)反映,齊心協力杜絕個別司機的不當違規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66/99/M號訓令《的士規章》。
原文刋登於澳門日報2011年10月9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滲漏追源

樓宇滲漏水是一個相當困擾的問題,所謂“病向淺中醫”,滲漏水正正屬於家居環境的一大隱疾,當然要及早求醫,否則只會讓病情嚴重惡化。要治病首先要找出病因,之後才能對症下藥,處理滲漏水的情況也一樣,應該先找出滲漏水的源頭,只有從源頭起開始修補才是治標又治本的方法。


造成滲漏水原因有很多,常見的有供水管或排水管漏水;樓板防水層或浴缸封邊耗損;污水或雨水經由天台外牆滲入等等。市民如果發現單位內有滲漏水,第一步應該自行測試,檢測滲漏源頭。專家指,如果是二十四小時不停滲出且沒有污漬或臭味的,通常都是供水管滲漏,相反,在某些時段滲漏情況特別嚴重且有污漬或臭味的,通常都與排水管有關。

測試供水管或排水管滲漏的方法很簡單,如果懷疑是供水管滲漏,可與懷疑的單位協商將總水掣關上約十二小時,如果滲漏有減緩情況,可以推斷滲漏水與該單位有關。如果懷疑是排水管滲漏,可與懷疑的單位協商,在相關位置持續放水測試十五分鐘,如果滲漏情況明顯加劇,那麼可能與該單位有關。

人體的血管貫通我們整個身體,而供水管及排水管就貫通整幢大廈,有可能是樓上、隔鄰或者本身單位的水管漏水,也有可能是公共部分的水管漏水,只有確定了源頭,之後才能談得上維修及追討責任的問題。所以,最重要的是其他單位的住戶通力合作,協助受影響的單位找出滲漏源頭,盡快維修。滲漏水其實也有點像傳染病,大家都應該有義務防止病情傳播,誰知道下一個受影響的不是自己呢?

正如上文提到,造成滲漏水的原因有很多,普通的滲漏我們或可以在住戶的協助下自行測試,至於比較嚴重或複雜的情況,就可以自行聘請這方面的師傅進行檢測及維修。師傅的檢測結果及維修報告,對於確定滲漏責任誰屬以及日後追討賠償等,是極為重要且有力的證據。除此之外,有關滲漏狀況的相片、維修單據以及證人目睹的狀況等也都是很有用的證據,受影響住戶必須好好保存以備日後作為追討損害賠償的證據。

處理滲漏水,住戶之間的合作是最有效的方法。但是,如果住戶之間無法就維修責任問題達成共識,又或透過維修師傅檢測之後仍無法確定滲漏原因,在這情況下,受影響的住戶可以聯絡“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協助,由中心查找漏水源頭,界定維修責任單位(私人單位或共同部分),使有關責任單位得到有關訊息後,履行責任,盡快維修。

滲漏水不單對受影響住戶的生活構成滋擾,更甚的還會因為處理滲漏水的問題而影響了睦鄰關係。所謂遠親不及近鄰,將心比心,相信大家都希望及早修補滲漏源頭,以免“病情”惡化及撒播,使其他業主成為下一個受害者,而更重要的是所有小業主都有責任維護整幢大廈的公共環境衛生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335及355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1年10月9日市民日報漫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商標和專利


最近某美國著名電腦公司的官方專賣店,不約而同地在香港及上海兩地正式開幕。由於在香港的分店是當地首間專賣店,而位於上海南京東路的分店更被稱為全國最大的分店,再加上該公司的產品如iPhone、iPad等受歡迎程度近年風靡全球,所以吸引了很多人的注目。甚至不論在香港和上海的專賣店門口外,均有近百名的“忠實擁躉”通宵輪候,目的除了為購買限量發行的產品,亦想搶先入內一睹專門店的情況。

在競爭日益劇烈的商業社會中,要成功建立一個品牌絕不容易,而要使品牌成為全球矚目的產品,更加是難上加難。當然在每間公司建立自己品牌的時候,社會上亦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他們的努力作出保障。我們經常聽到有人提及“知識產權”這個名詞,其實它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法律保護。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智慧成果,讓創作人獲得相應的回報,鼓勵其繼續創作貢獻社會。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等。而在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中就規定了對商標和專利的保護。

先說商標,就以這間著名電腦公司來說,大家都對它銀灰色的蘋果商標相當熟悉。商標又被俗稱為“牌子”,是一種標記,使消費者能適當區分不同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通常是由文字、圖形、符號或其組合構成。要設計出一個成功的商標出來並不容易,往往要歷經多次的變更:這個電腦公司的商標起初是牛頓坐在蘋果樹下看書的鋼筆繪畫,後來改為彩虹色、具有一個缺口的蘋果圖像;到一九九八年變更為單色系列,而近年再次變更為金屬帶有陰影的銀灰色,經歷了多次的變更後才變成今天的模樣。

當然,任何一種產品,只有一個好的商標也是不夠的,最重要還是看產品本身的功能如何,才能成功吸引消費者購買和使用。而在法律層面上,這亦會涉及專利權方面的內容。專利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等權利。專利權是需要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手續進行申請,並經審查批准才能獲得的。任何人必須事先徵得專利權人許可並支付一定的報酬,才能使用該項發明,否則會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無論身為商人抑或市民大眾,認識有關商標和專利的法律規定後,自然可獲得更好的保障以及避免觸犯有關法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7/99/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原文刊登於2011年9月30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

中秋佳節



近日,看到街上催燦奪目的燈飾,彷彿提醒我們中秋節快將來臨,而轉眼間,這一天亦於明天到來。對於中秋節的由來,現代人想必已是甚覺模糊,而更大程度上卻將印象及集中力放在月餅用料、做節菜餚,以及慶祝燈飾的設計上。說起燈飾,如果市民細心留意,定必發現今年的燈飾造型較為特別,有不同的人物造型出現,因為今年的燈飾是以“中國神話及民間故事”為主題,如嫦娥奔月、哪吒鬧海、西遊記等,讓市民在歡度節日的同時,亦能認識一下中國傳統的民族文化。


中秋節除了賞燈之外,當然少不了傳統的賞月習俗。一般來說,不少市民喜歡一家大細齊齊整整吃過做節晚飯後,便會扶老攜幼,或約齊三五知己到公園、岸邊休閒區等戶外賞月,邊吃月餅邊玩燈籠,談天說地,好不開心。不過,玩時玩,市民在佳節期間亦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小朋友和青少年,切忌貪玩煲蠟,若果高溫熱蠟沾到皮膚,輕則燒傷皮膚,重則導致毀容,而且在公共地方煲蠟屬於違法行為,違法者一律可被定額罰款六百元。


玩燈籠方面,市民亦要小心為上,特別是玩傳統的紙燈籠,由於紙燈籠須要燃點蠟燭,雖然在燭光襯托下,燈籠的五彩紙料才能突出造型,更能配合節日的氣氛;但是,蠟燭燈籠亦存在有危險性,所以如果是小朋友玩時,便應該有家長陪同。還有,在燃點燈籠時亦不應太過接近其他容易點燃的物件,如窗簾、花草、紙張等,因為若果稍有不慎,火種點燃了其他物品,後果不堪設想。


