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欣賞到偶像的演唱會,相信是每位忠實粉絲的心願。所以,但凡有人氣歌手宣佈舉行演唱會,一定會吸引萬千歌迷四出“撲飛”,只要能夠買到偶像的演唱會門票,有人認為再辛苦、再周折也都值得。隨着網絡高科技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人採用網上交易的方式來購得門票,從而亦為不法份子打開了網上欺詐犯罪的門檻,引發出各種網上詐騙案。
近日,有位臺灣人氣歌手在香港一連舉辦三場演唱會,適逢暑假,門票當然一掃而空。一名十九歲少女在網上討論區訛稱有優惠價門票出售,佈下騙局引誘網民上釣,騙徒要求買家將購票款項存入指定銀行戶口,取得款項後卻消聲匿跡。買家懷疑被騙後報警,警方接報經調查將少女拘捕,初步估計受騙者有十多人,涉及金額共約六萬元。其實,類似的犯案手法一點也不新鮮,只是舊瓶添舊酒,但仍有不少人中招。
澳門的粉絲以前要聽演唱會,可能就要坐船過海,但自從前幾年開始,澳門已成為不少中港臺歌手舉辦演唱會的地方。上述的案件如果發生在澳門,騙徒就有可能觸犯詐騙罪。所謂詐騙,就是指騙徒企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從而施展詭計,例如訛稱有門票出售,訛稱暑期工搵快錢等等,使人對某些事實產生錯誤認知,因而受到欺騙並引致財物損失,而補藥黨、祈福黨等所使出的招數皆屬詐騙。詐騙犯罪最高可判三年監禁。然而,如果詐騙所得金額超過澳門幣三萬元,最高更可判五年監禁。
有的騙徒或會抱着博一博的僥倖心理,以為騙得成有人自動上釣當然理想,如果騙局不周全,中途被人識穿,自己也沒有損失。這樣的想法是絕對錯誤!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即使騙徒未能成功騙取金錢,即犯罪未遂,同樣亦須處罰。
我們普遍認為詐騙案的受害人,以老人家和婦孺居多。然而,事實擺在眼前,很多網絡詐騙,例如中獎詐騙、網購詐騙等,受害人不也是年青人居多嗎?網絡為我們構造便捷的交易平臺,大大縮短地域距離,但與此同時衍生的網絡詐騙亦具有相同的特徵,無地域限制、匿名性高,所以我們在網上購物或交易時,一定要時刻提高警覺,切勿掉以輕心,如發現對方有可疑,應停止交易以避免損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11條。
(原文刊載於2011年7月1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
毒駕
據《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二零一零年報告書》顯示,二零一零年整體被呈報的吸毒者人數為六百七十三人,較二零零九年的增加了百分之七點五。其中,四十歲以上的人最多,佔百分之二十八,其次是十六歲至二十歲的人,佔百分之二十二,而二十一歲至二十五歲的人則佔百分之十八。
從上述數字反映,濫藥情況在澳門有上升的趨勢,再加上一些未被呈報的隱性個案,相信實際吸毒的人數會遠超於上述數字。其實,吸毒人數之多,原因有很多,其中,多了途徑接觸毒品是青少年吸毒的一個主要成因。例如青少年喜歡進出網吧、機舖、卡拉OK或的士高等,而這些地方就正正是接觸毒品及毒品流轉的高危地,再加上如果青少年受朋輩影響,那就更容易嘗試第一口毒品,久而久之,亦不當吸毒是甚麼一會事,更甚者,可能會出現吸毒後明目張膽地在馬路上駕駛的情況。
如月初,一名二十一歲的男司機相約兩名朋友到路環黑沙公園一同吸毒,未幾即駕車回澳。期間,司機懷疑受毒品影響,以致汽車左搖右擺,最終被警方截停。事後,有人承認曾經吸毒,而警方亦在車內搜出一包K仔及兩張包有白色粉末的紙幣。
事實上,儘管毒駕事件在澳門只是偶有發生,但亦不代表類似的事件不值得關注。畢竟,毒駕不單影響駕駛者本人,還可能會嚴重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所以法律亦規定,任何人在吸食毒品後駕駛,即構成犯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及停牌三年。
