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租轉

近年,本澳經濟發展迅速,不少外資企業進駐,人力需求大增,外地僱員在澳的數目亦隨之上升。據人力資源辦公室資料顯示,二零一一年九月份外地僱員人數約有八萬九千多人,其中“酒店及飲食業”佔最多,約有二萬六千多人,其次是“僱用傭人的家庭”,約有一萬六千多人。




外地僱員數目增多,促使本澳人口增長,再加上近期本澳通脹率持續上升,樓市等物價上漲,樓宇買賣交易減少,自然令租務市場活躍之餘,亦令轉租 (俗稱分租) 的情況漸趨普遍。對於轉租問題,有不少人疑惑,究竟法律有沒有規定?轉租時須要注意甚麼?



在澳門,法律是容許轉租的,但必須獲得出租人 (業主) 同意。同意可以是事前同意或事後同意 (即事後追認)。事前同意,是指在租賃合同中早已訂明 (即租約中規定承租人可以轉租),又或者雖然合同中沒有說明,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卻另有協議。對於事前同意,雖然承租人已獲同意,但當單位轉租後,承租人仍須於十五日內將有關事宜通知出租人。至於事後追認,是指承租人 (二房東) 未經同意已把單位分租,而出租人又承認次承租人的身份時,有關轉租亦為合法。不過,由於出租人事後會否同意這一點難以估計,所以實際上事後追認仍有一定風險;再加上按照法律規定,出租人單純知悉單位被轉租,並不代表出租人承認次承租人的身份,換言之,出租人的事後追認必須是明確和確實,否則,有關轉租亦不視為成立。



另外,承租人亦要留意轉租租金的問題。法律規定,除承租人與出租人另有協定外,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得超出或者按比例超出原租約所規定的租金加上百分之二十的數額,例如租金為一萬元,轉租租金就不得多於一萬二千元。



事實上,除了承租人要注意外,作為次承租人,亦應該關注轉租的情況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尤其是事前就應該設法確定出租人 (業主) 是否同意轉租,例如要求承租人 (二房東) 出示租約或者同意轉租的文件,以便了解業主是否同意轉租以及租約期限。因為若果承租人是無權轉租的話,那麼,出租人便有權解除租約,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所訂立的租約亦會告吹。此外,次承租人亦要留意,即使轉租已獲同意,如果原租約 (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關係) 終止,轉租亦會隨之失效 (出租人與承租人協議廢止租約,或承租人成為業主的情況除外,此時,次承租人便會繼受承租人的地位)。但是,如果終止租約的原因是可歸責於承租人,例如因為承租人沒按時交租而被出租人解除租約,在這情況下,次承租人亦有權要求賠償。



所以,在澳門,轉租有其一套法律制度。無論是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他們都應該了解清楚有關規定,以便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08-1011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11月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0月9日 星期日

法律規範的士營運



早前澳門懸掛八號風球,有的士以沒有購買“颱風保險”為由,增收車資,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不知大家對此情況有何看法呢?今天我們談談有關的士的話題。

說起的士,原來追溯過往已有一百多年歷史。早於一九零七年世界第一輛的士已於美國紐約出現。當時的計程儀錶是由修理鐘錶的工匠設計,和現今的計程儀錶相比當然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演變至今天世界各地對的士亦有不同稱呼,例如澳門和香港稱“的士”、內地則會稱為“出租車”、台灣稱為“計程車”、新加坡則稱作“德士”等。縱使不同地區對的士的稱呼會有所不同,但相信同樣均不會接受的士作出違法的經營。

澳門法律對的士載客方面的事宜亦有所規範,根據《的士規章》規定,的士司機須遵守以下義務:例如載客時不可於車廂內吸煙、須循最短程路線行車、不可收取有別與收費表所定的法定車資款額等,違反有關規定的司機均屬違法會被處以罰款。

