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緩刑



平日翻開報章,我們不時會看到一些與罪案有關的報導,報導中不單會有案情的簡述,有時亦會對案件的判決作出公佈。其中,對犯事者處罰方面,很多時報章上便會寫著:“某某罪成立,判囚七年”,或者有些更會寫道:“判監六個月,緩刑十八個月”。對於後一表述,尤其是“緩刑”兩字,有不少市民便疑惑,究竟犯事者是有罪或是無罪?犯事者又是否須要坐監?


其實,所謂“緩刑”,在澳門刑法中是稱之為“徒刑之暫緩執行”。如果按着這個法律術語的字面理解,相信市民亦會較易明白,亦即法官的確對犯事者作出了一個有罪的裁決,只不過犯事者應受的處罰 (監禁) 暫時不執行而已。當然,犯事者被判有罪,受處罰是理所當然,所以,究竟甚麼情況下監禁才可以暫緩執行,暫緩執行監禁的那段期間犯事者又應該注意些甚麼,法律對此都有一套很嚴格的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要採用“緩刑”制度,必須符合兩大前提。一、形式前提,即法官就個案的具體量刑為不超過三年監禁;二、實質前提,即法官經考慮犯事者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的情節,認為僅對犯事者的犯罪行為作出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便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例如甲因盜竊被捕,法官確定有關具體量刑為八個月監禁 (即不超過三年監禁),且經整體衡量甲的人格等因素後認為倘若僅對甲作出判罪及譴責,以監禁作威嚇已可使甲日後不再犯罪和恢復市民對法律秩序的信心時,那麼法官便會判甲的監禁暫緩執行。


當然,在法律上,犯事者獲給予“緩刑”,並不代表他便從那刻開始可獲自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法官同時在暫緩執行監禁的判決中,會為犯事者訂定一個“暫緩執行徒刑的期間”(一至五年)。犯事者須於該期間內履行法官為他定出的一些義務、遵守行為規則,又或接受一個包含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的考驗制度。如果犯事者在考驗期內完全履行一切緩刑條件,且沒有因再犯罪而被判刑,那麼當暫緩期間屆滿後,犯事者的刑罰便會經法官的宣告而消滅。相反,若果犯事者在該期間內明顯或重覆不履行有關緩刑條件或因再犯罪而被判刑,則法官經考慮後,便會廢止“緩刑”,而犯事者亦須收監服回原判刑罰。


總的來說,雖然“緩刑”針對多的為性質較輕的犯罪,但整體而言,無論從適用的前提到適用後的條件,它都是一項非常嚴謹的制度。畢竟,犯了事便是犯了事,要適用“緩刑”又或者順利完成有關考驗期,又談何容易?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48至5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2月2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2年2月24日 星期五

搶錢

最近保安司公佈了二零一一年的整體治安情況,總共有罪案一萬兩千五百多宗,與二零一零年相比,上升了百分之七點四(增加了八百六十四宗)。其中,涉及到暴力犯罪的案件上升了百分之十八點五,主要反映在“勒索”和“搶劫”案件上有較明顯的升幅。提到搶劫,早兩日報章報導了一名十六歲女學生,伙同一名青年到朋友的婆婆家中洗劫的案件。據報導,兩名青年在屋內不停用鍋和刀向婆婆施襲,導致婆婆頭部受創,流血不止,在婆婆伺機逃脫後,二人更在屋內搜掠出五百多元現金後才離去。不過,所謂天網恢恢,涉案二人最終相繼被司警逮捕,並面臨法律的制裁。


路人甲:“其實,個女仔搶阿婆錢,好似係有理由個喎!”

路人乙:“唔理佢係乜嘢理由,搶人嘢,都係唔啱㗎!”

據案情透露,該名女學生較早前借下同學一部平板電腦後萌生貪念,據為己有,隨後更把電腦典當將款項花光。由於被同學連番追討,該名女學生基於“走投無路”,才想出與涉案另一青年合謀打劫阿婆以償還款項。其實,任何人做事都有自己的理由,但是,不管是何種理由,犯罪(例如殺人、放火、盜竊、搶劫等)始終是犯罪,犯罪的人最終也要面對審判,承擔法律責任。

比如像搶劫案件,如果有人對他人施以暴力(例如強行搶奪)、以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來威脅(例如用刀指嚇對方要交出財物),又或使他人在不能抗拒(例如用棍從後向某人施襲致該人暈倒)的情況下,搶走他人或使他人在非自願下交出錢財,將構成《刑法典》所規定的“搶劫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並留案底。

路人甲:“咦!佢哋剩係搶咗阿婆幾百蚊,如果個阿婆唔追究,嗰兩個後生仔係咪會冇事呢?”

