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6日 星期日

打小人與侮辱罪



今天是驚蟄,是農曆二十四個節氣之一。相傳在驚蟄日,天空會出現旱天雷,驚醒蟄伏在泥土下的蛇蟲鼠蟻。古時農民恐防害蟲被驚醒後,會鑽出來傷害農作物,於是想出祭白虎的方法,希望藉著白虎這種凶猛的野獸以雄威鎮壓蛇蟲鼠蟻,以免害蟲為患。後來隨著社會轉型,很多人不再以務農為生,但仍繼續在驚蟄日祭白虎,目的是透過白虎來鎮壓喜歡挑撥離間、搬弄是非,如害蟲般討厭的小人,這也正是“打小人”的由來。


說起“打小人”,自然令人聯想到一幅畫面:“小人婆”將小紙人放在地上不斷用鞋底拍打,而且打的時候口中不斷唸唸有詞,例如“打你個小人頭,打到你有氣無得抖!”又或者其他各式各樣的咒罵說話,越罵越起勁。有人認為,“打小人”的精髓,便在於咒罵這一部份,因為除了可以“打”小人之外,更可以透過咒罵的方式將對小人的不滿完全宣洩出來。不過,曾經有人問道:“在澳門不是有侮辱罪嗎?打小人時咒罵他人會犯法嗎?”


事實上,澳門確有侮辱這一罪名,主要是指直接對他人說出一些貶損、污衊的話。例如當著他人面前以粗言穢語或者以說話辱罵他人,令到他人的人格、名譽受損,最高判監三個月。至於剛才提到“打小人”這個傳統習俗,雖然過程中“打小人”的人真的會說出一些罵人的說話 (例如“打你隻小人腳,等你有腳無得走”),但這些說話的危害性還未及侵犯他人的人格,再加上,罵人時的對象只是一張小紙人而不是當事人,所以“打小人”時的咒罵不會被視為違法。


對於上述提到的“侮辱罪”,其中一個構成要件便是直接對人出言攻擊。不過,有一點須要注意,這個“直接”並不等於一定是“面對面”,因為即使不是“面對面”,單純在互聯網上出言侮辱他人,法律上已是不容許。正如今年初宣判的一宗案件,犯事人就是為了表達對上司不滿,在互聯網一討論區上發表帖文辱罵上司。考慮到網絡傳播信息速度快捷,對在網絡上被辱罵的當事人的名譽有更深及廣泛的影響,所以對於透過互聯網等傳播媒介作出的公開侮辱行為,法律更特別定出“公開及詆毀罪”,最高更可被判監兩年。


雖然“打小人”並不像侮辱他人般要負上法律責任,但亦間接增加了社會的怨氣。其實理想的發洩情緒方法還有很多,適當的娛樂和運動,譬如看電影或緩步跑等,都是一些合法又有效的方法,切勿因一時之氣而採取極端行動,損人之餘,更不利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75和177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3月6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一罐難求



父母的偉大,在於他們對子女的照顧均是無微不至,有時候,那怕只是為孩子購買一罐奶粉,他們也會東撲西撲,為的是能夠讓孩子得到好的營養。為何購買奶粉都要東撲西撲?原因是最近看到鄰埠的報導,指某牌子的奶粉在中港澳等地都非常暢銷,除了有品質保證及深受本地父母的鍾愛外,有些遊客更從外地前來入貨,因此造成該牌子的奶粉一度缺貨,本地父母更只有食“閉門羹”的份兒。報導又指出,有商戶把該牌子的奶粉購入後,竟然不把貨物上架公開出售,反而私下轉售給各方“水客”,自己謀取更高的利潤,亦給別人製造抄賣貨物的機會。其實,如果有關的抄賣事件發生在澳門,該等人士,不管商戶與抄家,都有可能觸犯囤積的法律規定。


無良商人:“哇!有錢賺唔通唔賺咩!”

路人甲:“呀老闆!賺錢都要有d良心嘛!”

商人打開門做生意,為了賺錢固然是無可厚非。不過,如果有商人把貨物故意收起,待巿面上其他商舖都沒有該等貨物售賣時,自己才把貨物上架出售,標高價錢以謀取暴利,這種行為確實影響着我們的生活。其實試想想,如果自己把奶粉收起,其他商舖亦“跟風”照做,久而久之,別的商舖更會把巿民生活的各種必需品都收起以進行抄賣,這樣社會上便充斥着抄賣的風氣,後果可是非常嚴重。

為了打擊無良商人的不法抄賣活動,按照規定,如果有人在必需財貨(例如奶粉、米)明顯缺少,又或在巿場的正當補給受影響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存貨,例如有貨不賣,又或當有顧客訂貨,在代理商交來貨物後又故意將貨收起,拒絕或延遲交貨給顧客,便有可能觸犯“囤積”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如違法者為個人,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如為公司或社團,日罰金則由二百五十至一萬五千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並留“案底”。

路人乙:“唔該!有無喱隻奶粉賣呀?”

