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 星期三

特別印花稅

住屋問題向來都是人們最為關心的事情,古人有言“居者有其屋”,這亦是普羅大眾的心聲。傳說上古時代,有巢氏教人構木為巢,防禦野獸侵害,從此人類由穴居轉為巢居。大概那時起,人們已深深體會到棲身之所的重要性。然而,隨着社會的變遷,在寸金尺土的今天,要實現安居置業的夢想,人們確實須要付出很大的努力。


樓價飆升無疑是影響住屋問題的因素之一,為了打擊樓宇炒賣,尤其是住宅單位的炒賣,引導房地產市場朝健康及可持續的方向發展。政府實行對出售居住用途的住宅單位徵收特別印花稅,以增加炒家的炒賣成本。《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於本年六月十四日起正式生效,針對在結算印花稅日起計一年內或兩年內出售住宅單位的賣家,必須依法繳納特別印花稅。

今次徵收特別印花稅針對的是,限於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包括已建成的住宅單位、興建中或正在規劃中的樓宇或單位(俗稱樓花)。法律生效後,市民買入該等單位,由結算印花稅之日起計,如果在一年內將有關單位出售,就須按照《印花稅規章》所定的可課稅金額(一般為單位的實際售價,但如果售價低於財政局的房屋記錄價值,則以較高者為科稅金額),繳納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的特別印花稅。不過,如果單位是在上述一年期滿之後的一年內出售,則特別印花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舉例陳生於今年七月一日買入一個單位並在當日結算印花稅,及後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將單位售出,假設售價為三百萬,那麼,由於該單位是在一年內售出,所以陳生須繳交百分之二十的特別印花稅,即六十萬的特別印花稅。相反,如果陳生是在二零一二年八月出售該單位,則須繳納百分之十的特別印花稅,即三十萬的特別印花稅。

正如前文提到,負責繳交特別印花稅的是出售物業的一方,不過,買家亦須留意,因為當政府無法向賣家徵收全部或部分特別印花稅稅款,在法定情況下,買家須要承擔賣家未繳付的特別印花稅稅款。所以,賣家有義務向買家提供涉及移轉住宅物業的印花稅繳納憑單(M/2),買家可由此憑單上的結算日期得知是否存在兩年內的移轉。然而,買家為了保障自身權益,亦可要求賣家出示繳稅憑單,或在徵得賣方同意下,向財政局申請有關賣家是否須繳納特別印花稅的聲明書。

總括而言,賣方須交特別印花稅,但買方亦應促使賣方履行有關稅務,以保障個人權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6/2011號法律第1、3及第7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6月15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暑期工須知



最近身處炎熱天氣下,彷彿提醒大家夏天已經來到,而對於學生和家長來說,亦意味著暑假的到來。雖說暑假一般是七、八月之間,但實際上很多學校在六月初已完成期末考試,學生的暑假或會提早開始,有不少學生可能亦正在尋找暑期工。

說起暑期工,由於現今青少年都習慣上網,所以在網路上會看到很多有關暑期工的交流和討論,甚至有人還提供求職和面試心得供大家參考。對年輕人來說,暑期工確實是接觸社會及賺取零用錢的不錯選擇,不過現今的學生越來越早熟,小小年紀可能會有疑問:就是到底年滿幾多歲才可以做暑期工呢?其實按法律規定,只要是年滿十四歲的青少年,便可以在學校暑假期間從事暑期工,且亦無須向勞工事務局申請和獲批准。

至於家長,出於愛護子女的前題下,總會想了解子女做的是甚麼工作和在何處上班等,因此讓家長知悉和同意亦十分重要。所以法律規定,聘請滿十四歲、但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暑期工,老闆一定要得到家長的書面許可。另外,還要有醫生發出的健康證明,證實未成年人具備執行職務的能力。若有僱主違反以上規定,可被科處罰金最高五萬元(罰金按每名未成年人計算,如果涉及兩名未成年人則罰金最高可達十萬,如此類推)。

