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拆除及遷移文物建築的規定



澳門的文物建築類型豐富,融合中西文化特點,具有深厚的價值與內涵。除了建築物本身的價值外,其所坐落的位置亦見證了城市的發展和演變,與城市的肌理及景觀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保存文物建築以及整體環境的完整,杜絕違法遷移或拆除,才能使珍貴的本土文化價值得以保存和延續。根據已於三月一日生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當中對文物建築的拆除及遷移作出了相關規定。


雄仔: 其實呢度都咁多年啦,又殘又舊,點解唔拆佢左再起過既?

何伯: 後生仔,係你眼中,呢棟可能只係一棟又殘又舊既建築。不過係我地班街坊眼中,佢可以話係我地生命既一部分,係呢度經歷過既回憶真係多到數唔哂……


文物建築的外觀及內部結構包含豐富鮮明的時代印記。若然文物建築不再在其原來的地點,反而輕率被遷移,大眾便難以感受所留下的歷史故事,有關記憶亦將會慢慢磨滅。更甚者,若一旦被拆除,而令文物建築無法得以保存及延續,所有的歷史文化價值亦將受到毀滅和破壞。因此,《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為維護其歷史完整性及文化價值,禁止全部或局部性遷移、拆除文物建築(包括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違例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文物建築,個人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幣五百萬元罰款,而法人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五百萬元罰款,且不排除刑事處罰。

不過,由於文物建築年代久遠,有時候難免會受到自然損耗或破壞,甚至存在倒塌的風險,因此法律亦有規定,如文物建築存在嚴重的倒塌風險,且即使對其進行保護修復,又或者以遷移的方式進行搶救均告無效或不合理時,方可考慮進行拆除。而拆除的許可,必須由行政長官經聽取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和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後,以行政長官批示方式核准。

由此可見,拆除文物建築必須經過非常嚴格的程序,從而盡可能保護文物建築的完整性。除此之外,上述的規定同樣適用於位於緩衝區內的被指明須作完整保護的、不可拆除的或政府擬行使優先權的非文物建築,以確保文化遺產及其周邊景觀的歷史價值。


商人: 話就話呢棟係文物啫,不過我地“先下手為強”拆左先,到時“消失”左之後咪唔駛保護0羅,咁塊地起咩都得啦。

業主: 咁你都諗到?不過呢招“先斬後奏”係咪真係得架……


假如有人違法拆除文物建築,欲造成“米已成炊”的事實,從而希望改變有關地段的發展限制時,這在《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下是不可能實現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五款明確規定,對擅自拆除文物建築的違法者,行政當局將不會發出進行新建築工程的准照,且在諮詢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具職權責成有關責任人重建文物建築。重建工程則須從建築選材、風格、內部結構到整體氛圍,按照嚴格的建築標準及文物建築修復原則,恢復被破壞的文物建築原貌。此規定可打擊及消除違法拆除文物建築的動機,降低強拆文物建築的風險,且對於違反重建命令者,將按照《刑法典》的規定,以“加重違令罪”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由此可見,任何拆除文物建築的行為,都將要承擔嚴重的後果。


業主:都話左唔得啦,話明係文物,梗係唔可以隨便話拆就拆!

商人:唔緊要……唔拆得啫,無話唔可以搬走佢嘛!我搵隊人過黎,好似積木咁一件一件搬去第二度,無穿無爛咁砌番出黎咪得0羅!


透過文物建築所處的位置及周邊地區的關係,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澳門以往的城市格局和發展變遷。因此,《文化遺產保護法》也明確禁止遷移部分或全部的文物建築。除非屬極為特殊的情況,包括受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災害侵襲,又或為着實現社會普遍認同並具共識的重大公共利益,又或者必須從文物建築實際的保護需要出發,當“移離其所在地”作為對文物建築的最優且唯一的保護方案時,方可進行遷移。

如不屬以上三種特殊狀況,就必須嚴格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致力保存文物建築所在地的真實性。違例者即屬刑事犯罪,最高可被處以三年徒刑或科三百六十日罰金。



