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8日 星期五

重疊的強制假日



中秋節和國慶節是中國人相當重視的節日,適逢今年中秋節緊接着第二天就是國慶節。大家都知道,中秋節翌日是強制性假日,而國慶節亦是強制性假日,換言之,兩個強制性假日重疊了。這樣有沒有補假呢?


其實,《勞動關係法》並沒有規定在兩個強制性假日重疊的情況下需要補假,所以,僱主可以因應情況決定是否補假。即使在有補假的情況下,僱主亦可以決定甚麼時候補假,即是既可以緊接着強制假日來補假,又可以安排在其他日子補假,甚至不一定要全部員工在同一日補假,例如在某段期間內由僱主安排員工輪流補假也是可行的,尤其對於那些全年無休、二十四小時營運的企業而言,能夠在確保企業的正常運作下補假,相信是僱主給員工的最佳節日禮物。

另一種出現的情況是強制性假日與週假重疊。所謂週假,就是法律規定員工在每週有權享有連續二十四小時的有薪休息時間。由於放週假的日子比較有彈性,僱主可以安排員工在固定的日子放週假(例如逢星期日放週假),亦可以安排員工在不固定的日子放週假(例如有時逢星期一放,有時則逢星期三放等等)。假設原本已定好在下星期一放週假的員工,碰巧下星期一是國慶節,這樣,在強制性假日與週假重疊的情況下又有沒有補假呢?情況和上述兩個強制性假日重疊的情況一樣,即是法律沒有規定需要補假,是否補假應由僱主按實際情況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每星期有固定週假的員工,僱主當然不可以隨意更改他們放週假的日子,至於沒有固定週假的員工,如果僱主並不是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來更改員工放週假的日子,而是惡意將週假安排在強制假日當天,企圖“節省”一天週假。僱主這樣做等於剝削了員工的休息權利,實屬違法,違法的僱主最高可科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而且該罰金是以每位受影響的員工計算。

假日重疊可能是日子之間的偶遇,但員工與僱主之間卻不是一種偶遇,更多的是一種相遇、相處甚至相知,箇中微妙就在於將心比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勞動關係法》第42、44及8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9月28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