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九月十五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日, 作為選民,我們所投的每一票都非常重要, 因為行使投票權與選出心目中的議員是我們的權利, 亦是為了澳門的未來。
選民可於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 攜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到指定的票站投票。 選民到票站領票枱將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交給票站人員, 經核實投票資格後,會獲發一張選票。攜選票到劃票間, 在所選的一個候選組別最左邊的空白方格內,用選舉專用印章蓋印, 以表示自己的投票意願。
選民須注意不可穿着有候選名單號碼或標誌的衣飾進入投票站投票, 此外在投票站內,選民亦不能吸煙、進食, 不能使用任何電子通訊設備(包括手提電話與發聲傳呼機)以及拍攝 裝置。
如果選民是失明、明顯患有疾病、殘障, 可以在另一位選民的陪同下前往投票站投票。 該陪同者無須是獲分配到同一投票站投票的選民, 但其一定要忠於被協助選民的投票意願,並承擔絕對保密的義務, 否則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在投票時段(早上九時至晚上九時)內, 法律規定只有獲分配到所屬票站投票的選民, 為着投票的目的才可進入該投票站。但是, 如果選民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並要帶同子女到投票站投票時, 子女亦可例外地獲許可進入投票站內。
選民必須親身投票,不可由他人代表或授權他人行使。 任何人都不可以攜帶他人的身份證件, 聲稱忠於他人的意願而代其行使投票權。在此還需注意的是, 冒充他人投票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三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2號法律及第3/2001號 法律。
(原文刊登於2013年9月15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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