路人乙:“係囉,咁係咪無人知,自然就唔會被人告㗎呢?”

以盜竊案為例,一般而言會取決受害人表示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才開展刑事程序。其實,比起盜竊,搶劫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相對較大,除了會造成受害人在財物上的損失外,由於犯案者在搶劫過程中,會採用諸如暴力、人身脅迫等手段,可能會使受害人受傷,嚴重的更會讓受害人有生命危險(例如“扑頭”搶劫)。

所以,《刑法典》把“搶劫罪”視為公罪,不管在案件發生後受害人有否表示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管搶劫的金額多少,任何人報案後,警方將會介入案件,並把案件交由檢察院處理,依法追究犯案者的刑事責任。

路人乙:“原來係咁!仲有呀!佢哋兩個人嘅作案手段,都幾恐怖㗎!咁會唔會又罰得重d呢?”

案情亦透露,涉案的二人入屋後曾把婆婆推入廚房,取出鍋子並不停地往婆婆的頭部施襲,有青年更取出水果刀企圖刺向婆婆腰部,惟刀鋒不利,加上婆婆身穿厚衣,最後刀子彎曲至“行刺”失敗。

法律對於搶劫規定了若干加重情節,不管犯案者的手段如何,如果因為搶劫而導致受害人的生命產生危險,又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比如失去重要器官、喪失工作能力,甚至變成“植物人”等),那麼犯案者最高可被判監禁十五年。慶幸地,在事件裡婆婆除頭部皮外傷,身體其他部分並無大礙,但是,這不代表犯案者可以沾沾自喜會減輕刑處,因為如果犯案者持械行劫(例如以鍋子、刀子而實施搶劫),又或屬於侵入住宅內搶劫的情況時,他們最高同樣可被判處監禁十五年!

護苗罪惡連番堵,遠離誘惑踏正途

現今社會,存在着各種各樣的誘惑,如果青少年把持不住而魯莽行事(例如受朋輩影響而作出違法的事),最終可能會以身試法,承受惡果。其實,青少年應謹慎交友,多參與有益身心的活動或社會服務;身為家長,亦應多與子女溝通,倘發現子女有消費模式的改變或購買非經濟能力所及的物品時,應主動了解情況,如有需要更應尋求專業人士(例如社工)協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04條的規定。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2年2月24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從大熊貓“分居”說起

大熊貓“開開”和“心心”來澳門生活已經超過一年,牠們一直都融洽地生活在一起,感情甚好。不過,近日卻傳來牠們要“分居”的消息。事緣一對大熊貓即將踏入生育年齡,為做好繁殖後代的準備,有關部門決定由下個月開始將一對熊貓“分居”。準備生兒育女反而要分居?真奇怪。原來大熊貓的戀愛方式很特別,“慢熱”的牠們要時常疏離,才會產生“小別勝新婚”的激情,增加成功交配的機會。為避免“開開”和“心心”過於熟絡難以產生激情,唯有將牠們分居,為日後繁殖做準備。


大熊貓“分居”是為了將戀愛提昇到另一階段,但在人類世界中,兩夫妻分居一般就意味着兩人的感情倒退、夫妻關係變差。從香港的電視劇集中我們可能得知,當一對夫婦鬧離婚至白熱化時,往往都會提出分居。那麼,澳門的情況又怎樣?分居後就可以離婚?分居就一定不能住在同一間屋嗎?

根據法律規定,分居的確可以是離婚的理由,不過,事實上也並非隨便一句分居就可以離婚,而是必須符合法定的情況。首先,只有在訴訟離婚(即向法院申請離婚)的情況下才會有可能涉及到分居的問題。原因是,在兩夫妻都願意離婚(兩願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是無須向有關當局說明理由的,相反,如果一方想離而另一方不想離,就只好向法院提出申請,而且必須提出離婚的理由。

