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6日 星期四

2010港澳與內地青年法律交流周

法務局組織澳門大學和澳門科技大學的30名法學院學生,於2010年8月15日至21日赴上海、南京、杭州參加"港澳與內地青年法律交流周"活動。該活動是中國法學會、共青團中央共同主辦的"愛祖國、學法律、創和諧"青少年大型普法系列活動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並得到司法部和教育部支持。

交流活動讓同學們瞭解到祖國的政治制度及法律發展,深化了對"一國兩制"的認識,增進了愛國情懷,同時亦加強了三地青年的交流,可謂成果豐碩,滿載而歸。

大家穿著制服,整裝待發,準備登機。


澳門法律學生走進上海市人大議事廳,深入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澳門法律學生與上海及香港著名學府的精英同台交流──法律論壇。


澳門大學的鐘志偉在華東政法大學的論壇上發言。


澳門與香港的同學一同參觀舉世矚目的上海世博中國館。


同學們都為能參觀世博的澳門館而興奮。


參觀南京雨花台烈士陵園,了解中國歷史,緬懷革命先列。


隨後交流團轉往杭州,並乘船遊覽西湖感受中華文化──無數騷人墨客在西湖寫下優美的詩篇。


港澳與內地青年同為今天的相聚而歡笑。


通過交流促進港澳與內地法律青年的友誼。


為友誼一同高歌。

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打擊非法提供住宿

隨着本澳經濟及來澳旅客持續增長,有部分人士為圖取私人利益,將住宅單位改建成非法旅館,並以低廉價錢招攬遊客入住,此舉除了嚴重影響其他住客的日常生活外,亦帶來了治安、防火和衛生方面的隱患。因此,政府制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並於八月十三日正式生效。法律規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服務的行為,當中非法提供住宿是指在無經營酒店場所執照下,於住宅、商舖、工業大廈等不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內向遊客提供住宿服務。對於非法提供住宿者,又或以任何方式控制有關樓宇或單位者,可被罰款二十萬至八十萬元。


按照法律規定,下列情況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範圍:



租賃的情況



即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且在被調查之前已向財政局遞交《房屋稅申報書》(M/4M/4A格式),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當中前提是必須具備穩定的租賃關係,例如連續租給不同的住宿者幾天或一個月等,便不屬於穩定的租賃關係。



招待外地親戚在家中免費留宿



法律規定,若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相互熟識,住宿者因而獲免費住宿(例如招待外地親戚在家中免費留宿),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外地僱員



《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內規定,住宿者是指未獲給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逗留的特別許可的非本澳居民。所以,若果住宿者是外地僱員時,只要有關外地僱員已獲發給外地僱員逗留許可,便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高等院校就讀的學生



若住宿者是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的非本澳居民,例如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的內地學生已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俗稱學生簽證)的情況下,也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外地僱員的家團成員



同樣地,若住宿者是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的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大家如想了解更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內容,可參考由法務局印製的宣傳單張。除可到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公共行政大樓、政府綜合大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各衛生中心和醫院等)免費索取外,亦可在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和澳門法律網(http://www.macaolaw.gov.mo)下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和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818"華僑報""法律訊息站"專欄)



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揸大膽車





對學生而言,暑假無疑是一個減壓時機,同時亦是一個學習課外知識、培養興趣以及鍛鍊技能的黃金時期,他們可以因應自己的愛好選擇不同的學習項目,游泳、划艇、射擊、陶藝等多不勝數。有些高年級學生,更可能會利用暑假學車。不過,無論學習甚麼都應該注意安全,以及應該在導師的指導下進行,尤其是學車更加要嚴格遵守規則。





曾經有市民反映過,在一些較為偏僻的空地上見到有人左搖右晃地駕着電單車,在旁亦有教車師傅跟着,時而又見由師傅親身作駕駛示範,此種等等,不難被人看出是在偷學電單車。這樣私下學車的人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持有學習駕駛准照(俗稱學車紙),在接受正式駕駛學習之餘自行補課,而另一種則是連學車紙也沒有,即是我們俗稱的揸大膽車。無論屬於那一種情況都是非常危險而且是違法的,而揸大膽車更會觸犯刑事犯罪。





學車首先要符合年齡限制,法律規定年滿十八歲可以報名參加電單車及輕型汽車的駕駛學習,而年滿二十一歲便可以報名參加重型汽車的駕駛學習。學車的人必須通過筆試之後才能正式在馬路上學習駕駛。正如普通培訓課程一樣,為證明學員的學習身份,學員一般會獲發一張學員證,學車的人同樣會獲發一張學車紙,以證明某人具備學習駕駛的資格。學員在學車時必須帶備有效的學車紙,而且必須在有牌的教車師傅的陪同下才可以學車,否則會被罰款三百元。為了保障學員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政府設有指定的學習駕駛路線,學員必須在指定路線上學習駕駛,否則同樣會被罰款三百元。





