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 星期三

辟辟啪啪賀新春



農曆新年快到,難得有幾天假期,相信不少家庭已安排好一系列的賀年活動,務求令今個新春過得既開心又精彩。春節期間,到親友家中拜年當然是指定動作,除此之外,不少市民亦會到指定地點燃放煙花或爆竹,這除了是因為想增添節日氣氛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們平日是不能隨意燃放這類物品的,所以,很多市民都會藉這節日盡情玩個痛快。


在平常的日子裏,如果市民想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事前就必須向民政總署申請相關的許可或准照,而當有關申請獲批後,市民才可以在獲批的地點和時間燃放上述物品。如果有人在指定的時段或地方以外燃放爆竹,又或者在未獲准照的情況下燃放火箭或煙花,違法者可被分別罰款兩千元及兩萬元。


至於農曆新年,法律對於燃放爆竹及煙花等都有例外規定。在上述期間,市民可以在無須准照的情況下,在指定的地點內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而民政總署亦公佈,今年市民可以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及時段如下:地點為澳門孫逸仙大馬路 (旅遊塔附近) 及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處;至於燃放時段分別為:年三十 (二月二日) 中午十二時至年初一 (二月三日) 凌晨二時;年初一 (二月三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二 (二月四日) 凌晨二時;年初二 (二月四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三 (二月五日) 凌晨二時;年初三 (二月五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四 (二月六日) 凌晨零時;年初四 (二月六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五 (二月七日) 凌晨零時;以及年初五 (二月七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六 (二月八日) 凌晨二時。


不過,市民到上述地點燃放煙花或爆竹亦要注意,到場後應留意場內一些與燃放煙花或爆竹等有關的一些規定和指引,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在不遵守告示明確規定的條件下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最高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另外,如果有市民向空中或水裏拋燃爆竹,甚至將爆竹放在能增強爆炸效果的容器內燃放,違法者更會被罰款三千元。


最後,燃放煙花或爆竹時亦須顧及安全,切勿樂極忘形而令自己或他人受傷,如果因為燃放爆竹等的危險物品而不慎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不論燃放的人是否有過錯,均須對有關損害負上民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違法行為清單》第3條及第49/98/M號法令第6、8、9、12、13、15、20及2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2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月17日 星期一

外遊購物與入境



還有大約半個月就到農曆新年,不少居民在新年期間可能會選擇離澳度歲,例如到中國內地、東南亞,甚至歐美等地區。在旅遊期間,旅客除了可以欣賞當地的風景名勝與品嚐一些獨特的美食外,亦可以購買一些當地特有的產品。不過,我們所購買的東西,是否都可以直接帶返澳門?其實,如果攜帶法定的某類物品入境,原則上須向有關的權限實體申請進口准照,否則有關貨品可能會被扣押,違反者亦可被處以相應處罰。


向衛生局作出的申報

不少都巿人已把健康放在首位,故出外旅遊,我們可能會根據一些旅遊資訊,又或受到朋友或當地導遊的影響,購買一些在當地出售的藥物,用作有病醫病,無病則放在家中備用。一般而言,凡攜帶任何醫藥產品或化學品入境,均要預先向衛生局申請進口准照。不過, 如果入境人士在自己的行李內攜帶合理數量供個人自用的藥劑產品或藥物,則可獲豁免以上手續。

此外,某類藥物可能會對身體造成嚴重影響,並受到嚴格管制。按照規定,若攜帶自用的藥物含麻醉品與精神科物質,例如興奮劑、催眠劑及鎮靜劑,嗎啡、海洛英、大麻、可卡因及安非他命等,則必須出示醫生證明,且攜帶的份量亦不得超過三十日的治療份量,否則,違反者最高可判監禁十五年。

向經濟局作出的申報

在旅遊期間,我們或會購買一些當地牌子的煙酒類產品,即使並非自用,也可送贈親朋(注意:吸煙飲酒都可能會影響健康)。法律規定,如果攜帶以下物品,一般要向經濟局申請進口准照,包括:

1. 酒類、煙草類與車輛;

2. 光碟母盤、生產光碟的設備及有關的原材料;

3. 氟化物(包括“雪種”);

4. 任何瀕臨絕種的動稙物,不論是否生、死、其標本、身體部分或衍生物。

然而,對於第一類的若干貨品(包括酒類與煙草類),如每人每次隨身攜帶不超過一定數量,則無須申報。例如:二百枝香煙、五十枝雪茄(每枝重量少於三克)、一百枝小雪茄及二百五十克煙葉,須注意的是,若只攜帶上述一種或同時攜帶多種物品,總重量亦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克。在酒類方面,如攜帶一公升葡萄酒或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不超過容積百分之三十的飲品等,亦無須申報。

