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8日 星期五

簡介城市規劃法



澳門經濟與社會快速發展,令城市空間格局發生較大的變化。隨著三月一日生效的《城巿規劃法》,澳門即將進入制度化城市規劃的時代,將有助提升本澳城巿規劃工作透明度,加強保障公共及私人權益,協調做好城市資源分配,使未來的城市規劃更能配合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城市發展定位,從而提升居民生活素質。


按照法律規定,城市規劃是為了落實城市發展的長期政策目標,尤其考慮在《城市規劃法》及其補充性法規的規定下,對空間進行整治,並對土地的使用和利用,以及空間結構作出部署的一系列程序。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兩個等級。總體規劃約束並優於詳細規劃。換言之,詳細規劃的內容不可違反總體規劃,但兩者都是法定規劃,對私人及公共部門都有約束力。

總體規劃的目的是根據城市發展策略研究訂定的方針、指引,以及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身身份及其在區域上的定位,制訂城市規劃方面的策略性指引,以及訂定城市的整體空間結構及其土地使用分區,並對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作出合理部署,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一個宏觀策略框架。詳細規劃則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訂定和規範土地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以及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的佈局,訂定地段的建造條件,尤其包括最大許可覆蓋率、地積比率及樓宇最大許可高度,以及城市設計指引等。詳細規劃是開發控制和建設管理的重要工具。

城市規劃對未來城市的發展很重要,至於如何體現及落實城市規劃,在編製規劃方面則至關重要。所以,有必要對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的編製、意見收集、公眾參與、諮詢、核准、公佈及修改等一系列重要流程作出規範。

按照法律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與城規相關職責的公共行政部門協調下,負責編製、檢討及修改城市規劃。過程中,為保障公眾知情權,法律規定須進行公眾參與,就城巿規劃草案向公眾推廣、展示和公開諮詢,聽取公眾意見及建議,並收集規劃範圍內利害關係人對詳細規劃草案的意見。

由於城市規劃涉及不同範疇,例如建築、文化遺產、生態環境、交通及工程,以及社會經濟等,為達至民意與專業雙結合,法律規定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作為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的諮詢機構,成員由政府代表、城市規劃及與其相關的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士組成,而政府代表須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且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法律對城市規劃的修改設有非常嚴謹的程序,一經核准公佈的城市規劃不能隨意修改。為確保城市規劃的穩定性及延續性,總體規劃自生效或修改生效五年後必須進行檢討,詳細規劃則按實際需要,自規劃生效或修改生效五年後可進行檢討,檢討發現的確有需要修改規劃時,才能展開修改的程序。修改總體規劃,亦須檢討相應的詳細規劃以確保規劃之間的相容性,而因應實施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對土地用途、整體規劃佈局或規劃區造成重大影響,城巿規劃也需作檢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3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3月2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新《土地法》之公開招標與公示制度


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不斷發展,城市空間格局發生較大變化。然而,澳門特區境內的土地資源始終有限,加上面對社會各界的訴求,尤其是土地的分配、批給和置換的條件,土地批給的程序等,沿用了三十多年的《土地法》或未能有效配合現時澳門特區的發展。對此,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下稱“新《土地法》”),並將於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在土地批給的招標方面,為顯示政府對土地管理的公平性,以回應社會的訴求,按照新《土地法》,除法律訂定的例外情況,土地在臨時批給之前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然而,屬下列情況的批給可豁免公開招標,包括有利於澳門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尤其是發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體育事業或社會服務;興建公用事業設施;配合已向公眾公佈的政府政策的建設(例如載於年度的施政方針,又或政府在立法會施政報告及施政方針答問大會上公佈等),以及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此外,旨在興建主要屬居住用途且僅供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現職或退休人員使用的樓宇的批給,亦可豁免公開招標。

