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6日 星期一

暴利行為


日常生活中,人們買樓置業、投資、做生意、購物等,當需要現金周轉時,有可能以借貸的方式解決。據史料所載,原來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已出現了借貸業,而當時的借貨主要是農貸。所謂農貸就是在青黃不接之時,貸給農民衣食錢財以維持他們的生活,收成後農民再還本付息,國家從中增加了收入,同時也解決了農民的困乏。現代社會,借貸的情況更為普遍。


在民法上,金錢借貸(即借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透過這份合同,甲方將金錢借給乙方,而乙方則有義務還款給甲方,簡言之就是有借有還。按照法律規定,在有償的消費借貸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以支付利息作為借出一方的回報,亦即是還錢時要本利歸還。事實上,借錢計利息是很普遍的現象,那怕是向銀行貸款,向朋友借錢,抑或以信用卡還款等,都有可能支付利息。

利息多少關鍵在於利率為何。一般而言,雙方會在貸款合同上訂明利率,又或者參考銀行的利率。但是,如果利率太高就有可能構成暴利。那麼,何謂暴利呢?按照法律規定,在消費借貸合同中,如果訂立的利息高於法定利息的三倍,則視該合同具有暴利性質。所謂法定利息,顧名思義就是由法律定明的利息,現行的法定利息為九厘七五,有別於銀行利息或其他金融機構訂定的利息。另外,在無指定利率或金額下訂定的利息亦適用法定利息。綜上所述,如果在消費借貸合同訂立的利息高於九厘七五的三倍(即二十九厘二五)則構成暴利。

暴利行為是指行為人有意識地利用他人的困厄狀況、無技能、無經驗、輕率、依賴關係、精神狀態或性格軟弱,而使該人承諾給予、給予行為人或第三人利益,且根據具體情況,該等利益屬於過分或不合理,有關法律行為得以暴利為理由撤銷。因此,如果在消費借貸合同上訂明的利息超過法定利息的三倍,受害人可以暴利為理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合同。

在民事上,暴利行為不但可以撤銷,而且更有可能觸犯刑事犯罪。但是,刑法上的暴利則有異於民法的定義,原因是甚麼?甚麼情況下會構成刑法上的暴利罪?暴利罪等同於高利貸犯罪嗎?下周再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275、552、1070、1073條及第29/2006號行政命令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7月15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7月13日 星期五

飲食場所營業須知



創業,是不少人的夢想。要實踐理想當然要踏出第一步,有人會以“開舖頭做生意”的方式創業。然而各行各業不盡相同,要創業究竟應選擇開甚麼類型的店舖呢?有不少人就會進軍“飲食”之路。事實上澳門作為東西文化交匯地,飲食行業遍地開花,大街小巷除中國菜和葡國菜外,泰國、日本、緬甸、印尼、意大利等世界各地的美食餐館隨處可尋;翻開介紹澳門的大大小小旅遊書,亦有相當篇幅介紹飲食的內容。經營飲食場所成為了不少人的創業之選。


不過要經營飲食場所,除了要決定經營路線、尋覓合適舖位外,亦要留意一些法律規定。例如按照第16/96/M號法令規定,經營飲食場所須申請執照。對於提供飲食和飲料的場所,如咖啡室、粥粉麵店、小食店、飯店、餅店等,應向民政總署作一站式發牌服務申請。選擇“一站式”發牌服務,可省卻到不同部門如土地工務運輸局、消防局、衛生局等申請文件的時間。如經營餐廳、酒吧類型的場所,則應到旅遊局辦理執照申請。法律規定,只有在執照發出後才可向公眾開放,否則即屬違法。例如咖啡室在未領有執照下,擺放桌椅招待顧客飲食,除可科處最高兩萬元罰款外,有關場所還可被立即封閉。

對飲食行業來說,客似雲來是最好不過的事。但當店面空間應付不來時,老闆自然要擴充營業。不過按照法律規定,對場所設施內的改動,須通知有關發牌部門,如未經許可私自更改場所設施,包括建築結構佈局、用餐區域面積,又或擅自在店外放置桌椅接待顧客用餐,均屬違法,最高可科罰款一萬五千元。

