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違令罪



上月初,一名本澳男子被警方截查車輛時,因未能出示駕駛執照,警方翻查記錄,發現該名男子當時正處於被判禁止駕駛期間,從而被控兩項罪行:禁止駕駛期間駕駛及違令罪,判罰一萬二千元及吊銷駕駛執照。案中男子在停牌期間仍然駕駛,除被控“禁止駕駛期間駕駛”之外,還被控“違令罪”。前者相對較易理解,但後者所指的“違令罪”到底是怎樣一回事?甚麼情況下會被控“違令罪”?


單從字面上看,“違令”的“令”字帶有“命令”的意思,“命令”從詞義上看就是使人做某事的意思,多指上對下發出的指示。“命”帶有“嚴肅”的含義,而“令”則帶有“告誡”的含義。另外,從古至今“命令”又是一種公文格式,命令是中國最古老的公文之一,例如三國時候曹操為了完成統一中國的大業,千方百計廣招人才,先後頒佈了《求賢令》、《舉士令》等,而現代則有公佈令、任免令及嘉獎令等,是一種相當嚴謹的公文格式。

“違令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或當局(如法院)及公務員(如警察)的告誡,不服從由有權限當局或公務員發出的命令或命令狀。這裏所指的命令或命令狀,是指依據法律規定發出,強制作出某一行為(例如根據《道路交通法》,發生交通意外之後,警方可以要求司機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或禁止作出某一行為(例如禁止駕駛)的指令。簡單而言,“違令罪”就是不遵守或不執行有關當局命令的犯罪。以下再舉兩個事例: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會被禁止駕駛(停牌)一年至三年。在判決後,司機須在指定期限內,將駕駛執照送交治安警察局,否則構成違令罪。換言之,司機被罰停牌後,如果沒有依時將駕駛執照交回交通廳,就會構成違令罪。又例如:根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九條規定,當局進入樓宇調查後,如果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樓宇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旅遊局局長可以因應情況命令採取中斷有關樓宇的水、電供應。任何人在未獲得旅遊局局長的許可下,私自恢復被中斷的水、電供應,就會觸犯加重違令罪。

總括上述例子, 違令罪就是有法定或當局的明示告誡,應當服從的人拒絕執行。違令罪最高判一年徒刑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2月1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2月15日 星期二

買賣樓宇的注意事項



不少人早出晚歸辛勤工作,目的也是為置業安居組織幸福家庭。當然亦有人買入樓宇用作盈利,視之為長期或短期的投資。不過無論買賣樓宇目的是為了甚麼,買賣雙方也應清楚了解有關的法律規定,從而獲得更好的保障。


查屋紙
買家在買樓前,應向物業登記局申請有關樓宇的“物業登記書面報告”(即查屋紙)。了解查屋紙的資料對確保交易安全非常重要,因為買家可核實資料上的業主跟將要接洽的賣方是否相符,並確定樓宇有否銀行按揭或涉及法院訴訟等情況。

查屋紙上主要由房地產的識別資料、單位的識別資料及業權登錄資料三部份組成。

在“房地產的識別資料”內,包括有大廈所處的街道及門牌、相關的樓宇屬批租地(包括租賃期限)或私家地、樓層的數目及單位總數、房地產紀錄編號,以及使用准照(入伙紙)發出年份等內容。如大廈已作分層登記,則在“單位的識別資料”中會顯示單位的面積與用途(如居住、商業、工業、社會設施或停車場等)。至於在“業權登錄資料”的各項登錄上,會有業權人的姓名、銀行貸款資料,以及有否涉及訴訟、查封或扣押等情況。

買賣樓宇預約合同
到公證署或律師樓(具私人公證員資格的律師)以公證書(即“做契”)訂立一份買賣合同,才是有效的業權移轉法律文件。不過在做契之前,有不少人亦會先訂立另一份買賣樓宇預約合同(又稱臨時合同)。

