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

事實婚的法律效力


剛過去的中國情人節(元宵節)以及來週的西方情人節,對所有情人來說,不管已婚抑或未婚,都是一個份外感動的節日,原因是它們意味着愛的時刻。在很多人眼中,愛不只是一份情感,而且更是一份承諾。例如,美國“世界婚姻組織”近日認證了一對結婚七十八年的夫婦為美國婚齡最長的夫婦,夫婦談及婚姻長久的秘訣,很簡單就是愛,這是他們一直在歲月中向對方信守的承諾。據了解,舉辦有關活動旨在強調婚姻的重要,告訴年青人一段婚姻係可以長久的。


事實上,很多“有情人”會選擇以結婚作為愛的承諾,但也有人相愛一輩子而不結婚,他們同樣向對方信守愛的承諾。對於這些不結婚,而又自願以兩夫妻的狀況下一齊生活的關係,法律上稱為“事實婚”,亦即是平時俗稱的同居。很多人認為結婚和事實婚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有沒有一紙婚書(結婚證),在感情方面卻是相同的。

話雖如此,但結婚和事實婚,在法律上畢竟是不同的。到底,事實婚有哪些法律效力?對雙方有哪些保障?相對註冊夫妻而言,事實婚只是“類似夫妻”,所以,原則上不適用有關婚姻方面的法律,例如有關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夫妻的財產制度等都不適用。不過,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事實婚亦會產生一些法律效力,例如在繼承及扶養等方面。

事實婚可以繼承“另一半”的遺產嗎?這是一個關於事實婚的最熱門問題。在繼承方面,如果事實婚一方要繼承“另一半”的遺產,必要的條件是:兩人的事實婚關係至少已有四年。此外,還必須按照繼承的有關規定進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死者存有特留份繼承人(例如配偶、子女等),首先要把遺產中的一定份額(一般是遺產總數的二分一或三分一)保留給他們,這稱為“特留份繼承”。“扣起”特留份之後,才可以按照遺囑分配餘下的遺產。如果死者沒有訂立遺囑,又或者依照遺囑分配後仍有遺產“剩餘”,這時便會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

法定繼承,就是依照法定的順序依次繼承遺產。法律明確列出六種次序,其中,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在次序中排行第三。根據規定只有當死者既沒有第一順序(死者的配偶及子女),又沒有第二順序(死者的配偶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會輪到第三順序(即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去繼承。

最近,臺灣苗栗縣有位百歲老人與同居三十多年的九十歲“情人”正式註冊為夫妻。他們的愛,由事實婚到結婚同樣都感動着很多人。所以,不管結婚或事實婚,最重要的是信守一份愛的承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1471、1973及198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2月8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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