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 星期三

從書展談到著作權


最近一年一度在香港舉行的大型書展於昨天結束。一連七天,多達五百二十家的參展商,吸引絡繹不絕的人流進場購買自己心儀的好書。


翻開每本書,每一字每一句都是作者在背後投放數之不盡的心血和時間所完成。因此作為讀者,除了要尊重和愛惜每一本書之外,在法律上,亦有對作者的創作作出保障,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指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的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為何,均受法律保護。舉例來說,某作家創作了一篇小說,又或平日大家用手機拍攝的短片或照片等,只要作品具備外部表現形式,不論是否已經發表或使用,亦不需經登記和註冊,也會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法律為保護人們的智力創作而賦予的權利,包括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其作品,使用及經營作品並因此而獲益,以及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作品、曲解作品原意等行為提出反對。當中受保護的作品包括文學、講課、戲劇、樂曲、電影、電視、繪畫和攝影作品等。

說回書展,我想不少人每當提起“賣書”,也會想到“洛陽紙貴”這個成語。這個成語是源於晉朝時代(距今約一千七百年前),文學家左思花費了十年時間寫了著名作品《三都賦》,書中以三國時期魏、蜀、吳三個國家的首都為題材,發表後大受歡迎,當時首都洛陽的人們都爭相傳抄,結果令洛陽紙價大漲。因此“洛陽紙貴”就是比喻一些作品風行一時,廣為流傳。

當然,隨著印刷技術的普及和發展,對生活於廿一世紀澳門的我們來說,已經不用像古代般“買紙抄書”,可以直接購買書本甚至對書本進行影印複製。不過說到這裡,有人可能會問:剛才提及《著作權法》中規定書籍屬受保護的作品,那麼影印書籍又會否觸犯法律呢?其實法律規定,書籍屬受保護的作品,原則上可自由供私人使用,只要複製的目的是供自用,此情況下對書籍進行影印便沒有違法。相反,如果有影印店把教科書影印數十份,放在店內供學生和家長購買時,由於影印的目的是讓自己又或為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並且以企業規模的形式進行複製,若有關行為未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便會構成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刑罰可判監禁。

無論身為創作人或市民大眾,認識《著作權法》後,在創作和使用作品時,自然可獲得更好的保障以及避免觸犯法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3/99/M號法令。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27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提供場所吸毒販毒均屬犯罪









早幾日看到電視劇“團圓”的其中情節,講到以進與王洪到夜場談生意,怎料商人之間在夜場內都有吸食毒品的嗜好,並要以進吸食,企圖令他上癮,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只是王洪所設的局。提起毒品,它是屬於麻醉及精神科藥物,藥物既可以幫助人,但如果不當使用,甚至濫用,亦能夠對人的身體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害。其實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與地區對於麻醉及精神科藥物都有法律的嚴格監管,如果有人在未經許可下使用,都會觸犯法律。所以,如果以進吸食毒品,他固然是觸犯法律,但慫恿人吸毒的人,以及場所的負責人,都一樣須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夜場老闆:“我都係做生意啫!佢哋做d乜,我點理得咁多㗎?”

路人甲:“其實你可以報警備案!因為此風不可長!”

不少人喜歡三五知己到夜場消遣,例如酒吧、的士高與卡拉OK等,但是,不法份子往往亦喜歡在場所內向人銷售或派發毒品,以各種手法讓人嘗試吸食,例如欺騙別人說試一點不會上癮,況且吸食毒品會令人忘記苦悶,食後跳舞會更加開心等等。當然,這只是毒販的圈套,目的只是想更多人淪為毒品的奴隸。

其實,老闆經營上述場所,賺錢之餘,亦不希望自己的場所成為專為舉行毒品派對的地點,所以對於自己場所內的情況,老闆亦要特別留意,例如有否不法份子存在等,而且法律亦規定,店舖的負責人(如老闆、經理)明知或同意有人在自己經營的供公眾娛樂的場所內販賣或吸食毒品,又不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阻止時,便屬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及留案底。正如路人甲所言:此風絕對不可長!

阿明的家門外,有警察按鈴...

警察:“依家懷疑有人喺度開毒品派對,請問邊個係屋主?”

