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認識國家象徵
國慶節將至,到處洋溢著節慶的歡樂。提到國慶節,很多人會聯想到五星紅旗,因為每逢國慶,本澳各處都會懸掛五星紅旗慶祝。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可以反映國家的歷史、政治、經濟及社會文化等重要內容。五星紅旗是我國國旗,其圖案有哪些含意?
一九四九年六月十六日,新政協籌備會決定成立國旗、國徽圖案初選委員會,並於當年七月至八月間,在《人民日報》等報紙上發表徵求啟事,一個月內共徵集了三千零一十二幅圖案。關於國旗的問題,毛澤東主席指出,五星紅旗這個圖案最能表現我國革命人民大團結,所以,於同年九月,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表通過了以五星紅旗為國旗的議案。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則於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中國國旗,旗面紅色,長方形,長高比例三比二,旗面左上方綴有五顆黃色五角星。其中,一星較大,在左;其餘四星較小,環拱於大星的右方,每星各有一個角尖正對著大星的中心點。紅色旗面,象徵革命;一顆大星,代表中國共產黨;四顆小星,代表中國人民(包括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五星呈黃色,象徵光明;四顆小星環拱於大星,象徵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大團結。
除國旗外,國徽和國歌同樣亦是國家的象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此曲由田漢作詞、聶耳作曲,自一九三五年在民族危亡的關頭誕生以來,在人民中廣為流傳,對激勵中國人民的愛國主義精神起了巨大作用。
國旗、國徽和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它們承載著國家、民族的尊嚴和感情,我們應尊重、愛護和擁戴它們。
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9月2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颱風前後的工作安排
每當颱風來臨,上班一族必然關心的是: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是否須要上班?當氣象局宣佈在某個時間將會懸掛八號風球時,正在工作的員工可否提早下班?風球除下後,員工應在何時恢復上班等等。
對於上述問題,《勞動關係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然而,僱主和員工可以參考由勞工局製作的《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的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根據《指引》,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一般情況下員工是不用上班的,且亦不應被僱主扣除相關報酬。不過,如果是針對勞資雙方事先已協定該情況下員工是須要上班,或基於員工提供的服務是為維持社會正常運作所不可缺少的(例如醫院、酒店等),那麼員工仍應按時上班。但是,如果員工確實遇到困難,無法上班或無法按時上班 (例如受水浸影響未能出門或因交通癱瘓而未能回到公司),應立即通知僱主或上級,而僱主亦應視有關情況為合理缺勤及考慮不扣除員工的相關報酬。
至於在工作期間懸掛八號風球時,員工是否可以提早下班的問題,根據《指引》,員工可以在僱主的安排下可提早下班,倘若天氣情況極度惡劣,以致員工不能安全離開工作地點,則僱主應確保在工作地點有適當的地方給員工暫避,直至天氣情況有所改善。
當八號或以上風球除下後,員工應在何時恢復上班?按照《指引》,如果有關風球是在上班前一小時三十分鐘除下,員工則須要按照正常時間上班;如果風球是在上班前不足一小時三十分鐘除下,則員工應在風球除下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返回工作崗位。另外,如果風球是在下班前三小時除下,員工應在風球除下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返回工作崗位;如果風球是在下班前不足三小時除下,員工則不用上班。
由於上述《指引》只具有參考性質,所以,最理想的做法還是僱主與員工就有關情況協商,或僱主在參考有關《指引》內容後,在遵守善意原則及遵守法律的情況下訂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向員工清楚說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爭拗。
對於欲前往政府部門辦理行政手續的市民,則須留意政府部門的開放時間。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期間,各政府部門不對外開放,但當有關風球除下後,政府部門重新開放的時間如下,工作人員應在開放時間前回到崗位工作。
八號或以上風球除下時間 政府部門開放時間
上午7:30前 正常時間開放
上午7:30至9:00 除下後1小時30分開放
上午9:00至下午1:00 下午開放
下午1:00至2:30 除下後1小時30分開放
下午2:30之後 下午不開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及第1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國旗與區旗同時懸掛的規定
每逢國慶節,全國各地都有升國旗儀式慶祝,其中尤以北京天安門廣場的升國旗儀式最為觸目。在天安門廣場升起的第一面五星紅旗是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由毛澤東主席親自按下電鈕升起,時至今天,負責天安門廣場升旗儀式的是“天安門國旗護衛隊”。
“天安門國旗護衛隊”於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成立,由該日起,天安門廣場啟用了新的升降國旗儀式。儀式分平日和重大節日兩種形式,平日由三十六名國旗護衛隊隊員升國旗,通過音響系統同步播放國歌錄音,重大節日(例如國慶節)則由武警軍樂隊現場演奏國歌。至於升國旗時要奏國歌的規定,則是在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作出規定。