提起暑期工,本澳青少年從事的工作種類,一般都是零售、娛樂及餐飲業等,反觀外國,青少年的工種選擇則較多,例如在法國當地曾經有這樣一份“防曬工”:工作範圍是在法國西部旺代省附近的一處海灘,向遊客派發防曬液,並偶爾幫遊客塗抹太陽油,而周薪卻高達澳門幣八千元。可說是羨煞旁人的暑期工。

雖然不是每個人也能遇上條件如此優厚的暑期工,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從事任何類型的暑期工,除可賺取零用錢,亦可累積實際工作經驗。不過為保障青少年的安全和健康,澳門法律對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工作時間亦有所規定。例如禁止未成年人加班工作,以保障他們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另外亦禁止未成年人“通宵”,即在晚上九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期間工作。若違反上述規定,老闆可被科處罰金最高兩萬五千元(罰金同樣以涉及的每一位未成年員工計算)。

當人長大後,總會懷念以往放暑假的愉快時光。所以無論是否做暑期工,也希望各位青少年可以好好善用時間,珍惜寶貴的光陰,過一個充實的暑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原文刊登於2011年6月10日新華澳報)


暑假期間青少年進入娛樂場所的限制



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學年已踏入尾聲,當一個學年即將完結之際,不少學生已急不及待迎接和為接下來的兩個多月暑假做好準備。對於即將畢業或較高年級的學生而言,他們一般都會選擇在此期間做暑假工,為自己賺取零用錢之餘,亦為自己的將來探索去路。至於較低年級的學生,有不少人會選擇參加一些暑期活動,寓興趣於娛樂,又或者索性甚麼也不做,實行盡情玩樂、盡情享受。


說到玩樂,事實上,平日一些娛樂場所如網吧、機舖和卡拉OK等都是不少年青一輩喜歡消遣的地方,尤其在暑假期間,情況就更為普遍。平日大家都知道,法律對於進入這些場所的年齡及時間都是有所限制,但究竟在暑假期間,法律又會否有特別規定呢?


先說網吧,在年齡方面,暑假期間與平日一樣,都是嚴禁未滿十二歲的青少年進入,至於十二歲至十六歲的青少年 (或穿著校服的學生),他們則可以進入和逗留網吧,但須受時間限制。例如在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課期間,青少年進入網吧的時間為下午四時後,離開則為晚上十時前;至於暑假期間,由於正值學校假期,且第二天亦不用上課,所以他們便可於早上八時進入,晚上十二時前離開。不過如果在家長的陪同下,青少年進入網吧則不受上述的年齡及時間限制。


機舖方面,對於一些非提供給兒童嬉戲的遊戲機中心,法律在進場的年齡上都有明確的限制。法律規定,禁止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 (或穿著校服的學生) 進入,且即使在暑假期間也不例外,但如在家長的陪同下進入,則不受規範。


至於卡拉OK方面,法律規定更為嚴格。與平日一樣,暑假期間都是嚴禁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 (或穿著校服的學生) 進入,且即使有家長陪同,亦不能豁免。


由此可見,除青少年可於暑假例外延長停留於網吧的情況外,對於平日上課和暑假期間進入及逗留上述三類場所,法律都是“把關”得很嚴密的,目的都是希望避免年輕一輩過於沉迷,影響身心發展。青少年亦應認清及自覺地遵守有關規定,而場所的老闆也要作最後“複檢”,確保沒有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青少年進入相關場所。否則,一旦故意漠視有關規定 (例如容許未達法定年齡的青少年進場),或疏忽違反有關規定,違法場所一律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7/98/M號法令第32、32-B、35及4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6月12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2011五一國際勞動節園遊會

由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主辦,法務局、勞工事務局及民政總署共同協辦的 "五一國際勞動節園遊會" 5月1日上午於白鴿巢公園舉行,是次園遊會包括精彩的舞台表演、趣味的攤位遊戲及圖片展覽,大批市民踴躍參加,場面熱鬧無比,現在跟大家分享一下當日活動的盛況~