事實上,很多時人們都輕視玩燈籠、煲蠟、甚或是玩火等行為,歸根究底,是因為認為自己有能力控制火勢。根據過往經驗,因為玩火而引起的火災,玩火者初時同樣都是抱著沒有甚麼大不了的心態,再加上,未有意識到玩火的後果及它的嚴重性,結果卻闖下彌天大禍。法律亦規定,不單止故意造成火警(例如刻意縱火)須受刑責,同樣地,過失造成火警(例如將燈籠隨便棄掉在草地上,結果引致大火,須立即疏散公園內的人群)亦會受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可能有人會問:“只要不釀成大火,不燒傷他人,應該沒犯法吧!”實際上,會否觸犯法律,關鍵不在於火勢的大小,有沒有人因此燒傷,而是只要是故意或過失地造成火警,而有關情況又對他人或他人的財產造成“危險”時,即使沒有實際損害,都足以構成犯罪,會受監禁處罰。


明天是人月兩團圓的中秋節,市民盡興之餘,亦要緊記守法和顧及安全。在此預祝大家:“中秋節快樂!”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及《刑法典》第26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9月1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9月9日 星期五

路上壞車後果















早前在香港發生了一宗嚴重的交通事故,有私家車在行駛途中突然壞車停下,但尾隨的貨車又收掣不及,與私家車的尾部相撞,導致兩車如“連體嬰”般衝前六十米後撞上路肩石壆才停下,最終釀成一死四傷的慘劇。事件的調查結果如何?是否有人要負上責任?我們在此不作評論,但無可否認,汽車與人一樣,如果不好好打理(或注意身體),也會有壞車(或生病)的時候,不過,人生病了會主動求醫,但汽車有“毛病”時,車主就未必能夠即時察覺,有時候在行車途中,才出現諸如壞車、沒水,甚至燃料用盡等的“抛錨”情況,從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對此,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法。
阿棠:“老婆!架車突然唔郁得,打電話又搵唔到個整車師傅,點算呀?”
阿晴:“老公,唔駛急!對面有間茶餐廳,不如入去飲杯嘢先啦!”
阿棠:“吓!留底架車喺度,犯唔犯法架?”
我們開車,都希望快點能夠到達目的地,不過,如果遇上壞車的情況,加上又未能即時找到師傅修理,有時候也不禁會感到無可奈何。雖然如此,法律規定司機仍要採取適當措施,以免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通行。
像題述的情況,阿棠應先把車輛移往所沿車行道的左側,如果未能馬上把車輛停泊或移走時,亦應採取必要措施,尤其是發出危險警示閃光信號(俗稱“壞車燈”),以便其他道路使用者能即時察覺而提高警惕。另外,阿棠此時亦應聯絡拖車公司盡快把無法移動的車輛移離道路,如果慢條斯理,又愛理不理,一於喝杯咖啡歇歇腳,稍後才處理壞車,這樣,亦屬違法,阿棠最高更可被罰款六百元。
阿晴:“上橋都壞車,真係唔好彩呀!”
阿棠:“唔使驚!等我落車整整佢,無事嘅!”
阿晴:“乜喺橋度,都可以整車嘅咩?”
澳門有三條跨海大橋:嘉樂庇大橋(也稱舊大橋)、友誼大橋與西灣大橋,除了舊大橋是專供公共巴士及的士行車外,其餘車輛都只准使用其他兩條大橋來往澳門與氹仔。與一般的道路一樣,如果車輛在大橋上壞車而無法移動,車內的人亦應發出危險警示燈號,但不同的是,他們在等待援助期間一般應留在車內,否則亦應在車輛的前方佇候。
此外,在一般的道路上壞車,司機或修車師傅可對車輛進行容易及迅速的簡單維修,但是,如果在大橋上,法律是絕對禁止對車輛進行任何維修,有人違反規定,更可被科處罰金一千至五千元。
阿棠:“架車就嚟無油,但嚟到橋頭,無理由唔過埋橋先架!”
阿晴:“老公!喺橋度無油,好似都係犯法個喎?”
車輛的機件損壞,我們有時候未必察覺,但車輛的燃料快將用盡,我們則可以輕易地從指針中知曉,如果因為自己過於自信,以為車輛有足夠燃油能夠通過大橋,但到了橋上之後,才發現自己的估計錯誤,車輛拋錨瞬間變成事實,這不僅誤了自己時間,也阻礙着橋上的交通,對不少人造成不便。
按照規定,任何車輛在大橋上因缺乏燃料而不能移動,駕駛者亦可被科處罰金一千至五千元。

機件優,距離夠,路面安全盡顯透
由此可知,駕車人士必需要定期留意車輛的狀況,包括機件有否損壞,又或缺乏原料等,以避免車輛在途中“死火”。相反,我們駕駛時亦須留意路面的各種情況,尤其注意駕駛時要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且切記不要超速,這樣,若遇到前車突然停下時,最起碼我們都能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及時?車,又或繞過前車離開,避免意外發生,否則若距離過近而收掣不及,引致兩車相撞時,後果便不堪設想!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59條,第70/95/M號法令第12與13條與第21/2005號行政法規第10與11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9月9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愛很美


植物界如要選美,被子植物(即有花植物)應該可以進入三甲。櫻花、桃花、梨花,數之不盡、綻放不停,有誰不被她們的美麗所吸引?然而,花兒是怎樣將她們的花姿一代傳一代的呢?


植物開花時,成熟的花粉被風或昆蟲傳送到同一種植物雌蕊的柱頭上,花粉粒萌發形成花粉管。花粉管穿過花柱和子房壁直達胚珠,進入胚囊,將花粉管内的兩個精子釋放到胚囊裏,一個精子與卵細胞結合形成受精卵,由受精卵發育成胚;另一個精子與兩個極核結合形成受精極核,由受精極核發育成胚乳。這樣,受精後的胚珠就整個變成了種子。種子在子房內發育最後形成果實。

其實,不管是植物或動物,他們的成長都會有一個周期,順着這個周期,萬物就能自然成長,自然繁衍。同樣,人類的成長也一樣,身體機能會隨着不同時期會有所變化。例如,女性的骨骼要到二十四歲才會發育完成,如果過早生育,容易出現過早骨質疏鬆、脊柱彎曲或骨盆畸形等,而且醫學已證明過早的性生活,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會有所傷害,尤其對女性而言。所以,法律亦禁止與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發生性行為。

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是在自願的情況下,亦會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檢察院最近完成了一宗性侵犯兒童的偵訊工作,雖然兩人是朋友關係,而且是在願意的情況下發生關係,但由於當事人只得十二歲,所以亦會觸犯上述犯罪。另外,即使雙方沒有發生性行為,但是,只要向未滿十四歲的人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手淫、撫摸或觸碰性器官等),同樣會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提到性侵犯,很多時候會想到被害人必定是女性,其實法律對於女童和男童同樣都是有所保護的。在澳門,與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發生性行為,同樣亦會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

有的情況(尤其在雙方願意的情況下),雙方均未滿十四歲,例如兩人都只得十三歲,那麼,是不是雙方都無事呢?當然不是。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對另一方而言,既是受害者亦是加害人。也就是說,雙方互為被告,兩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雖然,兩人都未到十六歲的刑事歸責年齡,但對年滿十二而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適用《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最嚴重可判入少年感化院。