向電訊管理局作出的申報

針對一些電訊儀器與產品,例如攜帶無線電接收器、雷達與導航儀器等物品,須預先向電訊管理局申請進口准照。

向治安警察局作出的申報

澳門對槍械、彈藥等均有着嚴格的管制,為了保障巿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刑法典》規定,若有人違法輸入、藏有或出售任何火器、槍械、刀劍,以及所使用的彈藥等,將觸犯“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因此,在外遊期間,若巿民購買並要攜帶上述任何物品回澳,須預先獲得由治安警察局簽發的准照,以免墮入法網。

向民政總署作出的申報

若從外地攜帶動物、禽鳥及爬蟲類動物等入境,須預先向民政總署申請進口准照,並接受衛生檢疫。若攜帶的是活植物(包括根)、鱗莖、塊莖、種植用種子、果實與孢子,則受到衛生制度約束。

如果攜帶的是肉類(不管新鮮、冷藏或醃製)、魚類(觀賞魚除外)與海產類、奶類與其製品、蛋類、冰淇淋與其他可供食用冰等,原則上亦須向民政總署申請進口准照與接受衛生檢疫;不過,如屬食用蔬菜、果實、菇類菌種、甘蔗、魚子醬等,則只需填寫申報單向民政總署申請衛生檢疫,以證明有關食物適宜供人食用便可。

供個人自用的攜帶物品數量

然而,如入境者攜帶不超過“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表”所列數量的物品,以供本人自用,則無須申請准照或作出任何申報,該表可查閱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除了上述提到的煙酒類貨品外,表內提及的貨品還包括有:乳製品 、禽蛋 (不包括鮮禽蛋)、天然蜜;活植物、菌類;鱗莖;食用塊莖類蔬菜;食用果實;種植用種子;甘蔗;冰淇淋及食用冰;供零售用之貓狗食品;動植物肥料;殺蟲劑、除草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等。

攜帶數量方面,除殺蟲劑、除草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為零點五千克外,其餘各為一千克,不過,如果只攜帶上述所指的一種或同時攜帶多種物品時,總重量亦不得超過五千克。

其實,海關的職責是防止與打擊違禁物品進出澳門,例如毒品、槍械與彈藥、冒牌與侵犯版權物品等。因此,有需要對出入境的旅客及其行李進行檢查,如有關貨品沒有由有權限當局發出的准照,又或攜帶的貨品超過一定數量等,旅客都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相罰。因此,大家出門前都不妨多留意海關的網頁:www.customs.gov.mo,或致電海關查詢:2855-9944,只要了解清楚,購物回澳自然也安心無礙。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對外貿易法》,《刑法典》及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17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毒品非妙藥



“點樣先可以令自己開心?”,相信不少人心目中都會有自己的答案,各人的方法亦可能不一樣。的確,“開心”是很多人所渴望,亦是很多人所追求,不過,同樣地,毒販亦會看穿人們欲追求快樂、開心的心態,向 “想開心”、 “想減壓”、 “想忘記煩惱”的人推出一些所謂能解決任何問題的“靈丹妙藥”。



如日前,司警便在本澳拘捕一名涉嫌販毒的內地女子,在她身上共搜出三小包冰毒,期後亦在她的住所搜出各種毒品,包括十六包重六點九六克“冰”、九包重二點九克可卡因、十粒“五仔”、卅一粒搖頭丸,以及卅四粒麻古,另外,更在屋內搜出七支首次在本澳發現俗稱“開心水”及三包重卅一點四克俗稱“咖啡粉”的新興毒品,所有毒品市值約五萬元。


對於本澳首次搜出的新興毒品──“開心水”(又稱“Happy水”) 和“咖啡粉”,雖然它們的名稱較為新穎,乍聽之下難以察覺與毒品有關,但據悉,有關毒品同樣是由冰毒、搖頭丸、氯胺酮或咖啡因等混合而成,只是毒販們透過改名和活化包裝等手段來掩人耳目,以圖荼毒衆生。不過,無論毒販如何將毒品改頭換面、將毒品的名稱改得如何漂亮,毒品始終是毒品,服食者使用後不但不會帶來“開心”,更會令人失去理性,影響健康。所以法律規定,無論是送贈、出售、分發、購買、運載,抑或持有上述毒品(如K仔氯胺酮等),違法者最高可被判監禁十五年;如果將有關毒品給予或者試圖給予未成年人,更有機會被加重處罰,最高可被判監禁二十年。