由於“同居”本來就是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應有的義務,而分居肯定就違反了這種義務,同時亦肯定破壞了夫妻之間的共同生活。所以,分居就會被法律認定為訴訟離婚的理由之一。不過,正如一個銅幣有兩個面,分析一件事情也可以有多個切入點。換一個角度看,分居並非一定是壞事,相反,可能正好是一個機會讓雙方冷靜、反思和檢討。這樣,說不定分居反而讓他們和好如初。因此,分居能否成為離婚的理由,也要視乎分居的時間而定。根據法律規定,分居必須滿兩年,而且必須連續滿兩年才可以申請離婚。之所以有時間限制,法律的原意就是為了讓雙方有足夠的時間冷靜和思考。

當夫妻無奈地走到分居那一步,接著可能會出現另一個問題,誰搬走?假如分居之後各自都找到容身之所,問題自然迎刃而解。不過,事實上有些決定分居的夫婦卻無法真正分開居住,原因多數是“無屋住”。所以,可能有人會問:分居之後可不可以繼續住在同一間屋?其實,法律並沒有規定分居之後就不能住在一起。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夫妻雙方不能共同生活,而且雙方或一方具有不再共同生活的意圖時,就會視為事實分居。換言之,只要有分居的意圖,即使住在同一間屋,也有可能被視為分居。

“百世修來同舟渡,千世修來共枕眠”。結婚也好,分居也好,離婚也好,談何容易!最重要珍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1637及163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2月18日新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複印鈔票屬違法



“澳門幣”作為澳門特區的法定貨幣,有法定流通力和法償能力,可以在澳門市面流通,作為金錢使用,任何經濟參與人(如商店等)須接受澳門元作為支付工具。對於最近“龍鈔”和“百年紀念鈔”的炒賣熱潮,上周本欄亦有提及到相關內容。就有關買賣貨幣的問題,法律只規定了紀念幣及特別用於錢幣學方面的硬幣可按高於它們面額的價值買賣,未有規定紙幣及常用硬幣的買賣。亦即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買賣澳門元,但作為流通貨幣,其作用應作為金錢使用及支付工具,並不應作為炒賣的對象。




說起鈔票,大家也知道鈔票由柔軟的特殊紙質造成,特點在於使用方便。不過,在使用鈔票時,有些地方也需要特別留意的。例如某些回收紙幣的店舖,會在櫥窗上用彩色影印出來的鈔票複印本標示,甚至在街上也看見有些收購紀念鈔的人手持紀念鈔的彩色影印本招徠,有人可能會問,這種複印鈔票的行為,會否觸犯法律呢?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複製具法定流通力貨幣,包括任何面額的澳門元紙幣,均屬違法,最高可被處罰金五萬元。因此無論商戶或市民也必須注意。



每個國家和地區的鈔票各具特色,反映了各自的文化背景或地域風貌。例如隨手打開自己的銀包,拿出澳門不同面額的紙幣看一看,也會看到當中的設計圖案包含有媽閣廟、大三巴牌坊、松山燈塔、西灣大橋、議事亭前地等風景名勝。若大家銀包內也有人民幣和港幣,可以對照一下當中也會有毛主席頭像、人民大會堂、維多利亞港、獅子山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圖案。



鈔票的圖案都是經設計師費盡心血設計,不過有些人在使用鈔票時,為了一些私人原因,在紙幣上用筆劃了一些數字、文字甚至圖案,例如為方便自己記錄、傳遞情話等。這樣做除了破壞貨幣本身的美觀外,亦屬違法。法律規定,任何人在具法定流通力的紙幣或硬幣上印寫任何字樣、數字、符號或圖案,均屬違法,最高同樣可被處罰金五萬元。



貨幣在日常生活中是自由流通的,任何人也有機會使用。所以無論商戶或市民,均應了解和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不可複印貨幣,更不可在貨幣上印寫任何字樣、數字、符號或圖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95/M號法令第2條、第3條、第4條及第14條。


(原文刊登於2012年2月1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2月13日 星期一

訂婚與悔婚



本週一剛渡過了元宵佳節,下週二很快又會迎來2月14日西方情人節,最近這段日子對不少人來說,無論是已婚或蜜運中的愛侶,都感受到一種恩愛甜蜜的浪漫。甚至有電視台推出了以愛情為主題的系列活動,除了播放多套以愛情為主題的電影和劇集外,還舉辦“十大熒幕情侶選舉”等活動,營造浪漫氣氛。