愛很美麗,但成熟的愛更加美麗,因為成熟的愛不會傷害對方,也不會傷害自己。美麗的花兒尚且等到自然成熟時才撒播花粉,我們呢?當然也要愛得美麗,愛得成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166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9月2日新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8月30日 星期二

勒索罪的法律規定




近日一名香港富商遭勒索近一億元的案件,成為港澳兩地坊間熱門話題。據傳媒報導,一名約五十歲的香港已婚商人在酒吧消遣時,遇上任職公關、年約三十多歲的內地寡婦,從而發展婚外情,並月花近八萬元“包養”。但相處不久後,情婦開始向這名富商苛索金錢,並揚言威脅其家人的安全,涉嫌多次勒索合共近一億四千萬元。富商無奈下“投降”,先後支付共一千萬元“掟煲費”,但情婦仍死心不息繼續纏擾。最終富商向警方報案,而案件日前亦於香港法院開審。 


有關勒索這種犯罪,相信大家從新聞或電視劇中均會有所接觸。而無論香港或澳門,勒索行為均為犯罪。在澳門,《刑法典》中規定勒索行為屬犯罪,任何人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用暴力或重大惡害作威脅,強迫他人作出使其有損失的財產處分,可被判處最高監禁八年。

有人可能會問,勒索金額的多少,會否對判刑的輕重有影響呢?例如上述案件中,富商的情婦多次勒索合共近一億四千萬的金額,事實上的確會對判刑輕重有影響。《刑法典》規定,若勒索涉及的金額屬法律規定的“相當巨額”(即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有關刑罰最高可加重至判監十五年。

勒索犯罪的情況可說是層出不窮,在今年年初,澳門亦曾發生過這樣的一種情況:據傳媒報導,一名五十多歲的裝修工人在白朗古將軍大馬路拾得一個放有通行證、手提電話及鎖匙的手袋,隨後根據袋內字條的電話號碼聯絡物主,然而他並沒有一番好意地把手袋歸還,相反他向物主表示需付“茶錢”才願意交還手袋,且貪得無厭地多次提高“茶錢”至金額一千五百元。事主有感對方貪得無厭,於是報警求助,最終警方亦將該裝修工人拘捕。這種情況下,除了會觸犯勒索罪外,同時亦會涉及拾遺不報的犯罪。所以遇到拾得失物的情況,若知道物主是誰,便應將其歸還;若不知物主是何人,就應以適當方式作出公告(如刊登報紙),又或通知警方(當物品價值明顯超過澳門幣二千元,法律亦規定必須向警方報案)。

受貪念的驅使下,人有可能會“做錯事”,事實上亦有數之不盡的犯罪均是因一時貪念而生。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利益,最終亦只會難逃法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96條、200條及215條,《民法典》第1247條。

( 原文刊登於2011年8月26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

2011年8月22日 星期一

暑期工離職應注意事項













暑假快接近尾聲,相信大部分學生在今年都有一個充實的假期,例如有的學生參加各類暑期活動,提高課本以外的知識;有的會與家人出外渡假,增廣見聞;有的則會當暑期工,賺點零用錢之餘,也令自己認識多點社會上的人和事。本欄在之前已提到從事暑期工要注意的若干規定,但隨著暑假完結,當暑期工的學生又將要準備離職,從新投入學校生活。其實暑期工離職,也要遵守法律的各種規定,對此,僱主與暑期工都要特別注意。


單方終止合同

暑期工離職,首先要留意自己是否要預先通知僱主。按照規定,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階段,一般為九十天,像暑期工的情況,由於他們工作一般只有兩個月,即大概六十天,所以如果僱主與暑期工在起初訂立勞動合同時沒有免除試用期,則暑期工在工作期間,亦適用試用期的有關規定。

在試用期內,僱主與員工均可無須提出理由而單方終止合同,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一般而言,僱主或員工都可以無須預先通知對方,便能夠終止合同,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以書面協定了試用期內終止合同的預先通知期,則須遵照協定作出通知,不過所協定的預先通知日數,亦不得超過《勞動關係法》為試用期後終止勞動合同而訂定的預先通知期間,即僱主要單方終止合同,須提前十五天通知員工;如果由員工單方終止合同,須提前七天通知僱主。任何一方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對方即有權收取一項相當於所欠的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作為賠償。



僱傭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除了以單方終止的形式解除合同外,僱主與員工亦可以好好商量,透過協議來廢止勞動合同。此時,只要雙方能夠達成協議,亦可以隨時終止合同。同樣,以協議廢止的方式終止勞動合同,亦無須作出預先通知與賠償,但僱主與員工須以書面作成協議,其內更要列明協議的訂立與生效日期。

支付報酬

按照規定,員工在離職後,僱主要在終止勞動關係當天起計九個工作天內,付清員工應得的款項,特別是報酬與賠償,即使該名員工是暑期工亦然。如果有僱主違反有關規定未能按時支付,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一萬元(有關處罰按每一名受影響的員工計算,例如不依時支付報酬給一名員工最高罰一萬元,兩名就罰兩萬元,如此類推)。

至於有關員工因離職未能享受年假,他又可否獲得相應日數的金錢補償?由於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在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員工,工作每滿一個月於翌年才享有半天年假,換句話說,該名員工至少要工作三個月,才享有年假權,所以,既然暑期工一般最多只工作兩個月,他便未能享有年假權,以及因離職未能享受年假而獲得的相應日數的金錢補償。

發出工作證明與保留工作紀錄

除了支付報酬外,基於員工要求,僱主亦要向員工發出工作證明書,內容包括:開始與結束工作的日期;工作性質或曾擔任的職位;員工要求的其他任職資料。如僱主拒絕發出工作證明書,最高亦可被科處罰款一萬元(有關處罰亦是以每一受影響的員工計算,可參閱文中內容)。

另外,不管是長工或暑期工,僱主亦須要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有關員工的資料,而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該關係終止後三年內,僱主亦須要保存有關資料紀錄。

由此可知,僱主聘用暑期工要遵守若干規定,而即使暑期工離職,也有相關的規定要注意。至於作為暑期工,其實亦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打份“風流工”,說來就來,話走就走,因為暑期工離職,他們也要符合法定終止合同的規定,如必要時,還要預先通知僱主,否則可能會負上相應的賠償責任。其實,暑期工也是人生經驗的一種體驗,凡事都應該要多點交帶,即使面對離職亦然。因為說不定現在的暑期工,可能會成為將來的長工呢!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13、18、67、72、75、77、78與85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8月22日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2011年8月16日 星期二

2011普法動力凝心營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普法動力凝心營聚會,我們希望透過這兩日一夜的營會,將每一位動力的心凝聚起來,於未來一年繼續在普法動力中發光發熱。而且由於今年會有部分動力畢業,所以"傳承"便成為今次營會的主題。


一個團隊可以成功,團員之間的信任是必要的。能夠完全將自己的安全交給團員,真是難能可貴呢~

在完成一系列的團隊建立活動後,我們一行人就出發迎接第一個挑戰:炊事。


動力們要分成三人一組,利用簡單的工具及材料煮出晚飯,到底他們會煮成什麼樣子呢?

