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 星期五

搶錢

最近保安司公佈了二零一一年的整體治安情況,總共有罪案一萬兩千五百多宗,與二零一零年相比,上升了百分之七點四(增加了八百六十四宗)。其中,涉及到暴力犯罪的案件上升了百分之十八點五,主要反映在“勒索”和“搶劫”案件上有較明顯的升幅。提到搶劫,早兩日報章報導了一名十六歲女學生,伙同一名青年到朋友的婆婆家中洗劫的案件。據報導,兩名青年在屋內不停用鍋和刀向婆婆施襲,導致婆婆頭部受創,流血不止,在婆婆伺機逃脫後,二人更在屋內搜掠出五百多元現金後才離去。不過,所謂天網恢恢,涉案二人最終相繼被司警逮捕,並面臨法律的制裁。


路人甲:“其實,個女仔搶阿婆錢,好似係有理由個喎!”

路人乙:“唔理佢係乜嘢理由,搶人嘢,都係唔啱㗎!”

據案情透露,該名女學生較早前借下同學一部平板電腦後萌生貪念,據為己有,隨後更把電腦典當將款項花光。由於被同學連番追討,該名女學生基於“走投無路”,才想出與涉案另一青年合謀打劫阿婆以償還款項。其實,任何人做事都有自己的理由,但是,不管是何種理由,犯罪(例如殺人、放火、盜竊、搶劫等)始終是犯罪,犯罪的人最終也要面對審判,承擔法律責任。

比如像搶劫案件,如果有人對他人施以暴力(例如強行搶奪)、以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來威脅(例如用刀指嚇對方要交出財物),又或使他人在不能抗拒(例如用棍從後向某人施襲致該人暈倒)的情況下,搶走他人或使他人在非自願下交出錢財,將構成《刑法典》所規定的“搶劫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並留案底。

路人甲:“咦!佢哋剩係搶咗阿婆幾百蚊,如果個阿婆唔追究,嗰兩個後生仔係咪會冇事呢?”

路人乙:“係囉,咁係咪無人知,自然就唔會被人告㗎呢?”

以盜竊案為例,一般而言會取決受害人表示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才開展刑事程序。其實,比起盜竊,搶劫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相對較大,除了會造成受害人在財物上的損失外,由於犯案者在搶劫過程中,會採用諸如暴力、人身脅迫等手段,可能會使受害人受傷,嚴重的更會讓受害人有生命危險(例如“扑頭”搶劫)。

所以,《刑法典》把“搶劫罪”視為公罪,不管在案件發生後受害人有否表示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管搶劫的金額多少,任何人報案後,警方將會介入案件,並把案件交由檢察院處理,依法追究犯案者的刑事責任。

路人乙:“原來係咁!仲有呀!佢哋兩個人嘅作案手段,都幾恐怖㗎!咁會唔會又罰得重d呢?”

案情亦透露,涉案的二人入屋後曾把婆婆推入廚房,取出鍋子並不停地往婆婆的頭部施襲,有青年更取出水果刀企圖刺向婆婆腰部,惟刀鋒不利,加上婆婆身穿厚衣,最後刀子彎曲至“行刺”失敗。

法律對於搶劫規定了若干加重情節,不管犯案者的手段如何,如果因為搶劫而導致受害人的生命產生危險,又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比如失去重要器官、喪失工作能力,甚至變成“植物人”等),那麼犯案者最高可被判監禁十五年。慶幸地,在事件裡婆婆除頭部皮外傷,身體其他部分並無大礙,但是,這不代表犯案者可以沾沾自喜會減輕刑處,因為如果犯案者持械行劫(例如以鍋子、刀子而實施搶劫),又或屬於侵入住宅內搶劫的情況時,他們最高同樣可被判處監禁十五年!

護苗罪惡連番堵,遠離誘惑踏正途

現今社會,存在着各種各樣的誘惑,如果青少年把持不住而魯莽行事(例如受朋輩影響而作出違法的事),最終可能會以身試法,承受惡果。其實,青少年應謹慎交友,多參與有益身心的活動或社會服務;身為家長,亦應多與子女溝通,倘發現子女有消費模式的改變或購買非經濟能力所及的物品時,應主動了解情況,如有需要更應尋求專業人士(例如社工)協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04條的規定。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2年2月24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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