由中聯辦社工部部長黃華蓋、勞工事務局長孫家雄、法務局長張永春、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代表區榮智、民政總署管委會代表羅志堅、工聯理事長鄭仲錫共同主持開幕儀式,揭開活動序幕。

市民踴躍舉手搶答普法動力所主持的有獎問答遊戲~~

主持表現非常出色的義工,一點也看不出來是第一次上台主持啊!
有獎問答環節後,首先帶來的是精采的"木蘭拳雙扇套路表演"~


精采舞台表演進行的同時,市民已經迫不及待地排法務局的攤位遊戲啦,雖然天氣炎熱,但一點都不減市民排隊玩遊戲的決心,看那長長的排隊人龍~~

遊戲簡單有趣,只要先回答一條 "勞動關係法"的問題,就可以投籃~

呵~連婆婆也是投籃高手呢!

攤位遊戲大受市民歡迎,謝謝各位普法動力的協助!




從非法陪月說起

從非法陪月說起




















早前看到報導,指香港有名內地女子違反逗留規定,於當地從事非法陪月工作,其後東窗事發,該名女子被法院判處監禁兩個月。初為人母,除了要照顧嬰兒,也要讓自己的身體狀況慢慢回復過來,雖然自己有放產假,但是如果丈夫要外出工作,其他家人未能抽空幫忙,加上自己又未能及時聘請到合適的陪月工作者或外地僱員時,這份“工”相信會有一定難度。有人可能會想,陪月只是一兩個月,隨便找個內地親戚來幫忙,給她點錢便可以解決問題,但要知道,任何外地人士違反逗留規定,非法工作,將有可能受到處罰。如果事件發生在澳門,不管是該名非法工作者,或是老闆,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陳太:“老公!個工人幾時返工呀?個仔都就快出世嘞!”

陳生:“無問題!阿歡姨聽日喺大陸過嚟,畀d錢佢,頂住先啦!”

陳太:“吓!乜唔係請咗個外地家傭咩,你搵咗阿歡姨嚟!得唔得㗎?”

非澳門居民(如旅客)來澳門旅遊,必須做一些符合他們身份的事,例如在澳門觀光、購物、探親等,但絕不可以在未經政府當局許可下工作或為他人提供任何服務。法律規定,如果他們要在澳門工作,須要符合一定條件,首先,就是老闆要到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聘用僱員許可;接着,獲得聘用許可的老闆要為所聘用的非澳門居民,於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申請一個以僱員身份在澳門的逗留許可(即外地僱員身份卡)證,而在具備以上的許可後,老闆還要與該非澳門居民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他才能在澳門工作。

在本例裡,陳生找來歡姨為他照顧妻子與嬰兒,且會支付一定金錢作為報酬,按照規定,如果有人聘用非澳門居民,而受僱人又不能出示任何在澳門合法工作的證件時,不管報酬的形式如何(例如支付金錢,又或純粹提供飲食與住宿等),均屬於聘用“黑工”,違法者(如陳生)最高可判監禁兩年,並留“案底”。

陳生:“原來歡姨無證,唔可以喺度做嘢,咁阿容姨有證,應該得啦呱?”

陳太:“老公!容姨係隔離屋李太嘅家傭嚟,又得唔得㗎?”

如上所述,老闆聘用外地僱員,必須要符合上述有關聘用許可與逗留許可的規定,不過,有時候即使該員工持有逗留許可(外地僱員身份卡),但如果另有老闆再聘用他們,亦有可能觸犯法律。

像本例裡,老闆(陳生)要聘用非澳門居民容姨擔任陪月工作,但是,原來容姨早已是鄰居(李太)的員工,這種聘用“過界勞工”,即違法聘用別人員工的行為,陳生最高可被科處罰款兩萬元,而要注意的是,該處罰是按每一名違法聘用的員工計算,例如老闆違法聘用一名員工最高罰款兩萬,兩名就四萬,如此類推。

歡姨:“原來無證唔請得,就算有證(外地僱員身份卡)都未必請得㗎!”