無良商人:“睇吓你有無其他嘢買先至講啦!”

如果我們要買奶粉,店舖本來表示沒有貨可提供,但奇怪的是,當我們向店舖購買別的貨物(例如日用品)且大數量購入時,店舖卻又突然改變“口風”,說其實有一罐奶粉可供出售,這種“掛鈎”式的銷售行為(即假設巿民要買貨物A,但店舖會要求他須買下貨物B,才可以連帶把貨物A購入),亦會影響消費者的權益,也為法律不容。

如上所述,除了故意收起貨物作囤積的行為會觸犯法律外,即使有人把貨物故意收起,且要求顧客必須在購買舖內的其他貨物後,才可以順帶購買被收起的貨物,這種情況亦會觸犯“囤積”罪,違法者同樣會被處以上指的刑罰。

路人丙:“間舖頭寫住一人只准買一罐奶粉喎!”

路人丁:“係喎!咁我哋咪無得掃晒d貨攞?佢哋有無囤積架?”

有時候,我們看見某些店舖標明例如“每人限買若干罐某某牌奶粉”的字句,原來是有法可依的。按照規定,如果店舖或個人出售貨物的數量可影響客戶間的合理分配,又或與正常消費需要有明顯不相稱,例如在某牌子的奶粉明顯缺貨下,如有人要盡買該牌子的奶粉,但這樣做可能會影響其他的購買者時,那麼,有關的店舖或個人可以有限度地出售貨物,且不會被視為囤積而受到處罰。

須注意的是,即使銷售的店舖或個人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例如上指的限制出售貨物的數量),但在巿場明顯缺貨的情況下,如果有人故意購入貨物(例如奶粉),而購入的數量與本身或一般人所需的數量是明顯不相符時,購買人亦有可能觸犯“取得人之囤積”罪,最高可判監禁六個月或科六十日罰金,並留“案底”。

囤積一時,毁譽一生

由此可知,不管是店舖或個人,囤積貨物都有可能要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該等行為亦會影響着無數的人,受害人因此可能會感到不安、擔憂、無助與徬徨!其實,如果有店舖或個人真的囤積貨物,即使一次能賺到一筆可觀的錢財,但往後還有機會嗎?顧客的眼睛是雪亮的,相信老老實實,才會得人尊重,生意才會長久,貪得一時的錢財,換來誠信破產,積來的就只有一世污名!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96/M號法律第24、25條)

(原文刊登於2011年3月4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違令罪



上月初,一名本澳男子被警方截查車輛時,因未能出示駕駛執照,警方翻查記錄,發現該名男子當時正處於被判禁止駕駛期間,從而被控兩項罪行:禁止駕駛期間駕駛及違令罪,判罰一萬二千元及吊銷駕駛執照。案中男子在停牌期間仍然駕駛,除被控“禁止駕駛期間駕駛”之外,還被控“違令罪”。前者相對較易理解,但後者所指的“違令罪”到底是怎樣一回事?甚麼情況下會被控“違令罪”?


單從字面上看,“違令”的“令”字帶有“命令”的意思,“命令”從詞義上看就是使人做某事的意思,多指上對下發出的指示。“命”帶有“嚴肅”的含義,而“令”則帶有“告誡”的含義。另外,從古至今“命令”又是一種公文格式,命令是中國最古老的公文之一,例如三國時候曹操為了完成統一中國的大業,千方百計廣招人才,先後頒佈了《求賢令》、《舉士令》等,而現代則有公佈令、任免令及嘉獎令等,是一種相當嚴謹的公文格式。

“違令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或當局(如法院)及公務員(如警察)的告誡,不服從由有權限當局或公務員發出的命令或命令狀。這裏所指的命令或命令狀,是指依據法律規定發出,強制作出某一行為(例如根據《道路交通法》,發生交通意外之後,警方可以要求司機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或禁止作出某一行為(例如禁止駕駛)的指令。簡單而言,“違令罪”就是不遵守或不執行有關當局命令的犯罪。以下再舉兩個事例: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會被禁止駕駛(停牌)一年至三年。在判決後,司機須在指定期限內,將駕駛執照送交治安警察局,否則構成違令罪。換言之,司機被罰停牌後,如果沒有依時將駕駛執照交回交通廳,就會構成違令罪。又例如:根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九條規定,當局進入樓宇調查後,如果有強烈跡象顯示有關樓宇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旅遊局局長可以因應情況命令採取中斷有關樓宇的水、電供應。任何人在未獲得旅遊局局長的許可下,私自恢復被中斷的水、電供應,就會觸犯加重違令罪。

