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關於樓宇買賣印花稅的修改規定
買樓置業對現今社會大眾可說是相當重要。無論是置業安居組織幸福家庭,又或買入樓宇作投資盈利,當中均會涉及買賣樓宇的過程。在澳門,樓宇買賣過程中須繳納印花稅,因為根據《印花稅規章》規定,政府針對一些活動必須徵收印花稅,當中包括樓宇買賣,即不動產移轉方面的印花稅。
有關印花稅方面,早前立法會制定了第4/2011號法律,對印花稅方面的規定作出調整,其中包括取消不動產中間移轉印花稅,即買賣不動產作中間移轉時,便須繳納全數印花稅,藉此遏止房地產炒賣行為。有關規定會於今天(五月四日)起正式生效。
“不動產中間移轉”是指以買賣預約合同,又或以其他不能移轉所有權(或其他用益物權)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作依據的不動產移轉。中間移轉須徵收印花稅,以往的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五(0.5%);至於其後買賣雙方在公證署或律師樓簽契,把業權正式由賣方轉到買方時,便須同時繳納百分之零點五(0.5%)以外的餘數印花稅。
現在生效的第4/2011號法律,當中規定取消不動產中間移轉印花稅,意思是說在簽訂買賣預約合同等的中間移轉過程時,便須繳納全數印花稅,藉此增加房地產中間移轉的成本,有效遏止不動產的炒賣行為。
說起印花稅這一稅項種類,其實追溯過往可說是歷史悠久。距今四百年前的十七世紀初,歐洲國家荷蘭已開始徵收印花稅,其後歐美各國亦相繼效法,因而逐漸在國際間盛行,發展下來成為現今世界上最普遍的稅種之一。包括澳門在內,澳門法律亦針對一些特定的活動如登記、公證和不動產移轉等徵收印花稅。
不過說回上述提及的不動產移轉印花稅,相信有不少人關心的問題是,究竟在法律生效前的交易會否適用新法的規定呢?其實新法的規定原則上沒有追溯力,新法只適用於生效以後的交易。不過法律中訂明了一個“特別補正期間”的規定,即若果有關買賣的中間移轉已經作出,但在法律生效後取得人仍未結算及未繳納印花稅時,仍可於特別補正期間內適用0.5%的稅率,按照有關期間的規定,必須要在法律生效之日(即今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若期間屆滿後,便須適用新法規定的稅率(即繳交全數的印花稅)。
最後要留意的是,法律規定在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便須向財政局申報結算印花稅。在申報之後,財政局會給予納稅人一張印花稅繳納憑單,而納稅人就憑該憑單繳納稅款。所以在買賣樓宇的過程中,都要清楚上述的規定去繳納有關稅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2011號法律及第17/88/M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5月4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