的士司機原則上亦不能拒載,除非出現《的士規章》內明文規定的某些特別情況,的士司機才可拒絕提供接載服務,例如對明顯處於醉酒狀態的人、處於不潔狀況並因而影響的士整潔或對隨後的乘客造成不便的人、正在吸煙並擬在行程中繼續吸煙的人,對處於以上情況的人士,的士司機才有權拒絕接載。

此外,在乘搭的士途中,假如乘客在車廂內吸煙、飲用或進食一些可使司機不適或影響的士整潔的飲品或食品時,司機亦可中斷對他們的服務。當然,此情況下的士司機亦有權選擇繼續接載乘客。

其實絕大部分的士司機都是按章守法,不辭勞苦地為市民和旅客提供接載服務。不過一旦乘客遇上違規司機時,則可記下車牌號碼、司機姓名或工作證編號、事發時間及保留的士發票等資料,向警員或在場的交通事務局稽查人員舉報,又或致電交通事務局交通事務專線(8866-6363)反映,齊心協力杜絕個別司機的不當違規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66/99/M號訓令《的士規章》。
原文刋登於澳門日報2011年10月9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滲漏追源

樓宇滲漏水是一個相當困擾的問題,所謂“病向淺中醫”,滲漏水正正屬於家居環境的一大隱疾,當然要及早求醫,否則只會讓病情嚴重惡化。要治病首先要找出病因,之後才能對症下藥,處理滲漏水的情況也一樣,應該先找出滲漏水的源頭,只有從源頭起開始修補才是治標又治本的方法。


造成滲漏水原因有很多,常見的有供水管或排水管漏水;樓板防水層或浴缸封邊耗損;污水或雨水經由天台外牆滲入等等。市民如果發現單位內有滲漏水,第一步應該自行測試,檢測滲漏源頭。專家指,如果是二十四小時不停滲出且沒有污漬或臭味的,通常都是供水管滲漏,相反,在某些時段滲漏情況特別嚴重且有污漬或臭味的,通常都與排水管有關。

測試供水管或排水管滲漏的方法很簡單,如果懷疑是供水管滲漏,可與懷疑的單位協商將總水掣關上約十二小時,如果滲漏有減緩情況,可以推斷滲漏水與該單位有關。如果懷疑是排水管滲漏,可與懷疑的單位協商,在相關位置持續放水測試十五分鐘,如果滲漏情況明顯加劇,那麼可能與該單位有關。

人體的血管貫通我們整個身體,而供水管及排水管就貫通整幢大廈,有可能是樓上、隔鄰或者本身單位的水管漏水,也有可能是公共部分的水管漏水,只有確定了源頭,之後才能談得上維修及追討責任的問題。所以,最重要的是其他單位的住戶通力合作,協助受影響的單位找出滲漏源頭,盡快維修。滲漏水其實也有點像傳染病,大家都應該有義務防止病情傳播,誰知道下一個受影響的不是自己呢?

正如上文提到,造成滲漏水的原因有很多,普通的滲漏我們或可以在住戶的協助下自行測試,至於比較嚴重或複雜的情況,就可以自行聘請這方面的師傅進行檢測及維修。師傅的檢測結果及維修報告,對於確定滲漏責任誰屬以及日後追討賠償等,是極為重要且有力的證據。除此之外,有關滲漏狀況的相片、維修單據以及證人目睹的狀況等也都是很有用的證據,受影響住戶必須好好保存以備日後作為追討損害賠償的證據。

處理滲漏水,住戶之間的合作是最有效的方法。但是,如果住戶之間無法就維修責任問題達成共識,又或透過維修師傅檢測之後仍無法確定滲漏原因,在這情況下,受影響的住戶可以聯絡“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協助,由中心查找漏水源頭,界定維修責任單位(私人單位或共同部分),使有關責任單位得到有關訊息後,履行責任,盡快維修。

滲漏水不單對受影響住戶的生活構成滋擾,更甚的還會因為處理滲漏水的問題而影響了睦鄰關係。所謂遠親不及近鄰,將心比心,相信大家都希望及早修補滲漏源頭,以免“病情”惡化及撒播,使其他業主成為下一個受害者,而更重要的是所有小業主都有責任維護整幢大廈的公共環境衛生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335及355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1年10月9日市民日報漫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商標和專利