總括上述例子, 違令罪就是有法定或當局的明示告誡,應當服從的人拒絕執行。違令罪最高判一年徒刑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2月1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2月15日 星期二

買賣樓宇的注意事項



不少人早出晚歸辛勤工作,目的也是為置業安居組織幸福家庭。當然亦有人買入樓宇用作盈利,視之為長期或短期的投資。不過無論買賣樓宇目的是為了甚麼,買賣雙方也應清楚了解有關的法律規定,從而獲得更好的保障。


查屋紙
買家在買樓前,應向物業登記局申請有關樓宇的“物業登記書面報告”(即查屋紙)。了解查屋紙的資料對確保交易安全非常重要,因為買家可核實資料上的業主跟將要接洽的賣方是否相符,並確定樓宇有否銀行按揭或涉及法院訴訟等情況。

查屋紙上主要由房地產的識別資料、單位的識別資料及業權登錄資料三部份組成。

在“房地產的識別資料”內,包括有大廈所處的街道及門牌、相關的樓宇屬批租地(包括租賃期限)或私家地、樓層的數目及單位總數、房地產紀錄編號,以及使用准照(入伙紙)發出年份等內容。如大廈已作分層登記,則在“單位的識別資料”中會顯示單位的面積與用途(如居住、商業、工業、社會設施或停車場等)。至於在“業權登錄資料”的各項登錄上,會有業權人的姓名、銀行貸款資料,以及有否涉及訴訟、查封或扣押等情況。

買賣樓宇預約合同
到公證署或律師樓(具私人公證員資格的律師)以公證書(即“做契”)訂立一份買賣合同,才是有效的業權移轉法律文件。不過在做契之前,有不少人亦會先訂立另一份買賣樓宇預約合同(又稱臨時合同)。

訂立這份預約合同,目的是希望透過此協議,承諾雙方日後有義務簽署正式買賣合同(即做契),藉此獲得相關保障;而在簽署這份預約合同時,賣方會先收取買方部分款項,亦會約定何時繳付餘款,交接物業及簽契時間,以及一旦違約的賠償等。

一般而言,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以私文書形式訂立便可,不過有不少人亦會約定到律師樓辦理,並由律師在合同上為當事人認定筆跡又或擔當見證人,以加強合同的嚴謹性。

值得注意的是,訂立預約合同並非交易過程的必然步驟,因此預約合同是否訂立完全可由雙方自由協議,若雙方選擇不訂立時,亦可直接到公證署或律師樓排期做契。

要強調的是,即使訂立了預約合同,但在做契前有關物業的業權仍屬賣方所有。當然,一旦業主違反這份合同時,買家即可按法律或合同內的相關條款,要求獲得應有的賠償(例如收取雙倍定金)。相對來說,如因可歸咎於買方的原因而未履行合同時,買方所支付的定金則會被沒收。


簽契
法律規定,不動產買賣必須以公證書(簽契)的形式作出,在公證員面前簽契後,業權才會由賣方正式轉到買方。市民可以在任何一間公證署,包括第一公證署(議事亭前地仁慈堂地下)、第二公證署(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樓一樓)和海島公證署(氹仔金利達花園地下),或於有私人公證員資格的律師面前辦理簽契手續。


若果買賣雙方以抵押方式向銀行借款買樓時,在簽契時亦須與銀行簽訂抵押樓宇公證書(按揭契)。


物業登記
物業登記即對不動產的取得、抵押、轉讓等行為進行登記,公開不動產的業權狀況,保障交易安全。登記一經確定,便會推定所登記的權利完全屬於資料上所記載的人。

雖然《民法典》規定,轉讓樓宇的業權,僅須透過“買賣公證書”(做契)便可,換句話說即買賣樓宇的登記並不是強制性,做契後業權便已轉手,即使不做登記亦不影響業權轉移。不過由於在法律上,只會承認物業登記中所登記的業權人法律地位,如果買家在買樓後不立刻登記,樓宇業權就無法準確公開,若買家日後將樓宇轉售或出租時,他人便無從知悉該名買家才是真正業主(因為查屋紙仍是上手業主的資料),可能會因而取消交易以至衍生其他問題。