文物建築齊護寵,拆除遷移莫輕縱

文化遺產是先人遺留給後人具有文化價值的財產,它不但屬於我們,也屬於我們的子孫後代。因此,社會各界應合力執行有關禁止遷移或拆除文物建築的規定,合力保護好文物建築,延續本澳珍貴的文化遺產資源。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原文刊登於2014年3月14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文物建築的保護


澳門的文物建築類型豐富、形式多樣,當中大部分仍然持續發揮其社會功能,例如不少教堂廟宇,以及作為建築群組成部分的民居和商舖等。為了使這些文物建築可得到良好的保護,並保持它們周邊的歷史氛圍和環境,根據已於三月一日生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當中對文物建築的保護作了相關規定。



陳伯:咁又係啊,話明係“文物”,呢d建築肯定有好耐歷史,分分鐘我同你加埋都無佢地咁大年紀!

何伯:所以呢,我地老人家都要小心注意身體健康啦,文物建築都係一樣架。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文物建築(包括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業權人、租用人或佔用人等人士,均應施行經文化局查驗後,認為對保護該文物建築屬必要的工程或工作,例如對文物建築的結構進行修繕或加固、外立面的保養、僭建物的移除、屋頂的維護等工程,並應允許文化局的工作人員進入該建築進行查驗,以便對其進行評估及計劃。而為保護有關的文物,如果上述的工程未能於規定的期間內開展或者完成,文化局亦具有權限強制進行這些保養工程,而有關的費用仍然須由上述人士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文物建築的保養與一般樓宇的保養要求並不相同,不能胡亂施工,因此為加強針對文物建築工程計劃的合理性,以及設計方案與工程結果相一致,《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了對於有關文物建築的任何工程或工作,均須按情況由合乎資格的建築師或技術人員製作研究報告及計劃並簽署,而若相關工程在竣工後,亦應通知文化局查驗。



業主:我都明白保養係好重要,不過咁大筆錢我真係周轉唔到!

業主太太:不過唔理既話,都唔係辦法喎……咁點算好呀?



由於文物建築的保養要求與一般樓宇並不相同,有時候可能會為某些經濟條件不足的上述人士構成沉重負擔,因此法律規定,如強制保養工程的開支對文物建築的業權人、租用人或佔用人等人士構成過度的經濟負擔時,他們可主動向文化局作出適當並必要的證明,由文化局根據每一個案中所查證的事實及實際情況,承擔有關工程的全部或部分開支。

另外,文化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亦須負責為保護文物提供支援。例如,文化局可為內部結構保養狀況良好的文物建築進行外觀保養工程、就文物建築的保護工程計劃發表技術意見,又或視乎情況對保護具文化價值但非屬文物的建築的工程提供財政或技術支援。當然,對於上述的支援申請均應提出相關的實證資料,並且須注意遵守有關的前提條件。



明仔:今日係我地拍拖一週年紀念日,為左表達我對你既愛意,除左我手上呢束紅玫瑰,我仲會係呢間教堂既外牆上面刻個心,寫上我地個名……

珠女:咪住!花我可以收,但係咁樣劃花間教堂就無必要啦,正經d啦!



眾所周知,對一般建築物而言,未得有關業權人允許的刻畫或塗鴉行為即屬違法,而對文物建築更是如此。在文物建築上塗鴉或刻畫,不但會影響文物建築的外觀或原有特徵,更會降低甚至完全破壞其文化價值,因此《文化遺產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對文物建築的任何刻畫或塗鴉行為,違者將被處罰。

除了塗鴉和刻畫外,法律對於在文物建築上張貼或裝置宣傳品亦有所規定。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紀念物”是指具重要文化價值的建築物、碑雕、碑畫、屬考古性質的元素或構造體、銘刻、窟洞及含文明或文化價值元素的組合體,對澳門具有十分重要的歷史見證及文化意義,因此當中反映的信息,均應完整、如實及清晰地展示,不得被其他廣告或宣傳物所干擾。試想像如大三巴牌坊上掛着大型商業招牌,,無論是對遠道而來欣賞或拍照留念的旅客,抑或是攜幼而來為讓下一代認識本土文化的市民大眾等,均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法律禁止在紀念物上張貼或裝置任何宣傳品,違者可能受到處罰。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如不屬商業廣告或違背紀念物的文化、精神或傳統時,對於在紀念物上裝置一些資訊性物品時可有所例外,例如遇廟宇節慶、教堂佈道等,因此法律亦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在紀念物上裝設與之相關的資訊性物品時,在事先經文化局評估並發出具約束力意見後,申請人可根據該意見的內容張貼或設置宣傳品。

