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高氣爽又適逢佳節,許多人會選擇到公園、海旁等公眾休憩場所與家人朋友一同賞月,慶祝中秋。無論外出賞月,或在家中渡節,我們少不免會吃一些應節食物、張燈結綵,而玩賞燈籠也是中秋節的傳統習俗,根據早前一些報導,傳統的紙紮燈籠近年捲土重來,銷量有趕上已流行多年的電子塑膠燈籠之勢。傳統紙紮燈籠以手工製作,無疑較具藝術價值,玩賞時也需要更多的技巧及專注力,家長在兒童把玩時宜作出適當指引或從旁協助,以免發生危險。
2010年9月22日 星期三
中秋佳節注意防火
秋高氣爽又適逢佳節,許多人會選擇到公園、海旁等公眾休憩場所與家人朋友一同賞月,慶祝中秋。無論外出賞月,或在家中渡節,我們少不免會吃一些應節食物、張燈結綵,而玩賞燈籠也是中秋節的傳統習俗,根據早前一些報導,傳統的紙紮燈籠近年捲土重來,銷量有趕上已流行多年的電子塑膠燈籠之勢。傳統紙紮燈籠以手工製作,無疑較具藝術價值,玩賞時也需要更多的技巧及專注力,家長在兒童把玩時宜作出適當指引或從旁協助,以免發生危險。
2010年9月16日 星期四
非法竹戰
“碰!”、“自摸!”、“清一色!”,對很多人來說並不陌生,因為這些都屬於“打麻將”的術語。在澳門,“打麻將”是一種很受大眾歡迎的娛樂,它不分時間和季節,只要有四個人加上一副麻將,就能落場“打番兩手”。
縱然“打麻將”是一種娛樂活動,但亦有人透過這種活動來謀取利益。日前,本澳警方搗破兩宗非法經營麻將檔攤,共帶走十六名居民及兩名負責人。事緣治安警察局收到舉報,懷疑有人非法經營麻將檔,經上門調查後,發現某大廈一單位有十二人在“打麻將”,而有關檔攤由一名女子負責經營。同日晚上,警方再到同一大廈的另一單位調查,發現該單位內有四人“打麻將”,且有人供稱在場的負責人每小時抽水四十元。
“麻將”賭博,原則上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有人利用“麻將”作為一盆生意來經營,那麼,“麻將”賭博一事則變成違法。根據法律規定,凡在商業場所、住所或其他場所以牟利為目的來經營“麻將”賭博,即構成犯罪。以上述個案為例,有人將住宅單位供給他人(包括朋友)“打麻將”,且在竹戰期間收取一些費用(如每小時或每局抽水等),這種以營利為目的的“麻將”經營,負責人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另外,在經營過程當中使用的工具如麻將、枱櫈或枱燈等,均會被扣押並由法院宣告銷毀或撥歸特區所有。
除了負責人需要負上刑責外,助長有關經營的參與者,即有份落場“打麻將”的人,亦受法律制裁。根據法律規定,一旦被發現在非法經營麻將檔內進行“麻將”賭博,即構成行政違法,參與者可被罰款五百元至一萬元不等。
事實上,參與者只要不是在非法麻將檔中“打麻將”,他們便不會觸犯法律。不過,在私人場所如家中玩樂時亦須注意,如果這類活動發出的噪音滋擾到鄰近居民的生活作息,那麼,有關活動同樣會被禁止在午夜後進行,且違法者可被罰款三百元至一千元;如屬再犯的情況,更會被雙倍罰款。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第12 17 18 20 2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年9月8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0港澳與內地青年法律交流周
交流活動讓同學們瞭解到祖國的政治制度及法律發展,深化了對"一國兩制"的認識,增進了愛國情懷,同時亦加強了三地青年的交流,可謂成果豐碩,滿載而歸。
大家穿著制服,整裝待發,準備登機。
澳門法律學生走進上海市人大議事廳,深入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澳門法律學生與上海及香港著名學府的精英同台交流──法律論壇。
澳門大學的鐘志偉在華東政法大學的論壇上發言。
澳門與香港的同學一同參觀舉世矚目的上海世博中國館。
同學們都為能參觀世博的澳門館而興奮。
參觀南京雨花台烈士陵園,了解中國歷史,緬懷革命先列。
隨後交流團轉往杭州,並乘船遊覽西湖感受中華文化──無數騷人墨客在西湖寫下優美的詩篇。
港澳與內地青年同為今天的相聚而歡笑。
通過交流促進港澳與內地法律青年的友誼。
為友誼一同高歌。
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打擊非法提供住宿
按照法律規定,下列情況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範圍:
租賃的情況
即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且在被調查之前已向財政局遞交《房屋稅申報書》(M/4或M/4A格式),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當中前提是必須具備“穩定的租賃關係”,例如連續租給不同的住宿者幾天或一個月等,便不屬於穩定的租賃關係。
招待外地親戚在家中免費留宿
法律規定,若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相互熟識,住宿者因而獲免費住宿(例如招待外地親戚在家中免費留宿),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外地僱員
《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內規定,住宿者是指未獲給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或“逗留的特別許可”的非本澳居民。所以,若果住宿者是外地僱員時,只要有關外地僱員已獲發給“外地僱員逗留許可”,便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高等院校就讀的學生
若住宿者是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的非本澳居民,例如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的內地學生已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俗稱學生簽證)的情況下,也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外地僱員的家團成員
同樣地,若住宿者是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的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大家如想了解更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內容,可參考由法務局印製的宣傳單張。除可到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公共行政大樓、政府綜合大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各衛生中心和醫院等)免費索取外,亦可在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和澳門法律網(http://www.macaolaw.gov.mo)下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和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年8月18日"華僑報"的"法律訊息站"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