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如何辦理離婚



結婚,對很多人來說是人生重要階段。互相扶持、共同承擔家庭生活的重擔,這些都是婚後雙方應盡的責任。不過在婚後漫長歲月中,雙方亦有可能會發生磨擦或糾紛,若能夠平心靜氣去尋求解決方法當然最好,不過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的原因各有不同,如果真的無法解決,最終亦可能會選擇離婚。 


在澳門,《民法典》規定離婚的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和“訴訟離婚”。當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時,可透過“兩願離婚”的方式辦理。兩願離婚時,假如夫妻沒有未成年(未滿十八歲)子女,便可向民事登記局申請離婚;但如果夫妻之間有未成年子女,則必須到法院聲請離婚。

若以兩願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必須符合一些法定條件,包括夫妻必須結婚超過一年,並且須就提供扶養(俗稱贍養費)、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俗稱對子女的撫養權)及家庭居所(夫妻居住的地方)的歸屬等事宜達成協議。

假如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的共識,例如妻子因丈夫有婚外情而提出離婚,但丈夫不同意,雙方各持己見。由於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所以不能辦理兩願離婚,這時只能聘請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進行訴訟離婚時,由夫妻其中一方針對他方提出聲請,並以法律規定的理由作為聲請依據,包括:一方在有過錯下違反夫妻義務,且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例如有婚外情);事實分居連續兩年;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一方的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因其嚴重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有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辦理兩願離婚,以及辦理訴訟離婚的情況,需向初級法院提出聲請。由今年十月十六日開始,初級法院已增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它的管轄權包括準備及審判經法院裁定的分產訴訟及離婚訴訟,向配偶、前配偶、子女提供扶養的訴訟及執行程序等。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628條,第1630條至第1637條。

(原文刊登於2013年11月24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虐待兒童



周二(十一月十九日)是“世界防止虐待兒童日”,國際之間希望藉此日的訂立,使世界各地關注兒童受虐待情況以及作出有效預防。說起虐待兒童,早前就有本澳的防止虐待兒童機構表示,去年(二○一二年)處理的虐兒個案,相比前年有上升趨勢。該機構亦相信數字未必能真正反映現時本澳的虐兒情況,因為可能仍有未被發現和須介入輔導的個案。

除本澳外,我們日常從報章和電視的新聞報道中,也可看到世界各地均有虐待兒童的情況出現。為了保護兒童,聯合國大會早於一九八九年已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此公約現已獲世界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批准適用,澳門亦是其中之一。公約對兒童各方面權利作出原則性規定,包括承認兒童有不受侵犯、虐待或剝削的權利。本澳法律亦根據公約內容制訂了相應的保護措施,使本澳兒童得到更具體的保障,當中包括有關虐待兒童方面的規定。

《刑法典》中,關於身體傷害方面,有規定“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和“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可觸犯“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假如使他人失去重要器官或肢體、有生命危險等情況下,更可涉及“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

此外,針對虐待兒童的行為,例如父母對子女長期毆打等,《刑法典》中亦設有關於“虐待未成年人、無能力之人或配偶又或使之過度勞累罪”的規定。對於受自己照顧、保護、或自己有責任指導或教育、或因勞動關係從屬於自己的未成年人(例如父母與子女、老師與學生),若對他們作出以下行為包括:施以身體或精神虐待,或予以殘忍對待;利用他們進行危險、不人道或被禁止的活動;給予過量的工作,使他們過度勞累;不提供因本身職務上的義務而須照顧或扶助等行為時,均會涉及刑事責任,視乎兒童受傷害的程度,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十五年。

在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懷疑有兒童受虐待的情況,任何人也可以向警方作出舉報。舉報不法行為是每個市民應盡的義務,除了可保護兒童,亦讓施虐者得到應有的制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11月1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醉酒駕駛屬違法


從古到今,酒與人類的關係可說是千絲萬縷。根據記載,早在九千年前人類已經開始以糧食和水果釀酒。時至今日,酒亦成為人們飲食文化的其中一部分。不過,由於飲酒後會對人體中樞神經有所影響,例如影響動作的協調和專注力,令反應減慢;如酒量過多,酒醉後更會使人意識模糊,方向難辨。因此須駕駛的司機,便不應酒後駕車上路。

