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飼養狗隻准照每年續期




二零一三年剛剛來到,在年初的時候,大家也總會有不少費用要繳納:例如車主要繳納行車稅(車輛使用牌照稅);零售家禽、漁獲、蔬菜場所的店主,要繳納年度准照續期費用;此外,若果家中有飼養狗隻,也要留意為愛犬辦理准照續期。

按照規定,年滿六個月或以上的犬隻,應到巿政狗房申領伴犬或寵物犬准照,而且有關准照是須要續期的,狗主人須於每年的一月至二月期間辦理續期申請。有關續期手續,除可於澳門市政狗房和路環市政狗房辦理外,亦可於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以及北區、中區、離島區的市民服務中心辦理,續期費用為二百二十元。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准照必須續期,不過以往總有主人因忘記甚至覺麻煩而沒有前往續期。但作為狗主要注意的是,假若逾期辦理續期手續,法律規定是必須繳交附加費,且愈遲辦理,附加費用亦會不斷增加。例如過了二月份後,於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期間辦理,會附加准照續期費用的百分之三十;假若於四月三十日至五月二十九日才辦理,則會附加准照續期費用的百分之一百;又假若逾期九十天仍未辦理續期,原來的寵物犬准照就會失效。而為防止感染對狗隻而至人類來說均有機會致命的“狂犬病”(即俗稱瘋狗症),領有准照的狗隻,可獲免費注射狂犬病預防疫苗。

說起飼養狗隻,不知大家有否留意,在銀幕上的電影作品如《一零一斑點狗》、《無敵當家》、《導盲犬小 Q》,以至大家耳熟恣詳的卡通角色如史努比、高飛狗等,這些虛構的狗隻角色也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他們都是善解人意,忠誠友好地陪伴在人類身邊。影視作品源於現實生活,現實中的狗主人往往也視愛犬為好朋友甚至家人般照顧,因此辦理准照續期,注射防病疫苗等都是愛護自家狗隻的表現。不過相對來說,社會上有少數人卻選擇用殘忍方式剝奪牠們生命。就如近日據傳媒報導,有居民在路環發現一群流浪狗,被人放置金屬捕獸器殘忍捕獵,從而懷疑有人以此圖利出售給他人食用。事實上此等行為是屬於違法的。因為按照《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規定,任何人在未接受法律或規章規定的衛生檢查等情況下,屠宰動物供公眾食用即屬犯罪行為,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禁三年。

狗是人類最忠心的朋友,愛護牠們是最自然不過的事。即使有一天,自家狗隻因病離世時,也應把遺體帶到市政狗房作處理。因為隨意棄置寵物遺體亦屬違法,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作為狗主人亦理應注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共地方總規章》、第6/96/M號法律以及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新華澳報2013年1月25日"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3年1月15日 星期二

煙草製品包裝新規定


踏入二零一三年,相信大家也會留意到由今年一月一日起,本澳所有娛樂場均會實行控煙。按照《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俗稱“新控煙法”)規定,在娛樂場內,除法律允許設立的吸煙區內,一律實施禁煙。不過值得留意的是,除了此一規定會於今年正式生效外,其實“新控煙法”內亦有另一規定,同樣會於今年正式生效,就是有關煙草製品包裝方面的規定。

大家最近光顧便利店或超市時,可能也有發現各種牌子的煙盒包裝,相比以往均有所不同。這是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由今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煙草製品,包括捲煙、雪茄、小雪茄、煙斗煙草及捲煙煙草,其獨立包裝上均須印有按第16/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標籤式樣。

有關標籤式樣由圖案、健康警語、衛生局戒煙專科門診的電話號碼組成(捲煙的式樣上還包括焦油和尼古丁含量)。在包裝的兩個最大表面上,應分別印上式樣的中文本和葡文本,而大小至少佔該表面一半的面積。如有違反規定,相關煙草商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訂立有關標籤式樣的規定,目的是透過包裝上具警嚇性的圖案和語句,藉此令吸煙人士減少或放棄買煙,促進“食少包煙”的想法甚至引起主動戒煙的動機,減少對身體健康危害之餘,長遠來說亦有助澳門建立一個無煙健康環境。

上述提及若煙草商違反規定時會被罰款,其實不單止煙草商,零售商亦同樣有責任。因為法律規定,任何零售商販賣不符合法定標籤式樣的煙草製品,包括繼續販賣舊款式的煙包時,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二千元。