近日有報導指英國有三名搗蛋的年青男女,分別只有二十一歲及十六歲,他們竟然偷來一輛雙層巴士揸大膽車,實在令人怵目驚心。雖然幸運地,事件沒有導致車毀人亡,但在二十公里的車程中,因撞倒樹木及道路等設施亦已造成約三十五萬港元的損失。更令人髮指的是,他們還斗膽拍下自己的惡行,並將短片放上互聯網上分享。





揸大膽車的行為,無論發生在甚麼地方都是極度危險的,後果可以導致人命傷亡,所以必須受到嚴厲的處分。在澳門,揸大膽車屬於刑事上的輕微違反,可被科處最高二萬五千元罰金,如果是累犯,更可被判六個月監禁或科最高五萬元罰金,所以切忌揸大膽車,以免累己累人!





學車既要勇敢和毅力,又要技術,確實不容易,但再不容易也要守法,更重要的是注意安全,因為學車和駕駛車輛一樣,都是守法第一,安全第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法》第79條、第81條及第9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72"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租客唔走點算好?



作為業主,有樓出租,最開心的一刻莫過於收租,但開心背後,業主經常就要提心吊膽,擔心租客會否每月準時交租、毀壞單位中的物品、未經同意下將單位轉租給他人,又或在租約完結後仍賴死唔走等等。

近日,有業主朋友遇上租霸。事原他租了一個兩房一廳的單位給一名女子,租約為期三年,但由於租客經常不準時交租,於是,他決定三年租約過後便不再與租客續約,更提早九十日用書面方式將消息通知對方。日前,三年租約終於屆滿,正當業主朋友滿心歡喜準備上門收屋時,發覺租客不但沒有意思搬走,兼且更換了單位的所有門鎖,並堅持不准許他入內。現在業主想知道,他可以強行入屋嗎?如不行,租客唔走又點算好

作為租客,除了有義務每月準時交租外,另一個很重要的義務,就是在租約完結後,將單位完整無缺地交還給業主。按照上述情況,雖然業主已做足一切不再續約的預先通知手續,而且原則上,租約一旦完結,業主就有權將屋收回並可進入自己的單位內。可是,由於單位經已出租,且考慮到未經租客同意而強行入屋會侵犯租客的個人生活及私隱,因此,儘管租約現已完結,業主仍不可強行入屋,否則,會構成侵犯住所罪,最高可被監禁一年。

既然強行入屋的方法不行,在法律上,當然有另一個機制會幫助業主解決租客賴死唔走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可以向法院提出勒遷之訴。所謂勒遷之訴,顧名思意,即勒令租客遷出單位的訴訟。透過這訴訟,業主除可要求法官作出命令租客遷出單位的判決外,更可同時要求法官就租客不願搬走而對業主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租客基於任何原因未於租約完結時即時返還單位,業主就有權收取租客在堅持不搬走的期間的租金作為損害賠償。如果租客返還單位後仍不支付有關賠償,業主更有權收取雙倍賠償;如果業主遭受的損失不止上述金額,例如業主已和新租客簽署新租約,但基於舊租客賴死唔走令業主無法按時將單位交給新租客而需要向新租客作出的賠償,是大大超於業主向舊租客收取的租金賠償,就該超出部分,仍須由舊租客承擔。

此外,如果法官作出命令遷出的判決後,在指定期限內租客仍不交還單位,那麼,法官便可以因應業主的要求而發出勒遷命令狀,如有需要時,更可在警方的協助下強制收回單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民法典》第98310251027條;《刑法典》第184條及《民事訴訟法典》有關勒遷之訴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年7月7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

都市炸彈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口頭用語其實也非常有趣。例如生活在現今這個年代,當我們形容大學生數量太多時,可能會說“走在街上,一個招牌跌下來也幾百個大學生啦,就只有那個招牌沒有學位了。”當然,這確實是一個有趣和形象化的說法。然而當大家想深一層,如果現實生活中真有招牌從高處墜下的話,那就絕不是說笑那麼簡單了。