至於在澳門,國慶節當日早上八時,在金蓮花廣場亦有隆重的升旗儀式。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着一個國家,所以懸掛國旗應特別謹慎。澳門特區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懸掛和使用國旗,這亦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
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外,還可以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區區旗。由於澳門作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而且亦是中央人民政府下設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所以當國旗與區旗同時懸掛時,必須把國旗置於中央、較高或突出的位置,國旗在右,區旗在左。國旗尺寸要大於區旗。
至於左、右的位置,在室外和室內是不同的。在室內,以人背向展示國旗及區旗的後方牆壁為基準,以人的左為左,以人的右為右。在室外,要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作為基準,觀眾的左為左,觀眾的右為右。
當國旗、區旗與其他機構的旗幟在室內同時懸掛,其他機構的旗幟不得較區旗為大,而且須把國旗置於中心,區旗在左,其他機構的旗幟在右。有關左右方向,同樣是以人背向展示國旗及區旗的後方牆壁為基準,以人的左為左,人的右為右。
至於在室外,當國旗、區旗與其他機構的旗幟同時懸掛時,其他機構的旗幟不得較區旗為大,並且須把國旗置於中心,區旗在左,其他機構的旗幟在右。有關左、右的位置,同樣是要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作為基準,觀眾的左為左,觀眾的右為右。
為增加市民對國旗和區旗的認識,法務局製作了關於懸掛國旗及區旗的兩分鐘短片,並已上載於法務局網頁www.dsa.j.gov.mo,歡迎市民下載。此外,本局還製作了內容更加詳細的十分鐘DVD光碟,有需要的市民可致電8987 2233索取。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5/1999號法律及第3/199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註:原文刊載於2013年9月22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
登革熱屬須申報的傳染病
澳門衛生局表示,廣東多個地區(包括廣州、中山、珠海和佛山等)都有出現登革熱本地傳播疫情,而直至九月中,本澳亦錄得七宗登革熱輸入個案,雖未有本地個案,唯早前降雨量多,如果室外容器積水,容易造成蚊蟲孳生和登革熱傳播。
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列出了須防治的各種傳染病,諸如霍亂、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俗稱“沙士”)、腸病毒感染、流行性感冒和登革熱等。按照規定,公共或私人醫療機構負責人或醫生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有人感染或懷疑感染時,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感染措施,並按法律規定申報。此外,在對患者首次診斷或填寫死亡證明書的醫生,以及在實驗室診斷的技術人員亦有義務在法定期間內向衛生局申報其在履行職務時所發現的傳染病個案。
申報的類型分為個案形式和群案形式。以個案形式申報列於第15/2008號行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附件內的傳染病(例如登革熱);而以群案形式申報,則為未列入上述行政法規的附件,但載於《傳染病防治法》附件中的傳染病。個案形式申報的條件亦載於《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的附件內,例如當出現登革熱的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時,有關的醫護人員便須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申報。
為了切實做好傳染病的防治工作,醫療機構及其屬下的醫務人員應與衛生局合作,並且要及時、準確、充分地提供傳染病的資料和檢測樣本,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染病狀況得到持續有效的監測。由於有關醫務人員會知悉病人的資料和病歷,為免個人資料外泄,損害病人權益,法規要求所有接觸申報資料和參與申報過程的人員應確保申報文件的安全和保密,並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其所知悉的申報內容(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就保障和監督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的實行方面,衛生局應對此採取有效措施,並且有權對違反法規和有關技術指引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科處罰款。例如登革熱個案必須在具備申報條件後二十四小時內申報,違反規定者可被罰款五百至兩千元。未在申報期間內提交申報資料,並引起傳染病擴散,則可被罰款四千至一萬元。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04號法律第13條及第15/2008號行政法規第2至5及7至10條
( 原文刋載於`2013年9月20日新華澳報 )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中秋節勿煲蠟
明天就是中秋節了,圓月之夜寓意“人月兩團圓”,家中大小一起吃飯和團聚,品嘗各種應節水果和月餅,提着燈籠在戶外賞月,場面相當溫情熱鬧。
不過,在美好的節日氣氛背後,卻有少數人因貪玩,做出對他人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構成危險的行為,所說的就是“煲蠟”。由於蠟在燃燒和溶化時會產生很多蠟蒸氣,十分容易着火燃燒,可於一瞬間產生出火團,如果滾熱的蠟液濺到人體上,會造成皮膚燒傷,甚至有失明及致命的危險。因此,政府每年均呼籲市民不要煲蠟,民政總署人員亦會於中秋節期間加強執法,一經發現有人在公共地方煲蠟,按照法律規定可被罰款六百元。