他們還真的煮得有模有樣呢!而且味道也很好,連我自己都吃得津津有味~


挑戰又何止煮飯呢,接下來還有更多挑戰考驗他們,緊接著炊事之後就是 "穿林"。動力們要在有限的燈光下穿越樹林。途中更要攀山越嶺,動力們不單止要照顧自己,更要照顧身邊的團員,絕對是測試他們團隊精神的一大考驗。

結果,當然沒有問題啦!看見他們的笑容,就知道他們跨過重重障礙,登上高峰!

第二天早上,團員一早進行最後一個任務-游繩下降,在四層樓高的天台游繩下降,絕對是膽量及意志力的考驗,但沒有一個動力臨陣退縮,而且在團隊間的互相支持及鼓勵下,全部成功完成挑戰!

光是看都已經腳軟了,沒想到動力們都能逐一完成,而且巾幗不讓鬚眉,每個女動力都有姿勢有實際呢~

二日一夜的凝心營就在此時畫上完美句號,大家成功挑戰自己之餘,更建立了深厚的友誼。真不愧是普法動力~!



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防止黑客的獎項




諾貝爾獎、奧斯卡電影頒獎,以至香港樂壇的金曲頒獎等,這些獎項可能大家聽得多,但世界上有些獎項可能大家未必熟悉。據傳媒報導,世界著名的微軟電腦公司,最近在拉斯維加斯舉行的電腦安全會議上宣佈,將會設立一個獎項用以“防黑客”:獎項的設立是鼓勵更多的電腦安全專家尋找新的軟件防禦技術,降低電腦被黑客入侵的風險,當中最高榮譽的一等獎甚至設有二十五萬美元(約一百六十萬澳門幣)獎金。


一百六十萬澳門幣的獎金絕不是一個小數目,事實上像Google(谷歌)和Facebook(臉書)等著名網站一直以來都會獎勵發現軟件漏洞的人,目的是藉著他們提高安全防禦技術,可想而知,黑客造成的威脅絕對是相當巨大。“黑客”是指未經同意下擅自入侵他人電腦系統的人,世界上大部分地區都有對黑客入侵電腦的情況進行立法監管,而澳門法律中,亦有規定“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任何人存有不當意圖,未經許可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最高可判監兩年。當然如果進入前得到別人許可,例如對電腦進行測試、保護及維修等便不屬犯罪。

除了商業網站和日常家居電腦會被入侵外,有時候連政府部門亦不能幸免。以往英國政府曾公佈一份報告,指出英國政府的電腦多年來一直遭外國黑客有組織入侵,這些黑客甚至偏佈全球多達一百二十個國家。除了英國政府外,中國方面的情況亦然,據內地傳媒報導,去年中國亦有達四千六百多個政府網站遭受攻擊。事實上由於入侵政府部門的電腦會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因此對這入侵的犯罪理應要作更嚴厲的處罰。澳門《打擊電腦犯罪法》亦規定,若果入侵的電腦是屬於政府部門、立法或司法機關時,那麼相關的刑事處罰會相應加重。

由於大部分黑客都是對電腦非常熟悉的專業技術操作高手,決不會是普通市民所為,因此一般人可能會覺得事不關己,認為“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不會與自己扯上任何關係,但事實並非如此。由於剛才提及“任何人存有不當意圖,未經許可進入他人電腦系統”便屬於“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因此不論是同事、朋友、家人的電腦也絕不應隨便開啟進入,因為電腦內藏有不少文件、相片等私人重要資料,即使沒有不當意圖,但若未得他人同意而進入,猶如擅自打開他人的家門,所以要開啟他人電腦當然要事先問准他人,得到對方同意才可進入。

正所謂防範於未然,換個角度看,雖然法律規定了對入侵電腦的行為作刑事處罰,但作為電腦使用者的你,做好電腦的保安措施,例如定期更新防毒軟件也是十分必要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4條和第12條。

(原文刊登於2011年8月14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8月10日 星期三

上載照片須得同意



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資訊科技發達,互聯網已成為不少都市人生活的一部分。尤其是年青一輩,他們更喜歡使用互聯網與外界溝通,透過上載一些影片,與親友共賞;又或上載一些照片,與親友分享自己的生活點滴。


說起上載照片,可能有人會說:“很多人都是這樣的!應該沒問題吧?” 事實上,要判別一件事是對與錯,並不能單靠參與的人多寡來決定。例如我們每天翻開報紙,都會看到大大小小與盜竊有關的新聞,那麼,難道盜竊行為就一定是對嗎?其實,要視乎一個行為是否正確,是否觸犯法律,關鍵在於有關行為會否影響他人。所以,同樣地,當我們上載照片時,亦須考慮這個上載行為會否對他人有所影響。


一般而言,如果上載的是自己的個人照片,問題當然不大。但若果上載的是有他人在內的私人生活照片 (例如家庭生活或性生活照) 時,便必須先得到相中人的明確同意。否則,私自上載照片而洩露他人的生活隱私,這不單不尊重對方,更會被視為違法,上載者須受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監兩年。


不過現實當中,上載他人的私人生活照片情況到底不多,相反,上載有他人的其他照片,例如一般的生活照片、朋友聚餐的合照等更為常見。對於這類情況,雖然未經同意公開上載不會構成上述的侵犯他人私人生活的犯罪,但這亦不代表上載者可以隨心所欲,任意上載。事關使用有他人在內的照片,例如將他人的照片上載到自己的網頁上,這舉動有沒有違法,就要視乎有否違反他人的意願了。那麼,如何判斷會否違反他人的意願?最簡單方法,當然就是問准對方。如果對方明確同意,顯然地,便沒有違反他人的意願,上載亦是可行。不過,如果上載的是一張有十多人的大合照,要問准每一個人亦有一定困難,所以,拍攝者適宜在拍攝前後向所有人表明會將合照上載到互聯網上,而其他人在知悉後沒有表示反對,那麼在這種默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被視為沒有違反他人的意願,換句話說,拍攝者可以將照片上載。不過,如果有在場人士表明不願拍攝者上載照片,又或拍攝者根本從未考慮他人是否願意的情況下,便將照片上載,那麼,拍攝者便有可能觸犯法律,受監禁處罰。


總括而言,無論上載他人的私人生活照片或一般的生活照片,事前都必須先獲對方同意。這不但牽涉是否違法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會否傷害他人的感受。將心比己,如果突然有一天,發現有一張自己的照片被人上載到網上,且更廣泛流傳,但事前卻從未得到你的同意,試問你能接受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86和19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8月10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8月8日 星期一

善用電腦結良朋

人們常說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但是,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電腦已經取代狗的地位,成為人類最好的朋友,而最近一項研究指出,有百分之六十七的人認為個人電腦才是人類最好的朋友。事實上,電腦不單是人類最好的朋友,而且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有了電腦和互聯網,人們即使足不出戶,亦能接收最新的資訊;完成很多生活瑣事(如購物或理財);享受各種影音、遊戲和娛樂;甚至能將商務、會談等工作轉移至這方寸之間。有調查顯示,七成以上人們承認對電子產品產生依賴,其中尤以電腦佔絕大多數,一旦離開它們,就會覺得混身不自在。