據傳媒報導,幾天前香港油麻地就發生了一宗恐佈意外:一名二十一歲女子,與友人相約逛街時突然聽到頭上傳來「嘞嘞聲」,當時已心感不妙,於是馬上走避。但說時遲那時快,一個近二百磅重、疑廢置達六年的燈箱招牌,疑日久失修,支架嚴重銹蝕因而解體塌下,該年輕女子被碎片連環擊中頭部及右肩,雙腿更遭飛墜下來的招牌膠板及碎件壓著,以致嚴重受傷,動彈不得,險些命喪當場。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肇事招牌原來屬於僭建,而警方亦已將有關店主拘捕。



類似情況在澳門其實也絕不陌生。相信大家也有留意,市面上某些招牌其實已經支架生鏽、板牌殘缺甚至懸索鬆脫,潛伏重重危險。在新口岸區、中南區和西北區等地普遍存在,據有關當局公佈,本澳約有二千多個有危險招牌,成為暗藏危機的“都市炸彈”。事實上,按法律規定,凡於建築物外向公衆展示的廣告,除了須取得倘有的工程准照外,亦須事先取得由民政總署發出的廣告准照。法律亦規定,不辦理廣告准照申請最高可被罰款一萬二千元,民政總署會依法檢控作出處理或清拆。而早前民署亦公佈了今年首五個月內,已檢控非法安裝招牌的個案為一百七十九宗,是去年全年的七成多。



另一方面,即使已按法律規定申請准照安裝招牌,其實也應作定期維修保養,時刻注意安全避免對他人構成危險。事實上,有關當局亦會進行監管,要求處理或清拆有危險的招牌,此外,招牌墜下對他人造成傷害,除了要向傷者作民事上的金錢賠償外,有關人士亦有可能觸犯過失傷人罪而須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留有刑事案底,絕對是害人害己的行為。



時光飛逝,轉眼間已踏入六月份,本澳亦即將進入風雨季節。事實上以往在風雨季節亦曾發生過招牌墜街的情況,所以希望各位市民特別注意,有關招牌的物主應隨時做好防固準備,而行人在街上亦須時刻留心,以免因而釀成慘劇,最終後悔莫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7/89/M號法律第192027條,《公共地方總規章》283334



(原文刊登於20106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0年6月11日 星期五

入正波箱


四年一度的球壇盛事,世界盃今晚揭幕,相信不少球迷期待已久,由於本屆賽事在南非舉行,球迷朋友又要“捱更抵夜”了。足球是集體運動,有好的拍檔自然增加入波機會,至於看球,似乎三五知己各自為自己支持的球隊打氣,會看得更投入及更有氣氛,有人喜歡約同朋友在家中靜觀盛事,亦有人喜歡到酒吧感受熱鬧氣氛,但不論在家中或是酒吧,少不免會“邊飲邊食”,啤酒、花生可能是看球的最佳拍檔,再加上薯片等小食,相信會更加滿足;不過,由於今屆比賽往往至夜深才結束,故不論在友人家中或酒吧看比賽,回家路上,切勿酒後駕駛,亦不要因一時方便貪快而超速駕駛!


球迷甲:“世界杯今晚開鑼喎,嗱!我買定兩打啤酒等你哋!”


球迷乙:“都唔明點解睇波一定要飲啤酒,其實睇波飲酒咪又係啤酒廣告d橋,嗱,唔使預我,費事飲多咗揸唔到車!”


不少球迷喜歡一班人看比賽,為自己喜歡的球隊一起打氣,一起喝采,甚至談論波經,感覺如果再加上幾杯啤酒會更加暢快。在這種場合,喝啤酒是為了盡興,亦容易受朋友影響,不但沒有考慮自己的承受能力,更容易把法律對醉酒駕駛的規定,拋諸腦後!


事實上,酒後駕駛的危險性是大家都知道的,所以不能視法律如無物。法律規定,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1.2克,即使沒有發生如撞車或傷人的意外,也屬於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以及禁止駕駛最長三年。至於喝多少酒,血液的酒精含量才不會超過1.2克,則因應個人的體質、身體狀況、甚至性別而有所影響,至今亦沒有絕對的標準證明到底喝幾多杯才會超標,然而,很多人都依然給自己多喝兩杯的藉口,例如自命酒簸箕,甚至千杯不醉,其實酒精對人體的影響在不知不覺間已發揮作用,為了確保他人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又不會招惹官非的情況下,最穩妥的做法是酒後不要駕駛。


球迷:“我ok喎!飲得一罐啫,無事嘅,肯定無超標啦,我自己揸車得啦!”


球迷:“得?你知唔知法律仲規定,司機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即使低過1.2克都係犯法架!”