愛情有時候確實須要營造氣氛,尤其是在特別的時刻,在情人節共晉晚餐的一刻,燭光、音樂和鮮花,情人倆就在浪漫的氣氛中渡過。不過拍拖只是人生的其中一個過程,有情人最終還是想開花結果,透過結婚來確認盟誓;在拍拖到結婚期間,可能還會經歷多一個過程,就是“訂婚”。有些情侶會在結婚前先訂婚,建立“未婚夫妻”的關係。有人可能會問,這在法律上有否相關規定呢?事實上,《民法典》早就有“婚約”的規定。

所謂婚約,是指男女雙方訂立的承諾結婚合同。男女雙方可以自由訂立婚約,不過要注意的是,雙方在訂婚後,還是有權單方解除婚約的,亦即“悔婚”。因為婚約本身只代表雙方的共同願望──承諾他日締結婚姻,而不是正式締結婚姻,所以婚約是可以由任一方私自解除,而法律亦排除了另一方請求必須履行婚約的權利。



說起婚姻,大家也知道中國文化源遠流長,那麼最早的婚禮儀式在何時出現呢?原來相傳最早的婚禮,可追溯至神話時期,伏羲氏嫁娶女禍訂立媒約的時候。至於婚禮這個婚字亦是有所來源,在古代,人們多在黃昏時分舉行婚禮,所以在古代的婚禮就稱為“昏禮”。

當然很多古代婚禮習俗,流傳到現今已經有所不同,但預定酒席、送贈禮餅等環節仍然不可少。不過剛才提到訂婚方面,這當中亦會引伸出一個相關問題,就是倘若訂婚後其中一方悔婚,是否代表完全不用負上任何責任呢?其實也不是全對的。首先悔婚一方應對“預計將會結婚而作出的開支或承擔的債務”作出賠償,即若果一方在無合理原因下背約,又或因其過錯而導致對方反悔時,應就無過錯的一方、其父母及其他人因預計將會結婚而作出的開支(如籌備婚禮所預定的酒席、禮餅等)或承擔的債務,向該等人士作出賠償。

另一方面,如一方因無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締結婚姻時,雙方都有義務返還曾獲對方或其他人贈送的,因訂婚約及因對雙方結婚懷有期待而送出的物品。不過如果有關物品(例如食物類禮品)已在當事人反悔或無能力發生前消耗掉,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婚姻是一生一世的承諾,因此訂婚當然也是嚴肅認真的事。在情人節即將來到前,本欄亦在此祝願熱戀中的男女有情人終成眷屬,獨身中的男女早日覓得愛侶。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1473條至1477條。

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

事實婚的法律效力


剛過去的中國情人節(元宵節)以及來週的西方情人節,對所有情人來說,不管已婚抑或未婚,都是一個份外感動的節日,原因是它們意味着愛的時刻。在很多人眼中,愛不只是一份情感,而且更是一份承諾。例如,美國“世界婚姻組織”近日認證了一對結婚七十八年的夫婦為美國婚齡最長的夫婦,夫婦談及婚姻長久的秘訣,很簡單就是愛,這是他們一直在歲月中向對方信守的承諾。據了解,舉辦有關活動旨在強調婚姻的重要,告訴年青人一段婚姻係可以長久的。


事實上,很多“有情人”會選擇以結婚作為愛的承諾,但也有人相愛一輩子而不結婚,他們同樣向對方信守愛的承諾。對於這些不結婚,而又自願以兩夫妻的狀況下一齊生活的關係,法律上稱為“事實婚”,亦即是平時俗稱的同居。很多人認為結婚和事實婚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有沒有一紙婚書(結婚證),在感情方面卻是相同的。

話雖如此,但結婚和事實婚,在法律上畢竟是不同的。到底,事實婚有哪些法律效力?對雙方有哪些保障?相對註冊夫妻而言,事實婚只是“類似夫妻”,所以,原則上不適用有關婚姻方面的法律,例如有關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夫妻的財產制度等都不適用。不過,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事實婚亦會產生一些法律效力,例如在繼承及扶養等方面。

事實婚可以繼承“另一半”的遺產嗎?這是一個關於事實婚的最熱門問題。在繼承方面,如果事實婚一方要繼承“另一半”的遺產,必要的條件是:兩人的事實婚關係至少已有四年。此外,還必須按照繼承的有關規定進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死者存有特留份繼承人(例如配偶、子女等),首先要把遺產中的一定份額(一般是遺產總數的二分一或三分一)保留給他們,這稱為“特留份繼承”。“扣起”特留份之後,才可以按照遺囑分配餘下的遺產。如果死者沒有訂立遺囑,又或者依照遺囑分配後仍有遺產“剩餘”,這時便會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