除了標籤式樣的規定要注意外,作為零售商在賣煙給他人時亦須注意對方的年齡。因為根據《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規定,禁止向十八歲以下人士售賣煙草製品,否則最高可被罰款三千元。當然有人可能會問,有時候很難從外表判斷顧客是否已經十八歲,這時應如何處理呢?其實當零售商對購買者年齡有懷疑時,在銷售前應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假如購買者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則會推定為未成年人。此外法律亦明確規定,不可透過無法辨認購買者年齡的遠距離途徑,例如互聯網或郵遞方式售賣煙草製品,違者同樣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自去年“新控煙法”實施後,在市民大眾普遍守法,以及有關當局持續執法下,控煙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再加上今年有關規定的生效下,更進一步推動澳門向健康無煙城市邁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1號法律第11條、第14條、第23條、第39條,以及第16/2012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1月1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1月7日 星期一

公司結業商舖租約怎辦?


在商業社會中,營商致富可能是很多人的理想,而對於做生意的人來說,商舖的選址肯定是至關重要的一環。相對租屋而言,人們租舖時或會有更多的考量,尤其關於租期長短,續租或中途退租等問題,因為經營生意畢竟是一項投資,難免有起有落。另外,租舖時,有的會以個人名義(包括一人或多人名義)簽訂租約,也有的會以公司名義簽訂租約,兩者有甚麼區別嗎?


一般來說,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簽訂的租約並沒有太大的區別,例如有關租金、年期、續租等的規定都是相同的,不過,如果以公司名義簽訂租約,可能會遇到以下問題,那就是萬一公司結業而租約又未到期,那應該怎麼辦?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讓我們了解有關終止租約的規定。租約,顧名思義是一份規範租賃關係的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都很講求穩定性,所以,租約訂立之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終止租約,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下方能終止租約。法律規定商舖租約的終止方式有四種,包括:當事人協議廢止、解除租約、單方廢止及租約失效。

(一)當事人協議廢止:是指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論租期是否屆滿,都可以透過協議把租約廢止。但如果一方當事人反對,則另一方只能透過其他方式(例如租約期滿後不再續租的方式)來終止租約。(二)解除租約:要使用這種方式終止租約,先決條件是有其中一方不履行義務。例如業主可以租客拖欠租金為由提出解除租約;又例如租客可以單位存在危險為由提出解除租約。(三)單方終止:無論租客或業主,任一方想在租約期滿後不再續租,須在租約期滿前至少提前一段法定的時間(例如兩年期的租約須提前九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四)租約失效:當出現租約屆滿、租客死亡、法人消滅(例如公司結業)等情況時,會導致租約失效。

回到租約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當公司結業而租約又未到期的問題。這時就應該適用上述第四種租約失效中的法人消滅的規定。由於作為承租人的公司已經不存在,所以租約亦會因此而失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並沒有規定業主可以獲得補償。至於該結業的公司,亦應在結業日起計九十日內將有關的商舖返還給業主(意即遷出商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可能會出現生意不景氣,商舖無法繼續經營,而租客想在租約到期前退租的情況。這種情況則未必屬於上述租約失效的情況。須知道,上指因公司結業而導致租約失效的情況,必須是指公司已依法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辦理公司註銷的登記,並已向財政局辦理結業手續。所以,當商舖租約是以個人名義簽訂,又或以公司名義簽訂,但公司並非處於法律意義上的結業狀態,都不能適用失效的情況來終止租約。這時,雙方須以其他方式來終止租約,例如協議廢止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13、1022及1036條的規定。

(原文上刊於2013年1月6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12月30日 星期日

元旦起娛樂場禁煙


《新控煙法》從去年元旦起實施,本澳大部分室內場所及公共場所全面禁煙,例如餐廳、酒樓、咖啡室、購物商場、超級市場、街市、商店及戲院等,室內已全面禁煙。此外,有的地方甚至是室內、室外全面禁煙,例如:醫院、診所、幼兒院、托兒所、公共泳池、行人天橋及行人隧道等,無論室內、室外均已全面禁煙。


事實所見,大部分吸煙人士都能夠自覺遵守規定,只有少部分人士違反規定。據有關資料顯示,以往本澳平均有百分之九十三的食肆都容許客人吸煙,《新控煙法》實施後,遵守禁煙規定的食肆比率達到百分之九十六,成效顯著。