最近某美國著名電腦公司的官方專賣店,不約而同地在香港及上海兩地正式開幕。由於在香港的分店是當地首間專賣店,而位於上海南京東路的分店更被稱為全國最大的分店,再加上該公司的產品如iPhone、iPad等受歡迎程度近年風靡全球,所以吸引了很多人的注目。甚至不論在香港和上海的專賣店門口外,均有近百名的“忠實擁躉”通宵輪候,目的除了為購買限量發行的產品,亦想搶先入內一睹專門店的情況。

在競爭日益劇烈的商業社會中,要成功建立一個品牌絕不容易,而要使品牌成為全球矚目的產品,更加是難上加難。當然在每間公司建立自己品牌的時候,社會上亦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他們的努力作出保障。我們經常聽到有人提及“知識產權”這個名詞,其實它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法律保護。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智慧成果,讓創作人獲得相應的回報,鼓勵其繼續創作貢獻社會。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等。而在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中就規定了對商標和專利的保護。

先說商標,就以這間著名電腦公司來說,大家都對它銀灰色的蘋果商標相當熟悉。商標又被俗稱為“牌子”,是一種標記,使消費者能適當區分不同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通常是由文字、圖形、符號或其組合構成。要設計出一個成功的商標出來並不容易,往往要歷經多次的變更:這個電腦公司的商標起初是牛頓坐在蘋果樹下看書的鋼筆繪畫,後來改為彩虹色、具有一個缺口的蘋果圖像;到一九九八年變更為單色系列,而近年再次變更為金屬帶有陰影的銀灰色,經歷了多次的變更後才變成今天的模樣。

當然,任何一種產品,只有一個好的商標也是不夠的,最重要還是看產品本身的功能如何,才能成功吸引消費者購買和使用。而在法律層面上,這亦會涉及專利權方面的內容。專利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等權利。專利權是需要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手續進行申請,並經審查批准才能獲得的。任何人必須事先徵得專利權人許可並支付一定的報酬,才能使用該項發明,否則會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無論身為商人抑或市民大眾,認識有關商標和專利的法律規定後,自然可獲得更好的保障以及避免觸犯有關法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7/99/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原文刊登於2011年9月30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

中秋佳節



近日,看到街上催燦奪目的燈飾,彷彿提醒我們中秋節快將來臨,而轉眼間,這一天亦於明天到來。對於中秋節的由來,現代人想必已是甚覺模糊,而更大程度上卻將印象及集中力放在月餅用料、做節菜餚,以及慶祝燈飾的設計上。說起燈飾,如果市民細心留意,定必發現今年的燈飾造型較為特別,有不同的人物造型出現,因為今年的燈飾是以“中國神話及民間故事”為主題,如嫦娥奔月、哪吒鬧海、西遊記等,讓市民在歡度節日的同時,亦能認識一下中國傳統的民族文化。


中秋節除了賞燈之外,當然少不了傳統的賞月習俗。一般來說,不少市民喜歡一家大細齊齊整整吃過做節晚飯後,便會扶老攜幼,或約齊三五知己到公園、岸邊休閒區等戶外賞月,邊吃月餅邊玩燈籠,談天說地,好不開心。不過,玩時玩,市民在佳節期間亦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小朋友和青少年,切忌貪玩煲蠟,若果高溫熱蠟沾到皮膚,輕則燒傷皮膚,重則導致毀容,而且在公共地方煲蠟屬於違法行為,違法者一律可被定額罰款六百元。


玩燈籠方面,市民亦要小心為上,特別是玩傳統的紙燈籠,由於紙燈籠須要燃點蠟燭,雖然在燭光襯托下,燈籠的五彩紙料才能突出造型,更能配合節日的氣氛;但是,蠟燭燈籠亦存在有危險性,所以如果是小朋友玩時,便應該有家長陪同。還有,在燃點燈籠時亦不應太過接近其他容易點燃的物件,如窗簾、花草、紙張等,因為若果稍有不慎,火種點燃了其他物品,後果不堪設想。


