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 星期五
打擊恐怖主義犯罪
早前美國官方發出通告,指美軍已把阿蓋達組織的頭號領袖拉登擊斃。如果大家仍有印象,相信應不會忘記二零零一年發生在美國的九一一事件,兩架遭挾持的班機撞進紐約世貿中心,隨後第三架班機撞進華盛頓美國國防部的五角大樓,而最後第四架遭挾持的班機則墮毁於賓夕法尼亞州郊區,整個事件總共造成三千多人罹難。有報導指,策劃該次恐怖襲擊的主謀正是拉登。我們姑且不評論拉登之死,但作為發動恐佈襲擊的恐怖主義組織,世界各國與地區均是非常痛恨,而澳門亦一樣,也有法律並有責任打擊恐佈主義犯罪。
路人甲:“恐怖襲擊真係好可怕,造成很多人死傷呀!”
路人乙:“係呀!睇過唔少報導,有唔少嘅襲擊都係防不勝防添!”
恐佈份子發動的襲擊通常是突然而來,如上述的發動空難,又或在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於英國倫敦數個地鐵站內發生的連環爆炸事件,受害人在事發前都是如常的出門,乘搭交通工具,但沒料到,恐怖組織已為他們安排與“死神”同行。
恐佈襲擊會造成巨大的人命傷亡,並會妨礙當地政府運作,以及為世界各地引起恐慌。澳門作為國際性旅遊城巿,特區政府除了要維護本身的管治權外,亦有責任保護本澳居民與進入澳門的遊客安全,對於恐怖主義犯罪,更不會坐視不理。按照規定,如果有人成立恐怖主義組織,實施或支持恐怖主義犯罪活動,都會受到法律制裁。
路人丙:“咦!咁乜嘢係恐怖組織呢?一個人又算唔算?”
一隻手掌拍不響,兩隻手掌隆隆響。在天災危難集合多人之力,可以創造奇跡,挽救生命,但是,如果集合多人之力用於恐怖主義活動,也可能會造成生靈塗炭。法律規定,兩個人或者兩個人以上成立組織,作出諸如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體性(傷人)的犯罪;造成爆炸、釋放有毒或令人窒息的氣體;研發核子與生化武器,以及持有使用核能、生化武器的工具等行為,目的是以暴力阻止、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特區確立的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的運作,或迫使公共部門作出、放棄或容忍他人作出某一行為,又或威嚇某些人或團體時,該等組織會被視為恐怖組織。
按照規定,發起或創立恐怖組織,固之然會受到處罰,可判處監禁十至二十年;此外,即使只是加入恐佈組織,又或純粹向恐怖組織提供情報或物資的人,亦會面對上述處罰。
路人丁:“嗰班恐佈份子作惡多端,有時攪爆炸,有時又攪空難,真係想起都心寒呀!”
恐怖組織實施的犯罪屬於恐怖主義犯罪。如果大家有留意到,他們實施的犯罪,大部分都是《刑法典》規定的犯罪,例如侵犯他人生命(殺人)與身體完體性(傷人)、限制他人行動自由,以及造成火警、爆炸等;不過,由於恐怖組織藉着作出上述行為,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即要以暴力阻止、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特區確立的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的運作,或迫使公共部門作出某一行為等,因此,實施上述行為仍按照《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法律》的規定作出處罰。
原則上,實施恐怖主義犯罪,可判處監禁三至十二年。但是,如果有人實施犯罪的相應刑罰(例如《刑法典》規定的刑罰)相等或高於上述刑罰時,則處以該相應刑罰,但有關刑期的最低與最高限度會加重三分之一。例如,有恐怖份子挾持人質,要脅某個國家的政府,按照《刑法典》規定,“挾持人質”罪的刑罰原本應為三至十二年,不過,當加重處罰後,該人的刑期便會增加到四至十六年。
天災禍事嘆無奈,和平曙光將到來
現今世界比以前都相對複雜,除了局部地區性的戰爭外,亦有恐怖組織企圖策動的恐怖襲擊,再加上一些突然而來的天災,相信感到最無奈的莫過於是平民百姓。身處小城的我們,其實不時都收聽到有關的新聞報導,但是,大家對遇上不幸事故的人與事又有多少的體會與感受?但願這些事件不要再發生,期望人為的恐佈災害滅絕,天災減少,和平曙光,照遍全球!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6號法律第4與6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5月6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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