訂立這份預約合同,目的是希望透過此協議,承諾雙方日後有義務簽署正式買賣合同(即做契),藉此獲得相關保障;而在簽署這份預約合同時,賣方會先收取買方部分款項,亦會約定何時繳付餘款,交接物業及簽契時間,以及一旦違約的賠償等。

一般而言,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以私文書形式訂立便可,不過有不少人亦會約定到律師樓辦理,並由律師在合同上為當事人認定筆跡又或擔當見證人,以加強合同的嚴謹性。

值得注意的是,訂立預約合同並非交易過程的必然步驟,因此預約合同是否訂立完全可由雙方自由協議,若雙方選擇不訂立時,亦可直接到公證署或律師樓排期做契。

要強調的是,即使訂立了預約合同,但在做契前有關物業的業權仍屬賣方所有。當然,一旦業主違反這份合同時,買家即可按法律或合同內的相關條款,要求獲得應有的賠償(例如收取雙倍定金)。相對來說,如因可歸咎於買方的原因而未履行合同時,買方所支付的定金則會被沒收。


簽契
法律規定,不動產買賣必須以公證書(簽契)的形式作出,在公證員面前簽契後,業權才會由賣方正式轉到買方。市民可以在任何一間公證署,包括第一公證署(議事亭前地仁慈堂地下)、第二公證署(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樓一樓)和海島公證署(氹仔金利達花園地下),或於有私人公證員資格的律師面前辦理簽契手續。


若果買賣雙方以抵押方式向銀行借款買樓時,在簽契時亦須與銀行簽訂抵押樓宇公證書(按揭契)。


物業登記
物業登記即對不動產的取得、抵押、轉讓等行為進行登記,公開不動產的業權狀況,保障交易安全。登記一經確定,便會推定所登記的權利完全屬於資料上所記載的人。

雖然《民法典》規定,轉讓樓宇的業權,僅須透過“買賣公證書”(做契)便可,換句話說即買賣樓宇的登記並不是強制性,做契後業權便已轉手,即使不做登記亦不影響業權轉移。不過由於在法律上,只會承認物業登記中所登記的業權人法律地位,如果買家在買樓後不立刻登記,樓宇業權就無法準確公開,若買家日後將樓宇轉售或出租時,他人便無從知悉該名買家才是真正業主(因為查屋紙仍是上手業主的資料),可能會因而取消交易以至衍生其他問題。

所以為保障自己,應在做契之後辦理登記,公開讓第三者知道自己就是該物業的業主。


公證署的一站式服務
為方便市民進行物業買賣,政府亦有提供一站式服務,可到任何一間公證署,遞交有關樓宇及買賣雙方資料,以便預約時間,於短期內完成做契、納稅及登記的手續。

此外,法務局為方便市民對物業買賣的登記公證費用作出預算,已於法務局網站(http://www.dsaj.gov.mo/)設有“房地產買賣登記公證費用計算機”服務,當中提供三項計費功能,包括適用於買家沒向銀行貸款的“樓宇買賣費用”、買家向銀行貸款的“買賣及按揭費用”,以及買家繳清銀行貸款後的“註銷按揭費用”。市民只須輸入房地產售價或財政局登記價值、借款金額、利率及是否申請首次置業等,便能即時計算出相關的公證費用、物業登記費和不動產轉移印花稅。當然有關計算結果只供一般參考和說明用途,實際支付時應以公證署和物業登記局跟進具體申請時的計算結果為準。

相信清楚了解樓宇買賣的相關法律內容如查屋紙、預約合同和做契等,大家在買賣的時候自然會有更好的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404條、820條、866條和933條,《公證法典》第94條及《物業登記法典》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2011年2月14日)

2011年2月11日 星期五

物輕情意重


二月,是一個“愛”的月份,繼農曆新年親友相互祝福、展示關愛後,很快便來到許多情侶珍而重之的一天── 二月十四日情人節。為了在這一天能跟心儀對象或另一半表達愛意,不少人都會花盡心思,“搞盡腦汁”,務求令愛侶感受到濃濃愛意,渡過一個溫馨又浪漫的晚上。


