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市場裡,業主和租客最關心的莫過於租金。業主理所當然的希望收取較高租金,而作為租客,亦期望支付的租金能處於合理甚至較低水平。除了租金外,近年,關於租賃的另一個問題──續租,亦引起一眾租賃人士關注,事關租約會否自動續期、續期期間是多長等,都會對租金的支付和收取存有直接的影響。
租約期間或續期期間 | 法定提前通知時間 |
六年或以上 | 一百八十日 |
一年至不足六年 | 九十日 |
三個月至不足一年 | 三十日 |
三個月以下 | 租期的三分之一 |
不過,如果由起租至租約期滿或至續期期滿不足兩年,作為業主就要特別留心。因為法律規定,在這情況下,業主便無權提出單方終止,而租客則不受這兩年年期的限制。換言之,如果業主甲和租客乙的租約為期一年,業主甲就無權提出不續租,只要租客乙沒有在期滿前至少提前九十日用書面方式通知業主甲不續租,租約便會自動續期。或簡言之,這時,續租與否的“主導權”屬於租客乙,當他無提出不續租時,業主甲便須將單位出租給他兩年。至於續約的內容包括租金等,一般仍會按原條件處理 (但租約早已規定續租時加租或租客乙同意業主甲加租的情況除外)。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38、1039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1月20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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