所以為保障自己,應在做契之後辦理登記,公開讓第三者知道自己就是該物業的業主。


公證署的一站式服務
為方便市民進行物業買賣,政府亦有提供一站式服務,可到任何一間公證署,遞交有關樓宇及買賣雙方資料,以便預約時間,於短期內完成做契、納稅及登記的手續。

此外,法務局為方便市民對物業買賣的登記公證費用作出預算,已於法務局網站(http://www.dsaj.gov.mo/)設有“房地產買賣登記公證費用計算機”服務,當中提供三項計費功能,包括適用於買家沒向銀行貸款的“樓宇買賣費用”、買家向銀行貸款的“買賣及按揭費用”,以及買家繳清銀行貸款後的“註銷按揭費用”。市民只須輸入房地產售價或財政局登記價值、借款金額、利率及是否申請首次置業等,便能即時計算出相關的公證費用、物業登記費和不動產轉移印花稅。當然有關計算結果只供一般參考和說明用途,實際支付時應以公證署和物業登記局跟進具體申請時的計算結果為準。

相信清楚了解樓宇買賣的相關法律內容如查屋紙、預約合同和做契等,大家在買賣的時候自然會有更好的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404條、820條、866條和933條,《公證法典》第94條及《物業登記法典》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2011年2月14日)

2011年2月11日 星期五

物輕情意重


二月,是一個“愛”的月份,繼農曆新年親友相互祝福、展示關愛後,很快便來到許多情侶珍而重之的一天── 二月十四日情人節。為了在這一天能跟心儀對象或另一半表達愛意,不少人都會花盡心思,“搞盡腦汁”,務求令愛侶感受到濃濃愛意,渡過一個溫馨又浪漫的晚上。


說到溫馨又浪漫,送贈禮物當然是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不要少看互送禮物所帶來的效果,這除了使愛侶之間的甜蜜度大增之外,在法律上,這個送贈行為更是一個法律行為,只要送贈的一方當時提出送禮的“要約”(即向對方表示送禮),而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話,原則上“贈與合同”即告成立。


按照上述情況,要訂立“贈與合同”似乎是一件很簡單的事,不過,事實上,贈與是否成立,還要視乎贈與的方式是否正確。例如,在情人節當天,張先生送了一隻限量版手錶給他的女友,更細心地為她帶上,此時,儘管張生只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他在表示贈予的同時亦交出實物,而一旦女方接受,贈與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張生因工繁忙,事前未能抽空訂購限量版手錶,到情人節當天只能口頭答應女方日後補回有關禮物,在此情況下,儘管張生同樣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禮物不是即場交付,所以贈與合同便不會視為成立,而如果男方日後送贈的只是一隻普通版手錶,女方亦只好接受而無權要求那隻是限量版的手錶了 (除非他們之間曾以書面方式訂明有關送贈)。


對於口頭上的動產贈予,例如上述的手錶,或是一盒朱古力、一條手鏈等,這類贈與要即時有效,關鍵便在於須“同時交付”,否則,口頭上的贈與亦可能會被視為無效。另外,有一種禮物無論是口頭抑或書面上表示贈予,法律上亦不會視為有效,這類禮物便是不動產。例如,今次張先生選擇送贈的是一個背山面海的單位,即使他已將門匙交予對方,而女方亦已搬進單位居住,對於這種情況,法律上亦不會視女方為單位的所有人(即業主)。事關按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的贈與跟買賣樓宇一樣,男方必須以訂立公證書(即“做契”)的方式將單位轉給女方後,女方才真正成為單位的主人,而此時有關的不動產贈與才會被視為有效。


當然,兩個人由原來不相識變為相識,再由相識變為相愛,中間所建立的感情,是不能用物質所能替代。不過,一段感情的經營,除了需要互相支持外,維繫感情所要花上的心思更是不可缺少。所謂“物輕情意重”,只要願意花小小心思,即使禮物並不貴重,對方一樣會甜在心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34和94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2月11日新華澳報廣角鏡專欄)

2011年2月2日 星期三

過新年 打麻將



今天是大除夕,按照傳統習慣,一家人會聚首一堂吃團年飯,寓意一家人團團圓圓。團年飯又稱年夜飯,南北各地各有名堂。北方人過年習慣吃餃子,一方面取其“更歲交子”(新舊交替)的意思,另一方面由於餃子的形狀像元寶,一盆盆端上桌面,象徵“新年大發財,元寶滾進來”。南方人吃團年飯,一般都有火鍋和魚,寓意紅紅火火、年年有餘。