說到溫馨又浪漫,送贈禮物當然是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不要少看互送禮物所帶來的效果,這除了使愛侶之間的甜蜜度大增之外,在法律上,這個送贈行為更是一個法律行為,只要送贈的一方當時提出送禮的“要約”(即向對方表示送禮),而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話,原則上“贈與合同”即告成立。


按照上述情況,要訂立“贈與合同”似乎是一件很簡單的事,不過,事實上,贈與是否成立,還要視乎贈與的方式是否正確。例如,在情人節當天,張先生送了一隻限量版手錶給他的女友,更細心地為她帶上,此時,儘管張生只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他在表示贈予的同時亦交出實物,而一旦女方接受,贈與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張生因工繁忙,事前未能抽空訂購限量版手錶,到情人節當天只能口頭答應女方日後補回有關禮物,在此情況下,儘管張生同樣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禮物不是即場交付,所以贈與合同便不會視為成立,而如果男方日後送贈的只是一隻普通版手錶,女方亦只好接受而無權要求那隻是限量版的手錶了 (除非他們之間曾以書面方式訂明有關送贈)。


對於口頭上的動產贈予,例如上述的手錶,或是一盒朱古力、一條手鏈等,這類贈與要即時有效,關鍵便在於須“同時交付”,否則,口頭上的贈與亦可能會被視為無效。另外,有一種禮物無論是口頭抑或書面上表示贈予,法律上亦不會視為有效,這類禮物便是不動產。例如,今次張先生選擇送贈的是一個背山面海的單位,即使他已將門匙交予對方,而女方亦已搬進單位居住,對於這種情況,法律上亦不會視女方為單位的所有人(即業主)。事關按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的贈與跟買賣樓宇一樣,男方必須以訂立公證書(即“做契”)的方式將單位轉給女方後,女方才真正成為單位的主人,而此時有關的不動產贈與才會被視為有效。


當然,兩個人由原來不相識變為相識,再由相識變為相愛,中間所建立的感情,是不能用物質所能替代。不過,一段感情的經營,除了需要互相支持外,維繫感情所要花上的心思更是不可缺少。所謂“物輕情意重”,只要願意花小小心思,即使禮物並不貴重,對方一樣會甜在心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34和94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2月11日新華澳報廣角鏡專欄)

2011年2月2日 星期三

過新年 打麻將



今天是大除夕,按照傳統習慣,一家人會聚首一堂吃團年飯,寓意一家人團團圓圓。團年飯又稱年夜飯,南北各地各有名堂。北方人過年習慣吃餃子,一方面取其“更歲交子”(新舊交替)的意思,另一方面由於餃子的形狀像元寶,一盆盆端上桌面,象徵“新年大發財,元寶滾進來”。南方人吃團年飯,一般都有火鍋和魚,寓意紅紅火火、年年有餘。


春節是一年當中最隆重、最熱鬧的傳統節日,不論男女老少,大家都會有不同的活動來慶祝,吃團年飯可以說是“打響頭炮”,接着行年宵花市、放煙花以及拜年等,各色其色。說到這裏,很多朋友可能馬上想到,春節期間當然少不了要和親戚朋友“打幾圈”。的確如此,每逢周末或節假日一定有特別多的朋友相約在家中打麻將,這是無須統計的事實。