價格的訂定亦是要注意的問題。由於各種材料的來源價格上漲,近年不少食肆都把食品和飲品的價格上調。在成本控制和顧客接受程度之間,老闆當然要慎重考慮,從中訂出一個合適價格。此外,亦要注意法律上的規定:場所內出售之任何食品、飲品或物品,除了須向顧客清楚展示價目表外,如價目表的內容有任何變動,亦應通知發牌部門,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的罰款。

不論準備開業又或正在經營飲食場所,大家多了解些法律上的規定,自然對經營更為有利。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96/M號法令第6條、第14條、第19條、第30條、第35條、第67條、第70條、第73條,以及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1條至第3
(原文刊登於"新華澳報"2012年7月12日"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借錢陷阱



互聯網和報紙經常有聘請水吧、侍應,以及兼職工作等廣告,吸引不少年輕人應聘,尤其是暑假,這類廣告就更加吸引“學生哥”的眼球了。據香港警方稱,當中可能暗藏求職陷阱。事緣警方發現有騙徒與年輕求職者見面時,就開宗明義提出合謀以假地址向財務公司借錢,並聲稱事成後可以獲得豐厚佣金。事實上,騙徒成功借貸後,即去如黃鶴,結果求職者不但佣金落空,而且更要負上“周身債務”。


香港警方去年錄得四十多宗求職騙案的舉報,較前年增加一倍有多,當中的受害人以十八至三十歲的年輕人為主。雖然案件在香港發生,但前車可鑑,值得所有“搵工一族”注意。類似的情況如果發生在澳門,結果又會怎樣?

首先,無論騙徒是利用求職者向財務公司借錢,抑或向其他企業或私人借貸,有一點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欠債還錢。在民法上,金錢借貸(即借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透過這份合同,甲方將金錢借予乙方,而乙方則有義務還款給甲方。所以,欠債還錢實際上就是一種法定的義務。換言之,上述求職者一旦在自願的情況下簽訂該等借錢合同,無庸置疑就要“揹債上身”。求職者借錢之後,即使輕而易舉地分得了豐厚的回佣,但騙徒失蹤之後,債務由誰承擔呢?答案太簡單了。沒錯,誰借的錢就由誰還,求職者借的錢當然是求職者還。

再者,不要以為求職者借的是十萬元,還的就是十萬元,實際上要償還的金額有可能遠高於借錢的金額。原因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有償的消費借貸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以支付利息作為借出一方的回報,亦即是借入的一方除了須償還借貸的本金外,還須償還利息。這樣,求職者的損失就更慘重了!順帶一提,法律對消費借貸合同中關於利息的訂立是有規定的,利息不得高於法定利息(九厘七五)的三倍。

大家都知道,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而且騙徒的手段萬變不離其宗,奈何還是不斷有人上當受騙,是騙徒聰明了嗎?還是受騙的人貪心了呢?相信大家一定有答案。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07010721073條及第29/2006號行政命令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7月4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飯鐘錢”的規定



香港實施《最低工資條例》一年,但有關“飯鐘”及休息日應否有薪的爭拗仍然不斷。所謂“飯鐘錢”,其實是指僱員吃飯的時間是否有薪的問題。在澳門,僱員到底有沒有“飯鐘錢”呢?