另一方面,新《土地法》在批給程序上引入了“全程公示”制度。按照規定,如屬法律所指的豁免公開招標的項目,在審議過程中,尤其是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意見書完成之前,須透過該局的網站公佈申請土地批給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申請批給的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建築面積、倘有的溢價金金額,以及申請豁免公開招標的理由。此外,因應社會發展所需,亦可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其他公佈的方式。

對於已完成利用的土地,但該等土地原計劃為屬大型建設並屬豁免公開招標的土地批給,卻改變了原有用途或作移轉時,也要向公眾公佈。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54、55、118和141條

(原文刋登於2月24日 市民日報專欄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與十四歲以下者發生性行為可監禁十年
















今天是西方情人節,適逢是正月十五元宵節。已婚的朋友,或藉著今天與另一半緬懷以往種種歡樂時刻;正拍拖的,或為心儀對象安排各種驚喜禮物;如果是兩小無猜,或藉著今天嘗試初次約會的感覺。說到青少年戀愛,現今社會較為常見。不過調查發現,部分青少年在中學階段已初次發生性行為。有報告指出,過早的性行為會危害健康,例如女性可能會導致增加患上子宮頸癌的機會。此外,在法律上,如果過早發生性行為,對方未達一定年齡,行為人是要依法承擔法律後果。


Eila:“其實,佢哋都係自願啫!我覺得冇唔妥喎!”

阿威:“唔係喎!我聽講如果同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好似係犯法㗎?”

青少年對事物大都會感到新鮮和好奇,十多歲的青少年往往開始對異性和戀愛產生憧憬和盼望。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不少青少年很容易能夠透過互聯網接收資訊,例如在討論區裡看到“人有(女朋友)我無,好無face!”、“你 ok我ok,甚麼(包括性行為)都可以做!”之類。此時,如果在他們身邊沒有人能夠給予適當輔導,灌輸正確訊息,青少年便可能會受到網上若干不良資訊的影響。

事實上,不良資訊往往會帶來負面後果,尤其在性方面,有資料顯示,青少年過早的性行為,會影響到他們身心的健康發展和成長。所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刑法典》對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視其情況定出相應罪名。例如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得到該人同意,行為人已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如果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最高亦可判監禁八年。

Eila:“咦!咁係咪滿咗十四歲就乜都可以做?”

阿威:“嘿嘿!我估唔係咁簡單嘅,不如睇埋落去先啦!”

上述所提到,“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是以未滿十四歲的人為分界線,不過,這不代表與年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法律所容許。

按照規定,如果有人利用十四至十六歲的人的無經驗而與他們發生性行為,同樣地即使得到該人同意,行為人會觸犯“姦淫未成年人罪”,最高可判監禁四年。如果作出重要性慾行為,會觸犯“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須注意的是,上指的無經驗,並非單純指未成年人沒有實際的性經驗,相反,是要衡量行為人有否利用被害人(該未成年人)對性行為的缺乏或不正確認識,以及不了解對性行為的含意和後果等作為標準。

Eila:“其實有個疑問,係咪剩係男仔先會受罰嘅呢?如果一個女仔同一個未夠秤嘅男仔發生性行為,又會點處理㗎?”

阿威:“你係咪講姐弟戀?我估女仔都走唔甩呱?”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即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例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或作出重要性慾行為,該名年滿十六歲的人已觸犯法律,可被判監禁,且留案底。

至於本例所述的情況,其實上述犯罪的被害人是沒有男女之分的。因此,假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女童與一名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發生性行為,該名女童亦已觸犯法律,同樣可受到處罰。

法律資訊掌握定,防患未然免錯成

由此可見,法律對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視乎情況定有不同罪名。所謂防患未然,青少年從小便應接受正確的性知識和掌握多點法律資訊,避免犯錯。法律是最基本的保障,但除有法律的保障外,青少年亦應時刻警惕保護自己及尊重別人,適當時候作適當事,以免一時衝動鑄成大錯!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6、168和169條
註:原文刋載於2014年2月14日華僑報