美國的國技是籃球,印度是板球,日本是相撲,而中國的國技有說就是打麻將,可見它的受歡迎程度。在家中以打麻將作為娛樂消閒,原則上是合法的。不過,大家要留心的是,避免在打麻將的過程中發出噪音而騷擾他人。大家都知道,打麻將期間不論“洗牌”、“砌牌”還是“出牌”,麻將在互相撞擊時已經能夠發出清脆響亮的聲音,再加上“城內人”發出“碰”、“降”、“自摸”、“清一色”等興奮的呼聲,以及城內城外的歡聲笑語等,不經意就會對左鄰右舍構成噪音滋擾。所以法律規定,在午夜(晚上十二點)之後打麻將,如果發出的噪音滋擾鄰居的安寧及休息,會被罰款一千元。如有累犯(例如年三十晚被人投訴噪音滋擾,大年初一又被人投訴),罰款將會加倍計算。過時過節,誰都不願意被人怨言兩句,而且相信大部人都很有同理心,自己不想被噪音滋擾之餘,也懂得控制聲浪以免發出噪音。

當一班人打完麻將,可能會一齊外出吃宵夜,所以在開始打麻將之前,大家已經商量好要“抽水”吃宵夜,這樣做可以嗎?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以牟利為目的來經營“麻將”賭博,例如以俗稱“抽水”的形式來牟取利潤,不論在店舖還是住宅經營,都會構成犯罪,負責人最高可被判一年監禁。至於參與麻將賭博的人,同樣會構成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所以,如果打麻將“抽水”的目的只是為了吃宵夜,即是變相大家共同出錢,當中沒有任何牟利的意圖,這樣做是法律所允許的。

過新年打麻將,目的是一班人開開心心、熱熱鬧鬧地慶祝,如果能夠做到不騷擾鄰居休息,同時又不是為牟取利潤的情況下“搓幾圈”,可以盡情減壓,那真是皆大歡喜!在此謹祝大家“兔”氣揚眉、步步高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8/96/M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2月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月26日 星期三

辟辟啪啪賀新春



農曆新年快到,難得有幾天假期,相信不少家庭已安排好一系列的賀年活動,務求令今個新春過得既開心又精彩。春節期間,到親友家中拜年當然是指定動作,除此之外,不少市民亦會到指定地點燃放煙花或爆竹,這除了是因為想增添節日氣氛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們平日是不能隨意燃放這類物品的,所以,很多市民都會藉這節日盡情玩個痛快。


在平常的日子裏,如果市民想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事前就必須向民政總署申請相關的許可或准照,而當有關申請獲批後,市民才可以在獲批的地點和時間燃放上述物品。如果有人在指定的時段或地方以外燃放爆竹,又或者在未獲准照的情況下燃放火箭或煙花,違法者可被分別罰款兩千元及兩萬元。


至於農曆新年,法律對於燃放爆竹及煙花等都有例外規定。在上述期間,市民可以在無須准照的情況下,在指定的地點內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而民政總署亦公佈,今年市民可以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及時段如下:地點為澳門孫逸仙大馬路 (旅遊塔附近) 及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處;至於燃放時段分別為:年三十 (二月二日) 中午十二時至年初一 (二月三日) 凌晨二時;年初一 (二月三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二 (二月四日) 凌晨二時;年初二 (二月四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三 (二月五日) 凌晨二時;年初三 (二月五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四 (二月六日) 凌晨零時;年初四 (二月六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五 (二月七日) 凌晨零時;以及年初五 (二月七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六 (二月八日) 凌晨二時。


不過,市民到上述地點燃放煙花或爆竹亦要注意,到場後應留意場內一些與燃放煙花或爆竹等有關的一些規定和指引,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在不遵守告示明確規定的條件下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最高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另外,如果有市民向空中或水裏拋燃爆竹,甚至將爆竹放在能增強爆炸效果的容器內燃放,違法者更會被罰款三千元。


最後,燃放煙花或爆竹時亦須顧及安全,切勿樂極忘形而令自己或他人受傷,如果因為燃放爆竹等的危險物品而不慎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不論燃放的人是否有過錯,均須對有關損害負上民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違法行為清單》第3條及第49/98/M號法令第6、8、9、12、13、15、20及2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2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月17日 星期一

