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下列情況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範圍:
租賃的情況
即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且在被調查之前已向財政局遞交《房屋稅申報書》(M/4或M/4A格式),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當中前提是必須具備“穩定的租賃關係”,例如連續租給不同的住宿者幾天或一個月等,便不屬於穩定的租賃關係。
招待外地親戚在家中免費留宿
法律規定,若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相互熟識,住宿者因而獲免費住宿(例如招待外地親戚在家中免費留宿),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外地僱員
《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內規定,住宿者是指未獲給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或“逗留的特別許可”的非本澳居民。所以,若果住宿者是外地僱員時,只要有關外地僱員已獲發給“外地僱員逗留許可”,便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高等院校就讀的學生
若住宿者是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的非本澳居民,例如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的內地學生已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俗稱學生簽證)的情況下,也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外地僱員的家團成員
同樣地,若住宿者是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的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大家如想了解更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內容,可參考由法務局印製的宣傳單張。除可到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公共行政大樓、政府綜合大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各衛生中心和醫院等)免費索取外,亦可在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和澳門法律網(http://www.macaolaw.gov.mo)下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和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年8月18日"華僑報"的"法律訊息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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