根據治安警察局公佈的數字顯示,今年一至八月涉及交通意外的酒精測試,當中不合標準者有一百零四宗,相比去年有所上升。世界各地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酒後駕駛均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在澳門,根據《道路交通法》“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的司機,如果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低於零點八克時,會構成刑法上的“輕微違反”,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如果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八克,低於一點二克時,最高可被罰款三萬元及停牌六個月。此外,如司機在兩年內再次觸犯以上的輕微違反,則最高可被罰款六萬元及禁止駕駛三年。

縱使有司機認為自己有足夠的自控能力,又或心存僥倖認為只要不被警方查獲就沒有問題,然而所謂“意外”往往就是“意料之外”,忽視酒後駕駛的嚴重性,往往就導致了交通意外的發生,不單影肇事司機本人,甚至會連累周邊的道路使用者。就如本月初,一名約五十歲的電單車司機,就因酒後駕駛結果於北區的馬場海邊馬路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涉及另一輛電單車和汽車,並導致兩人受傷。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法》中“醉酒駕駛”的規定,如果司機被驗出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時,會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及禁止駕駛三年。此外,假如因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亦可構成“過失殺人罪”或“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刑罰分別可判監五年和兩年。至於民事責任方面,因酒後駕駛而撞傷途人,亦須承擔傷者住院費、醫療費等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如導致他人死亡,更須向死者家屬作出賠償。

由此可見,醉酒駕駛不單止須負上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同時亦會引致人命傷亡,絕對是“累己累人”,因此作為司機都應有所警惕,切勿醉酒駕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90條,《刑法典》134條及142條。)

(原文刊登於市民日報2013年10月27日“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食品安全法已生效


近年來,世界各地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食品安全問題愈加重視。在澳門,雖然法律對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已有一定的規範和行政監管制度,但為了更好地對食品安全作出保障,政府早前公佈了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並於今天(十月二十日)正式生效。


在保障大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風險的預防、控制及應對措施,以及食安事故的處理機制作出規範。法律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

作為食品的生產經營者,由於對保障食品安全有關鍵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負有的一些必要義務,其中包括“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當中列明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及用量等內容。例如政府早前公佈的第13/2013號行政法規,當中訂定了有關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包括儲存於豬、牛、雞及魚等食用動物各部位中的獸藥殘留限量,業界須按照有關安全標準生產經營。

此外,為對食品安全作出有效保障,法律規定對於生產經營有害食品,例如使用廢棄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不當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等,若果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會涉及刑事責任,可觸犯“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有關《食品安全法》的遵守情況由民政總署負責監察,包括有統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監察生產經營食品的地點或場所、進行食品安全的風險監測及評估、調查及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採取各種預防及控制措施、推動食品安全的培訓及宣傳教育等職權。

由今年七月開始至今,法務局已聯同民政總署,為食品業界舉辦了超過十場的《食品安全法》講解會,並且印製了有關《食品安全法》的單張供市民和業界索取。如市民對食品安全有任何疑問,可登入“食品安全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查考,又或致電“食安專線”2833-8181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1條至第5條,第9條,第13條和第19條,以及第13/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2013年10月20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著作權的保障

第二十七屆澳門國際音樂節已經開幕,舉行時間由十月二日至十一月三日,當中,部分節目更在世界遺產“澳門歷史城區”的崗頂劇院、大炮台及玫瑰堂上演,讓我們可以在這獨特中西文化氣息的地方,欣賞到世界優秀樂團的演出。


提到音樂,它可以說是陪伴著我們成長,從前的電視劇、卡通片主題曲,以至近年的流行音樂,相信不少讓人留下深刻印象,當中的某一首歌,更可能會勾起一些往事,對個人都有不同的意義。不過,對於創作人而言,意義就更為重大,因為每一件的作品,都是他們心血結晶,背後不知投放多少時間、精神、人力、物力,方可完成,所以必須受到尊重及保護。在澳門,第43/99/M號法令就保障了創作人的作品,這就是我們所謂的“著作權"。

著作權的覆蓋範圍廣泛,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屬原創作品,包括文學及科學性質的文本、專題研討、樂曲、戲劇、舞蹈、電影、繪畫、雕塑及攝影作品等,均會受法律所保護,而且當作者完成作品後,不須要註冊登記,亦不論是否已公開發表,自動可以享有著作權。這裡所指的原創作品,是指由作者本人創作的成果,而不是純粹以他人創作成果的全部或部分當作自己所出者。