外遊購物與入境



還有大約半個月就到農曆新年,不少居民在新年期間可能會選擇離澳度歲,例如到中國內地、東南亞,甚至歐美等地區。在旅遊期間,旅客除了可以欣賞當地的風景名勝與品嚐一些獨特的美食外,亦可以購買一些當地特有的產品。不過,我們所購買的東西,是否都可以直接帶返澳門?其實,如果攜帶法定的某類物品入境,原則上須向有關的權限實體申請進口准照,否則有關貨品可能會被扣押,違反者亦可被處以相應處罰。


向衛生局作出的申報

不少都巿人已把健康放在首位,故出外旅遊,我們可能會根據一些旅遊資訊,又或受到朋友或當地導遊的影響,購買一些在當地出售的藥物,用作有病醫病,無病則放在家中備用。一般而言,凡攜帶任何醫藥產品或化學品入境,均要預先向衛生局申請進口准照。不過, 如果入境人士在自己的行李內攜帶合理數量供個人自用的藥劑產品或藥物,則可獲豁免以上手續。

此外,某類藥物可能會對身體造成嚴重影響,並受到嚴格管制。按照規定,若攜帶自用的藥物含麻醉品與精神科物質,例如興奮劑、催眠劑及鎮靜劑,嗎啡、海洛英、大麻、可卡因及安非他命等,則必須出示醫生證明,且攜帶的份量亦不得超過三十日的治療份量,否則,違反者最高可判監禁十五年。

向經濟局作出的申報

在旅遊期間,我們或會購買一些當地牌子的煙酒類產品,即使並非自用,也可送贈親朋(注意:吸煙飲酒都可能會影響健康)。法律規定,如果攜帶以下物品,一般要向經濟局申請進口准照,包括:

1. 酒類、煙草類與車輛;

2. 光碟母盤、生產光碟的設備及有關的原材料;

3. 氟化物(包括“雪種”);

4. 任何瀕臨絕種的動稙物,不論是否生、死、其標本、身體部分或衍生物。

然而,對於第一類的若干貨品(包括酒類與煙草類),如每人每次隨身攜帶不超過一定數量,則無須申報。例如:二百枝香煙、五十枝雪茄(每枝重量少於三克)、一百枝小雪茄及二百五十克煙葉,須注意的是,若只攜帶上述一種或同時攜帶多種物品,總重量亦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克。在酒類方面,如攜帶一公升葡萄酒或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不超過容積百分之三十的飲品等,亦無須申報。

向電訊管理局作出的申報

針對一些電訊儀器與產品,例如攜帶無線電接收器、雷達與導航儀器等物品,須預先向電訊管理局申請進口准照。

向治安警察局作出的申報

澳門對槍械、彈藥等均有着嚴格的管制,為了保障巿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刑法典》規定,若有人違法輸入、藏有或出售任何火器、槍械、刀劍,以及所使用的彈藥等,將觸犯“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因此,在外遊期間,若巿民購買並要攜帶上述任何物品回澳,須預先獲得由治安警察局簽發的准照,以免墮入法網。

向民政總署作出的申報

若從外地攜帶動物、禽鳥及爬蟲類動物等入境,須預先向民政總署申請進口准照,並接受衛生檢疫。若攜帶的是活植物(包括根)、鱗莖、塊莖、種植用種子、果實與孢子,則受到衛生制度約束。

如果攜帶的是肉類(不管新鮮、冷藏或醃製)、魚類(觀賞魚除外)與海產類、奶類與其製品、蛋類、冰淇淋與其他可供食用冰等,原則上亦須向民政總署申請進口准照與接受衛生檢疫;不過,如屬食用蔬菜、果實、菇類菌種、甘蔗、魚子醬等,則只需填寫申報單向民政總署申請衛生檢疫,以證明有關食物適宜供人食用便可。

供個人自用的攜帶物品數量

然而,如入境者攜帶不超過“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表”所列數量的物品,以供本人自用,則無須申請准照或作出任何申報,該表可查閱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除了上述提到的煙酒類貨品外,表內提及的貨品還包括有:乳製品 、禽蛋 (不包括鮮禽蛋)、天然蜜;活植物、菌類;鱗莖;食用塊莖類蔬菜;食用果實;種植用種子;甘蔗;冰淇淋及食用冰;供零售用之貓狗食品;動植物肥料;殺蟲劑、除草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等。