除上述規定外,《文化遺產保護法》亦規定在文物建築以及位於緩衝區內的其他建築物上張貼或裝置具商業宣傳性質的物品,如廣告、招牌、宣傳單張等,都必須事先經過文化局的評估。張貼或裝置上述物品的申請人除須遵守有關的適用法例,向權限部門申請張貼或裝置上述物品的准照外,對於是否適宜裝設以及如何裝設,有關權限部門亦須諮詢文化局具約束力的意見。文化局在評估後,會就安裝申請提出意見,並回覆有關權限部門。申請人須遵守該意見進行安裝,如有違反該項規定,亦會受到處罰。


文物建築齊護寵,世遺萬代接傳宗

《文化遺產保護法》內有關文物建築強制保養工程的規定,其目的是要更好地延續本澳的文化遺產資源。只有在各方共同合作下保護好本澳的文化遺產,才能使本土文化得以世代傳承,文化遺產資源得以永遠延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原文刊登於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2014年3月7日)

2014年2月28日 星期五

簡介城市規劃法



澳門經濟與社會快速發展,令城市空間格局發生較大的變化。隨著三月一日生效的《城巿規劃法》,澳門即將進入制度化城市規劃的時代,將有助提升本澳城巿規劃工作透明度,加強保障公共及私人權益,協調做好城市資源分配,使未來的城市規劃更能配合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城市發展定位,從而提升居民生活素質。


按照法律規定,城市規劃是為了落實城市發展的長期政策目標,尤其考慮在《城市規劃法》及其補充性法規的規定下,對空間進行整治,並對土地的使用和利用,以及空間結構作出部署的一系列程序。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兩個等級。總體規劃約束並優於詳細規劃。換言之,詳細規劃的內容不可違反總體規劃,但兩者都是法定規劃,對私人及公共部門都有約束力。

總體規劃的目的是根據城市發展策略研究訂定的方針、指引,以及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身身份及其在區域上的定位,制訂城市規劃方面的策略性指引,以及訂定城市的整體空間結構及其土地使用分區,並對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作出合理部署,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一個宏觀策略框架。詳細規劃則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訂定和規範土地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以及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的佈局,訂定地段的建造條件,尤其包括最大許可覆蓋率、地積比率及樓宇最大許可高度,以及城市設計指引等。詳細規劃是開發控制和建設管理的重要工具。

城市規劃對未來城市的發展很重要,至於如何體現及落實城市規劃,在編製規劃方面則至關重要。所以,有必要對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的編製、意見收集、公眾參與、諮詢、核准、公佈及修改等一系列重要流程作出規範。

按照法律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與城規相關職責的公共行政部門協調下,負責編製、檢討及修改城市規劃。過程中,為保障公眾知情權,法律規定須進行公眾參與,就城巿規劃草案向公眾推廣、展示和公開諮詢,聽取公眾意見及建議,並收集規劃範圍內利害關係人對詳細規劃草案的意見。

由於城市規劃涉及不同範疇,例如建築、文化遺產、生態環境、交通及工程,以及社會經濟等,為達至民意與專業雙結合,法律規定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作為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的諮詢機構,成員由政府代表、城市規劃及與其相關的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士組成,而政府代表須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且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法律對城市規劃的修改設有非常嚴謹的程序,一經核准公佈的城市規劃不能隨意修改。為確保城市規劃的穩定性及延續性,總體規劃自生效或修改生效五年後必須進行檢討,詳細規劃則按實際需要,自規劃生效或修改生效五年後可進行檢討,檢討發現的確有需要修改規劃時,才能展開修改的程序。修改總體規劃,亦須檢討相應的詳細規劃以確保規劃之間的相容性,而因應實施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對土地用途、整體規劃佈局或規劃區造成重大影響,城巿規劃也需作檢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3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3月2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新《土地法》之公開招標與公示制度