僱員有沒有“飯鐘錢”?歸根究底就是僱員用膳的時間會否納入工作時間的問題。要回答此問題,首先就要了解一下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澳門《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僱主與僱員應在合同上訂明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例如某公司與員工的合同訂明每日工作七小時,每週工作六日等。不過,在訂定正常工作時間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般情況下,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而每週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例外情況(如因應企業的營運特性),在僱主與僱員雙方同意下,則僱員每日的工作時間可以多於八小時,但每日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每週工作時間亦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俗話說:“辛辛苦苦不過為兩餐”。的確如此,所以在我們辛勞工作的同時,也要確保有吃飯和休息的時間。有營養師分析指午餐是一天中最重要的一頓飯,原因是午餐提供的能量佔一個人全日消耗能量的百分之四十,所以無論工作如何忙碌也要停下來休息一下,吃過午餐後繼續工作。事實上,法律亦規定僱員每連續工作五小時,就必須享有至少連續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

以澳門的情況而言,僱員用午膳的時間以一小時或者一個半小時的情況最普遍,而且大部分公司不會將這段時間納入僱員的工作時間之內,在這種情況下僱員是沒有“飯鐘錢”的。不過,有些企業(例如二十四小時運作的娛樂博彩業)會在合同上訂明僱員每日工作八小時,當中包括兩頓在公司內享用的膳食,每次用膳時間為三十分鐘。以這種情況而言,如果僱主強制要求僱員留在公司用膳(即不獲允許自由離開工作地點),則用膳的時間須計入正常工作時間之內。換言之,這段時間是有薪的,亦即是有“飯鐘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勞動關係法》第3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7月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綿羊仔”限速



電單車是澳門居民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據最新資料顯示,截至今年四月,電單車數量已有十一萬一千多輛。在澳門行駛的電單車主要有輕型電單車和重型電單車兩類,我們平時俗稱的“綿羊仔”或“五十仔”就是指汽缸容量不超過50cm3(即50c.c.)的輕型電單車,而汽缸容量超過50c.c. 的電單車則稱為重型電單車。


“綿羊仔”馬力較小,所以在速度上也較為“緩和”。話雖如此,偶然也有人駕駛着“綿羊仔”在馬路上飆車,猶如馬力十足的格蘭披治電單車大賽一般。事實上,“綿羊仔”在馬路上行駛也有速度限制。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條規定,輕型電單車一般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四十公里。至於重型電單車,一般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六十公里。

按照《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輕型電單車超速駕駛,按照其超越的速度不同,司機須承擔的責任亦有所不同:如果車速在每小時四十公里以上至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最高可科處罰金二千五百元;如果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上,最高可科處罰金一萬元及禁止駕駛(即停牌)一年。

據有關資料顯示,今年一月至四月在公共道路超速的個案有四千八百多宗,同比增加四成九,已超出去年全年八千宗的一半。超速駕駛有多危險是人所共識的,但數字所見,超速的情況仍未有因此而減少,這是值得所有司機朋友深思的!

另一方面,暑假到了,很多小朋友四出參加各種各樣的暑期活動,由於時間和地點比較分散,有的家長為方便起見,很多時會出動“綿羊仔”接送小朋友,以節省交通時間。在這裡,溫馨提示大家,法律禁止未滿六歲的兒童乘坐電單車(包括輕型及重型電單車),違例的會被罰款六百元。

不管是限制車速抑或限制乘坐電單車的年紀,無非都是為了保障司機、乘客以及行人的安全,為己為人,大家都應自覺遵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規章》第20條及《道路交通法》第3、66及9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6月27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太空英雌



滿載中國人飛天夢想的“神舟九號”飛船,早前順利發射升空。在一萬公里外的太空,“神舟九號”與太空站“天宮一號”相會,是中國首次載人航天器的交會對接任務。被稱為“天神合體”的一瞬,成為中國載人航天事業的歷史性時刻。這次在“神舟九號”上共有三位航天員,當中女航天員劉洋是中國第一位女太空人,成為了大眾關注的焦點。除了執行交會對接的任務外,她亦負責“天宮一號”內的多項實驗工作。


“男主外、女主內”可說是中國社會的傳統思想。不過隨著時代發展,男女平等的觀念已經漸趨普遍。踏入廿一世紀,不論警察、消防員以至太空人,在職場上再也沒有性別之分。這一點除了是社會發展趨勢外,亦由於男女平等同樣受到法律保障。

