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 星期日
無罪推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規定澳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這條規定正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是現代法治國家在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其構想最早在十八世紀提出。例如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責當時封建司法制度採取酷刑和拷問,對被逮捕的人均作有罪推定,並提出:“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為罪犯”;“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的時候,根據法律他應當被看作是無罪的人”。其後,該原則陸續被規定在世界各國的憲法和國際法律文件中,包括《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成為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
在澳門,基本法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並作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即澳門居民被法院判罪前均假定無罪。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亦規定:“...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推定嫌犯無罪。”因此,當一個人被逮捕且成為嫌犯後,他只是具有嫌犯身份,並且在訴訟程序中一直保持嫌犯身份。
無罪推定原則的其中一種體現,是嫌犯享有各種訴訟上的權利,包括沉默權和獲得辯護人辯護等權利,前者是指,例如嫌犯有權不回答由任何實體(例如刑事警察機關)就對他指控的事實所提出的問題;至於後者,則是指嫌犯有權選任辯護人(例如律師),或請求法官指定辯護人,以及在一切有其參與的訴訟行為中由辯護人援助等。無罪推定原則的另一種體現,是嫌犯沒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相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必須要有足夠證據證明嫌犯有罪才能將之入罪,也就是說,法官對已調查的證據,如果得出的結論是不能令他確信嫌犯犯罪,此時基於“疑罪從無”,法官就要判嫌犯無罪和釋放嫌犯。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基本法》第29條,《刑事訴訟法典》第46、49和50條的規定
( 原文刊登於2013年3月1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
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婦女權益受保障
今天是“國際婦女節”,是紀念婦女爭取權利、爭取兩性平等的重要日子。自一九一零年丹麥國際婦女會議上,倡議每年有個婦女節日後,經過這百多年間,全球女性地位已不斷提升,婦女的權益亦受廣大關注。
在澳門,本澳婦女的權益同樣得到社會的支持和關注。這除有賴婦女們努力爭取外,更重要是她們的權益受到法律保障。澳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二,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是一個國際公約,回歸前後均適用於澳門,當中主要規範了男女平等,女性在教育、家庭、工作、經濟等各方面的權利。
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以下簡稱《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區的根本大法,當然也有對男女平等及婦女權益作出規定。《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換言之,《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澳門居民無論男女都平等地享有和承擔。再者,《基本法》開宗明義表示婦女的合法權益受特區的保護,這也可反映,澳門女性的地位和權益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除上述規定外,現實中,當然少不了一些具體落實有關保護的規定。針對婦女較著重的家庭和工作這兩方面來說,在家庭權益方面,《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期間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夫妻雙方都有權管理家中的事務,又例如雙方都應該按自己的能力和資源,應付和承擔家庭的負擔。至於勞動權益方面,《勞動關係法》規定,任何僱員不得因性別,在無合理理由情況下,被剝削其工作權利或受到損害等,所以無論在工時、假期等各個勞動方面,男女僱員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一樣的。
由此可見,澳門法律對於維護婦女權益埋下了穩健的基礎。不過女性在這基礎下,也要自強不息,積極進修學習,增強自信心,這樣才可以為自己發聲,爭取合法權益。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民法典》、《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3月8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3年3月4日 星期一
基本法頒佈二十周年
今個月的三十一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佈二十周年的日子。《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相信大家對於《基本法》都有一定認識,但《基本法》的制定和頒佈大家又知道多少呢?或者,我們不妨從澳門問題的由來說起。
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政府在國際上已多次表明對港澳問題的立場,亦即香港和澳門是中國的領土,同時一貫主張通過和平談判解決香港和澳門問題。隨著“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為解決這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創造了必要條件。終於,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正式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標示著澳門的前途問題有了明確的方向。
中葡聯合聲明是中葡兩國政府正式簽署的雙邊國際協議,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所闡明的對澳門執行的基本政策(例如高度自治、澳人治澳)以及在聯合聲明附件一中所作的具體說明,必須作為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原則,並通過專門的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加以貫徹和落實,這部專門的法律就是《基本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正式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經過九次全體會議,七十次專題小組會議等大小會議,經歷四年多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獲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命令頒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實施。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以及第1和2條的規定
( 原文刊登於2013年3月4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
2013年3月1日 星期五
簡介托兒所的設施和運作
現時很多父母都安排幼兒進入托兒所。托兒所的目標是與家長合作,分擔需在日間外出工作或無法照顧嬰幼兒的家長在照顧嬰幼兒方面的工作;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及健康的成長環境,啟發嬰幼兒各方面的潛能發展,並培育他們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法律規定托兒所在具備社會工作局發出的牌照後才可以提供服務,而且對於托兒所的入托年齡、設施和運作等亦有所規定。
路人甲:“咁幾多歲嘅小朋友先可以入托兒所㗎?你知啦!父母都要搵食呀!”