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不斷發展,城市空間格局發生較大變化。然而,澳門特區境內的土地資源始終有限,加上面對社會各界的訴求,尤其是土地的分配、批給和置換的條件,土地批給的程序等,沿用了三十多年的《土地法》或未能有效配合現時澳門特區的發展。對此,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下稱“新《土地法》”),並將於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在土地批給的招標方面,為顯示政府對土地管理的公平性,以回應社會的訴求,按照新《土地法》,除法律訂定的例外情況,土地在臨時批給之前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然而,屬下列情況的批給可豁免公開招標,包括有利於澳門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尤其是發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體育事業或社會服務;興建公用事業設施;配合已向公眾公佈的政府政策的建設(例如載於年度的施政方針,又或政府在立法會施政報告及施政方針答問大會上公佈等),以及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此外,旨在興建主要屬居住用途且僅供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現職或退休人員使用的樓宇的批給,亦可豁免公開招標。

另一方面,新《土地法》在批給程序上引入了“全程公示”制度。按照規定,如屬法律所指的豁免公開招標的項目,在審議過程中,尤其是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意見書完成之前,須透過該局的網站公佈申請土地批給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申請批給的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建築面積、倘有的溢價金金額,以及申請豁免公開招標的理由。此外,因應社會發展所需,亦可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其他公佈的方式。

對於已完成利用的土地,但該等土地原計劃為屬大型建設並屬豁免公開招標的土地批給,卻改變了原有用途或作移轉時,也要向公眾公佈。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54、55、118和141條

(原文刋登於2月24日 市民日報專欄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與十四歲以下者發生性行為可監禁十年
















今天是西方情人節,適逢是正月十五元宵節。已婚的朋友,或藉著今天與另一半緬懷以往種種歡樂時刻;正拍拖的,或為心儀對象安排各種驚喜禮物;如果是兩小無猜,或藉著今天嘗試初次約會的感覺。說到青少年戀愛,現今社會較為常見。不過調查發現,部分青少年在中學階段已初次發生性行為。有報告指出,過早的性行為會危害健康,例如女性可能會導致增加患上子宮頸癌的機會。此外,在法律上,如果過早發生性行為,對方未達一定年齡,行為人是要依法承擔法律後果。


Eila:“其實,佢哋都係自願啫!我覺得冇唔妥喎!”

阿威:“唔係喎!我聽講如果同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好似係犯法㗎?”

青少年對事物大都會感到新鮮和好奇,十多歲的青少年往往開始對異性和戀愛產生憧憬和盼望。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不少青少年很容易能夠透過互聯網接收資訊,例如在討論區裡看到“人有(女朋友)我無,好無face!”、“你 ok我ok,甚麼(包括性行為)都可以做!”之類。此時,如果在他們身邊沒有人能夠給予適當輔導,灌輸正確訊息,青少年便可能會受到網上若干不良資訊的影響。

事實上,不良資訊往往會帶來負面後果,尤其在性方面,有資料顯示,青少年過早的性行為,會影響到他們身心的健康發展和成長。所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刑法典》對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視其情況定出相應罪名。例如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得到該人同意,行為人已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如果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最高亦可判監禁八年。

Eila:“咦!咁係咪滿咗十四歲就乜都可以做?”

阿威:“嘿嘿!我估唔係咁簡單嘅,不如睇埋落去先啦!”

上述所提到,“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是以未滿十四歲的人為分界線,不過,這不代表與年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法律所容許。

按照規定,如果有人利用十四至十六歲的人的無經驗而與他們發生性行為,同樣地即使得到該人同意,行為人會觸犯“姦淫未成年人罪”,最高可判監禁四年。如果作出重要性慾行為,會觸犯“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須注意的是,上指的無經驗,並非單純指未成年人沒有實際的性經驗,相反,是要衡量行為人有否利用被害人(該未成年人)對性行為的缺乏或不正確認識,以及不了解對性行為的含意和後果等作為標準。

Eila:“其實有個疑問,係咪剩係男仔先會受罰嘅呢?如果一個女仔同一個未夠秤嘅男仔發生性行為,又會點處理㗎?”