另外,除販賣毒品的人須受法律制裁外,為了打擊毒品犯罪,一些助長毒品罪行的人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尤其是當農曆新年快到,相信假期期間又是年青人歡度節日的好時光,毒販便會乘這些機會,在一些娛樂消遣的場所 (如卡拉OK或迪斯高等) 內將毒品向在場人士派發或兜售。如果有關場所的店主、經理或領導人是同意或者明知有人以自己的場所來販賣或吸食毒品,而又不採取避免措施 (例如發現有人販賣毒品但知情不報),則縱容他人進行毒品活動的負責人最高可被判監禁八年。


總的來說,要有效打擊毒品犯罪,除有賴重罰有關販賣者和縱容者外,家長和學校向青少年灌輸正確的價值觀亦是非常重要。事實上,想讓自己開心、快樂,方法可以很簡單,例如吃一件最喜愛的蛋糕、買一隻鍾情已久的手錶或與朋友辦一場燒烤活動等,都是一些既合法又健康的做法;“想開心”,又何須靠一些犯法傷身的方法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8、10、1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14日新華澳報廣角鏡專欄)

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真假難辨


         多功能智能手機已是很多人生活的必需品,其中“iPhone”更是備受全球熱捧的手機之一。然而正所謂“樹大招風”,一直以來仿冒iPhone的冒牌手機也經常出現,而據傳媒報導,最近國內出現一部仿真度極高的冒牌貨稱為“SoPhone”。除了外形和真“iPhone”極之相似外,包括超薄機身和輕觸式屏幕做到分毫不差,而且更能Wi-Fi上網。雖然從外觀上難以分辨,不過手機內的應用程式就和真的相差太遠了,例如沒有3G和沒有App Store,內裡的操作選項很多也是假的,例如按下Youtube選項也只不過是觀看預載在手機內的短片。

         當然,除了假iPhone外,在我們的生活中亦有不少假貨充斥,就如早前海關接獲市民投訴,指荷蘭園某時裝店涉嫌售賣冒牌貨,經搜查後在店內檢獲七個疑偽冒同一品牌的手袋,並以遠低於真貨的價格出售;除了在“現實世界”中出現外,假冒貨品甚至還在“虛擬世界”的互聯網上出現,以往亦有本澳大學生因在網上刊登廣告售賣冒牌波鞋而被拘捕。

  事實上,相信大家也知道無論在現實中或在網上售賣假冒貨品,同樣會涉及刑事責任。《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中有規定售賣假冒貨品的罪名,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監禁六個月及留有刑事案底。

         當然,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要分“真”與“假”其實並不難,除了從外觀去分辨外,假貨的售價亦往往比正貨低得多。然而有時候,有些不法商人卻企圖魚目混珠,將假貨以真貨價錢出售使大眾蒙受損失,甚至把假貨出售給外地遊客,嚴重損害本澳的旅遊形象。所以法律規定,若有人把假冒貨品以正貨價錢出售,除了會涉及售賣假冒貨品罪名外,還會涉及“貨物欺詐罪”。貨物欺詐罪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監五年及留有刑事案底。

         雖然大家也明白打擊冒牌貨品的重要性,然而要有效杜絕假貨在市面流通,單靠有關當局嚴厲打擊是不足夠的,亦需要每位市民的通力合作。若大家發現有店舖售賣假貨便應馬上向海關舉報,官民聯手對有效杜絕冒牌假貨也非常重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7/99/M號法令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92條及第6/96/M號法律第28條)

(原文刊登於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2010年1月12日)

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關懷父母


八十三歲的北京老人狀告六名子女,為了甚麼?為了要求子女回家探望。七十一歲的重慶老太太狀告三名子女,又為了甚麼?為了希望子女回家吃飯。為了見子女,有的老人無奈地將子女告到法庭,有的老人自己掏腰包設立“探望奬”、“吃飯奬”來鼓勵子女回家。


內地老年人口多,老年獨居問題嚴重。據統計,大陸老年人口約一億六千多萬人,半數因子女工作、結婚等離家後,獨守空巢,無人照料。據近日報章報導,中國新修訂的老年法草案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特別強調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

人口老齡化是全球問題,澳門的情況亦然。本澳六十歲以上的人口約佔總人口的百分之十,已進入老齡社會。百行以孝為先,這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孝順父母、供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多數人都能夠做到。然而,法律對於子女供養父母亦是有所規定的。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為了滿足父母生活所需,子女有義務供給他們所需,尤其在衣、食、住、行、健康及娛樂等方面的需要。例如父母因為年老缺乏工作能力須要扶助,而他們的子女已經成年且有工作收入,那麼,他們的子女當然有責任供養父母。