在澳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勞動關係法》均規定男女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的就業機會。此外根據第52/95/M號法令,當中訂定了勞動關係內須遵守的規則,就是男女勞工在就業上獲平等的機會及待遇。除非基於特定性工作的性質或條件,否則招聘公告不得含有任何性別的限制、確指或優先。違反此規定的僱主,最高可處罰金五萬元(罰金是按違法行為涉及的每一勞工計算,如涉及兩名時,最高可處罰金十萬元,如此類推)。

社會上各行各業,每一崗位上的個人也需要不停學習,把工作做得更好。這道理當然亦適用於太空人身上。就以劉洋為例,同樣要經過多番的學習和培訓才能當上太空人。她在十九歲時加入空軍成為飛行員,藉優秀表現,在二零一零年成為中國首批培訓的女太空人。歷經兩年多的艱苦訓練,包括基礎理論課程、體能訓練、緊急求生訓練和任務模擬訓練等,最終通過太空人專業技術綜合考核,入選神舟九號任務飛行乘組,成為中國首名女太空人。

在職場上,均應不論男女有獲得職業培訓的同等機會。第52/95/M號法令就規定,職業培訓的機會及待遇應男女平等,僱主應確保婦女在各個層次、種類的職業培訓中,獲得與男性同等的機會和待遇。違反以上規定的僱主,最高可處罰金五萬元(罰金同樣是按違法行為涉及的每一勞工計算)。

男女平等已是現代社會的普遍共識,男性與女性應享有同樣的權利和自由。不論“太空英雄”又或“太空英雌”,同樣也可獲得大家的掌聲和敬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條、《勞動關係法》第6條、第52/95/M號法令第6條、第7條及第15條。

(原文刊登於2012年6月20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2年6月9日 星期六

轉線前應使用指示燈



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二零一二年首季共錄得三千六百二十宗交通意外,按年增幅百分之七,涉及死傷者共一千二百九十八名,其中兩人死亡。交通意外增加,除了因為澳門人多、車多、路窄外,與駕駛者交通安全意識不高,例如胡亂“切線”、跟車“太貼”、超速、衝燈或酒後駕駛等亦可能有關係。


綜觀不論電單車、私家車或單車亦會有胡亂切線的情況。先說電單車,很多時駕駛者恃著電單車車型較為細小,為求方便快捷,在道路上,尤其是在車與車之間左穿右插。私家車方面,胡亂切線的情況亦日益增多,特別是當道路擠塞時,有駕駛者為了避開塞車,突然扭軚轉線,或有駕駛者因為趕時間,未有適當示意 (例如無“打燈”) 亦沒有顧及安全的情況下,隨意轉線超車。


其實,上述兩類車輛轉線的狀況已違反了《道路交通法》。因為按照該法律規定,無論駕駛者欲減速、停車、泊車或進行任何使車輛側移的操作,都應該預先以相應信號 (例如“打燈”) 向其他道路使用者清楚示意,尤其是車輛欲轉向、轉線、超車或掉頭的時候。以轉線為例,正確的做法是駕駛者提前使用方向指示燈,注意後方來車,然後在安全的情況下切線 (成功轉線後才停止指示燈的操作)。如果在未有任何示意下忽然切線,駕駛者可被罰款六百元。


除了電單車和私家車外,經常出現胡亂切線的交通工具還有單車 (即腳踏車)。可能有人誤以為單車在道路上行駛無須註冊,所以不受道路交通法例規管,然而,這種想法大錯特錯,因為單車亦屬一種車輛,且亦可在本澳的道路上通行,所以無論如何,單車駕駛者仍須遵守交通規則,倘若駕駛單車時未有清楚示意而切線,同樣可受上述處罰。


事實上,胡亂切線後果可大可小,輕則被罰款,重則與其他車輛相撞,造成交通意外。過去本澳先後發生多宗大橋嚴重交通事故,部分便牽涉胡亂切線的情況,所以駕駛者應吸取教訓,養成良好駕駛習慣,這樣才對自己以至任何一個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有所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2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6月8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