阿明:“係我,但係佢哋食,我無份食個喎!”

如上所述,允許他人在公眾地方吸食毒品屬犯罪,不過即使屬於私人地方,同樣亦屬不法。按照規定,任何人把自己的私人樓宇單位、設有圍障的場地,又或交通工具(如汽車、船舶),提供給他人作販賣或吸食毒品之用,例如開毒品派對,亦屬於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及留案底。

此外,須注意的是,即使自己(像題述的阿明)身處活動當中,例如提供場地與朋友一起開派對,如果有人在場內交易或吸食毒品,雖然場主自己沒有接觸或吸食毒品,但是,如果容忍有關行為在自己的地方內進行時,亦會被處以上述刑罰。

路人乙:“其實都係人哋叫我喺度食啫!一於罰佢哋就得啦!”

路人丙:“好似食嗰個都要罰㗎!乜唔係咩?”

可能有人認為:販毒,以及提供場所供人販賣或吸食毒品才屬犯罪;自己吸食毒品,又沒有對他人構成影響,應該沒有不妥,也不覺是犯罪。但事實上,毒品對我們的身心,可以造成終身的損害,所以法律對於吸毒者,同樣會作出處罰,最高可判監禁三個月及留案底,以起警誡作用。

至於慫恿別人吸食毒品的人,由於他是讓人沉淪毒海的源頭,所以法律對他便會處以更重的處罰。按照規定,任何人公開或私下慫恿別人吸食毒品,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或科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

老闆顧客齊把關,丸仔毒害隔重山

由此可知,法律對於毒品,都有着非常嚴格的監管,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如老闆、經理),對於自己所經營或管理的地方,也應起着嚴禁毒品勾當的把關作用,以防止不法份子藉着毒品危害他人。當然,除了場所的負責人外,參加活動的朋友也要時刻提高警覺,只要大家能夠互相提點,加上自己能夠自我約束,不受引誘,相信不法份子便難以乘虛而入,毒害從而遠離身邊!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7/2009號法律第12、14與16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7月22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竊聽風波



最近在英國發生的“竊聽風波”可說是震驚全球。又鑒於當地最暢銷的周報之一,已有一百六十多年歷史的《世界新聞報》牽涉入這宗竊聽醜聞,因此這份周報於上週日(七月十日)出版最後一期後被迫宣佈停辦。有人為這份歷史悠久的老報停刊感到遺憾,不過亦有人認為確有需要為醜聞承擔責任。然而風波並未因此而平息,因為英國媒體近日亦披露有更多的報章涉嫌有竊聽行為,而當中《星期日泰晤士報》的竊聽對象還包括英國前首相白高敦,而竊聽時間甚至被懷疑超過十年。

當然,事情的真相如何仍有待當地相關部門作調查,但有一件事可以明確肯定的,就是每個人均有保護自己私隱的權利,人與人之間亦必須互相尊重。就以澳門為例法律對此亦有所保障:《刑法典》規定,如果在未經同意下,意圖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特別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的私隱,而截取、錄音取得他人的電話通話,便會觸犯“侵入私人生活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監兩年。

有人可能會問,既然一般人不可以對電話進行竊聽,哪麼警方又是否有權這樣做呢?其實為保障個人私隱,即使警方搜索犯罪證據,亦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例如法律允許對某些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透過電話實施的侮辱罪、恐嚇罪等)進行電話監聽,但要有理由相信監聽對發現事實真相或在證據方面屬非常重要,且要有法官的批示命令或許可。假如法官認為所搜集的資料在證據方面屬重要,便會把資料附於案件的卷宗內,否則便會將其毁滅。

除了竊聽電話的情況外,相信大家亦有聽過“隔牆有耳”這句成語。這句說話出自《管子》,意思是指有些事即使秘密商量,別人也可能會知道,也用於勸人說話小心,免得洩露。不過在現實中如果真的遇到“隔牆有耳”的情況,即意圖侵入他人的私生活,而未經同意下竊聽在私人地方的人說話,又或偷窺在私人地方的人(例如用各種器具偷窺鄰居的私生活),均同樣會觸犯上述的“侵入私人生活罪”須負上刑事責任。