習慣上,人們大多將供養父母理解為供給父母物質所需,例如每月給他們幾千元生活費,另外再花錢請個工人照顧他們等等。當然,這是最基本的需要。不過,滿足父母精神上的需要也是十分重要,甚至勝過物質方面。例如時常探望父母、關心他們、和他們一起吃飯,這都是十分簡單而又相當寶貴。即使身在外地,常常打個電話問候,甚至上網“見一見”,都是子女無限的關懷。一聲“媽媽您好、爸爸您保重”可能勝過一切。

照顧父母、孝順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本份,相信大部分人都能恪守。但是,如果有子女沒有盡到扶養父母的義務,例如子女明知父母年老多病、生活困難,而自己有經濟能力但卻拒絕供養父母。這樣,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子女扶養。

一個人從出生到長大成人,父母所付出的心血與汗水,試問有誰能知曉?又有誰量度過?那只可說是無法用物質來估量。但是有一點人人都應該知道,那就是為人子女確確實實須要用真心來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天氣如此寒冷,我們可曾為父母送上暖入心的問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澳門民法典》第1844、1850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2011年1月9日)

2011年1月7日 星期五

準時交行車稅


據統計,澳門現時共有十九萬五千多輛機動車,當中包括約十萬輛電單車、八萬多輛輕型汽車及六千多輛重型汽車。以澳門現時約五十四萬人口計算,差不多每三個人就有一輛車,屬於全球人均擁有車輛較多的地區。美國是人均擁有車輛最多的國家,平均每一點八個人就有一輛車。


人們喜歡自駕車,主要是因為它方便、省時,而駕車人士都知道,每年須為車輛繳納行車稅(車輛使用牌照稅)。每年繳納行車稅的期間為一月至三月,市民須在此期間為自己的座駕繳納稅款。繳納行車稅之後,車主須將標誌貼在汽車的擋風玻璃上(靠近方向盤旁邊座位的上方),又或掛在電單車的車尾,用來識別自己的車輛已繳納該年度的行車稅。

一如既往,市民可以前往指定地點繳交,包括: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位於黑沙環新街五十二號)、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二樓)、財政局(財政局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郵局、銀行等。為方便市民,當局今年更增設網上繳交方式,市民可以登入交通事務局電子繳費網站https://epay.dsat.gov.mo在網上繳交。透過網上繳交稅款,市民可以選擇自行領取或郵寄方式領取行車稅標誌。不過,無論以何種方式繳交,車主都應留意自己的車輛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的記錄,如果有交通違例罰款,就要先繳交罰款才可繳納行車稅。

不同車輛,應繳稅款不同,市民可以參考下表:

電單車的行車稅稅款如下:

電單車 稅額(澳門幣)

輕型電單車 不超過50 c.c. 350元

重型電單車 由51 c.c.至250 c.c. 570元

重型電單車 由251 c.c.至350 c.c. 760元

重型電單車 超過350 c.c. 1090元


一般私家車,屬輕型客車,行車稅稅款如下:

輕型客車 稅額(澳門幣)

不超過1500 c.c. 850元

由 1501 c.c. 至 2000 c.c. 1270元

由 2001 c.c. 至 2500 c.c. 2100元

由 2501 c.c. 至 3000 c.c. 3000元

超過 3000 c.c. 4000元

今年繳交稅款的期限至三月三十一日,逾期未繳交,須被強制徵收稅款、相應的遲延利息與罰款(例如不超過50 c.c.的輕型電單車,行車稅為350元,罰款是所欠稅款的兩倍,即700元)。

為免因一時疏忽遺忘,請大家及早為自己的座駕繳交二零一一年度行車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7日新華澳報廣角鏡專欄)

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走私肉類即屬違法



近年物價上漲,一些平日看似瑣碎卻是生活的必需品 (如“柴米油鹽醬醋茶”等) 的價格,更不斷上升,對居民的生活影響甚大。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二零一零年一月至十一月的綜合消費物價平均指數較二零零九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二點七一,至於十一月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則按年上升百分之三點九三,升幅亦主要由食物及非酒精飲品、雜項商品及服務和交通所帶動。



面對通漲,不少本澳家庭都積極尋找應對之策,務求盡最大努力將一分一毫都用得其所。雖然近年人民幣匯率不斷升值,使內地和本澳的物價差距進一步收窄,不過,對於某些價值不高的內地商品就依然較本地貨品的價格略低,所以,北上買餸,甚至走私肉類的情況亦大有人在。如上月初,澳門海關便與拱北海關聯手合作,搗破一宗違規進口肉類活動,共檢獲各種走私肉類一百二十三公斤;又如元旦前夕,海關便在一天內破獲兩宗非法進口肉類活動,共緝獲卅一公斤未經檢疫的已宰家禽及肉類,並將兩名“水客”帶返海關總部接受調查。