春節是一年當中最隆重、最熱鬧的傳統節日,不論男女老少,大家都會有不同的活動來慶祝,吃團年飯可以說是“打響頭炮”,接着行年宵花市、放煙花以及拜年等,各色其色。說到這裏,很多朋友可能馬上想到,春節期間當然少不了要和親戚朋友“打幾圈”。的確如此,每逢周末或節假日一定有特別多的朋友相約在家中打麻將,這是無須統計的事實。

美國的國技是籃球,印度是板球,日本是相撲,而中國的國技有說就是打麻將,可見它的受歡迎程度。在家中以打麻將作為娛樂消閒,原則上是合法的。不過,大家要留心的是,避免在打麻將的過程中發出噪音而騷擾他人。大家都知道,打麻將期間不論“洗牌”、“砌牌”還是“出牌”,麻將在互相撞擊時已經能夠發出清脆響亮的聲音,再加上“城內人”發出“碰”、“降”、“自摸”、“清一色”等興奮的呼聲,以及城內城外的歡聲笑語等,不經意就會對左鄰右舍構成噪音滋擾。所以法律規定,在午夜(晚上十二點)之後打麻將,如果發出的噪音滋擾鄰居的安寧及休息,會被罰款一千元。如有累犯(例如年三十晚被人投訴噪音滋擾,大年初一又被人投訴),罰款將會加倍計算。過時過節,誰都不願意被人怨言兩句,而且相信大部人都很有同理心,自己不想被噪音滋擾之餘,也懂得控制聲浪以免發出噪音。

當一班人打完麻將,可能會一齊外出吃宵夜,所以在開始打麻將之前,大家已經商量好要“抽水”吃宵夜,這樣做可以嗎?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以牟利為目的來經營“麻將”賭博,例如以俗稱“抽水”的形式來牟取利潤,不論在店舖還是住宅經營,都會構成犯罪,負責人最高可被判一年監禁。至於參與麻將賭博的人,同樣會構成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所以,如果打麻將“抽水”的目的只是為了吃宵夜,即是變相大家共同出錢,當中沒有任何牟利的意圖,這樣做是法律所允許的。

過新年打麻將,目的是一班人開開心心、熱熱鬧鬧地慶祝,如果能夠做到不騷擾鄰居休息,同時又不是為牟取利潤的情況下“搓幾圈”,可以盡情減壓,那真是皆大歡喜!在此謹祝大家“兔”氣揚眉、步步高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8/96/M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2月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月26日 星期三

辟辟啪啪賀新春



農曆新年快到,難得有幾天假期,相信不少家庭已安排好一系列的賀年活動,務求令今個新春過得既開心又精彩。春節期間,到親友家中拜年當然是指定動作,除此之外,不少市民亦會到指定地點燃放煙花或爆竹,這除了是因為想增添節日氣氛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們平日是不能隨意燃放這類物品的,所以,很多市民都會藉這節日盡情玩個痛快。


在平常的日子裏,如果市民想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事前就必須向民政總署申請相關的許可或准照,而當有關申請獲批後,市民才可以在獲批的地點和時間燃放上述物品。如果有人在指定的時段或地方以外燃放爆竹,又或者在未獲准照的情況下燃放火箭或煙花,違法者可被分別罰款兩千元及兩萬元。


至於農曆新年,法律對於燃放爆竹及煙花等都有例外規定。在上述期間,市民可以在無須准照的情況下,在指定的地點內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而民政總署亦公佈,今年市民可以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及時段如下:地點為澳門孫逸仙大馬路 (旅遊塔附近) 及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處;至於燃放時段分別為:年三十 (二月二日) 中午十二時至年初一 (二月三日) 凌晨二時;年初一 (二月三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二 (二月四日) 凌晨二時;年初二 (二月四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三 (二月五日) 凌晨二時;年初三 (二月五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四 (二月六日) 凌晨零時;年初四 (二月六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五 (二月七日) 凌晨零時;以及年初五 (二月七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六 (二月八日) 凌晨二時。


不過,市民到上述地點燃放煙花或爆竹亦要注意,到場後應留意場內一些與燃放煙花或爆竹等有關的一些規定和指引,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在不遵守告示明確規定的條件下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最高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另外,如果有市民向空中或水裏拋燃爆竹,甚至將爆竹放在能增強爆炸效果的容器內燃放,違法者更會被罰款三千元。


最後,燃放煙花或爆竹時亦須顧及安全,切勿樂極忘形而令自己或他人受傷,如果因為燃放爆竹等的危險物品而不慎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不論燃放的人是否有過錯,均須對有關損害負上民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違法行為清單》第3條及第49/98/M號法令第6、8、9、12、13、15、20及2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2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