法律對於在托兒所受托的兒童有年齡限制。原則上,“托兒所”是指用於收托至少五名,且年齡為四歲以下的兒童的社會設施。但是,在學年結束前,如果被收托的兒童未滿五歲,則他仍可繼續在托兒所受托。另外,在不影響上指年齡的兒童獲得服務的前提下,托兒所亦可兼收未滿七歲的兒童,為他們提供課餘照顧服務,但必須獲得社會工作局的預先許可(具體手續建議向該局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查詢)。
路人乙:“將個小朋友交畀托兒所,咁父母都想知托兒所係點運作個喎!唔知法律有冇規定呢?”
如上所述,托兒所在具備社會工作局發出的牌照後才可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托兒所在運作時應訂定一份教育計劃,包括定期的活動編排及評估,並確保與家長保持配合。對於受托兒童,托兒所應將他們分成小組,而且每組人數須按可供兒童舉行活動的範圍的面積而定。
此外,托兒所應訂定一份內部規章,說明托兒所擬貫徹的宗旨及有關運作的詳細資料、錄取兒童的條件,以及列明月費所包含的服務及其他額外付款的服務。兒童在入托時,托兒所應為他們辦理註冊,並為入托的兒童組織一份個人檔案,其內包括:證明兒童無患傳染病的醫生證明;主診醫生的身份資料;血型及接種手冊影印本的資料;家人資料及對兒童成長的觀察紀錄。
路人丙:“咁喺托兒所入面,小朋友嘅活動空間又係點嘅呢?”
托兒所的設施應包括以下功能範圍和各室。所謂“功能範圍”是指根據托兒所的功能及所具備的設備類型而劃分的範圍,該等範圍應包括:用於收托及接待兒童及家人的範圍;放置個人衣服和物品的範圍,且須方便兒童拿取及容易辨認;放置兒童鞋的範圍;放置各類物件且具備安全條件的範圍;行政範圍(可設於上指用於收托及接待的區域),以及在規模較大的托兒所內用於管理層及人員的範圍。在設定功能範圍時,有關範圍不一定設於獨立的房間內,只要作適當劃分和具備相應的運作設備便可。
另一方面,“室”是指用於特有功能且經間隔劃分的範圍。托兒所設施應包括以下各室:幼兒床室、活動室、適合兒童及成人的衛生設施、廚房及奶具間。
此外,為了使兒童有適量的戶外活動,托兒所在情況容許下應設有“戶外空間”,在露天範圍內配有適當的設備供兒童進行活動。
路人丁:“咁成班小朋友一齊喺托兒所裡面,又一齊食,可能又一齊睡,咁托兒所嘅饍食同衛生方面,法律又有冇要求呢?”
按照規定,托兒所提供的食物及飲料應多樣化,且要妥善配製及在質量上適合兒童的年齡,在易見及容易接近的地方內應張貼有關菜單,供兒童的父母閱覽,對於有醫生處方的兒童,則托兒所應提供特別食譜。
在清潔及衛生方面,托兒所應訂定一份有關兒童用具、地面、牆身、家具和家用電器的衛生、清潔及消毒的計劃,並且說明每日、每周及每年要執行的工作,為了避免兒童相互間傳播疾病,用作兒童衛生護理的物件(例如毛巾、牙刷)應屬個人專用,而且要保持清潔及妥善保存。法律亦規定,如果兒童有患病徵狀,他們便不應被允許進入托兒所;若所患的為嚴重疾病或傳染病,除了不能進入托兒所外,只有在出示不存在任何危險或傳染情況的醫生證明後,方可允許重新進入;對於屬意外或急症的情況,托兒所亦應向兒童提供護理或求助醫院,並把有關事宜通知家人。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0/88/M號法令第9條,第156/99/M號訓令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1、6至8、13、16至2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3月1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3年2月22日 星期五
元宵禮物
西方情人節剛過了不久,很快中國情人節又到,即農曆正月十五的元宵。雖然不少夫妻或情侶習慣在西方情人節當日互贈禮物,但事實上,送禮物給對方表達愛意,無論在甚麼時候均可以;且如果在一些對方意想不到的日子送贈禮物,例如是後天的元宵節,更可能為對方帶來驚喜呢!