值得注意的是,由二零一三年元旦起,本澳所有娛樂場亦會實行控煙。按照《新控煙法》規定,娛樂場亦屬於禁煙的地方,但法律對此設定了一年過渡期,所以,有關娛樂場控煙的規定將會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即由後日起,在娛樂場內禁止吸煙,只有在法律允許設立的吸煙區除外。

在娛樂場內設立吸煙區必須符合行政長官批示的要求。那麼,在娛樂場禁煙的範圍包括哪些? “角子機”的範圍算不算?按照規定,在娛樂場設立非吸煙區和吸煙區的規定,適用於娛樂場內所有經營幸運博彩、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當中亦包括角子機的博彩地方。不過,在娛樂場內設立吸煙區,是不能超過公眾使用區域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為了明確區分非吸煙區和吸煙區,吸煙區的入口須以顯眼的方式張貼識別標誌,此外,吸煙區還須與其他設施分隔,並須設有防止煙霧進入毗鄰區域的通風系統,以免影響非吸煙區的空氣。

博彩旅遊業是澳門的經濟命脈,而且被定位為澳門的龍頭產業,有人或會擔心娛樂場禁煙後會不會影響收益,而事實上,禁煙已經成為當前世界的潮流趨勢,越來越多國家及地區已實行控煙,所以,娛樂場控煙也是順理成章,為人所理解和接受的。

註:本文主要參考第5/2011號法律第4、5、39條及第2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及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12月30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10月4日 星期四

立法會選舉法的修改




立法會早前通過第12/2012號法律,修改本地區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以下簡稱《立法會選舉法》)。今次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目的,除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以下簡稱《附件二修正案》) 外,亦為明年二零一三年第五屆及往後各屆立法會選舉作好準備,以逐步完善有關選舉制度。


繼去年十二月特區政府開始啟動對《基本法》附件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工作,經過多個法定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今年六月三十日對《附件二修正案》予以備案,並於同日以公告公佈,這意味着修改《基本法》附件二所必經的“五步曲”正式完成。按照該修正案規定,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由三十三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的議員十四人、間接選舉的議員十二人 (兩者較上屆各增加兩席) 和委任的議員七人,而為了貫徹落實有關內容,第12/2012號法律修改了本地區的《立法會選舉法》,在直選部分規定“為第五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選出議員十四人,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關修改者除外”;間選方面則規定“為第五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選出代表下條所指選舉組別的議員十二人,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關修改者除外”。


由於第五屆立法會間選議員的人數由十人增加至十二人,對於新增加的兩個間選議席如何分配,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立法會選舉法》亦有所規定。首先,第五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間選議席會由四個選舉組別產生改為五個選舉組別產生,除維持工商、金融界、勞工界、專業界這三個選舉組別外,舊有的社會服務、文化、教育及體育界會被拆分成社會服務及教育界與文化及體育界這兩個選舉組別,至於議席的具體分配,工商、金融界和勞工界的議席數目維持不變,分別為四和二,專業界的選舉組別增加一名即三名,而社會服務及教育界則產生一名議員,文化及體育界產生兩名議員。


另外,為進一步完善立法會的選舉機制,尤其是間選制度方面,第12/2012號法律擴大了法人選民的投票人人數,以增強代表性及民主參與成份。新修改的《立法會選舉法》規定,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選民享有最多二十二票投票權 (較上屆十一人增加一倍),由在訂定選舉日期當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二十二名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此外,第12/2012號法律亦廢除了間選中的“自動當選”機制,即取消了當候選人的總數等於或少於該間選組別獲分配的議席名額時,該等候選人自動當選,無須進行投票的規定。


最後,為了提高選舉的競爭性,第12/2012號法律降低了間選候選名單的提名門檻。過去,提出候選名單的提名委員會必須最少由相關選舉組別的法人選民總數中的百分之二十五組成,而按照新修改的《立法會選舉法》,有關百分比降低至百分之二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和第12/2012號法律 (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10月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2年9月28日 星期五

重疊的強制假日



中秋節和國慶節是中國人相當重視的節日,適逢今年中秋節緊接着第二天就是國慶節。大家都知道,中秋節翌日是強制性假日,而國慶節亦是強制性假日,換言之,兩個強制性假日重疊了。這樣有沒有補假呢?