將心比己,每個人也有自己的私人空間,竊聽或偷窺除了道德所不容外亦屬犯法行為,違法者亦須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186條及《刑事訴訟法典》第172至174條。)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18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

小心網騙

能夠欣賞到偶像的演唱會,相信是每位忠實粉絲的心願。所以,但凡有人氣歌手宣佈舉行演唱會,一定會吸引萬千歌迷四出“撲飛”,只要能夠買到偶像的演唱會門票,有人認為再辛苦、再周折也都值得。隨着網絡高科技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人採用網上交易的方式來購得門票,從而亦為不法份子打開了網上欺詐犯罪的門檻,引發出各種網上詐騙案。


近日,有位臺灣人氣歌手在香港一連舉辦三場演唱會,適逢暑假,門票當然一掃而空。一名十九歲少女在網上討論區訛稱有優惠價門票出售,佈下騙局引誘網民上釣,騙徒要求買家將購票款項存入指定銀行戶口,取得款項後卻消聲匿跡。買家懷疑被騙後報警,警方接報經調查將少女拘捕,初步估計受騙者有十多人,涉及金額共約六萬元。其實,類似的犯案手法一點也不新鮮,只是舊瓶添舊酒,但仍有不少人中招。

澳門的粉絲以前要聽演唱會,可能就要坐船過海,但自從前幾年開始,澳門已成為不少中港臺歌手舉辦演唱會的地方。上述的案件如果發生在澳門,騙徒就有可能觸犯詐騙罪。所謂詐騙,就是指騙徒企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從而施展詭計,例如訛稱有門票出售,訛稱暑期工搵快錢等等,使人對某些事實產生錯誤認知,因而受到欺騙並引致財物損失,而補藥黨、祈福黨等所使出的招數皆屬詐騙。詐騙犯罪最高可判三年監禁。然而,如果詐騙所得金額超過澳門幣三萬元,最高更可判五年監禁。

有的騙徒或會抱着博一博的僥倖心理,以為騙得成有人自動上釣當然理想,如果騙局不周全,中途被人識穿,自己也沒有損失。這樣的想法是絕對錯誤!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即使騙徒未能成功騙取金錢,即犯罪未遂,同樣亦須處罰。

我們普遍認為詐騙案的受害人,以老人家和婦孺居多。然而,事實擺在眼前,很多網絡詐騙,例如中獎詐騙、網購詐騙等,受害人不也是年青人居多嗎?網絡為我們構造便捷的交易平臺,大大縮短地域距離,但與此同時衍生的網絡詐騙亦具有相同的特徵,無地域限制、匿名性高,所以我們在網上購物或交易時,一定要時刻提高警覺,切勿掉以輕心,如發現對方有可疑,應停止交易以避免損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11條。

(原文刊載於2011年7月1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

毒駕



據《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二零一零年報告書》顯示,二零一零年整體被呈報的吸毒者人數為六百七十三人,較二零零九年的增加了百分之七點五。其中,四十歲以上的人最多,佔百分之二十八,其次是十六歲至二十歲的人,佔百分之二十二,而二十一歲至二十五歲的人則佔百分之十八。


從上述數字反映,濫藥情況在澳門有上升的趨勢,再加上一些未被呈報的隱性個案,相信實際吸毒的人數會遠超於上述數字。其實,吸毒人數之多,原因有很多,其中,多了途徑接觸毒品是青少年吸毒的一個主要成因。例如青少年喜歡進出網吧、機舖、卡拉OK或的士高等,而這些地方就正正是接觸毒品及毒品流轉的高危地,再加上如果青少年受朋輩影響,那就更容易嘗試第一口毒品,久而久之,亦不當吸毒是甚麼一會事,更甚者,可能會出現吸毒後明目張膽地在馬路上駕駛的情況。


如月初,一名二十一歲的男司機相約兩名朋友到路環黑沙公園一同吸毒,未幾即駕車回澳。期間,司機懷疑受毒品影響,以致汽車左搖右擺,最終被警方截停。事後,有人承認曾經吸毒,而警方亦在車內搜出一包K仔及兩張包有白色粉末的紙幣。


