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老友!外僱法就生效,記得同你個外籍員工做番個資料記錄好喎!”
乙:“吓!外籍員工都要有記錄?”
當遇有“口同鼻拗”的事情發生,尤其涉及僱傭之間的問題,雙方各持己見,難以確辯,故為了減少爭拗,《勞動關係法》規定在某些事情上必須有根有據,其中,僱主要為僱員建立資料庫,而從4月26日起,外地僱員亦要有自己的資料庫,故僱主亦要預先準備。
按照規定,僱主要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及保持更新每一名僱員的資料,當中須列明以下內容:1.僱員的個人資料,特別是姓名、性別、年齡和聯絡方法;2.錄用日期;3.職級或職務;4.所收取的報酬,包括與報酬相應的期間、分項敘述的報酬項目、所有扣除的金額和應收的淨金額;5.正常工作時間;6.已享受的年假;7.缺勤的總日數,以及獲發報酬的因病或意外受傷的缺勤日數;8.工作意外和職業病;9.由僱員提供的有助於保障利益的一切資料(例如僱員的工作經驗或職業資格等證明)。
甲:“有根有據都有道理嘅!咁d資料要保存幾耐呀?”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及在該關係終止後三年內,僱主須保存上述資料,否則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千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此外,僱員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亦有權要求僱主發出列明上述資料的證明書,如果僱主拒絕發出有關證明,則屬違法,僱主更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甲:“哇!處罰都唔輕,其實遵守法律都唔係太難嘅事,最緊要肯做就得啦!不過我又聽人講,如果將來出糧畀外地僱員,好似都要畀糧單個喎?”
法律規定,當僱主向僱員支付報酬時,須發出單據(俗稱糧單),否則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單據內必須包括:1.僱主的身份資料;2.僱員的姓名及職位;3.與報酬相應的期間;4.以分類及明確的方式敍述報酬項目;5.所有扣除的金額;6.應收的淨金額等。如單據內欠缺上述各項資料,僱主亦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千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
此外,須注意的是,外僱法對於支付外地僱員報酬的方式有一新的規定,從2010年4月26日起,僱主支付報酬給外地僱員時,須把款項存入該僱員的澳門特區銀行帳戶內,違反有關規定的僱主,亦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元罰款(罰款以每一受影響僱員計算)。因此,如果外地僱員還沒有自己的銀行帳戶,僱主應促請他盡快開立,又或陪同僱員前往開立,以免自己可能會觸犯法律。
疑團滿腹真係無計,參考範本就無閉翳
法律有上述要求,無非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有根有據,大家的爭拗便自然減少,而且俗語有話和氣可以生財,相信這也是僱主與僱員的共同心願。其實,要符合上述要求亦並非難事,因為勞工事務局早前出版了“勞動關係法--書面文件範本集”,當中包括糧單、僱員的定期工作資料記錄等參考範本,有僱用外地僱員的僱主可參照使用,市民可在勞工事務局和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各衛生中心、山頂醫院、澳門大學圖書館、公共行政大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成人教育中心等)免費索閱。此外,亦可在勞工事務局、法務局和澳門法律網等網頁下載。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9、13、63及88條,《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20、27及32條)。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電2871-7810向勞工事務局查詢。) |
(原文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六日華僑報的"澳門法律絮論"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