阿威:“你係咪講姐弟戀?我估女仔都走唔甩呱?”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即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例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或作出重要性慾行為,該名年滿十六歲的人已觸犯法律,可被判監禁,且留案底。

至於本例所述的情況,其實上述犯罪的被害人是沒有男女之分的。因此,假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女童與一名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發生性行為,該名女童亦已觸犯法律,同樣可受到處罰。

法律資訊掌握定,防患未然免錯成

由此可見,法律對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視乎情況定有不同罪名。所謂防患未然,青少年從小便應接受正確的性知識和掌握多點法律資訊,避免犯錯。法律是最基本的保障,但除有法律的保障外,青少年亦應時刻警惕保護自己及尊重別人,適當時候作適當事,以免一時衝動鑄成大錯!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6、168和169條
註:原文刋載於2014年2月14日華僑報

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利是錢的法律規定



過年時長輩給小朋友派利是的習俗由來已久,不過最初的利是,並非裝有金錢,而是用紅紙包着寫滿祝福的字條贈送親朋。到了大約三百年前,人們改用正方形的紅紙,包裹着銅錢成紅封包,才演變成今時今日的利是。所以,小朋友過年收利是,寓意是要接受長輩的心意和祝福。


所謂積少成多,如果把利是錢累積起來,更可成為一筆可觀的財富。至於如何運用這筆財富,這可能是很多家長都關心的事情。不過,大家在考量如何運用小朋友這筆財富時,有一點須要清晰的是:小朋友的利是錢應該屬於小朋友自己所有。根據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例如利是錢、滿月時獲長輩贈送的金器、禮物等。不過,由於小朋友未必有足夠能力管理好自己的財產,所以在使用和管理財產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須將財產交由父母保管,或由父母安排使用等。

父母雖然有權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但並不等於可以將子女的財產視為己有,因為父母的責任只是替子女管理財產,子女成年之後,父母就要將保管的財產交還給子女。例如父母將子女的利是錢存入銀行,留待子女成年後使用。不過,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父母將子女的錢用在生活開支上,例如購置電腦、報讀課餘興趣班等。只要符合未成年人本身的利益,父母可以動用子女的財產,尤其用在子女的健康或教育上的開支。

為人父母的都講求身教,所以在協助未成年子女管理財產時,一般也會逐步向小朋友灌輸理財的觀念。事實上,隨着年齡增長,小朋友對“用錢”亦慢慢有所要求,例如當他們看到心儀的電子產品時,或許會想到用自己的錢來購買。事實上,生活中即使未成年,不同年齡階段的小朋友總會花點錢,例如買早餐、汽水、文具等十分普遍,如果不論輕重,凡事用錢之前都要經父母同意或陪同,似乎不大合理,所以法律規定,只要是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能力所及、而且只涉及小額支出的買賣,是無須經得父母同意或陪同。相反,如果不是未成年人力所能及,又或涉及大額支出的買賣,例如購買最新款名牌手機,就應該獲得父母同意才可以購買。

現今社會,物質享受越來越豐富,正因為這樣,人們更應該懂得珍惜。其實,從收利是開始,就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小朋友明白到儲蓄和惜福的重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16及173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2月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農曆新年放爆竹及打麻將的規定

一元復始,萬象更新。適逢今天是大年初一,在此恭祝各位馬年行好運!馬到功成!農曆新年是華人最重視和最熱鬧的傳統節日,家家戶戶都會按照傳統習俗慶祝新年,這些習俗大都帶有祈求神靈保佑家人平安、身體健康的色彩。例如:中國民間有“開門爆竹”的說法,意思是在新一年到來之際,家家戶戶開門的第一件事就是燃放爆竹,以噼噼啪啪的爆竹聲除舊迎新。


爸爸:“吉時到啦!準備好爆仗未呀媽咪?今年係馬年,燒爆仗都要一馬當先 架!”