原則上,任何貨物或產品均可自由運入、運離及經過澳門,不過,考慮到居民的生命、健康衞生或安全等公眾利益,行政長官亦可以對於某些貨物的進口、出口及轉運加以禁止、限制或設定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動植物和食品等均受預先許可制度所約束,對於一些肉類產品 (例如豬肉、牛肉等),不論是新鮮、冷藏或醃製,它們在進口時均須領有由民政總署簽發的進口准照及接受衛生檢疫。如果按照上述個案來看,“水客”在沒有具備准照的情況下,將肉類偷運入境即屬違法,違法者可被罰款五千元至十萬元不等,且有關貨品更會被扣押及歸特區所有。


另一方面,對於“水客”而言,可能他們會認為只要按指示將肉類偷運入境,便可達交收的目的,即使被發現亦可罰款了事。不過,事實卻非光罰款那麼簡單,因為更可能會觸犯刑法,須承擔刑事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是為了提供給公眾食用而進口未經檢疫且屬在外地屠宰的肉類或肉類製成品,又或者以它們作為交易對象,違法者更會被控以“秘密屠宰動物及交易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


農曆新年將到,相信屆時不少家庭在團年飯中均會“有魚有肉”,不過,居民在選購肉類產品時亦要格外留神,切勿貪圖小便兒而買入可能影響家人健康的價廉卻質劣,兼且未經檢疫肉品。另外,酒樓和食肆亦須注意,因為無論是故意抑或過失買入或屠宰一些未經衛生檢疫的肉類給公眾食用,同樣可被控以上述罪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對外貿易法》第3、5、9、36條,《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第19條,以及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5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攝影操守





時至今日,相機、手提電話等具拍攝功能的電子產品已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品,尤其是較為年青的一輩,他們更可以說是“機不離手”,務求時刻將自己的生活點滴拍成照片或短片,留作紀念或與人分享。

雖然這些器材能為我們拍下不少美好時光,不過在拍攝的過程當中,我們亦不能任意妄為,胡亂拍攝。如日前,香港便發生的一宗偷拍事件。話說一名男子在家中廁所安裝攝錄機,趁朋友到家中開派對時,偷拍各人的如廁過程。幾日後,男子的同居女友無意中打開一張記憶卡的檔案時,赫然發現一名當天參加派對的其中一位女性朋友的如廁片段,而背景更是自己的家。最終,男友在女友的質問下直認不諱,而女友則憤然報警“大義滅親”。

對於上述個案,香港坊間牽起一場關於在私人地方偷拍是否犯法的爭議,而由於此問題涉及鄰埠的法律規定,故我們不在此深入探討。然而,如果上述的個案是在澳門發生,則無論偷拍的地點是否屬私人地方,有關行為同樣被視為犯法。按照澳門的法律規定,任何人在違反當事人意思,且在非屬法律容許的情況下(例如在廁所偷拍)拍攝他人,最高可被判監兩年。換句話說,無論偷拍的地點是公共抑或私人地方,基於有關行為明顯與當事人的意願相違背,且亦非法律所容許,所以偷拍者定須受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雖然偷拍行為沒有對受害者造成實質損害,但由於片段很可能涉及肖像問題 (即在片中能識別某人容貌),偷拍的行為同樣會對受害者的心理造成一定傷害 (感到羞辱或不安,甚至有長期的心理恐懼),所以,偷拍者更須向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

可能有人會問,那麼早前在聖誕期間,在議事亭前地拍下的燈飾照,有不少途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也會被攝入鏡頭,難道拍攝者又會犯法嗎?對於這個問題,市民無須擔心,因為法律亦規定,如果在公眾地方拍照時其他人的影像同時被攝入鏡頭,而拍攝者對此亦並非存在不合理和不法目的 (如上述例子般單純拍攝街頭景色) ,則拍攝時無經他人同意亦不會侵犯他人的肖像權。

總括而言,無論我們是專業的抑或業餘的攝影愛好者,在享受攝影帶來的樂趣之餘,亦應時刻注意自己的拍攝行為是否影響他人。新的一年 (二零一一年) 剛剛開始,我們不妨做個守法的攝影者,將新一年所有美好的事物全都攝入鏡頭吧!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91條及《民法典》第80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2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