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兩日看到一宗有趣報導,指世界上最龐大的綁架集團的名字叫“戀愛”。事緣一男一女拍拖後,隨之會墮入愛河。而戀愛就像綁匪一樣,會把任何一方或雙方變得“不知所踪”,他們本身可能並不察覺,但是,身邊的人(如家人、朋友等)相信體會最深。例如父母會感到孩子經常不知去向,朋友間的聚會可能又會少了一分熱鬧等,要找尋原因,主要就是因為戀愛這一綁匪之故。此外,對於戀愛這“綁匪集團”,大多數“受害人”通常是身不由己的,本欄在今次將嘗試為大家細數它的罪行!
光媽:“光仔!煲完電話粥未呀?要睡覺嘞!”
光仔:“等多陣啦!就傾完啦!”
光媽:“成日話就傾完,都五個鐘頭嘞!”
戀愛這綁匪集團往往會令到當事人身不由己,身體各處都無一倖免,其中,耳朵便成為被綁架的對象之一。例如戀愛中的人總會用電話聊天來牽引對方,不管上至天文、下至地理,甚或生活上的任何事情等,都無一不談,但當兩人準備要掛線,一浪接一浪的新話題又隨之湧現,但自己耳朵卻又不受控制的依着聽筒,遲遲都不能掛線。
由此可知,綁架集團的第一宗罪,就是電話滋擾。按照規定,任何人如果致電到他人住宅進行騷擾,便如同入侵他人的住宅一樣,將觸犯“侵入住所”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
阿美:“哈…哈…哈…呢齣戲真係好睇呢!阿光,係咪?”
阿光(有點無奈地):“好!但幾點先完呀?”
戀愛這綁匪會俘虜“受害人”的耳朵,有時候也會令到“受害人”身不由己。例如兩人到戲院看電影,其中一方可能會全程投入,目不轉睛,追貼劇情,但是,另一方卻可能會感到乏味。更想抽身離場,但當看到對方開心,自己便不其然的呆坐,無耐靜候至劇終。
其實,綁架集團的第二宗罪,就是禁錮。按照規定,如果有人限制他人的活動自由,例如把某人困於室內,又或以任何方法限制他人離開一特定區域(例如以暴力手段,不准某人離開公園等),將觸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俗稱禁錮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
阿美:“嗱!你星期日唔同我去呀妹豬嘅生日會,我同你絕交㗎!”
阿光:“吓,咁原先約好咗班朋友去食火煱,依家咪唔去得囉!”
除了耳朵與身體外,戀愛這綁匪也會操控着“受害人”的思想,限制着“受害人”的動作。例如原先已約好一班朋友去老地方消遣,但當對方突然要約,要求你做某一件事(夜晚買“宵夜”給對方)、去某個地方(出席對方的朋友聚會),甚至不能去某地方(因為今個星期日要陪對方在家裡做工作報告),如果不做或不去就有惡事發生,雖然自己不太願意,但最後總會點頭答應。
這樣,綁架集團的第三宗罪,就是威脅。按照規定,如果有人以暴力或重大惡害等手段,要脅他人做某件事,不做某件事,甚至容忍某人做某件事等,將觸犯“脅迫”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或科罰金的處罰。
戀愛綁匪作惡多,見仁見智定對錯
最終,我們知道了戀愛這綁架集團的各種罪行,但是,為何這集團仍可以大行其道,無人要承擔上述的法律責任?無他,理由很簡單,除了大家都沒有傷害對方之心外,就因為戀愛這一原因,雙方其實都是享受這一過程;因為戀愛這一原因,自然便會包容對方所做的每一件事,尤其熱戀中的男女,對方所有的瑕疵、缺點和無理的要求,都變成了美事,照單全收;而又因為戀愛這一原因,大家當下都是麻木的,似錯還對!戀愛這綁匪,令到“受害人”真箇甜蜜中嘗真愛,認真中卻又帶點糊塗呢!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48、152與184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5月27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