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酒後勿駕駛



普天同慶的聖誕節即將來到,市面上亦逐漸洋溢著濃厚的慶祝氣氛。不過在各種興高采烈的派對聚會後,假如駕車回家的司機就必須注意,酒後切勿駕駛。


根據治安警察局的數字,今年一月至八月涉及交通意外的酒精測試不合標準者有一百多宗,相比去年有所上升。由於飲酒後會對人體中樞神經有所影響,例如影響動作的協調和專注力,令反應減慢,因此司機在駕駛前便不應喝酒。

按照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中“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的司機,如果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低於零點八克時,會構成法律上的“輕微違反”,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如果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八克,低於一點二克時,最高可被罰款三萬元及停牌六個月。如司機在兩年內再次觸犯以上的輕微違反,則最高可被罰款六萬元及禁止駕駛三年。

縱使有司機認為自己有足夠自控能力,又或認為只要不被警方查獲就沒有問題,不過意外往往就是無從預計的,而發生交通意外時除了影響肇事司機本人外,甚至會連累周邊的道路使用者。

根據《道路交通法》中“醉酒駕駛”的規定,如果司機被驗出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時,會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及禁止駕駛三年。此外,假如因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可構成“過失殺人罪”或“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刑罰分別可判監五年或三年。至於民事責任方面,因酒後駕駛而撞傷途人,須承擔傷者的住院費、醫療費等損害賠償,如導致他人死亡,亦須向死者家屬作出賠償。

因酒後駕駛引致交通意外,除了人命傷亡,肇事司機亦可能須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作為司機都應有所警惕,切勿酒後駕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90條和第96條,《刑法典》134條及142條。)

(原文刊登於2013年12月13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如何辦理離婚



結婚,對很多人來說是人生重要階段。互相扶持、共同承擔家庭生活的重擔,這些都是婚後雙方應盡的責任。不過在婚後漫長歲月中,雙方亦有可能會發生磨擦或糾紛,若能夠平心靜氣去尋求解決方法當然最好,不過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的原因各有不同,如果真的無法解決,最終亦可能會選擇離婚。 


在澳門,《民法典》規定離婚的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和“訴訟離婚”。當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時,可透過“兩願離婚”的方式辦理。兩願離婚時,假如夫妻沒有未成年(未滿十八歲)子女,便可向民事登記局申請離婚;但如果夫妻之間有未成年子女,則必須到法院聲請離婚。

若以兩願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必須符合一些法定條件,包括夫妻必須結婚超過一年,並且須就提供扶養(俗稱贍養費)、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俗稱對子女的撫養權)及家庭居所(夫妻居住的地方)的歸屬等事宜達成協議。

假如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的共識,例如妻子因丈夫有婚外情而提出離婚,但丈夫不同意,雙方各持己見。由於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所以不能辦理兩願離婚,這時只能聘請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進行訴訟離婚時,由夫妻其中一方針對他方提出聲請,並以法律規定的理由作為聲請依據,包括:一方在有過錯下違反夫妻義務,且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例如有婚外情);事實分居連續兩年;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一方的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因其嚴重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有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辦理兩願離婚,以及辦理訴訟離婚的情況,需向初級法院提出聲請。由今年十月十六日開始,初級法院已增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它的管轄權包括準備及審判經法院裁定的分產訴訟及離婚訴訟,向配偶、前配偶、子女提供扶養的訴訟及執行程序等。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628條,第1630條至第1637條。

(原文刊登於2013年11月24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虐待兒童



周二(十一月十九日)是“世界防止虐待兒童日”,國際之間希望藉此日的訂立,使世界各地關注兒童受虐待情況以及作出有效預防。說起虐待兒童,早前就有本澳的防止虐待兒童機構表示,去年(二○一二年)處理的虐兒個案,相比前年有上升趨勢。該機構亦相信數字未必能真正反映現時本澳的虐兒情況,因為可能仍有未被發現和須介入輔導的個案。

除本澳外,我們日常從報章和電視的新聞報道中,也可看到世界各地均有虐待兒童的情況出現。為了保護兒童,聯合國大會早於一九八九年已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此公約現已獲世界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批准適用,澳門亦是其中之一。公約對兒童各方面權利作出原則性規定,包括承認兒童有不受侵犯、虐待或剝削的權利。本澳法律亦根據公約內容制訂了相應的保護措施,使本澳兒童得到更具體的保障,當中包括有關虐待兒童方面的規定。

《刑法典》中,關於身體傷害方面,有規定“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和“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可觸犯“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假如使他人失去重要器官或肢體、有生命危險等情況下,更可涉及“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

此外,針對虐待兒童的行為,例如父母對子女長期毆打等,《刑法典》中亦設有關於“虐待未成年人、無能力之人或配偶又或使之過度勞累罪”的規定。對於受自己照顧、保護、或自己有責任指導或教育、或因勞動關係從屬於自己的未成年人(例如父母與子女、老師與學生),若對他們作出以下行為包括:施以身體或精神虐待,或予以殘忍對待;利用他們進行危險、不人道或被禁止的活動;給予過量的工作,使他們過度勞累;不提供因本身職務上的義務而須照顧或扶助等行為時,均會涉及刑事責任,視乎兒童受傷害的程度,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十五年。

在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懷疑有兒童受虐待的情況,任何人也可以向警方作出舉報。舉報不法行為是每個市民應盡的義務,除了可保護兒童,亦讓施虐者得到應有的制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11月1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醉酒駕駛屬違法


從古到今,酒與人類的關係可說是千絲萬縷。根據記載,早在九千年前人類已經開始以糧食和水果釀酒。時至今日,酒亦成為人們飲食文化的其中一部分。不過,由於飲酒後會對人體中樞神經有所影響,例如影響動作的協調和專注力,令反應減慢;如酒量過多,酒醉後更會使人意識模糊,方向難辨。因此須駕駛的司機,便不應酒後駕車上路。