雖說煲蠟有引致受傷甚至致命的可能性,但以往總有人不顧後果,認為自己有能力控制火勢而“以身犯險”。其實所謂的意外,往往就是“意料之外”,玩者初時抱著沒有甚麼大不了的心態,加上未有意識到玩火的嚴重性,從而引致無法彌補的後果。例如在香港,去年中秋節便有三名青少年因煲蠟受傷而送院治理;在澳門,亦曾有六名青年男女在西望洋馬路瞭望台煲蠟嬉戲,造成火光熊熊的情況,有居民懷疑發生山火而報警,結果引致大批消防員及警員到達現場,有關青少年亦被帶返警局依法處理。
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假如因煲蠟而引起火災,即使沒有產生人命傷亡,亦須負上刑事責任。《刑法典》規定,因故意或過失引致火災,從而危及他人生命財產,不論是否已產生實際損害,亦都足以構成犯罪,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禁十年。
煲蠟是違法及危險的行為,家長有責任提醒及教導子女切勿煲蠟,以免引起火災及傷亡。此外,當全家一起在戶外賞月過節時,作為家長也應“以身作則”,與子女一起注意保持地方清潔,不論是月餅盒、果屑及燈籠均應收拾妥當,將垃圾置於垃圾筒內。按照法律規定,任何人在公共地方亂拋垃圾,亦可被罰款六百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公共地方總規章》以及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9月18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免費教育、學費及書簿津貼
一直以來,各國都不斷投放資源發展教育。在澳門,早在一九九五年,已開始推行七年免費教育津貼制度。回歸後,特區政府更逐步擴大免費教育的範圍,而且在二零零七年,將免費教育津貼制度擴展至正規教育的十五個年級。此外,為了進一步優化教育環境、完善十五年免費教育制度,近年特區政府還在教育方面持續投入更多資源,例如調升免費教育津貼、增設學費津貼及書簿津貼等。
根據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規定,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包括“實施正規教育的公立學校”和“提供免費教育的私立學校(入網學校)”。教育暨青年局每年會向入網學校發放免費教育津貼。換言之,不論在公立學校,又或在入網學校接受正規教育的學生,只要是澳門居民,就可以豁免學費、補充服務費和其他與報名、就讀及證書方面有關的費用。這裡所指的“正規教育”,是指三年學制的幼兒教育、六年學制的小學教育、三年學制的初中教育,以及三年學制的高中教育,共十五年。
免費教育津貼是按班數發放的,根據早前公佈的第9/2013號行政法規,當中調升了入網學校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升後,就每個有二十五至三十五名學生的班,學校每年可獲發放的津貼金額如下:幼兒教育,六十萬零五千元;小學教育,六十四萬元;初中教育,八十二萬元;高中教育,九十三萬元。如果每班不足二十五名學生,津貼的金額會另行按照法定公式計算。另外,如果有合理解釋,而且得到教育暨青年局局長預先許可,每班可以超額最多五名學生,每個年級最多可以超額十名學生,不過超額不會影響所獲發的津貼金額。
學費津貼
綜上所見,就讀“入網”學校的學生,可以豁免學費及補充服務費等費用;至於就讀“未入網”學校的學生,雖然未能豁免相關費用,但是也可以按照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的規定,獲發學費津貼。學費津貼的涵蓋範圍同樣包括幼兒、小學及中學教育各個階段。
早前,第2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了《學費津貼制度》,修訂後每名就讀“未入網”學校的澳門居民,每年可以獲發的學費津貼如下:幼兒教育,一萬五千八百元;小學教育,一萬七千六百元;中學教育,一萬九千六百元。教育暨青年局會在每學年分兩期向學生發放學費津貼,但津貼會先支付給學校,而學校也應在收到學費津貼後三十日內轉交給學生或用來抵銷欠款,並且將有關情況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書簿津貼
除了上述兩項津貼外,特區政府亦於二零零九年制定了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當中訂定,所有就讀各階段正規教育的學生(不論是公立或私立學校的學生),只要是澳門居民,都可獲發書簿津貼。
早前,第21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了《書簿津貼制度》,修訂後學生本年可獲發的書簿津貼如下:幼兒教育二千元;小學及中學教育,二千四百元。書簿津貼將會在每一學年的十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學生。
特區政府實施的十五年免費教育制度,以及對未入網學校提供的學費津貼,確保了每一位適齡兒童,不會因經濟問題而未能接受教育。同時,特區政府也適時投放資源,例如增設書簿津貼,盡量減少他們在學習上的開支,完善特區的整體教育環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20/200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29/200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9月16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2013年9月15日 星期日
立法會選舉親身投票
今天(九月十五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日, 作為選民,我們所投的每一票都非常重要, 因為行使投票權與選出心目中的議員是我們的權利, 亦是為了澳門的未來。
選民可於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 攜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到指定的票站投票。 選民到票站領票枱將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交給票站人員, 經核實投票資格後,會獲發一張選票。攜選票到劃票間, 在所選的一個候選組別最左邊的空白方格內,用選舉專用印章蓋印, 以表示自己的投票意願。