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利是錢的法律規定



過年時長輩給小朋友派利是的習俗由來已久,不過最初的利是,並非裝有金錢,而是用紅紙包着寫滿祝福的字條贈送親朋。到了大約三百年前,人們改用正方形的紅紙,包裹着銅錢成紅封包,才演變成今時今日的利是。所以,小朋友過年收利是,寓意是要接受長輩的心意和祝福。


所謂積少成多,如果把利是錢累積起來,更可成為一筆可觀的財富。至於如何運用這筆財富,這可能是很多家長都關心的事情。不過,大家在考量如何運用小朋友這筆財富時,有一點須要清晰的是:小朋友的利是錢應該屬於小朋友自己所有。根據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例如利是錢、滿月時獲長輩贈送的金器、禮物等。不過,由於小朋友未必有足夠能力管理好自己的財產,所以在使用和管理財產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須將財產交由父母保管,或由父母安排使用等。

父母雖然有權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但並不等於可以將子女的財產視為己有,因為父母的責任只是替子女管理財產,子女成年之後,父母就要將保管的財產交還給子女。例如父母將子女的利是錢存入銀行,留待子女成年後使用。不過,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父母將子女的錢用在生活開支上,例如購置電腦、報讀課餘興趣班等。只要符合未成年人本身的利益,父母可以動用子女的財產,尤其用在子女的健康或教育上的開支。

為人父母的都講求身教,所以在協助未成年子女管理財產時,一般也會逐步向小朋友灌輸理財的觀念。事實上,隨着年齡增長,小朋友對“用錢”亦慢慢有所要求,例如當他們看到心儀的電子產品時,或許會想到用自己的錢來購買。事實上,生活中即使未成年,不同年齡階段的小朋友總會花點錢,例如買早餐、汽水、文具等十分普遍,如果不論輕重,凡事用錢之前都要經父母同意或陪同,似乎不大合理,所以法律規定,只要是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能力所及、而且只涉及小額支出的買賣,是無須經得父母同意或陪同。相反,如果不是未成年人力所能及,又或涉及大額支出的買賣,例如購買最新款名牌手機,就應該獲得父母同意才可以購買。

現今社會,物質享受越來越豐富,正因為這樣,人們更應該懂得珍惜。其實,從收利是開始,就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小朋友明白到儲蓄和惜福的重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16及173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2月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農曆新年放爆竹及打麻將的規定

一元復始,萬象更新。適逢今天是大年初一,在此恭祝各位馬年行好運!馬到功成!農曆新年是華人最重視和最熱鬧的傳統節日,家家戶戶都會按照傳統習俗慶祝新年,這些習俗大都帶有祈求神靈保佑家人平安、身體健康的色彩。例如:中國民間有“開門爆竹”的說法,意思是在新一年到來之際,家家戶戶開門的第一件事就是燃放爆竹,以噼噼啪啪的爆竹聲除舊迎新。


爸爸:“吉時到啦!準備好爆仗未呀媽咪?今年係馬年,燒爆仗都要一馬當先 架!”

仔仔:“你哋應承咗拜完神之後會帶我去燒煙花,行得未呀?”

過年放爆竹的習俗由來已久,最先原意是驅邪,至今演變為喜慶的象徵。過年放爆竹煙花是很多朋友最為樂道的活動,既刺激又可以增添新年氣氛,但終究存在一定的危險。基於安全為由,很多地方都有禁止或限制放爆竹的規定。在澳門,為確保爆竹煙花的質量,法律規定所有在售賣及燃放的爆竹、煙花及火箭的品種必須經由治安警察局、海關及民政總署核准。根據民政總署的公佈,二零一四年農曆新年允許燃放爆竹的地點是澳門孫逸仙大馬路(旅遊塔附近)及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處。燃放的日期及時間分別為:

日期 開始時間 結束時間

1月30日(大年三十) 中午12時 翌日凌晨2時

1月31日至2月1日(年初一至年初二) 上午10時 翌日凌晨2時

2月2日至2月4日(年初三至年初五) 上午10時 翌日凌晨0時

市民或遊客如要放爆竹煙花,必須在上述指定的日期及區域內進行,否則,違者可被罰款七百至二千五百元。

放爆竹煙花時的心情,恰如煙花盛放那樣璀璨、興奮,所以,為免得意忘形,即使在指定範圍內燃放亦須注意安全,例如燃放前應示意他人知道,燃放後亦須確保現場及其周圍無火星或任何燃燒的跡象。如果在燃放爆竹煙花時不慎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須向有關人士負上民事賠償責任。

姨媽:“喂喂喂,你哋幾時上來拜年呀?等緊你地開枱 架。”

姑姐:“好快到,喺樓下啦!”

在眾多新年習俗中,少不了的是到親朋好友家拜年。拜過年後順道“打幾圈”麻將那就更加錦上添花。事實上,每逢周末或節假日都會有特別多的朋友相約在家中打麻將,而過年打麻將更加是不少朋友的必備節目。

在家中以打麻將作為娛樂消閒,原則上是合法的。不過,大家要留心的是,避免在打麻將的過程中發出噪音而騷擾他人。因為在打麻將的過程中,諸如“洗牌”、“砌牌”或“出牌”等麻將發出的碰撞聲,以及“四方城”內、外人士的歡呼聲,不經意就會對左鄰右舍造成噪音滋擾,尤其是午夜之後,更會影響他人休息。所以,法律規定,午夜後打麻將,如果發出的噪音滋擾鄰居的安寧及休息,可被罰一千元。

舅母:“今年表姐一家喺加拿大返咗 黎,最少都要開兩枱麻將先夠,真係認真熱鬧!”

舅父:“得唔得 架?會唔會被人以為我哋開麻將館 架?”

過年人多熱鬧,家中同一時間打麻將的人數可能不只一枱,除了注意噪音問題之外,法律對於在家中打麻將的枱數並沒有限制。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以牟利為目的來經營麻將賭博,例如以俗稱“抽水”的形式來牟取利潤,那麼,不論枱數,也不論是在店舖還是住宅經營,都會構成犯罪,負責人最高可被判一年監禁。至於參與麻將賭博的人,同樣會構成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雀友一:“講明先,按照老規矩,邊個自摸就抽水廿蚊用來宵夜。”

雀友們:“好!一於咁話。”

在打麻將之前,很多朋友可能都會預先約定,每贏一局就抽起部分金額,留為吃晚飯或宵夜的費用,這樣做其實是可以的。打麻將“抽水”的目的只是為了吃飯宵夜等,情況就像大家共同湊錢吃飯,而且最重要的是,當中沒有任何牟利的意圖,所以,這樣是法律所容許的。

循規蹈矩事事優,新春佳節樂悠悠

新春佳節豐富節目,且凡事“講意頭”,如果在進行任何活動的時候,凡事守規則,那就肯定快樂加倍,事事如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違法行為清單》第3條;第8/96/M號法律第12、20及2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31日華僑報法律絮論專欄)

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有關消費保障的規定


據統計暨普查局最新資料顯示,二零一三年全年本澳旅客總數達二千九百多萬人次。旅客消費為本地經濟帶來可觀收益,按照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的排名,在旅遊收益方面,本澳位居全球第五位。