現時澳門使用網絡的普及程度達到世界前列。根據統計局上月底公佈的資料顯示,市民今年上半年使用互聯網的時間接近二點五億小時。然而,凡事總有兩面,使用電腦和互聯網也不例外。正因為網絡與我們的生活如此密不可分,所以也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為犯罪的工具。去年,在各類刑事案件的立案數目中,增長最快的就是電腦犯罪,包括不當獲取、使用、損害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電腦偽造和電腦詐騙等犯罪。

不當獲取電腦資料

每當提及黑客,人們很容易就會聯想到入侵電腦。黑客,最初是指熱心於電腦技術,水平高超的電腦專家,尤其是程式設計員。但現時多指利用電腦系統安全漏洞,對網絡進行攻擊破壞或竊取資料的人。事實上,黑客的確有過不少入侵電腦的“作案紀錄”,受害者包括政府網站、國際著名網絡搜尋公司、金融機構、電子郵箱等,無孔不入。

方便、快速處理大量的數據資料,是電腦的其中一項重要功能。即使需要千呎倉庫存放的資料,只要轉化成電腦數據,瞬間就能存取、查找得到所須資料,且便於攜帶、修改和複製。因此,如果有人要竊取電腦數據資料,同樣輕而易舉。為了打擊非法取用他人電腦數據資料,根據法律規定,未經電腦資料所有人許可,而取得儲存於電腦、外置記憶體(如記憶棒)或其他電腦儲存載體的資料,可構成“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另外,如果不法獲取的資料涉及個人的私人生活,特別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隱私,或與健康、宗教信仰等有關,例如黑客入侵載有病歷的資料庫,一經定罪,最高更可判監禁兩年。

電腦偽造

電腦和網絡的發展一日千里,因而帶動電子文件的使用亦愈來愈廣泛,尤其隨着智能手機及其他移動上網設備的普及,接收或處理電子文件就更加具迅速,彈指之間,網上銀行交易、投資業務等隨時隨地都可以進行,極為方便。雖然電子文件一般都設有防偽裝置(例如密碼保護),但同樣亦有機會被人偽造,正如傳統紙張文件亦會被人偽造一樣。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未經許可而製作或改製電子文件內的數據資料,使該等資料在視覺上與真實資料有相同的效果,企圖用作證明用途,就會觸犯“電腦偽造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

電腦詐騙

翻開報紙,偶然就會看關於詐騙案的新聞,大家對於中獎黨、補藥黨、祈福黨等名詞一定都不會陌生。最近有報導指,在本澳銷聲匿跡一段時間的祈福黨又再出現,據悉上月再有受害人被祈福黨騙徒騙去二十萬元,所以,大家千萬要提高警覺。類似的情況,騙徒企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從而施展詭計,使人對某些事實產生錯誤認知,因而受到欺騙並引致財物損失。按照《刑法典》規定,騙徒會觸犯詐騙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利用電腦和互聯網進行詐騙亦是常見的電腦犯罪方式,例如有人盜用他人在網上開設的銀行帳戶,企圖詐騙款項。根據《打擊電腦犯罪法》的規定,騙徒操控電腦,以輸入、更改或刪除電腦資料,又或操縱電腦硬件等方法,為牟取不法利益使他人財產有損失,就會觸犯“電腦詐騙罪”,最高同樣亦可判監禁三年。至於普通詐騙與電腦詐騙,最大的區別在於電腦詐騙必須是以操控電腦的手段進行。

公開及詆毀

或許有人認為,如果有人要利用電腦實施犯罪,他應該要是位精通電腦技術的人員,即使不是黑客,至少也應該是位電腦能手,才能“有本事”犯案。又或者,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總覺得利用電腦做文書處理,上網搜查、上載或下載資料,在討論區留言,透過社交網站交友等,一般不會觸犯電腦犯罪,其實,我們不應有這種想法。因為在《打擊電腦犯罪法》規定的八種犯罪,例如上文提及的三種電腦犯罪,的而且確牽涉到電腦系統和電腦數據資料,與使用電腦技術不無關係。但是,我們千萬要留心,我們普遍使用的社交網、即時通訊、討論區、留言板,如果運用不當,也很有可能成為犯罪工具。例如,如果有人利用網絡散佈侵犯他人名譽的說話,又或者在留言板上指名道姓寫上侮辱他人的說話,簡單而言,就是在網上誹謗或侮辱他人。根據《刑法典》規定,這些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如報章或互聯網)作出的誹謗或侮辱行為,是會觸犯“公開及詆毀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

互聯網上設有數以萬計的討論區、留言板和社交網站,原意是讓人們可以在自由、無界限的網路空間,相互交流和互通訊息,縮短地域距離。然而,距離再近,科技再新,人與人之間永恆不變的卻是尊重。日常交往也好,網上交往也好,即使意見不同,也應互相尊重和包容,切勿因一時之氣而用言語傷害了對方。

不管人類最好的朋友是寵物還是電腦,其實都很值得我們愛護和珍惜。電腦既是我們的好朋友,又是我們依賴的好拍檔,那麼,我們該做的是,善用電腦的能力和影響力去幫助我們,而不應利用電腦作出傷害的事情,甚至是利用電腦作為犯罪工具。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電腦、互聯網亦然。

( 註:原文刊載於八月八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關於石油氣存放的規定



上月尾發生於馬六甲街國際中心一地舖食店的大爆炸,目前事件已暫告一段落,而受爆炸所影響的供水、供電及電訊服務亦早已恢復。對於事件中被破壞的樓宇公共部分及設施,政府早前表明小業主可申請樓宇維修基金以協助維修。至於受影響的商戶,若須裝修及購置設備,他們也可向當局申請中小企援助計劃以解燃眉之急,從而舒緩受災企業所面對的經營壓力。


是次事故經調查後,初步相信是食店中的管道或氣閥等相關設施損毀,導致石油氣洩漏,再加上店舖內的雪櫃製冷裝置可能不斷重啟,產生火花,致使與洩漏氣體產生化學作用,發生大爆炸。此外,調查中更發現,爆炸現場存放多達十三罐家庭裝石油氣,嚴重超出法例標準,故此也牽起社會各界對石油氣設備儲存安全問題的關注。


事實上,法律對於石油氣設備的儲存數量是有明確規定的。法律規定,在每一商業或其他服務性區域內,是嚴禁存放多於四個總容積超過一百二十立方分米的儲氣罐;而在住宅方面,亦禁止存放多於三個總容積超過九十立方分米的儲氣罐。至於儲氣罐內是否存有石油氣,這點並不影響氣罐的數量計算,換言之,無論儲氣罐是空的抑或滿的,均計算在內。


若果違反上述規定,一般可被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不過,如果屬酒店或同類場所例如食店的情況,則由於存放過量石油氣可被視為違反防火安全方面的規定,故場所持牌人更可被罰款一萬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不等。


其實,法律有如此限制,目的是為了確保公眾的安全。雖然石油氣與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亦為居民的生活帶來不少方便,但畢竟這類燃料有其潛在危險性,如果私自在建築物內存放過量,又或者非法改裝石油氣喉管等,一旦處理不妥當,造成的後果確實難以想像。這時,有關人士不單只是行政違法而被科處罰款,更不排除須承擔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甚或者,須承擔如監禁的刑事責任。