容姨:“係攞!d老闆真係亂咁嚟嘅!”

法律會制裁聘請“黑工”與“過界勞工”的老闆,但是,對於獲聘用的非澳門居民,他們其實亦不能夠獨善其身。如果有非澳門居民在沒有任何可證明他們能在澳門合法工作的證件而為別人工作時,又或即使他持有合法在澳門工作的證件(外地僱員身份卡),但他卻又為自己的老闆以外的其他老闆工作,那麼該名員工最高亦可被罰款一萬元。

此外,違法工作的非澳門居民還可被廢止在澳門的逗留許可以及即時驅逐出境,且在一定期間內禁止進入澳門或在澳門工作,如果有人違反規定進入澳門,即使沒有從事任何活動,亦觸犯“非法再入境”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

依足法規聘外勞,用人無憂免煩惱

可能有人以為,陪月工作一般只在室內進行,不容易被發現,但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香港這一非法個案便已是一活生生的證明。所以老闆要聘請外地僱員,即使只是負責陪月工作,時間雖短,還是要依足法定手續,免得雙方違規觸法,判處受罰,煩惱自尋!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4號法律第16與21條、第21/2009號法律第32條與第17/2004號行政法規)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6月10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毒禍蔓延



最近有關有毒食品的新聞報導可說是層出不窮,繼早前內地出現有問題的肉類和西瓜,最近台灣方面亦檢查出某些食品及飲品中含有毒的塑化劑,因而引起台灣當地以至週邊地區的廣泛關注。


很多人對所謂有毒食品會避之則吉,甚至同類型,同一產地的相關物品也不會考慮購買,原因當然是害怕對身體健康造成影響。但同樣道理,有不少人卻甘願接觸一些對身體有害的物品,並且一而再,再而三地“以身犯險”,所說的正是毒品。


有關毒品對身體造成的危害,相信大家亦很清楚,而事實上除了吸毒屬違法外,諸如販毒和運毒等行為同樣屬違法。就像上星期初級法院審判了一宗案件,案中一名男中學生冒險從內地偷運“K仔”及大麻花來澳販賣,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事實上不少人可能會有誤解,認為青少年犯罪後可以因年齡的關係而不用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但這是錯誤的想法。就像案中被告由於犯案時年滿十六歲,已達刑事歸責年齡須要承擔刑事責任。至於運載和進口毒品,不論目的是為了自用或販賣,均屬違法,最高刑罰可被判監十五年。


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良朋知己圍繞身邊確實會獲益良多,歡樂時可以和你一起盡歡,失意時亦可以提供幫忙和分擔憂傷。相反一旦誤交損友的話,耳濡目染下很可能也會受到他們的不良影響。例如年青人作出毒品犯罪等行為,很多時候也是受到身邊“朋友”的教唆。事實上,雖然本澳的刑事歸責年齡為十六歲,但絕不代表未達歸責年齡犯罪沒有任何責任,因為澳門是設有《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作監管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中設有多種教育監管措施,按犯罪嚴重程度會採用不同的措施,對於販毒等嚴重罪行,可把青少年收容於路環的少年感化院中。對被收容者來說,進入少年感化院,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基本等同於監禁,同樣會失去自由、失去人生最寶貴的青春時光。


暑假將至,意味著將踏入毒販慫恿和教唆青少年進行毒品犯罪的高峰期,作為家長亦應提高警覺,更好地看管好子女以免他們受毒害引誘而誤墮法網,最終內疚終生。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7/2009號法律及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原文刊登於2011年6月2日新華澳報)

注意食品標籤

注意食品標籤








最近看到報導,指在台灣當地發現有若干食品與飲品被驗出受到“塑化劑”污染,且範圍越鬧越大。據了解,該等食品與飲品原先應該是放入“起雲劑”這種食品添加劑,作用是令一些液體食品看上去會比較均勻;但是,部分商人為了節省成本,竟在起雲劑內混入了若干份量的塑化劑,並讓有問題的食品在巿面上銷售,由於塑化劑大多是用於塑膠、水泥等用料,當地政府部門已進行徹底調查,且不排除有部份巿民的健康已受到影響。一直以來,不少港澳居民都喜愛台灣的食品與飲品,對於這次的台灣食品風波,巿民與老闆亦須要提高警覺!