仔仔:“你哋應承咗拜完神之後會帶我去燒煙花,行得未呀?”

過年放爆竹的習俗由來已久,最先原意是驅邪,至今演變為喜慶的象徵。過年放爆竹煙花是很多朋友最為樂道的活動,既刺激又可以增添新年氣氛,但終究存在一定的危險。基於安全為由,很多地方都有禁止或限制放爆竹的規定。在澳門,為確保爆竹煙花的質量,法律規定所有在售賣及燃放的爆竹、煙花及火箭的品種必須經由治安警察局、海關及民政總署核准。根據民政總署的公佈,二零一四年農曆新年允許燃放爆竹的地點是澳門孫逸仙大馬路(旅遊塔附近)及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處。燃放的日期及時間分別為:

日期 開始時間 結束時間

1月30日(大年三十) 中午12時 翌日凌晨2時

1月31日至2月1日(年初一至年初二) 上午10時 翌日凌晨2時

2月2日至2月4日(年初三至年初五) 上午10時 翌日凌晨0時

市民或遊客如要放爆竹煙花,必須在上述指定的日期及區域內進行,否則,違者可被罰款七百至二千五百元。

放爆竹煙花時的心情,恰如煙花盛放那樣璀璨、興奮,所以,為免得意忘形,即使在指定範圍內燃放亦須注意安全,例如燃放前應示意他人知道,燃放後亦須確保現場及其周圍無火星或任何燃燒的跡象。如果在燃放爆竹煙花時不慎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須向有關人士負上民事賠償責任。

姨媽:“喂喂喂,你哋幾時上來拜年呀?等緊你地開枱 架。”

姑姐:“好快到,喺樓下啦!”

在眾多新年習俗中,少不了的是到親朋好友家拜年。拜過年後順道“打幾圈”麻將那就更加錦上添花。事實上,每逢周末或節假日都會有特別多的朋友相約在家中打麻將,而過年打麻將更加是不少朋友的必備節目。

在家中以打麻將作為娛樂消閒,原則上是合法的。不過,大家要留心的是,避免在打麻將的過程中發出噪音而騷擾他人。因為在打麻將的過程中,諸如“洗牌”、“砌牌”或“出牌”等麻將發出的碰撞聲,以及“四方城”內、外人士的歡呼聲,不經意就會對左鄰右舍造成噪音滋擾,尤其是午夜之後,更會影響他人休息。所以,法律規定,午夜後打麻將,如果發出的噪音滋擾鄰居的安寧及休息,可被罰一千元。

舅母:“今年表姐一家喺加拿大返咗 黎,最少都要開兩枱麻將先夠,真係認真熱鬧!”

舅父:“得唔得 架?會唔會被人以為我哋開麻將館 架?”

過年人多熱鬧,家中同一時間打麻將的人數可能不只一枱,除了注意噪音問題之外,法律對於在家中打麻將的枱數並沒有限制。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以牟利為目的來經營麻將賭博,例如以俗稱“抽水”的形式來牟取利潤,那麼,不論枱數,也不論是在店舖還是住宅經營,都會構成犯罪,負責人最高可被判一年監禁。至於參與麻將賭博的人,同樣會構成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雀友一:“講明先,按照老規矩,邊個自摸就抽水廿蚊用來宵夜。”

雀友們:“好!一於咁話。”

在打麻將之前,很多朋友可能都會預先約定,每贏一局就抽起部分金額,留為吃晚飯或宵夜的費用,這樣做其實是可以的。打麻將“抽水”的目的只是為了吃飯宵夜等,情況就像大家共同湊錢吃飯,而且最重要的是,當中沒有任何牟利的意圖,所以,這樣是法律所容許的。

循規蹈矩事事優,新春佳節樂悠悠

新春佳節豐富節目,且凡事“講意頭”,如果在進行任何活動的時候,凡事守規則,那就肯定快樂加倍,事事如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違法行為清單》第3條;第8/96/M號法律第12、20及2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31日華僑報法律絮論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