此外,毒駕還牽涉另一問題,那就是毒駕的根本,即吸毒行為。雖然駕駛者須面對上述處罰,但同時他亦須為自己吸食毒品的行為負責。法律規定,吸毒屬於刑事罪行,吸食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個月或被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每日的罰金可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違法者的經濟能力而定)。另外,如果吸食者 (即駕駛者) 身上或車內搜出的毒品是用於出售或送交給“客人”,他還會觸犯販毒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
無論如何,毒駕都是因為吸毒而引起,只要堅拒毒品,那麼,一切由毒品所引申的惡果便統統都不會發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90條和《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8、1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13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颱風期間勞資注意事項
早前熱帶風暴“海馬”吹襲本澳,除了帶來今年首個三號風球外,在接近本澳期間亦帶來狂風暴雨,以致先後出現多宗樹木、棚架和地盤圍板倒塌,所幸的是並沒有帶來人命傷亡,而隨“海馬”遠去大家亦都“鬆一口氣”。
每當颱風接近,大家都會對是否懸掛風球顯得格外關心,特別是一般打工仔,很多都會關心風球懸掛時對上班的影響。
有關颱風時應否上班,僱主和員工其實可以參考由勞工事務局制定的《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事項》指引。根據指引中的規定,在三號或以下風球信號生效期間,如公共交通工具維持服務,員工是必需上班工作的;而當掛八號或以上風球的時候,為員工的安全著想,一般情況下僱主不應該要求員工上班,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同時亦不應該扣除他們當日的報酬。
不過說起颱風,有兩個問題不知大家有否想過:第一個問題是,每個人出生時也會有自己的名字,颱風也是一樣。人的名字一般是由父母起的,那麼颱風的名字是從何而來呢?其實根據世界氣象組織的決議,從二零零零年開始,西北太平洋及南海地區的颱風名稱是由十四個颱風委員會成員所提供,當中包括中國、香港、澳門、日本、韓國和美國等地,而名字中包含有動植物、地名、人名、神話人物等名詞。“海馬”這個名字就是由中國提供的,本澳亦提供了“三巴”、“蝴蝶”、“煙花”和“蓮花”等名字。
第二個問題是,澳門作為一個旅遊城市,有些場所始終是全年無休為旅客和市民提供服務,例如酒店、娛樂場所和醫院等,這些行業的員工在八號風球時上班的情況應如何?根據上述指引,如果員工的服務對社會正常運作是必需的,又或員工和僱主事先已經協定要上班,那麼員工應於八號風球期間照常上班。不過,如果因為交通癱瘓等原因而缺勤或遲到,員工有義務立即通知僱主,老闆了解情況之後亦應體諒,有關缺勤應屬合理缺勤。
進入颱風季節,大家除做好防風準備之外,亦要了解有關颱風時上班、上學和交通等指引。至於身為僱主的亦應預先向員工解釋清楚懸掛風球期間的上班指引,好讓員工有充足的準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事項》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2010/2011學年小學普法
為了深化本澳學生對澳門法律的認識,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法務局於2003年10月展開了小學普法教育課,課程深受學校師生歡迎。
而今年(2010/2011學年)的小學普法教育課亦已經完滿結束。今年繼續安排小一至小四年級觀看動畫及就動畫內容進行討論;另外亦為小五及小六年級學生設計具啟發性的靜態室內集體活動,啟導學生對法律進行思考,培養學生辨別是非、拒絕犯罪的能力,以及潛移默化地養成遵守法紀的精神。
學生上課時都非常留心,值得一讚~!