事實上,儘管毒駕事件在澳門只是偶有發生,但亦不代表類似的事件不值得關注。畢竟,毒駕不單影響駕駛者本人,還可能會嚴重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所以法律亦規定,任何人在吸食毒品後駕駛,即構成犯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及停牌三年。


此外,毒駕還牽涉另一問題,那就是毒駕的根本,即吸毒行為。雖然駕駛者須面對上述處罰,但同時他亦須為自己吸食毒品的行為負責。法律規定,吸毒屬於刑事罪行,吸食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個月或被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每日的罰金可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違法者的經濟能力而定)。另外,如果吸食者 (即駕駛者) 身上或車內搜出的毒品是用於出售或送交給“客人”,他還會觸犯販毒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


無論如何,毒駕都是因為吸毒而引起,只要堅拒毒品,那麼,一切由毒品所引申的惡果便統統都不會發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90條和《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8、1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13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颱風期間勞資注意事項



早前熱帶風暴“海馬”吹襲本澳,除了帶來今年首個三號風球外,在接近本澳期間亦帶來狂風暴雨,以致先後出現多宗樹木、棚架和地盤圍板倒塌,所幸的是並沒有帶來人命傷亡,而隨“海馬”遠去大家亦都“鬆一口氣”。


每當颱風接近,大家都會對是否懸掛風球顯得格外關心,特別是一般打工仔,很多都會關心風球懸掛時對上班的影響。

有關颱風時應否上班,僱主和員工其實可以參考由勞工事務局制定的《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事項》指引。根據指引中的規定,在三號或以下風球信號生效期間,如公共交通工具維持服務,員工是必需上班工作的;而當掛八號或以上風球的時候,為員工的安全著想,一般情況下僱主不應該要求員工上班,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同時亦不應該扣除他們當日的報酬。

不過說起颱風,有兩個問題不知大家有否想過:第一個問題是,每個人出生時也會有自己的名字,颱風也是一樣。人的名字一般是由父母起的,那麼颱風的名字是從何而來呢?其實根據世界氣象組織的決議,從二零零零年開始,西北太平洋及南海地區的颱風名稱是由十四個颱風委員會成員所提供,當中包括中國、香港、澳門、日本、韓國和美國等地,而名字中包含有動植物、地名、人名、神話人物等名詞。“海馬”這個名字就是由中國提供的,本澳亦提供了“三巴”、“蝴蝶”、“煙花”和“蓮花”等名字。

第二個問題是,澳門作為一個旅遊城市,有些場所始終是全年無休為旅客和市民提供服務,例如酒店、娛樂場所和醫院等,這些行業的員工在八號風球時上班的情況應如何?根據上述指引,如果員工的服務對社會正常運作是必需的,又或員工和僱主事先已經協定要上班,那麼員工應於八號風球期間照常上班。不過,如果因為交通癱瘓等原因而缺勤或遲到,員工有義務立即通知僱主,老闆了解情況之後亦應體諒,有關缺勤應屬合理缺勤。

進入颱風季節,大家除做好防風準備之外,亦要了解有關颱風時上班、上學和交通等指引。至於身為僱主的亦應預先向員工解釋清楚懸掛風球期間的上班指引,好讓員工有充足的準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事項》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2010/2011學年小學普法

為了深化本澳學生對澳門法律的認識,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法務局於2003年10月展開了小學普法教育課,課程深受學校師生歡迎。

而今年(2010/2011學年)的小學普法教育課亦已經完滿結束。今年繼續安排小一至小四年級觀看動畫及就動畫內容進行討論;另外亦為小五及小六年級學生設計具啟發性的靜態室內集體活動,啟導學生對法律進行思考,培養學生辨別是非、拒絕犯罪的能力,以及潛移默化地養成遵守法紀的精神。


學生上課時都非常留心,值得一讚~!

此外,為了鞏固學生的守法意識,我們也為參與課程的小學生安排配套參觀活動,司法警察學校就是我們常去的地方。


套取指紋-刑事偵查的必經之路。


找到疑犯後,當然就是查出真相的時候啦,這時候 "迷你"模擬法庭就派上用場了~
總結:
2010/2011學年,共有15間小學,5,977位學生上了普法課(共173節)。另外,我們也為學生安排了14場參觀司法警察學校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