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橫掃全球的電影《阿凡達》雖然未能在奧斯卡頒獎禮獲獎,不過也絕不影響它作為電影界近年來的一部精采作品。除了震撼刺激的3D效果和特技外,當中的劇情也富有深刻寓意: 戲中描述雙腿殘廢的主角,藉科學儀器用精神力量控制外星人阿凡達,在潘朵拉星球上自由行走及執行任務。有不少人認為這段劇情正好比喻現今人們使用互聯網的態度:在日復日、年復年的現實生活以外,藉互聯網代入另一個“身份”,在虛擬空間尋找另一種生活,包括網上遊戲、網上交友和網上討論區等豐富多采的娛樂。
然而,就像現實世界一樣,網上世界有豐富多采的一面之餘,其實亦隱藏著陰暗的一面。據報導,早前司警拘捕了一名疑為“網上恐怖分子”的本地男子,其涉嫌由○八年起,在網上討論區散播各種恐嚇、勒索、公開及詆毀、公然教唆等犯罪言論,包括在政府機關放炸彈勒索政府一千萬、北京奧運聖火在澳傳遞期間號召他人搶聖火、威脅炸死行政長官及司警局長等言論。該男子被捕後雖聲稱因貪玩而犯案,不過有關作案動機目前仍在調查中。
很多人有一種觀念,認為互聯網是獨立於現實的“虛擬世界”,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畢竟互聯網亦是由人所創造、控制及參與,其實也是“現實世界”的一部分。在互聯網上的行為,例如在討論區發表的言論,其實同樣會受法律監管。在澳門,除了二○○九年八月生效的《打撃電腦犯罪法》外,其實《刑法典》中亦有對一些網上犯罪作出規定,當中包括“恐嚇罪”及“公開詆毀罪”。
在網上討論區或留言板上,偶爾會出現一些雙方罵戰的情況,若有人意氣用事兇狠地說出一些如“我知你住係邊,信不信我找人打你”的說話,便有可能觸犯“恐嚇罪”。即使沒有採取任何實際攻擊行為,但以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等言論威脅他人,使人產生恐懼或不安,又或損害其決定自由,也會構成“恐嚇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
由於沒有地域限制,所以互聯網的資訊傳播非常快捷,在短時間內包括文字、影音,電郵等訊息可以傳到世界各地數以萬計的人手中。因此有人便會利用這一特點,把一些侵犯他人名譽的誹謗說話散佈出去;又或藉互聯網當面用說話侮辱他人,例如在留言版上用粗言穢語直接攻擊某人,這些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包括互聯網或報章雜誌等)作出的誹謗或侮辱行為,便有可能觸犯“公開及詆毀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
互聯網拉近了世界各地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不過無論古今中外,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其實也應遵守一項基本規則──“尊重”。既然互聯網是現實生活的一部分,同樣會受法律監管,所以在互聯網的一言一行,若以尊重他人為前提自然就不會“禍從口出”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47、174、175及1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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