說起送禮物,在法律上,其實是一個法律行為。只要一方在贈予時提出送禮的“要約”,即向對方表示送禮,而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話,原則上“贈與合同”即告成立。
不過,要贈與合同最終成立,還有一點須要留意的,那就是贈與的方式是否正確。例如,在元宵節當天,陳先生送了一部“月亮”牌的手機給他的女朋友,而他的女朋友亦當場接收了這份禮物。此時,儘管陳生只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他在表示贈予的同時亦交出實物,一旦女方接受,贈與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陳生因某些原因未能購得該手機,在元宵節當天只能口頭答應女方日後補回禮物,那麼此情況下,儘管陳生同樣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禮物不是即場交付,所以贈與合同不會被視為成立。如果日後男方補回的禮物僅是一部“星星”牌的手機,女方亦無權在法律上作出追討 (除非他們之間曾以書面方式訂明有關贈予)。所以,簡單來說,對於口頭上的動產贈與,無論是一束鮮花或一隻戒子,有關贈與要即時有效,關鍵便在於是否有出現贈與物“同時交付”的情況。另外,如果同時交付的為代表贈與物的憑證,例如預購的單據,這也是法律所容許。
禮物除了動產外,還可以是不動產,例如住宅單位。對於這類禮物,其贈與的有效方式便有別於上述情況。不動產的贈與和買賣樓宇一樣,是必須以訂立公證書 (即“做契”)的方式才會有效,換言之,假設某天陳生決定送贈一個單位給女朋友,那麼即使他表示贈予時已同時將單位的門匙交給對方,此情況下,法律亦不會視單位的業權人為女方。陳生必須訂立公證書,將單位的業權轉贈給對方後,女方才能真正成為單位的主人。
其實,送甚麼禮物給另一半不是最重要,重要的是其背後的意義和要表達的內容。距離元宵節還有時間,大家不妨作點準備,在這個具有歷史又有意義的節日中,為對方送上一份驚喜,即使只是一碗暖暖的湯圓,對方亦一定甜在心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39和94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2月22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3年2月15日 星期五
逗利是
今天是年初六,祝大家“新年進步,心想事成”。在新春期間,相信不少朋友都會收到“利是”。“利是”有人稱紅包或紅封包,在中國南方又有稱作利市(又寫作利是、利事),是將金錢放置紅色封套內做成的一種小禮物。中國傳統有送利是的習俗,最常見的是在各種喜慶日子或場合(例如春節、婚禮或生辰等),人們會把金錢致送給後輩或朋友,以表喜慶及吉祥之意。按照習俗,在新年收到的利是,必需要到農曆正月初七(人日)才可以打開呢!
明仔:“阿媽,聽日係農曆正月初七喎!我想拆晒D利是呀!”
明媽:“都好呀!不過全部要畀晒阿媽個喎!你知啦!今年我都派咗唔少利是㗎!所以要收番你嗰D嚟幫補吓先得!乖仔...攞晒厘畀阿媽啦!”
可能有人會認為:成年人才有能力儲蓄,有屬於自己的錢財,而小朋友即使收到利是錢,也全屬於父母。不過,法律是尊重每一個人的財產,即使未成年人(18歲以下的人)亦然。
按照規定,未成年人也會有自己的財產,例如小朋友在新年期間收到的利是、禮物等。一般情況下,父母會要求子女把所收到的金錢儲起(例如放入豬仔錢箱,又或存入銀行帳戶),但是,有些父母卻可能會要求子女將金錢“上繳”,例如像題述的情況,明媽要明仔交出所有利是錢,以補貼自己的利是開支。其實,明仔的利是始終是他的利是,原則上,明媽的職責只是替他將利是保管好,即使明媽要動用,亦必須以符合孩子本身利益的原則來運用(例如完全是用於明仔的生活所需、補貼書簿費等)。
明媽:“原來係咁!好啦!阿仔!咁我暫時就幫你保管好D利是錢先!而且我亦絕對唔會用嚟買我自己D嘢嘅!”
明仔:“阿媽!有你保管我梗係放心啦!起碼我唔會亂駛錢去買玩具…但係,如果我想用D錢買其他嘢!係咪次次都要你陪我一齊去買㗎?”