其實,《勞動關係法》並沒有規定在兩個強制性假日重疊的情況下需要補假,所以,僱主可以因應情況決定是否補假。即使在有補假的情況下,僱主亦可以決定甚麼時候補假,即是既可以緊接着強制假日來補假,又可以安排在其他日子補假,甚至不一定要全部員工在同一日補假,例如在某段期間內由僱主安排員工輪流補假也是可行的,尤其對於那些全年無休、二十四小時營運的企業而言,能夠在確保企業的正常運作下補假,相信是僱主給員工的最佳節日禮物。

另一種出現的情況是強制性假日與週假重疊。所謂週假,就是法律規定員工在每週有權享有連續二十四小時的有薪休息時間。由於放週假的日子比較有彈性,僱主可以安排員工在固定的日子放週假(例如逢星期日放週假),亦可以安排員工在不固定的日子放週假(例如有時逢星期一放,有時則逢星期三放等等)。假設原本已定好在下星期一放週假的員工,碰巧下星期一是國慶節,這樣,在強制性假日與週假重疊的情況下又有沒有補假呢?情況和上述兩個強制性假日重疊的情況一樣,即是法律沒有規定需要補假,是否補假應由僱主按實際情況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每星期有固定週假的員工,僱主當然不可以隨意更改他們放週假的日子,至於沒有固定週假的員工,如果僱主並不是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來更改員工放週假的日子,而是惡意將週假安排在強制假日當天,企圖“節省”一天週假。僱主這樣做等於剝削了員工的休息權利,實屬違法,違法的僱主最高可科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而且該罰金是以每位受影響的員工計算。

假日重疊可能是日子之間的偶遇,但員工與僱主之間卻不是一種偶遇,更多的是一種相遇、相處甚至相知,箇中微妙就在於將心比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勞動關係法》第42、44及8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9月28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2年8月3日 星期五

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據資料顯示,本澳今年上半年錄得七千一百多宗交通意外,按年上升百分之四,涉及死傷者多達二千五百名。交通意外的發生,除引致傷亡、損毀、爭執、賠償等問題之外,還會牽涉汽車保險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任何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都必須購買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即平時俗稱的汽車第三人保險。這是一個強制性規定,目的在於保障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傷害時所作出的補償。所謂第三人,一般是指司機以外受到損害的其他人,例如被司機撞傷的途人、車禍中的乘客等都是第三人,除非法律規定不屬第三人的範圍,例如司機的配偶及子女,在法律上不被視為第三人。

投保後,如果因有關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有第三人受傷,一般情況下,在汽車保險的承保範圍內,保險公司就要按照有關條款對受害者作出賠償。典型的例子如司機煞車不及撞傷橫過馬路的行人。所謂意外,顧名思義就是意料之外,但是,如果意外是由司機故意造成的,那麼,保險公司又是否要作出賠償呢?根據法律規定,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障亦包括司機故意造成的交通意外,例如甲為了報復,故意開車撞向乙,引致乙嚴重受傷。撇開刑事責任不說,在民事上,保險公司仍有責任對乙(即交通意外的第三人)作出賠償。然而,須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在作出賠償後有權向相關人士提出求償,亦即是保險公司有權要求有關人士(例如上述故意撞傷乙的司機甲),清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賠償金額。

除上述情況外,保險公司向第三人作出賠償後,有權向相關責任人提出求償的情況還包括:(一)在搶劫、盜竊或竊用車輛的情況下,由已投保車輛所造成的意外。例如,某人駕駛着電單車搶劫行人的手袋,得手後駕車逃走,期間撞傷一名橫過斑馬線的行人。(二)意外是在無牌駕駛、醉酒駕駛或受藥物影響的情況下發生。(三)發生意外後,司機遺棄受害人。(四)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或因貨物處理不當引致貨物跌落,而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例如貨車在運貨途中,因為貨物翻倒路上而使途經的電單車失控倒地。(五)有責任將車輛送往作定期檢驗而未履行該義務的,但假如能夠證明意外並非因車輛的運作不良所引致或令意外加重的除外。在上述任一情況下,即使保險公司已向第三人支付賠償,仍有權向司機或其他可追究責任的人士提出索償。

設立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最終只能為受害人提供有限度的保障,歸根究底還是安全駕駛最重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7/94/M號法令第1、3、4及16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2年8月3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