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5日 星期三

溜之則吉?


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截至今年二零一一年三月底,本澳的行駛車輛總數達十九萬七千八百架,按年增加百分之四;電單車有十萬六千八百二十三架,輕型私家車有七萬七千三百零八架,分別佔總數百分之五十四及三十九。另外,今年首季共錄得三千三百七十七宗交通意外,增幅為百分之八;涉及傷亡人數共一千二百五十一名,其中三人死亡。


一直以來,汽車數目與交通意外發生都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尤其是在澳門,澳門地少人多,道路狹窄,汽車數量的增加,自然會加大路面的壓力,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亦會相繼提高。然而,澳門交通意外數字不斷上升的原因,除因路窄車多這客觀因素外,還包括駕駛者的駕駛技術和態度,例如跟車太貼、胡亂轉線、不遵守交通燈等都是釀成意外的主要原因,可見駕駛者在道路安全的問題上,擔當着重要角色。


駕駛者小心駕駛固然重要,不過,萬一發生交通意外,事後的處理工作亦不能忽視。每當事故發生後,很多時駕駛者都會不知所措,帶點驚慌。但是,無論心裡如何徬徨,駕駛者亦應盡量保持冷靜,以確保如撞傷他人時傷者能得到適時救助為大前提。所以,此時駕駛者要做的,就是即時下車察看是否有人受傷及造成的損毀情況,並就有關事故即時報警,不得離場,否則,即有機會觸犯“逃避責任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


以撞傷人為例,因撞傷人涉及過失傷人(刑事) 和賠償傷者 (民事) 的責任問題,所以,如果駕駛者一旦逃離現場,即可被視為規避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會觸犯上述罪名;同樣地,面對一宗單純車與車之間的相撞事故中,如果駕駛者不顧而去,規避承擔賠償他人財物損毀的民事責任,駕駛者亦會觸犯上述罪名。


至於“自炒”方面,可能有人會認為,又沒有傷及他人,又沒有與其他車輛相撞,應該不會涉及“逃避責任罪”吧?其實這種想法亦非完全正確。原因是,“自炒”亦有可能涉及撞毀其他私人或公有財產,例如商舖大閘、路旁停泊的車輛、路牌、鐵欄、燈柱、石壆等,如果意外發生後,駕駛者一走了之,且亦沒有採取任何方法顯示他將會為有關損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例如沒有主動報警或跟有關物主或政府部門聯絡),則這種情況下駕駛者同樣是違反有關規定。


總的來說,無論在任何時候,駕駛者都應該小心謹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他人及自己的安全;至於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者亦應小心處理,盡量減低已造成的傷害之餘,亦要避免自己一時想歪而後悔終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89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5月25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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