選民須注意不可穿着有候選名單號碼或標誌的衣飾進入投票站投票, 此外在投票站內,選民亦不能吸煙、進食, 不能使用任何電子通訊設備(包括手提電話與發聲傳呼機)以及拍攝 裝置。
如果選民是失明、明顯患有疾病、殘障, 可以在另一位選民的陪同下前往投票站投票。 該陪同者無須是獲分配到同一投票站投票的選民, 但其一定要忠於被協助選民的投票意願,並承擔絕對保密的義務, 否則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在投票時段(早上九時至晚上九時)內, 法律規定只有獲分配到所屬票站投票的選民, 為着投票的目的才可進入該投票站。但是, 如果選民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並要帶同子女到投票站投票時, 子女亦可例外地獲許可進入投票站內。
選民必須親身投票,不可由他人代表或授權他人行使。 任何人都不可以攜帶他人的身份證件, 聲稱忠於他人的意願而代其行使投票權。在此還需注意的是, 冒充他人投票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三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2號法律及第3/2001號 法律。
(原文刊登於2013年9月15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選民投票須攜帶證件
九月十五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日。作為選民,行使投票權與選出心目中的議員是我們的權利,亦是為了澳門的未來。
選民可於選舉日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攜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到指定的票站投票,選民到達投票站時,必須向領票枱的工作人員出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讓工作人員以身份證讀卡器和電腦系統驗證;當選民的投票資格獲確認後,會獲發一張選票,攜選票到劃票間,在所選擇的一個候選組別最左邊的空白方格內,用選舉專用印章蓋印,以表示自己的投票意願。
如果選民因證件到期而處於等候簽發身份證的期間,可否出示其他證件投票呢?其實這是選民可出示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更換居民身份證的收據(收據上具有選民的相片和身份證編號)從而讓工作人員確認選民的身份和投票資格,以便選民進行投票。
選民在選舉當日,要緊記自己應前往的投票地點,以免產生混亂。為了方便巿民了解自己應前往的投票地點,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已向符合資格的選民發出《投票通知書》,當中清楚載有選民的投票地點及相關資料;假如直至現時還沒有收到《投票通知書》,選民可致電立法會選舉熱線:28915915,又或登入網址www.eal.gov.mo,以查詢自己的投票地點。
選民亦可於遍佈全澳各區設有閱讀智能身份證的城市指南資訊亭,憑身份證查知自己的投票地點;此外,選民亦可親身前往行政公職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或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2號法律及第3/2001號法律的規定。
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
立法會選舉如何投票
九月十五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日,作為符合資格的選民,我們所投的每一票都非常重要,因為行使投票權與選出心目中的議員是我們的權利,亦是為了澳門的未來。
選民可於選舉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攜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到獲指定的票站投票。選民到票站領票枱將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交給票站人員,經核實投票資格後,選民會獲發一張選票,攜選票到劃票間,在所選擇的一個候選組別最左邊的空白方格內,用選舉專用印章蓋印,以表示自己的投票意願。
如果選民用筆填劃選票,該張選票在選舉中將視作廢票。此外,如果選民在選票內最左邊的多於一個以上的方格上蓋印、在選票上寫上或簽上姓名,又或作任何繪畫、塗改或寫上任何字句等,則該張選票亦同樣視作廢票。
至於選民不慎在選票上蓋錯印章,又或不小心把選票損毀,可以要求投票站主席另發一張選票;須注意的是,選民在劃票間內於選票上蓋印後,應該將選票向內對摺兩次才可離開劃票間,再把對摺好的選票投入票箱內,投票過程才算完成,如果選民擅自把選票取去,便會觸犯法例。
在此再提提選民,在選舉當日,選民務必帶備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緊記自己應前往的投票地點,以免產生混亂。為了方便巿民了解自己應前往的投票地點,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已向符合資格的選民發出《投票通知書》,其中載有選民的投票地點及相關資料。假如直至現時還沒有收到《投票通知書》,選民可致電立法會選舉熱線:28915915,又或登入網址www.eal.gov.mo查閱自己的投票地點。選民亦可於遍佈全澳各區設有閱讀智能身份證的城市指南資訊亭,憑身份證查知自己的投票地點;此外,選民亦可親身前往行政公職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或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作出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2號法律及第3/2001號法律。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9月1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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