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澳的盜竊案件似有上升趨勢,尤其為單位爆竊案,兩週前司警才收到三宗入屋爆竊的報案,三名戶主各有不同程度的財物損失,價值澳門幣幾千元至數萬元不等。至於上週,在中區同樣發生住宅爆竊案,經戶主點算後,更發現失竊的財物價值逾澳門幣十五萬元。
住宅爆竊案不僅只在澳門發生,在其他地方亦時有發生。一般來說,賊人多是藉單位沒有人或住戶就寢時作案。但賊人何以得知單位內沒有人?基本上,賊人會以住宅單位內是否亮燈為準而作出判斷;其次,他們一早鎖定“目標”,透過掌握戶主離家和返家時間的規律來判斷。而近日,在美國卻出現一種新興方法可讓賊人得悉單位內是否有人。
話說美國一名印第安那州的居民早前前往路易斯市聽演唱會,出門不久,她的家就遭賊人爆竊,損失財物約一萬美元。事後她從監視器錄影帶的畫面上,看到其中一名賊人正是早前才在Facebook(下稱“臉書”)加入成為她好友的男子,而該名男子正是她兒時的玩伴,但已有二十年沒見面。這時,她才驚醒為可對方會知道她不在家,原因是她曾在“臉書”上跟親友分享她將前往聽演唱會,而有關時間和地點亦在“臉書”上寫得一清二楚。
在網上透露自己的行蹤,當然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經常在網路上加入一些久未聯絡或素未謀面的人作為朋友,那麼,就會易於引起心懷不軌的“朋友”的犯案動機。
根據澳門法律規定,如將他人的財產據為己有或轉交他人,作案者便觸犯“盜竊罪”,最高可被判處三年監禁;如屬上述的入屋爆竊,賊人強行破壞門鎖進入單位,又或不留痕跡地以假鑰匙進入單位內,不論失竊的財物價值為何,賊人的行為更構成“加重盜竊罪”,作案人最高可被判處十年監禁。另外,即使賊人在實施盜竊行為時未能成功取去財物,根據法律規定,作案者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如“臉書”、“微博”等熱門網站深受大眾歡迎。用戶除可在網上與親友聯誼外,更可將自己的想法、心情或參加的活動等一一寫上與親友分享。與親友保持聯繫固然是好事,但如果過分披露自己的行蹤,便會為賊人打開方便之門,令他們有機可乘,最終可能自招無謂的金錢損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澳門《刑法典》第197條至第19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新華澳報的"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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