阿美:“阿光!好口渴呀!幫我去好買d嘢飲啦!”

阿光:“咁你想買d乜嘢飲呀?”

阿美:“總之飲唔肥,又無過期就得啦!”

現今社會大部分巿民都非常注重健康,對於食品的營養成份與有否加入添加劑,亦有一定要求。例如患上腎病的人會避免進食高鹽份的食品,糖尿病患者亦會選購低糖甚至無糖的食品與飲品,此外,一些加入防腐劑的食品,不少巿民都會避免進食!

其實要提高警覺,巿民在日常生活中出外選購食品或飲品時,都已經慢慢培養除了會觀察食品與飲品有否過期,大部分巿民亦都開始留意到食品(飲品)的各種成份;而為了保障巿民對食品的資訊權,法律更要求在已預先包裝好的食品與飲品上,必須印上食品標籤,並列明食品的名稱、成份名目(包括食品的所有成份與添加劑的特定名稱)、淨重,以及有效期等資料。因此,甚麼東西將會進入我們的肚子?有害或有益?選購前只要稍加留意,都可以心中有數!

阿美:“電視有講嗰d添加劑就知?,其他嘅睇極都唔知係乜嚟!”

阿光:“不如問吓老闆啦!”

老闆(狀似無奈地):“唔通我又知咩?”

如上所述,巿民可以多留意食品標籤的內容,不過在標籤上看到的食品添加劑名稱,到底是甚麼?又有甚麼用途?如果像防腐劑之類,又或一些因傳媒報導,已有一定名堂的“黑心”成份或添加劑,例如早年的“三聚氰胺”,與最近的加入塑化劑的“起雲劑”,我們都可能會有所認識。至於其他,相信不只巿民,連老闆都未必能夠一一知曉。

事實上,巿民是不可能認識所有的食品添加劑,所以巿民要提高警覺,就要保持留意傳媒與政府部門的報導,以便了解食品安全的最新事態發展。此外,巿民在選購時亦可留意店舖出售的貨品有否所報導的添加劑名稱或近似名稱,如有疑問可向店主查詢,如果店主亦未清楚有關成份與添加劑的情況,巿民更可進一步向經濟局或衛生局了解,早日找出真相,就食得安心!

阿美:“呢杯無寫有乜成份同添加劑,安唔安全㗎?”

阿光:“睇報導無話有問題,應該得呱?”

大熱天時,不少市民,特別年青人喜歡光顧一些即叫即沖的台式飲品,原則上,如果店舖經營的業務是製造一些供僱客即時享用的食品或飲品,該等食品與飲品便無須印上食品標籤。但是,店舖仍須要憑良心經營,絕不可把有問題的材料放進食品或飲品,供巿民食用。

如上所述,我們要留意傳媒與政府部門有關食品安全的最新事態發展,所以假如真的出現有問題的食品與飲品材料,老闆便必須留意自己選用的食品材料,而同業之間也可以互相提醒。法律規定,如果有人明知選用的材料有問題仍把它放進食品或飲品中,向巿民出售,即使完全未售賣過,最高也可判監禁三年,並留“案底”,真可謂因小失大!

經營食品憑良心,眾人健康免毒侵

最近經常看到有關食品安全的報導,除了台灣的“塑化劑風波”,德國亦出現了“出血性大腸桿菌事件”,更已造成多人死亡。“黑心”食品事件陸續出籠,令到國際人心惶惶,不過,人類靠糧食來賴以生存卻又是鐵一般的事實,若有一天糧食和食水都徹底受到污染,那麽對我們的健康和生命所造成的威脅,可想而知。所以,這不再局限是個人、企業,又或國家的經濟利益問題,而是涉及全人類生命的大課題了。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0/92/M號法令與第6/96/M號法律)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6月3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