所以,無論是在住宅抑或商舖,市民都應該嚴格遵守上述的規定。此外,市民亦應經常檢查爐具,並將儲氣罐放置在通風地方。當石油氣閒置時,亦應關上總掣,以免漏氣;如果發生漏氣時,更切勿開燈或點火,須立即打開窗戶之餘,亦應盡快與石油氣公司聯絡。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8/2002號行政法規第3和56條,以及第16/96/M號法令第81和8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8月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鈔票上的區旗



早前有報導,香港某銀行將於十一月推出新鈔,當中的一百元鈔票以香港回歸紀念日為主題,鈔票背面展示在金紫荊廣場舉行的升旗禮儀式,當中有一面國旗和一面香港特區區旗圖案。但其後被發現鈔票上區旗的洋紫荊花瓣方向錯誤,原本洋紫荊花瓣尖理應為逆時針方向,但卻變成了順時針方向,因此需要回收重新設計,新鈔可能要推遲至明年初才能發行。


國旗和區旗都是國家和特區的象徵,我們必須對此給予尊重,但有時在使用上卻會出現一些錯誤:例如三年前的北京奧運期間,某內地著名女星到水立方場館觀看國家隊的賽事時,被記者攝到她“揮錯國旗”,這並不是指她揮錯了別國的國旗,而是她手上拿著的國旗,可能在製作過程中出錯,以致國旗上下倒轉,由於當時她沒有留意,因此相片刊登後迅即成為傳媒討論的焦點。


事實上有關國旗和區旗,不論在香港特區或澳門特區,均有明確的規定。在澳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規定,國旗的旗面為紅色,形狀為長方形,長與高必須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有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在左;四星較小,環拱在大星右方,每顆小星各有一個角尖正對著大星的中心點。至於區旗方面,按照法律規定,區旗旗面為綠色,呈長方形,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中間繪有由三個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位於蓮花上方的金黃色五角星為一大四小,蓮花下方是白色大橋,以及綠白相間並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


說起區旗,雖然大家也對當中的五星、蓮花、大橋和海水圖案不會陌生,然而對它們當中的象徵意義可能未必完全清楚。區旗中的五星分別由一顆大星以及四顆小星所組成,其意義除了和國旗的五星一樣外,也呼應了《澳門基本法》第一條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由三片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分別代表澳門半島、氹仔和路環。白色大橋和綠白相間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則是象徵澳門自然環境特點。


國旗和區旗都是國家和特區的象徵,我們必須對此絕對尊重,因此法律亦規定,任何人也不可以用言詞、動作等方式公然侮辱,又或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和區旗,否則會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三年。國旗和區旗代表國家和特區,因此尊重國旗和區旗亦等於尊重國家和特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1999號法律和第6/1999號法律。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3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2011年7月27日 星期三

從書展談到著作權


最近一年一度在香港舉行的大型書展於昨天結束。一連七天,多達五百二十家的參展商,吸引絡繹不絕的人流進場購買自己心儀的好書。


翻開每本書,每一字每一句都是作者在背後投放數之不盡的心血和時間所完成。因此作為讀者,除了要尊重和愛惜每一本書之外,在法律上,亦有對作者的創作作出保障,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指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的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為何,均受法律保護。舉例來說,某作家創作了一篇小說,又或平日大家用手機拍攝的短片或照片等,只要作品具備外部表現形式,不論是否已經發表或使用,亦不需經登記和註冊,也會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法律為保護人們的智力創作而賦予的權利,包括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其作品,使用及經營作品並因此而獲益,以及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作品、曲解作品原意等行為提出反對。當中受保護的作品包括文學、講課、戲劇、樂曲、電影、電視、繪畫和攝影作品等。

說回書展,我想不少人每當提起“賣書”,也會想到“洛陽紙貴”這個成語。這個成語是源於晉朝時代(距今約一千七百年前),文學家左思花費了十年時間寫了著名作品《三都賦》,書中以三國時期魏、蜀、吳三個國家的首都為題材,發表後大受歡迎,當時首都洛陽的人們都爭相傳抄,結果令洛陽紙價大漲。因此“洛陽紙貴”就是比喻一些作品風行一時,廣為流傳。

當然,隨著印刷技術的普及和發展,對生活於廿一世紀澳門的我們來說,已經不用像古代般“買紙抄書”,可以直接購買書本甚至對書本進行影印複製。不過說到這裡,有人可能會問:剛才提及《著作權法》中規定書籍屬受保護的作品,那麼影印書籍又會否觸犯法律呢?其實法律規定,書籍屬受保護的作品,原則上可自由供私人使用,只要複製的目的是供自用,此情況下對書籍進行影印便沒有違法。相反,如果有影印店把教科書影印數十份,放在店內供學生和家長購買時,由於影印的目的是讓自己又或為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並且以企業規模的形式進行複製,若有關行為未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便會構成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刑罰可判監禁。

無論身為創作人或市民大眾,認識《著作權法》後,在創作和使用作品時,自然可獲得更好的保障以及避免觸犯法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3/99/M號法令。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27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提供場所吸毒販毒均屬犯罪









早幾日看到電視劇“團圓”的其中情節,講到以進與王洪到夜場談生意,怎料商人之間在夜場內都有吸食毒品的嗜好,並要以進吸食,企圖令他上癮,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只是王洪所設的局。提起毒品,它是屬於麻醉及精神科藥物,藥物既可以幫助人,但如果不當使用,甚至濫用,亦能夠對人的身體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害。其實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與地區對於麻醉及精神科藥物都有法律的嚴格監管,如果有人在未經許可下使用,都會觸犯法律。所以,如果以進吸食毒品,他固然是觸犯法律,但慫恿人吸毒的人,以及場所的負責人,都一樣須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夜場老闆:“我都係做生意啫!佢哋做d乜,我點理得咁多㗎?”

路人甲:“其實你可以報警備案!因為此風不可長!”

不少人喜歡三五知己到夜場消遣,例如酒吧、的士高與卡拉OK等,但是,不法份子往往亦喜歡在場所內向人銷售或派發毒品,以各種手法讓人嘗試吸食,例如欺騙別人說試一點不會上癮,況且吸食毒品會令人忘記苦悶,食後跳舞會更加開心等等。當然,這只是毒販的圈套,目的只是想更多人淪為毒品的奴隸。

其實,老闆經營上述場所,賺錢之餘,亦不希望自己的場所成為專為舉行毒品派對的地點,所以對於自己場所內的情況,老闆亦要特別留意,例如有否不法份子存在等,而且法律亦規定,店舖的負責人(如老闆、經理)明知或同意有人在自己經營的供公眾娛樂的場所內販賣或吸食毒品,又不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阻止時,便屬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及留案底。正如路人甲所言:此風絕對不可長!

阿明的家門外,有警察按鈴...

警察:“依家懷疑有人喺度開毒品派對,請問邊個係屋主?”

阿明:“係我,但係佢哋食,我無份食個喎!”

如上所述,允許他人在公眾地方吸食毒品屬犯罪,不過即使屬於私人地方,同樣亦屬不法。按照規定,任何人把自己的私人樓宇單位、設有圍障的場地,又或交通工具(如汽車、船舶),提供給他人作販賣或吸食毒品之用,例如開毒品派對,亦屬於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及留案底。

此外,須注意的是,即使自己(像題述的阿明)身處活動當中,例如提供場地與朋友一起開派對,如果有人在場內交易或吸食毒品,雖然場主自己沒有接觸或吸食毒品,但是,如果容忍有關行為在自己的地方內進行時,亦會被處以上述刑罰。

路人乙:“其實都係人哋叫我喺度食啫!一於罰佢哋就得啦!”