事實上,很多時人們都輕視玩燈籠、煲蠟、甚或是玩火等行為,歸根究底,是因為認為自己有能力控制火勢。根據過往經驗,因為玩火而引起的火災,玩火者初時同樣都是抱著沒有甚麼大不了的心態,再加上,未有意識到玩火的後果及它的嚴重性,結果卻闖下彌天大禍。法律亦規定,不單止故意造成火警(例如刻意縱火)須受刑責,同樣地,過失造成火警(例如將燈籠隨便棄掉在草地上,結果引致大火,須立即疏散公園內的人群)亦會受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可能有人會問:“只要不釀成大火,不燒傷他人,應該沒犯法吧!”實際上,會否觸犯法律,關鍵不在於火勢的大小,有沒有人因此燒傷,而是只要是故意或過失地造成火警,而有關情況又對他人或他人的財產造成“危險”時,即使沒有實際損害,都足以構成犯罪,會受監禁處罰。


明天是人月兩團圓的中秋節,市民盡興之餘,亦要緊記守法和顧及安全。在此預祝大家:“中秋節快樂!”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違法行為清單》第2條及《刑法典》第26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9月1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9月9日 星期五

路上壞車後果















早前在香港發生了一宗嚴重的交通事故,有私家車在行駛途中突然壞車停下,但尾隨的貨車又收掣不及,與私家車的尾部相撞,導致兩車如“連體嬰”般衝前六十米後撞上路肩石壆才停下,最終釀成一死四傷的慘劇。事件的調查結果如何?是否有人要負上責任?我們在此不作評論,但無可否認,汽車與人一樣,如果不好好打理(或注意身體),也會有壞車(或生病)的時候,不過,人生病了會主動求醫,但汽車有“毛病”時,車主就未必能夠即時察覺,有時候在行車途中,才出現諸如壞車、沒水,甚至燃料用盡等的“抛錨”情況,從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對此,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法。
阿棠:“老婆!架車突然唔郁得,打電話又搵唔到個整車師傅,點算呀?”
阿晴:“老公,唔駛急!對面有間茶餐廳,不如入去飲杯嘢先啦!”
阿棠:“吓!留底架車喺度,犯唔犯法架?”
我們開車,都希望快點能夠到達目的地,不過,如果遇上壞車的情況,加上又未能即時找到師傅修理,有時候也不禁會感到無可奈何。雖然如此,法律規定司機仍要採取適當措施,以免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通行。
像題述的情況,阿棠應先把車輛移往所沿車行道的左側,如果未能馬上把車輛停泊或移走時,亦應採取必要措施,尤其是發出危險警示閃光信號(俗稱“壞車燈”),以便其他道路使用者能即時察覺而提高警惕。另外,阿棠此時亦應聯絡拖車公司盡快把無法移動的車輛移離道路,如果慢條斯理,又愛理不理,一於喝杯咖啡歇歇腳,稍後才處理壞車,這樣,亦屬違法,阿棠最高更可被罰款六百元。
阿晴:“上橋都壞車,真係唔好彩呀!”
阿棠:“唔使驚!等我落車整整佢,無事嘅!”
阿晴:“乜喺橋度,都可以整車嘅咩?”
澳門有三條跨海大橋:嘉樂庇大橋(也稱舊大橋)、友誼大橋與西灣大橋,除了舊大橋是專供公共巴士及的士行車外,其餘車輛都只准使用其他兩條大橋來往澳門與氹仔。與一般的道路一樣,如果車輛在大橋上壞車而無法移動,車內的人亦應發出危險警示燈號,但不同的是,他們在等待援助期間一般應留在車內,否則亦應在車輛的前方佇候。
此外,在一般的道路上壞車,司機或修車師傅可對車輛進行容易及迅速的簡單維修,但是,如果在大橋上,法律是絕對禁止對車輛進行任何維修,有人違反規定,更可被科處罰金一千至五千元。
阿棠:“架車就嚟無油,但嚟到橋頭,無理由唔過埋橋先架!”
阿晴:“老公!喺橋度無油,好似都係犯法個喎?”
車輛的機件損壞,我們有時候未必察覺,但車輛的燃料快將用盡,我們則可以輕易地從指針中知曉,如果因為自己過於自信,以為車輛有足夠燃油能夠通過大橋,但到了橋上之後,才發現自己的估計錯誤,車輛拋錨瞬間變成事實,這不僅誤了自己時間,也阻礙着橋上的交通,對不少人造成不便。
按照規定,任何車輛在大橋上因缺乏燃料而不能移動,駕駛者亦可被科處罰金一千至五千元。