由於著作權往往涉及作者的經濟利益,以及自由發表的權利,所以,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有財產權及人身權兩種。著作財產權包括使用及經營作品、許可第三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及經營作品的權利,以及因第三人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等。所以,如果作品被公開演出、廣播或複製音樂等,作者可以向使用者收取補償或專營權等的費用。

至於著作人身權則是一種涉及作者身份的權利,例如:作者有權在原作、每一複製品及在每次公開發表作品時表明作者的身份,又或有權要求恢復作品的作者身份,另外,作者亦有權確保作品的真實性及完整性,並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作品、曲解作品原意及其他能影響作者名譽、聲譽的行為提出反對等。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3/99/M 號法令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10月1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立法會早前通過了《城市規劃法》

近年,澳門經濟迅速發展,城市空間格局也出現了較大的變化。不過,在這高速發展的同時,亦要考慮保護環境、生態及文化遺產等問題。所以,一套符合實際情況的城市規劃法,就可引導城市空間發展,以及作為實施城市規劃的法定依據。早前,立法會就通過了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訂定一套城市規劃的法律制度,並將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城市規劃就是為了落實城市發展的長期政策目標,尤其考慮《城市規劃法》及其補充性法規的規定,對空間的整治、土地的使用和利用,以及對空間結構制定出一系列程序的規定。城市規劃的目的,是透過以下幾個方面來謀求公共利益,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質素,例如:促進城市和諧及可持續發展、促進保護屬文化遺產中被評定的不動產、促進改善居住環境、促進保育大自然和維護環境平衡,以及合理使用和利用土地。

在具體進行規劃時,會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編製城市規劃草案。過程中,當局會設立公眾參與機制,推廣、展示草案及公開諮詢。除此之外,對於私有土地的物權人及國有土地的承批人,如果因實施詳細規劃而令他們受到損害,則當局還會收集他們的意見及建議,為此,當局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告示板,以及在中、葡文報章通知利害關係人。

法律除了設立上述公眾參與的機制外,按照《城市規劃法》規定,還設立了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增加專業界及社會的參與。委員會是一個政府諮詢機構,負責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城市規劃,以及在發出規劃條件圖的程序中發表意見。委員會由政府代表、城市規劃及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以及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組成,當中,政府代表須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

當完成編製後,城市規劃須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核准,才會產生效力。為了保障城市規劃的穩定性及延續性,生效後的城市規劃,不得任意修改。然而,為了配合社會發展,城市規劃也會適時作出檢討,例如,在規劃生效五年後,檢討總體規劃及視乎情況檢討詳細規劃等,藉此探討有沒有必要作出修改。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原文刊載於2013年10月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認識國家象徵


國慶節將至,到處洋溢著節慶的歡樂。提到國慶節,很多人會聯想到五星紅旗,因為每逢國慶,本澳各處都會懸掛五星紅旗慶祝。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可以反映國家的歷史、政治、經濟及社會文化等重要內容。五星紅旗是我國國旗,其圖案有哪些含意?


一九四九年六月十六日,新政協籌備會決定成立國旗、國徽圖案初選委員會,並於當年七月至八月間,在《人民日報》等報紙上發表徵求啟事,一個月內共徵集了三千零一十二幅圖案。關於國旗的問題,毛澤東主席指出,五星紅旗這個圖案最能表現我國革命人民大團結,所以,於同年九月,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表通過了以五星紅旗為國旗的議案。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則於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中國國旗,旗面紅色,長方形,長高比例三比二,旗面左上方綴有五顆黃色五角星。其中,一星較大,在左;其餘四星較小,環拱於大星的右方,每星各有一個角尖正對著大星的中心點。紅色旗面,象徵革命;一顆大星,代表中國共產黨;四顆小星,代表中國人民(包括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五星呈黃色,象徵光明;四顆小星環拱於大星,象徵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大團結。

除國旗外,國徽和國歌同樣亦是國家的象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此曲由田漢作詞、聶耳作曲,自一九三五年在民族危亡的關頭誕生以來,在人民中廣為流傳,對激勵中國人民的愛國主義精神起了巨大作用。

國旗、國徽和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它們承載著國家、民族的尊嚴和感情,我們應尊重、愛護和擁戴它們。

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9月2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