此外,為了鞏固學生的守法意識,我們也為參與課程的小學生安排配套參觀活動,司法警察學校就是我們常去的地方。
套取指紋-刑事偵查的必經之路。
找到疑犯後,當然就是查出真相的時候啦,這時候 "迷你"模擬法庭就派上用場了~
總結:2010/2011學年,共有15間小學,5,977位學生上了普法課(共173節)。另外,我們也為學生安排了14場參觀司法警察學校的活動。
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招牌有價
澳門地處低緯,面臨南海,深受海洋和季風影響,屬於亞熱帶季風氣候,每逢夏季時有颱風吹襲,熱帶風暴“海馬”剛於前兩日吹襲本澳,氣象局掛起今年首個三號風球。颱風下,本澳先後發生棚架、樹木倒塌,樓宇石屎剝落,以及招牌、鋁窗搖搖欲墜等意外,幸無造成人命傷亡。不過,所謂防患未然,我們必須時刻做好防風措施,例如檢查上述設施是否穩固安全,尤其是遍佈大街小巷、到處可見的招牌,如果保固不好,颱風來時便會有隨時有墮下壓傷途人的危險。過往在本澳及鄰近地區亦發生過同類事件,嚴重的甚至造成人命傷亡。
要吸引顧客進入店舖,鮮明醒目的招牌相當重要,所以很多店舖會在招牌的大小、裝飾、設計等方面下功夫,務求突圍而出,勝人一籌。然而,正如店舖要有開業執照一樣,招牌也要領取准照,而且招牌的規格、大小、離地高度等亦是有所限制的。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在建築物之外向公衆展示招牌,除必須取得倘有的工程准照外,也必須事先取得由民政總署發出的廣告准照。如果未領取准照而私自安裝廣吿招牌,一經發現,最高可被罰款一萬二千元,而相關部門亦會即時下令拆除違法招牌。
日常生活中,人們對於自己心愛的東西或者有價值的物件都會珍而重之,特別注意保養,使其歷久彌新,正如我們注意保養自己的身體和外表一樣。要使招牌時刻保持吸引力,定期維修保養當然也十分重要,這樣最起碼可以給人鮮明的印象。為此,法律亦規定,招牌的持有人有義務保持招牌的美觀及清潔,且必須確保它們安全穩固,不會對人身或財產構成危險。如果招牌出現破損、裂痕,甚或鏽蝕等現象,招牌的持有人就應該及時修補,以免發生危險。事實上,有時我們也會見到一些結業多時甚至已經不復存在的店舖,仍然留下一塊“歷史性”的招牌,或許是要見證歲月的流逝吧!不過,假如招牌有天真的掉下來,後果不堪設想。要知道,如果因為招牌而傷到人,招牌的持有人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例如賠償醫療費、金錢補償等),更有可能觸犯過失傷人罪而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及留有刑事案底。
為己為人,招牌的持有人記緊要保固好自己的“生招牌”,使其再發光芒。至於那些退役的“老招牌”,持牌人也應到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並將其拆卸下來,以免造成隱患。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89/M號法律第19、20及27條的規定。
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
網上求職陷阱
漫長暑假又開始了,相信不少學生都會趁著這個假期做暑期工,賺取零用錢之餘,亦可汲取社會工作經驗,擴闊人生閱歷。不過,即使做暑期工是一件如此普通的事,但要尋找一份合適的暑期工,卻又是另一門學問了。就單單以網上求職的渠道來看,現時互聯網通訊發達,網上招聘廣告眾多,要在茫茫“職海”中找出一份理想的工作,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網上尋找暑期工,基本上有三大守則:一、緊記勿求職心切;二、必須保持警覺;三、忌貪高薪“筍工”,否則,便很有機會墮入求職陷阱,最終可能招致無謂損失。如日前,一名澳門大學生於互聯網上尋找暑期兼職,在內地某人才網站找到一份“人民出版社聘請網絡打字員”的職位空缺。不過在事主登入網後,“僱主”即以網上通訊工具與事主聯絡,並表示事主須交二百元按金才可擔當此職位。事主不虞有詐,將有關款項轉帳到指定的網上銀行戶口。但是,有人收錢後即告“失蹤”,這時事主才驚覺受騙,隨即向司警報案。