路人丙:“好似食嗰個都要罰㗎!乜唔係咩?”

可能有人認為:販毒,以及提供場所供人販賣或吸食毒品才屬犯罪;自己吸食毒品,又沒有對他人構成影響,應該沒有不妥,也不覺是犯罪。但事實上,毒品對我們的身心,可以造成終身的損害,所以法律對於吸毒者,同樣會作出處罰,最高可判監禁三個月及留案底,以起警誡作用。

至於慫恿別人吸食毒品的人,由於他是讓人沉淪毒海的源頭,所以法律對他便會處以更重的處罰。按照規定,任何人公開或私下慫恿別人吸食毒品,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或科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

老闆顧客齊把關,丸仔毒害隔重山

由此可知,法律對於毒品,都有着非常嚴格的監管,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如老闆、經理),對於自己所經營或管理的地方,也應起着嚴禁毒品勾當的把關作用,以防止不法份子藉着毒品危害他人。當然,除了場所的負責人外,參加活動的朋友也要時刻提高警覺,只要大家能夠互相提點,加上自己能夠自我約束,不受引誘,相信不法份子便難以乘虛而入,毒害從而遠離身邊!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7/2009號法律第12、14與16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7月22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竊聽風波



最近在英國發生的“竊聽風波”可說是震驚全球。又鑒於當地最暢銷的周報之一,已有一百六十多年歷史的《世界新聞報》牽涉入這宗竊聽醜聞,因此這份周報於上週日(七月十日)出版最後一期後被迫宣佈停辦。有人為這份歷史悠久的老報停刊感到遺憾,不過亦有人認為確有需要為醜聞承擔責任。然而風波並未因此而平息,因為英國媒體近日亦披露有更多的報章涉嫌有竊聽行為,而當中《星期日泰晤士報》的竊聽對象還包括英國前首相白高敦,而竊聽時間甚至被懷疑超過十年。

當然,事情的真相如何仍有待當地相關部門作調查,但有一件事可以明確肯定的,就是每個人均有保護自己私隱的權利,人與人之間亦必須互相尊重。就以澳門為例法律對此亦有所保障:《刑法典》規定,如果在未經同意下,意圖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特別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的私隱,而截取、錄音取得他人的電話通話,便會觸犯“侵入私人生活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監兩年。

有人可能會問,既然一般人不可以對電話進行竊聽,哪麼警方又是否有權這樣做呢?其實為保障個人私隱,即使警方搜索犯罪證據,亦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例如法律允許對某些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透過電話實施的侮辱罪、恐嚇罪等)進行電話監聽,但要有理由相信監聽對發現事實真相或在證據方面屬非常重要,且要有法官的批示命令或許可。假如法官認為所搜集的資料在證據方面屬重要,便會把資料附於案件的卷宗內,否則便會將其毁滅。

除了竊聽電話的情況外,相信大家亦有聽過“隔牆有耳”這句成語。這句說話出自《管子》,意思是指有些事即使秘密商量,別人也可能會知道,也用於勸人說話小心,免得洩露。不過在現實中如果真的遇到“隔牆有耳”的情況,即意圖侵入他人的私生活,而未經同意下竊聽在私人地方的人說話,又或偷窺在私人地方的人(例如用各種器具偷窺鄰居的私生活),均同樣會觸犯上述的“侵入私人生活罪”須負上刑事責任。

將心比己,每個人也有自己的私人空間,竊聽或偷窺除了道德所不容外亦屬犯法行為,違法者亦須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186條及《刑事訴訟法典》第172至174條。)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18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

小心網騙

能夠欣賞到偶像的演唱會,相信是每位忠實粉絲的心願。所以,但凡有人氣歌手宣佈舉行演唱會,一定會吸引萬千歌迷四出“撲飛”,只要能夠買到偶像的演唱會門票,有人認為再辛苦、再周折也都值得。隨着網絡高科技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人採用網上交易的方式來購得門票,從而亦為不法份子打開了網上欺詐犯罪的門檻,引發出各種網上詐騙案。


近日,有位臺灣人氣歌手在香港一連舉辦三場演唱會,適逢暑假,門票當然一掃而空。一名十九歲少女在網上討論區訛稱有優惠價門票出售,佈下騙局引誘網民上釣,騙徒要求買家將購票款項存入指定銀行戶口,取得款項後卻消聲匿跡。買家懷疑被騙後報警,警方接報經調查將少女拘捕,初步估計受騙者有十多人,涉及金額共約六萬元。其實,類似的犯案手法一點也不新鮮,只是舊瓶添舊酒,但仍有不少人中招。

澳門的粉絲以前要聽演唱會,可能就要坐船過海,但自從前幾年開始,澳門已成為不少中港臺歌手舉辦演唱會的地方。上述的案件如果發生在澳門,騙徒就有可能觸犯詐騙罪。所謂詐騙,就是指騙徒企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從而施展詭計,例如訛稱有門票出售,訛稱暑期工搵快錢等等,使人對某些事實產生錯誤認知,因而受到欺騙並引致財物損失,而補藥黨、祈福黨等所使出的招數皆屬詐騙。詐騙犯罪最高可判三年監禁。然而,如果詐騙所得金額超過澳門幣三萬元,最高更可判五年監禁。

有的騙徒或會抱着博一博的僥倖心理,以為騙得成有人自動上釣當然理想,如果騙局不周全,中途被人識穿,自己也沒有損失。這樣的想法是絕對錯誤!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即使騙徒未能成功騙取金錢,即犯罪未遂,同樣亦須處罰。

我們普遍認為詐騙案的受害人,以老人家和婦孺居多。然而,事實擺在眼前,很多網絡詐騙,例如中獎詐騙、網購詐騙等,受害人不也是年青人居多嗎?網絡為我們構造便捷的交易平臺,大大縮短地域距離,但與此同時衍生的網絡詐騙亦具有相同的特徵,無地域限制、匿名性高,所以我們在網上購物或交易時,一定要時刻提高警覺,切勿掉以輕心,如發現對方有可疑,應停止交易以避免損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11條。

(原文刊載於2011年7月1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

毒駕



據《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二零一零年報告書》顯示,二零一零年整體被呈報的吸毒者人數為六百七十三人,較二零零九年的增加了百分之七點五。其中,四十歲以上的人最多,佔百分之二十八,其次是十六歲至二十歲的人,佔百分之二十二,而二十一歲至二十五歲的人則佔百分之十八。


從上述數字反映,濫藥情況在澳門有上升的趨勢,再加上一些未被呈報的隱性個案,相信實際吸毒的人數會遠超於上述數字。其實,吸毒人數之多,原因有很多,其中,多了途徑接觸毒品是青少年吸毒的一個主要成因。例如青少年喜歡進出網吧、機舖、卡拉OK或的士高等,而這些地方就正正是接觸毒品及毒品流轉的高危地,再加上如果青少年受朋輩影響,那就更容易嘗試第一口毒品,久而久之,亦不當吸毒是甚麼一會事,更甚者,可能會出現吸毒後明目張膽地在馬路上駕駛的情況。