攜帶數量方面,除殺蟲劑、除草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為零點五千克外,其餘各為一千克,不過,如果只攜帶上述所指的一種或同時攜帶多種物品時,總重量亦不得超過五千克。

其實,海關的職責是防止與打擊違禁物品進出澳門,例如毒品、槍械與彈藥、冒牌與侵犯版權物品等。因此,有需要對出入境的旅客及其行李進行檢查,如有關貨品沒有由有權限當局發出的准照,又或攜帶的貨品超過一定數量等,旅客都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相罰。因此,大家出門前都不妨多留意海關的網頁:www.customs.gov.mo,或致電海關查詢:2855-9944,只要了解清楚,購物回澳自然也安心無礙。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對外貿易法》,《刑法典》及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17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毒品非妙藥



“點樣先可以令自己開心?”,相信不少人心目中都會有自己的答案,各人的方法亦可能不一樣。的確,“開心”是很多人所渴望,亦是很多人所追求,不過,同樣地,毒販亦會看穿人們欲追求快樂、開心的心態,向 “想開心”、 “想減壓”、 “想忘記煩惱”的人推出一些所謂能解決任何問題的“靈丹妙藥”。



如日前,司警便在本澳拘捕一名涉嫌販毒的內地女子,在她身上共搜出三小包冰毒,期後亦在她的住所搜出各種毒品,包括十六包重六點九六克“冰”、九包重二點九克可卡因、十粒“五仔”、卅一粒搖頭丸,以及卅四粒麻古,另外,更在屋內搜出七支首次在本澳發現俗稱“開心水”及三包重卅一點四克俗稱“咖啡粉”的新興毒品,所有毒品市值約五萬元。


對於本澳首次搜出的新興毒品──“開心水”(又稱“Happy水”) 和“咖啡粉”,雖然它們的名稱較為新穎,乍聽之下難以察覺與毒品有關,但據悉,有關毒品同樣是由冰毒、搖頭丸、氯胺酮或咖啡因等混合而成,只是毒販們透過改名和活化包裝等手段來掩人耳目,以圖荼毒衆生。不過,無論毒販如何將毒品改頭換面、將毒品的名稱改得如何漂亮,毒品始終是毒品,服食者使用後不但不會帶來“開心”,更會令人失去理性,影響健康。所以法律規定,無論是送贈、出售、分發、購買、運載,抑或持有上述毒品(如K仔氯胺酮等),違法者最高可被判監禁十五年;如果將有關毒品給予或者試圖給予未成年人,更有機會被加重處罰,最高可被判監禁二十年。


另外,除販賣毒品的人須受法律制裁外,為了打擊毒品犯罪,一些助長毒品罪行的人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尤其是當農曆新年快到,相信假期期間又是年青人歡度節日的好時光,毒販便會乘這些機會,在一些娛樂消遣的場所 (如卡拉OK或迪斯高等) 內將毒品向在場人士派發或兜售。如果有關場所的店主、經理或領導人是同意或者明知有人以自己的場所來販賣或吸食毒品,而又不採取避免措施 (例如發現有人販賣毒品但知情不報),則縱容他人進行毒品活動的負責人最高可被判監禁八年。


總的來說,要有效打擊毒品犯罪,除有賴重罰有關販賣者和縱容者外,家長和學校向青少年灌輸正確的價值觀亦是非常重要。事實上,想讓自己開心、快樂,方法可以很簡單,例如吃一件最喜愛的蛋糕、買一隻鍾情已久的手錶或與朋友辦一場燒烤活動等,都是一些既合法又健康的做法;“想開心”,又何須靠一些犯法傷身的方法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8、10、1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14日新華澳報廣角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