如前文提到,未成年人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不過,由於他們的心智尚未成熟,很有可能會不理性地,一瞬間便把新年逗來的利是錢全部花光,例如用來買玩具,與朋友吃喝玩樂等,故把錢交由父母代為保管,亦無可厚非,這亦為法律賦予父母的責任。但是,日常生活涉及的事情非常廣泛,如果未成年人要用錢,事事都要由父母陪同及同意,似乎又沒有必要,故按照規定,未成年人可以做一些在日常生活裡屬他們能力所及,且僅涉及小額支出的買賣(例如學生購買文具或書籍,去戲院買票看電影),便無須要獲得父母陪同及同意。不過,涉及大面額的買賣(例如買電腦),未成年人便必須得到父母的許可。
當然,管教子女是父母的天職,培育他們對事物的分析能力,同時,要求子女不要胡亂花錢,養成良好的儲蓄習慣,亦為父母的責任;而作為子女理應聽從,這也是法律賦予子女的責任。
好姨:“明仔!畀封利是過你,等你快高長大、讀書聰明又進步!”
明仔:“多謝!不過阿姨你可唔可以畀埋封利是小白呀,我都想佢快高長大呀!”
好姨:“傻豬,小白唔收得利是㗎!”
明仔:“點解呀?”
小白:“旺!旺!旺!”
未成年人擁有自己的財產,有權收取他人的禮物,但是,在法律上,亦只有有人格者(包括自然人及社團或公司等法人)才能成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在題述的情況下,由於小白只是一隻狗,雖然很可愛,並討得好姨歡心,不過,牠仍無權接受好姨的利是,甚至成為任何財產的所有人。
新春利是眾人愛,喜慶吉祥好事來
春節期間,除了小孩子及未婚人士外,現時亦有越來越多人都收到利是,例如大廈管理員及酒樓侍應生。此外,在春節上班的第一天,僱主亦會給員工一封“開工利是”,寓意新的一年,大家喜慶吉祥、萬事勝意、工作順利。其實,不管利是封內的是“軟”是“硬”,金額多少,都是一份心意,總之“利利是是”便可!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63、64、116、1733、1747和175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2月15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利是錢
過新年,小朋友最開心的事情莫過於歡天喜地從大人手上接過利是。據說利是(又稱壓歲錢)可以壓住邪祟,晚輩收到壓歲錢就可以平平安安度過一歲。所以,小朋友過年收利是,寓意是要接受長輩的心意和祝福。
所謂積少成多,如果把利是錢累積起來,更可成為一筆可觀的財富。至於如何運用這筆財富,這可能是很多家長都關心的事情。不過,在考慮如何處理運用這些利是錢之際,有一點須要清晰的是:小朋友的利是錢應該屬於小朋友自己所有。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的人亦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例如利是錢、滿月時獲長輩贈送的首飾以及平時獲贈的禮物等等。不過,由於小朋友未必有足夠能力管理好自己的財產,所以在使用和管理財產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須將財產交由父母保管,或由父母安排使用等。
父母雖然有權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但並不等於可以將子女的財產視為己有,因為父母的責任是替子女管理財產,子女成年之後,父母就要將保管的財產交還給子女。例如父母將子女的利是錢存入銀行,留待子女成年後使用也是合情合理的,前提是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損害。
正如上述提到,小朋友過年收利是,原意是接受長輩的祝福。或許基於這個原因,有些長輩也會派利是給未出生的寶寶,由媽媽代收,又或者有的長輩早在寶寶出生之前就已經送出賀禮。例如,祖父母將傳家之寶送給未出生的寶寶,又或者像電視劇情般,富豪爺爺要給未出生的孫兒送上豪宅等等。到底這些未出生之前已收到的禮物,應該屬於胎兒所有嗎?
按照法律規定,只要贈與人明確表示禮物是送給某人尚未出生的子女,則胎兒可以獲得該項贈與,且擁有該份禮物的所有權。所以,如果長輩要派利是或送禮物給胎兒是可以的。甚至有的情況,即使某人尚未受孕,只要贈與人表明將禮物送給他未出生的子女,那麼,他尚未受孕的子女也可以接受贈與。不過,有關的贈與當然要符合法定的方式,例如贈與不動產須以簽署公證書的形式作實。
新春佳節,謹祝大家龍馬精神,靈巧像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46及1733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月1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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