法定繼承,就是依照法定的順序依次繼承遺產。法律明確列出六種次序,其中,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在次序中排行第三。根據規定只有當死者既沒有第一順序(死者的配偶及子女),又沒有第二順序(死者的配偶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會輪到第三順序(即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去繼承。

最近,臺灣苗栗縣有位百歲老人與同居三十多年的九十歲“情人”正式註冊為夫妻。他們的愛,由事實婚到結婚同樣都感動着很多人。所以,不管結婚或事實婚,最重要的是信守一份愛的承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1471、1973及198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2月8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罪刑法定原則



說起法律,很多人會聯想起一本本厚厚的法律書或一條條的條文。對於這一印象,相信亦是近代人對法律的“看法”,然而,如果要提到更早期的畫面,自然就離不開一個人物,那就是皇帝或君主。


古時,西方封建特權盛行,皇帝或君主的話就是最高的法律。甚麼行為可以構成犯罪,犯罪判處甚麼刑罰等,一律由皇帝或君主按照他們的喜好隨意決定。基於他們的善變和任意決定,當人民長期處於一個沒有穩定準則和秩序的環境下生活,最終導致的便是生命、財產等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從十八世紀開始,隨著人權和法治的理念萌生和發展,社會便對封建社會的罪刑擅斷主義進行批判,並逐步形成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反封建特權的產物,它的內涵可用以下法律格言概括:“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原則不單為當今國際社會所公認,且亦已被廣泛規範在各國的刑法典之中。在澳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刑法典》同樣有對罪刑法定原則作出規定。


《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 這一規定實際上說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則。意思是指,認定某一行為是否犯罪,構成甚麼犯罪,需要處以甚麼刑罰,都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如果當時生效的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某人的行為是犯罪和應受懲處,那麼他的行為便不構成犯罪,且亦不應受到刑罰處罰。


至於《刑法典》中,它的第一條同樣規定了有關原則。從條文的佈局來看,將罪刑法定原則定為一部法律的第一條條文,這便足以反映這原則的重要性及它在刑法中的核心價值和指導作用。《刑法典》除了規定這原則的基本內容外,為了強化它的理念,《刑法典》更對它所派生的一些原則作出特別規定,如禁止適用類推原則,即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法官不能用比照其他相類似的法律條文的方法對行為人定罪判刑,例如,《刑法典》有專為竊用車輛的情況定了“竊用車輛”的名罪,那麼當法官判案時,他便不得類推有關規定,比如自創“竊用電話罪”了。另外,《刑法典》又適用了禁止適用事後法原則,這是指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判何種刑罰,法官只能以行為發生時的法律為依據,但按行為發生後的法律 (即新的法律) 對行為人較為有利的,則不在此限。


由此可見,罪刑法定原則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制原則。有了它,社會才會變得安穩、有秩序,我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才能獲得更大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29條和《刑法典》第1、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2月3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斷絕“父子關係”?


隨著農曆新年假期過去,我們亦正式“送兔迎龍”。由於龍在中國傳統是象徵吉祥和飛黃騰達,所以有不少父母也希望在龍年誕下“龍BB”,在中國大陸這種情況尤其明顯。不過,有人亦提出不同想法:若果父母都在同一年誕下BB,不論產後醫療、孩子日後教育等方面都會面臨很大競爭,所以對龍年產子持有保留態度。


想深一層,作為父母對子女的親愛關懷,當然不會因子女在那個年份出生而改變。不過雖然說血脈和親情是如此密不可分,但有時候,我們在電視或電影世界中,也會接觸到父母子女之間聲稱斷絕關係、彼此再無瓜葛的情節;又或現實生活中,偶爾也見到一些斷絕親子關係的聲明在報章刊登,那麼是否作出這些聲明後,親子關係在法律上就因而斷絕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當子女出生後,父親與母親身份自然確立,父母與子女之間隨即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法律並無規定因血緣形成的親子關係可以主動放棄,所以無論刊登報紙聲明、口頭承諾又或簽訂文件,在法律上並無效力,不會因而斷絕親子關係。