春節前後是澳門的旅遊旺季,吸引大批旅客來澳購買年貨及觀光旅遊。要讓旅客消費得稱心如意,除了貨品和服務的質量保證外,法律保障也很重要。

面對琳瑯滿目的貨品,消費者一般會以貨真價實作為購物的重要考慮因素。事實上,很多商戶都能秉持這一宗旨經營生意,不過,偶然亦會有小部分商人使用不法手段經營。例如一般情況下,貨品的售價應該清楚地標示在貨品上,以便顧客可以一目了然,不過,有的商戶可能會將價格故意標示在不顯眼之處,或將重量單位標示得非常不顯眼等,企圖混淆顧客的視線;又或故意在一些貨品(例如參茸海味)上標示一個優惠價格,顧客打算購買,甚至包裝完成之後,才被商戶告知優惠期已過,結果向顧客收取另一較昂貴的價錢。類似上述的經營手法實屬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以高於標籤、商標紙或價目表內所列明的價格等出售貨物或提供服務,即會構成“不法價格罪”,最高可判三年監禁或科處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由於外地遊客可能對本地品牌未必熟悉,部分不法商人正好利用這一點來誤導或欺騙旅客購物,加上店員假裝的熱情推銷或其他層出不窮的推銷手法,往往容易令旅客墮入消費陷阱。根據法律規定,假如有人為了欺騙消費者而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的貨物充當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的貨物出售予消費者,便會觸犯“貨物欺詐罪”。例如將冒牌貨充當正牌貨出售等。

另外,如果店舖故意欺騙消費者,在銷售商品時存在欺詐手法,例如將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的貨物出售給消費者(包括為出售而展示的貨品),又例如當購買電子產品時,店員誇大它的功能等,亦會觸犯“貨物欺詐罪”,該罪最高可判五年監禁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經營之道,貴在誠信。倘若經營手法不實,令顧客感到上當受騙,店舖的信譽就會毀於一旦,實在得不償失。只有守法經營才會贏取口碑,生意自然蒸蒸日上。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第6/96/M號法律第23, 2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2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乘自行車應守規則

現代潮流提倡低碳環保生活,例如在出行方面鼓勵人們多乘自行車。事實上,世界各地很多城市例如巴黎、倫敦、臺灣以及內地多個城市等都有向市民及遊客推廣自行車作為短程接駁交通工具,模式大致上是在市區內定點設置一些停放公共自行車的站點(例如地鐵出口),市民可以低廉的價格租用自行車,藉此形成公共自行車網絡。


澳門雖然未有引入這套系統,但日常所見亦有市民以自行車代步。值得注意的是,或許有人以為自行車並不是車輛,所以能在馬路上“自由穿梭”,但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自行車已被定義為車輛,因此,在馬路上乘自行車同樣須遵守交通規則。例如,偶然看到有市民在行人道上乘自行車,又或衝紅燈、逆駛等,這都是違反交通規則的。

行人道顧名思義就是專供行人使用的通道,所以,一般情況下任何車輛(包括自行車)都不能在行人道上行駛,否則可被罰款六百元。但如果在行人道上推自行車,那是可以的。至於自行車衝紅燈或逆駛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可被科罰金一千至五千元。雖然自行車用的是人力而不是機動力,“殺傷力”不及其他機動車輛,但一旦發生意外,可真是“人包鐵”,非常危險!此外,法律亦規定自行車禁止載人,違者可被罰款三百元。

世界各地,幾乎每個地方都有人乘自行車,但每個地方的規定都不同,所以,作為遊客如要在外地乘自行車那就應該特別留心,例如早前在香港就有遊客乘自行車闖入獅子山遂道,而根據香港的法例,遂道是禁止自行車通行的。那麼,澳門的情況又如何?自行車可否進入松山遂道?根據澳門法律亦是不可能的。因為在松山遂道的兩邊入口均設有禁止腳踏車(即自行車)通行的標誌,所以,自行車是禁止進入松山遂道的。此外,有的路段例如行車天橋,只要設有禁止腳踏車通行的標誌,那就不應在該路段乘自行車,違者可被罰款三百至一千五百元。更最重要的是,不遵守交通標誌既危及自己又危及他人的駕駛安全,所以,乘自行車也必須遵守交通標誌。

乘自車行既是綠色出行的交通工具,又是有益身心的活動,很多人都樂在其中,不過都要緊記遵守規則、安全至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法》第3、20、66、71、99及100條;《道路交通規章》第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2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