當然,有球迷知道酒後駕駛是刑事犯罪,所以亦會有所節制,感到身體還可以亦不會多喝,盡量一罐起兩罐止,但法律還規定,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0.5克,視作受酒精影響下駕駛。如果司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0.5克,但低於0.8克,可被科處罰金最高一萬元;如果含量超過0.8克,但低於1.2克,可被科處罰金最高三萬元,以及禁止駕駛最長六年。所以不論飲多飲少,酒後不駕駛是最明智的選擇。


球迷:“差唔多一點!揸快d先,費事比老婆榨型!


世界杯四年一度,球迷自然爭取時間收看每場賽事,可能有球迷會心急,想快點回家收看比賽,也可能看完球賽想早點回家,開車時無意中超速也不自覺。法律規定,在街道上行駛的車輛,必須遵守時速限制,輕型汽車及重型電單車,最高車速限制每小時六十公里;輕型電單車,最高車速限制每小時四十公里。


至於超速的處罰亦會因應超速的程度而有所不同,如果有人駕駛輕型電單車、重型電單車或輕型汽車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三十公里以下(如駕駛輕型汽車時速達每小時七十公里),可科處最高二千五百元罰金;如果車輛的速度超過三十公里以上(如駕駛輕型汽車時速達每小時一百公里),相應可科處的罰金,最高為一萬元,而且還可被禁止駕駛最長一年,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司機超速時係故意,畢竟超過限速的三十公里,絕不可能是無心之失,所以應當加重處罰。


駕駛守規係一哥,盡覽南非世界波


球迷等足四年,當然絕不希望錯過任可一場精彩賽事,如果因為一時飲過量或貪方便而醉駕或超速,不但要負上法律責任,輕則科處罰金,重則判處監禁,而且一旦身犯官非,亦會影響繼續收看餘下比賽的心情;傷及他人的代價不在講,如果因此引致自己身體嚴重受傷,更會錯過餘下各場賽事。所以,在此呼籲各位球迷,為他人、為自己及家人著想,更為了餘下的比賽及冠軍戰,酒後不駕駛,駕駛不飲酒。高高興興看球去,平平安安回家來。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90969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一日華僑報的"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網上慎言莫引賊


近期本澳的盜竊案件似有上升趨勢,尤其為單位爆竊案,兩週前司警才收到三宗入屋爆竊的報案,三名戶主各有不同程度的財物損失,價值澳門幣幾千元至數萬元不等。至於上週,在中區同樣發生住宅爆竊案,經戶主點算後,更發現失竊的財物價值逾澳門幣十五萬元。


住宅爆竊案不僅只在澳門發生,在其他地方亦時有發生。一般來說,賊人多是藉單位沒有人或住戶就寢時作案。但賊人何以得知單位內沒有人?基本上,賊人會以住宅單位內是否亮燈為準而作出判斷;其次,他們一早鎖定目標,透過掌握戶主離家和返家時間的規律來判斷。而近日,在美國卻出現一種新興方法可讓賊人得悉單位內是否有人。


話說美國一名印第安那州的居民早前前往路易斯市聽演唱會,出門不久,她的家就遭賊人爆竊,損失財物約一萬美元。事後她從監視器錄影帶的畫面上,看到其中一名賊人正是早前才在Facebook(下稱臉書)加入成為她好友的男子,而該名男子正是她兒時的玩伴,但已有二十年沒見面。這時,她才驚醒為可對方會知道她不在家,原因是她曾在臉書上跟親友分享她將前往聽演唱會,而有關時間和地點亦在臉書上寫得一清二楚。


在網上透露自己的行蹤,當然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經常在網路上加入一些久未聯絡或素未謀面的人作為朋友,那麼,就會易於引起心懷不軌的朋友的犯案動機。


根據澳門法律規定,如將他人的財產據為己有或轉交他人,作案者便觸犯盜竊罪,最高可被判處三年監禁;如屬上述的入屋爆竊,賊人強行破壞門鎖進入單位,又或不留痕跡地以假鑰匙進入單位內,不論失竊的財物價值為何,賊人的行為更構成加重盜竊罪,作案人最高可被判處十年監禁。另外,即使賊人在實施盜竊行為時未能成功取去財物,根據法律規定,作案者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如臉書微博等熱門網站深受大眾歡迎。用戶除可在網上與親友聯誼外,更可將自己的想法、心情或參加的活動等一一寫上與親友分享。與親友保持聯繫固然是好事,但如果過分披露自己的行蹤,便會為賊人打開方便之門,令他們有機可乘,最終可能自招無謂的金錢損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澳門《刑法典》第197條至第19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新華澳報的"法律廣角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