事實上,這類案件不單在暑假期間發生,平日亦時有聽聞,騙取的金額更是數以萬計。不過,無論騙取的金額多寡,騙徒的行為足以構成詐騙罪,最高可被監禁十年;至於被騙的青少年(如上案例),雖則說不上有重大損失,但若要追回已出款項亦有一定困難。所以,在此奉勸青少年在應徵暑期工時,緊記勿求工心切而將金錢交付騙徒手中,皆因大部分公司一般都不會要求應徵者繳交任何費用,如果真的遇到上述情況,亦應問清有關費用用途,並與家人朋友商量後再作決定。
網上求職另一要注意的便是緊記世上沒有“不勞而獲”的道理。雖然平日網上或報章上,我們不時會看到一些招聘廣告標榜無需經驗、學歷且薪金優厚的工作,但其實細心試想,世間上又那有如此“著數”的事?例如早年,本澳兩名十八歲女子透過一則刊登於報章招請女公關的招聘啟事,結果卻被誘騙往日本賣淫。對於這種陷阱,實質便是販賣人口的情況,騙徒最高可被監禁十五年外,更重要的是對求職者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影響深遠。由此可見,青少年求職時不應存有“賺快錢”的心態,卻應具有客觀、理性和腳踏實地的求職態度,這樣才不會招致受害,亦不會成為騙徒的作案工具。
現實當中,求職陷阱當然不止上述兩種情況。但總而言之,青少年求職時應謹慎,盡量了解應徵公司的背景,遇有疑問應主動向家長或老師提出,必要時更可報警求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211條和第153-A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6月2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談談青少年偷車
早前,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公佈今年首季整體罪案數字,在侵犯財產罪案方面,共有一千五百六十宗,當中直接困擾民生的搶劫及盜竊的數字與去年同期相若。然而,資料顯示,今年首季青少年犯罪案件較去年同期大幅上升八成半,涉及的主要案件包括盜竊(高買、偷車等)、搶劫及刑事毀壞案件,情況令人憂慮。
的確,近年青少年犯案有顯著上升的趨勢,吸毒、販毒、搶劫、傷人等案件時有發生,尤其最近,更接二連三發生多宗電單車的盜竊案件。例如早前警方在一次巡邏中,目睹一名男子駕駛一輛輕型電單車高速逆向行駛,在成功截獲該名男子後發現他僅得十六歲,且有關電單車亦為偷取回來的。隨後,警方又根據該名青少年的口供,另外成功查獲三名懷疑涉及多宗電單車盜竊案的青少年 (年齡界乎十五至十八歲),並分別於多個地點的停車場內搜獲六輛輕型電單車失車。
青少年犯事的原因各有不同,有的缺乏家人關心欲引起他人注意,有的則被不法分子利用及引誘,又或者有的純粹無聊貪玩,但無論原因是甚麼,犯事就是犯事,犯事者便須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以上述個案為例,盜竊電單車,一般即構成盜竊罪,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及留有案底。如果涉案的青少年未達刑事歸責年齡 (即未滿十六歲),有關青少年亦有可能最高被判入少年感化院五年。
事實上,對於上述的偷車個案,還會引申出另外一個法律問題──無牌駕駛。相信大家都知道,在澳門,要在馬路上駕駛電單車,就必須年滿十八歲,且須取得駕駛執照。然而,如果盜竊車輛的是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那就更容易牽涉無牌駕駛的問題,而法律亦規定,無牌駕駛最高被科處罰金二萬五千元,且如屬再犯,更有機會受到監禁處罰。
由此可見,一個偷車行為,引發出的問題眾多,不但偷車者會受到法律處罰,更有可能會為自己的生命留下污點。再者,如果偷車當中牽涉無牌駕駛,基於駕駛者缺乏正規的駕駛學習,對於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更會構成極大威脅,後果難以想像。暑假將至,建議青少年多做一些對身心發展有益又有意義的事,珍惜假期的每一分每一秒,別讓暑假白白流走,亦別讓暑假成為遺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197和《道路交通法》第79、81、95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6月17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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