不過,現實中可能有一種情況,例如因父親拖欠巨額債務,作為子女不想一起承擔債務;又或父親不想拖累子女,想將債務獨力承擔,因而藉登報的方式希望脫離親子關係。除了剛才提及,親子關係不會藉登報而脫離外,在債務法律方面,若果債務原由父親一人借下,法律上就只為父親有責任去償還,與子女無關,這點亦必須留意。

說起親子關係,法律上其實亦會出現親子關係被消滅的情況。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未必實際接觸過“收養”的情況,但其實收養行為古今中外也普遍存在,例如荷里活著名影星夫婦畢‧彼特與安祖蓮娜‧祖莉近年就收養了多名孩子;我國古代文學名著中亦有收養的記載,例如《三國演義》中劉備的養子劉封、《紅樓夢》中秦可卿是秦業的養女;而澳門方面,有意作出收養的人亦可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

收養一經作出,被收養的人就如收養人的親生子女般,會成為收養人家庭一分子。另一方面,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親屬關係亦會消滅。換句話說,被收養人與原先的家庭已沒有任何血親聯繫,若果將來出現繼承、扶養等問題時,被收養人都與此無關(不過法律亦例外規定,被收養人不可與原本家庭成員包括父母和兄弟姐妹締結婚姻)。

對於親情,我們很多時會用“血濃於水”這個說法去形容。父母和子女相處之間有時難免出現磨擦和衝突,但只要平心靜氣地代入對方處境換位思考,對解決彼此問題或者會有幫助。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391條和1838條。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2012年2月5日)

2012年2月1日 星期三

的士規章要遵守

農曆新年向來都是旅遊黃金周,每年都會吸引大批旅客湧到澳門度歲。雖然今年天氣嚴寒,但依然無阻旅客遊澳的熱誠,熱門旅遊區到處遊人如鰂。據有關資料顯示,農新年期間,本澳平均每日都有超過十多萬人次入境。正如本澳的旅遊宣傳口號“感受澳門動容時刻”,所有旅客都希望在澳門留下美好的時光。要讓旅客動容,感受賓至如歸的服務肯定是關鍵。


旅客入境後,首先接觸到的服務很可能就是交通服務,尤其是的士行業,因為旅客初來步到,人生路不熟,搭的士無疑是個好選擇。所以,專業、有禮貌的的士服務肯定能夠讓旅客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相信大部分的士司機都明白且作出了努力。不過,在農曆新年期間,市民及遊客對的士拒載、濫收車資、“兜路”或“冚旗”揀客等仍有若干投訴的聲音。

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行業也有行業的規矩,的士行業也不例外。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以下簡稱《的士規章》),的士司機必須遵守一些法定的義務,例如:須以最短程路線行車;舉止端正、有禮;協助乘客安放及提取行李(包括殘疾人士的輪椅);幫助在上、下車輛時需要特別照顧的乘客等等。這些義務雖然只是舉手之勞,但車裏車外,人們都會把這一切看在眼裏、記在心中。

人們對的士服務毀譽參半,原因可能與部分司機拒載、濫收車資或者與行內俗稱“泥鯭的士”等情況有關。之所以稱這些故意以“暫停載客”為名,實質拒載及揀客的的士做“泥鯭的士”,原來因為釣泥鯭與一般釣魚稍為不同,因為泥鯭習慣成群覓食,有見及此,有人就將八隻魚鉤同時繫在魚線上來釣魚,時常就會一次過釣到好幾倍的泥鯭。於是的士業內就以這種情形借喻部分的士司機拒載及揀客的行為。

事實上,《的士規章》亦明確禁止的士司機拒載、揀客及濫收車資的行為。即使是在節假日、深夜、惡劣天氣下等等,亦只能按法定收費表上的車資收取款項,絕不可以向乘客“開價”、設定最低收費或者以其他名堂收取額外費用。違反上述義務或規定會被罰款一千元,而更嚴重的是,這些行為會破壞本澳旅遊城市及的士行業的形象,損失是無法用金錢來衝量的。

其實,大部分的士司機都是自律、有禮守法,不過,事實告訴我們仍有為數不少的害群之馬,例如去年交通事務局就收到一千五百多宗的士投訴。所以,市民一旦遇到違規司機,便應立即致電交通事務專線8866-6363舉報,齊心協力打擊違規的士。

從事任何職業,只要敬業樂業,就必然能夠在工作上賺到最多的喜悅和得益,的士業、飲食業、手信業等,各行各業亦如是,真心付出肯定有實在的回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66/99/M號訓令第12及1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2月1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