如月初,一名二十一歲的男司機相約兩名朋友到路環黑沙公園一同吸毒,未幾即駕車回澳。期間,司機懷疑受毒品影響,以致汽車左搖右擺,最終被警方截停。事後,有人承認曾經吸毒,而警方亦在車內搜出一包K仔及兩張包有白色粉末的紙幣。


事實上,儘管毒駕事件在澳門只是偶有發生,但亦不代表類似的事件不值得關注。畢竟,毒駕不單影響駕駛者本人,還可能會嚴重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所以法律亦規定,任何人在吸食毒品後駕駛,即構成犯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及停牌三年。


此外,毒駕還牽涉另一問題,那就是毒駕的根本,即吸毒行為。雖然駕駛者須面對上述處罰,但同時他亦須為自己吸食毒品的行為負責。法律規定,吸毒屬於刑事罪行,吸食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個月或被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每日的罰金可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違法者的經濟能力而定)。另外,如果吸食者 (即駕駛者) 身上或車內搜出的毒品是用於出售或送交給“客人”,他還會觸犯販毒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


無論如何,毒駕都是因為吸毒而引起,只要堅拒毒品,那麼,一切由毒品所引申的惡果便統統都不會發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90條和《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8、1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13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颱風期間勞資注意事項



早前熱帶風暴“海馬”吹襲本澳,除了帶來今年首個三號風球外,在接近本澳期間亦帶來狂風暴雨,以致先後出現多宗樹木、棚架和地盤圍板倒塌,所幸的是並沒有帶來人命傷亡,而隨“海馬”遠去大家亦都“鬆一口氣”。


每當颱風接近,大家都會對是否懸掛風球顯得格外關心,特別是一般打工仔,很多都會關心風球懸掛時對上班的影響。

有關颱風時應否上班,僱主和員工其實可以參考由勞工事務局制定的《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事項》指引。根據指引中的規定,在三號或以下風球信號生效期間,如公共交通工具維持服務,員工是必需上班工作的;而當掛八號或以上風球的時候,為員工的安全著想,一般情況下僱主不應該要求員工上班,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同時亦不應該扣除他們當日的報酬。

不過說起颱風,有兩個問題不知大家有否想過:第一個問題是,每個人出生時也會有自己的名字,颱風也是一樣。人的名字一般是由父母起的,那麼颱風的名字是從何而來呢?其實根據世界氣象組織的決議,從二零零零年開始,西北太平洋及南海地區的颱風名稱是由十四個颱風委員會成員所提供,當中包括中國、香港、澳門、日本、韓國和美國等地,而名字中包含有動植物、地名、人名、神話人物等名詞。“海馬”這個名字就是由中國提供的,本澳亦提供了“三巴”、“蝴蝶”、“煙花”和“蓮花”等名字。

第二個問題是,澳門作為一個旅遊城市,有些場所始終是全年無休為旅客和市民提供服務,例如酒店、娛樂場所和醫院等,這些行業的員工在八號風球時上班的情況應如何?根據上述指引,如果員工的服務對社會正常運作是必需的,又或員工和僱主事先已經協定要上班,那麼員工應於八號風球期間照常上班。不過,如果因為交通癱瘓等原因而缺勤或遲到,員工有義務立即通知僱主,老闆了解情況之後亦應體諒,有關缺勤應屬合理缺勤。

進入颱風季節,大家除做好防風準備之外,亦要了解有關颱風時上班、上學和交通等指引。至於身為僱主的亦應預先向員工解釋清楚懸掛風球期間的上班指引,好讓員工有充足的準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事項》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2010/2011學年小學普法

為了深化本澳學生對澳門法律的認識,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法務局於2003年10月展開了小學普法教育課,課程深受學校師生歡迎。

而今年(2010/2011學年)的小學普法教育課亦已經完滿結束。今年繼續安排小一至小四年級觀看動畫及就動畫內容進行討論;另外亦為小五及小六年級學生設計具啟發性的靜態室內集體活動,啟導學生對法律進行思考,培養學生辨別是非、拒絕犯罪的能力,以及潛移默化地養成遵守法紀的精神。


學生上課時都非常留心,值得一讚~!

此外,為了鞏固學生的守法意識,我們也為參與課程的小學生安排配套參觀活動,司法警察學校就是我們常去的地方。


套取指紋-刑事偵查的必經之路。


找到疑犯後,當然就是查出真相的時候啦,這時候 "迷你"模擬法庭就派上用場了~
總結:
2010/2011學年,共有15間小學,5,977位學生上了普法課(共173節)。另外,我們也為學生安排了14場參觀司法警察學校的活動。

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招牌有價


澳門地處低緯,面臨南海,深受海洋和季風影響,屬於亞熱帶季風氣候,每逢夏季時有颱風吹襲,熱帶風暴“海馬”剛於前兩日吹襲本澳,氣象局掛起今年首個三號風球。颱風下,本澳先後發生棚架、樹木倒塌,樓宇石屎剝落,以及招牌、鋁窗搖搖欲墜等意外,幸無造成人命傷亡。不過,所謂防患未然,我們必須時刻做好防風措施,例如檢查上述設施是否穩固安全,尤其是遍佈大街小巷、到處可見的招牌,如果保固不好,颱風來時便會有隨時有墮下壓傷途人的危險。過往在本澳及鄰近地區亦發生過同類事件,嚴重的甚至造成人命傷亡。


要吸引顧客進入店舖,鮮明醒目的招牌相當重要,所以很多店舖會在招牌的大小、裝飾、設計等方面下功夫,務求突圍而出,勝人一籌。然而,正如店舖要有開業執照一樣,招牌也要領取准照,而且招牌的規格、大小、離地高度等亦是有所限制的。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在建築物之外向公衆展示招牌,除必須取得倘有的工程准照外,也必須事先取得由民政總署發出的廣告准照。如果未領取准照而私自安裝廣吿招牌,一經發現,最高可被罰款一萬二千元,而相關部門亦會即時下令拆除違法招牌。

日常生活中,人們對於自己心愛的東西或者有價值的物件都會珍而重之,特別注意保養,使其歷久彌新,正如我們注意保養自己的身體和外表一樣。要使招牌時刻保持吸引力,定期維修保養當然也十分重要,這樣最起碼可以給人鮮明的印象。為此,法律亦規定,招牌的持有人有義務保持招牌的美觀及清潔,且必須確保它們安全穩固,不會對人身或財產構成危險。如果招牌出現破損、裂痕,甚或鏽蝕等現象,招牌的持有人就應該及時修補,以免發生危險。事實上,有時我們也會見到一些結業多時甚至已經不復存在的店舖,仍然留下一塊“歷史性”的招牌,或許是要見證歲月的流逝吧!不過,假如招牌有天真的掉下來,後果不堪設想。要知道,如果因為招牌而傷到人,招牌的持有人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例如賠償醫療費、金錢補償等),更有可能觸犯過失傷人罪而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及留有刑事案底。

為己為人,招牌的持有人記緊要保固好自己的“生招牌”,使其再發光芒。至於那些退役的“老招牌”,持牌人也應到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並將其拆卸下來,以免造成隱患。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89/M號法律第19、20及27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1年6月26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