機件優,距離夠,路面安全盡顯透
由此可知,駕車人士必需要定期留意車輛的狀況,包括機件有否損壞,又或缺乏原料等,以避免車輛在途中“死火”。相反,我們駕駛時亦須留意路面的各種情況,尤其注意駕駛時要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且切記不要超速,這樣,若遇到前車突然停下時,最起碼我們都能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及時?車,又或繞過前車離開,避免意外發生,否則若距離過近而收掣不及,引致兩車相撞時,後果便不堪設想!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59條,第70/95/M號法令第12與13條與第21/2005號行政法規第10與11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9月9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愛很美


植物界如要選美,被子植物(即有花植物)應該可以進入三甲。櫻花、桃花、梨花,數之不盡、綻放不停,有誰不被她們的美麗所吸引?然而,花兒是怎樣將她們的花姿一代傳一代的呢?


植物開花時,成熟的花粉被風或昆蟲傳送到同一種植物雌蕊的柱頭上,花粉粒萌發形成花粉管。花粉管穿過花柱和子房壁直達胚珠,進入胚囊,將花粉管内的兩個精子釋放到胚囊裏,一個精子與卵細胞結合形成受精卵,由受精卵發育成胚;另一個精子與兩個極核結合形成受精極核,由受精極核發育成胚乳。這樣,受精後的胚珠就整個變成了種子。種子在子房內發育最後形成果實。

其實,不管是植物或動物,他們的成長都會有一個周期,順着這個周期,萬物就能自然成長,自然繁衍。同樣,人類的成長也一樣,身體機能會隨着不同時期會有所變化。例如,女性的骨骼要到二十四歲才會發育完成,如果過早生育,容易出現過早骨質疏鬆、脊柱彎曲或骨盆畸形等,而且醫學已證明過早的性生活,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會有所傷害,尤其對女性而言。所以,法律亦禁止與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發生性行為。

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是在自願的情況下,亦會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檢察院最近完成了一宗性侵犯兒童的偵訊工作,雖然兩人是朋友關係,而且是在願意的情況下發生關係,但由於當事人只得十二歲,所以亦會觸犯上述犯罪。另外,即使雙方沒有發生性行為,但是,只要向未滿十四歲的人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手淫、撫摸或觸碰性器官等),同樣會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提到性侵犯,很多時候會想到被害人必定是女性,其實法律對於女童和男童同樣都是有所保護的。在澳門,與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發生性行為,同樣亦會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

有的情況(尤其在雙方願意的情況下),雙方均未滿十四歲,例如兩人都只得十三歲,那麼,是不是雙方都無事呢?當然不是。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對另一方而言,既是受害者亦是加害人。也就是說,雙方互為被告,兩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雖然,兩人都未到十六歲的刑事歸責年齡,但對年滿十二而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適用《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最嚴重可判入少年感化院。

愛很美麗,但成熟的愛更加美麗,因為成熟的愛不會傷害對方,也不會傷害自己。美麗的花兒尚且等到自然成熟時才撒播花粉,我們呢?當然也要愛得美麗,愛得成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166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9月2日新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