根據治安警察局公佈的數字顯示,今年一至八月涉及交通意外的酒精測試,當中不合標準者有一百零四宗,相比去年有所上升。世界各地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酒後駕駛均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在澳門,根據《道路交通法》“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的司機,如果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低於零點八克時,會構成刑法上的“輕微違反”,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如果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八克,低於一點二克時,最高可被罰款三萬元及停牌六個月。此外,如司機在兩年內再次觸犯以上的輕微違反,則最高可被罰款六萬元及禁止駕駛三年。

縱使有司機認為自己有足夠的自控能力,又或心存僥倖認為只要不被警方查獲就沒有問題,然而所謂“意外”往往就是“意料之外”,忽視酒後駕駛的嚴重性,往往就導致了交通意外的發生,不單影肇事司機本人,甚至會連累周邊的道路使用者。就如本月初,一名約五十歲的電單車司機,就因酒後駕駛結果於北區的馬場海邊馬路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涉及另一輛電單車和汽車,並導致兩人受傷。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法》中“醉酒駕駛”的規定,如果司機被驗出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時,會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及禁止駕駛三年。此外,假如因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亦可構成“過失殺人罪”或“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刑罰分別可判監五年和兩年。至於民事責任方面,因酒後駕駛而撞傷途人,亦須承擔傷者住院費、醫療費等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如導致他人死亡,更須向死者家屬作出賠償。

由此可見,醉酒駕駛不單止須負上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同時亦會引致人命傷亡,絕對是“累己累人”,因此作為司機都應有所警惕,切勿醉酒駕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90條,《刑法典》134條及142條。)

(原文刊登於市民日報2013年10月27日“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食品安全法已生效


近年來,世界各地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食品安全問題愈加重視。在澳門,雖然法律對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已有一定的規範和行政監管制度,但為了更好地對食品安全作出保障,政府早前公佈了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並於今天(十月二十日)正式生效。


在保障大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風險的預防、控制及應對措施,以及食安事故的處理機制作出規範。法律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

作為食品的生產經營者,由於對保障食品安全有關鍵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負有的一些必要義務,其中包括“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當中列明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及用量等內容。例如政府早前公佈的第13/2013號行政法規,當中訂定了有關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包括儲存於豬、牛、雞及魚等食用動物各部位中的獸藥殘留限量,業界須按照有關安全標準生產經營。

此外,為對食品安全作出有效保障,法律規定對於生產經營有害食品,例如使用廢棄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不當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等,若果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會涉及刑事責任,可觸犯“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有關《食品安全法》的遵守情況由民政總署負責監察,包括有統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監察生產經營食品的地點或場所、進行食品安全的風險監測及評估、調查及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採取各種預防及控制措施、推動食品安全的培訓及宣傳教育等職權。

由今年七月開始至今,法務局已聯同民政總署,為食品業界舉辦了超過十場的《食品安全法》講解會,並且印製了有關《食品安全法》的單張供市民和業界索取。如市民對食品安全有任何疑問,可登入“食品安全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查考,又或致電“食安專線”2833-8181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1條至第5條,第9條,第13條和第19條,以及第13/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2013年10月20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著作權的保障

第二十七屆澳門國際音樂節已經開幕,舉行時間由十月二日至十一月三日,當中,部分節目更在世界遺產“澳門歷史城區”的崗頂劇院、大炮台及玫瑰堂上演,讓我們可以在這獨特中西文化氣息的地方,欣賞到世界優秀樂團的演出。


提到音樂,它可以說是陪伴著我們成長,從前的電視劇、卡通片主題曲,以至近年的流行音樂,相信不少讓人留下深刻印象,當中的某一首歌,更可能會勾起一些往事,對個人都有不同的意義。不過,對於創作人而言,意義就更為重大,因為每一件的作品,都是他們心血結晶,背後不知投放多少時間、精神、人力、物力,方可完成,所以必須受到尊重及保護。在澳門,第43/99/M號法令就保障了創作人的作品,這就是我們所謂的“著作權"。

著作權的覆蓋範圍廣泛,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屬原創作品,包括文學及科學性質的文本、專題研討、樂曲、戲劇、舞蹈、電影、繪畫、雕塑及攝影作品等,均會受法律所保護,而且當作者完成作品後,不須要註冊登記,亦不論是否已公開發表,自動可以享有著作權。這裡所指的原創作品,是指由作者本人創作的成果,而不是純粹以他人創作成果的全部或部分當作自己所出者。

由於著作權往往涉及作者的經濟利益,以及自由發表的權利,所以,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有財產權及人身權兩種。著作財產權包括使用及經營作品、許可第三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及經營作品的權利,以及因第三人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等。所以,如果作品被公開演出、廣播或複製音樂等,作者可以向使用者收取補償或專營權等的費用。

至於著作人身權則是一種涉及作者身份的權利,例如:作者有權在原作、每一複製品及在每次公開發表作品時表明作者的身份,又或有權要求恢復作品的作者身份,另外,作者亦有權確保作品的真實性及完整性,並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作品、曲解作品原意及其他能影響作者名譽、聲譽的行為提出反對等。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3/99/M 號法令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10月1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立法會早前通過了《城市規劃法》

近年,澳門經濟迅速發展,城市空間格局也出現了較大的變化。不過,在這高速發展的同時,亦要考慮保護環境、生態及文化遺產等問題。所以,一套符合實際情況的城市規劃法,就可引導城市空間發展,以及作為實施城市規劃的法定依據。早前,立法會就通過了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訂定一套城市規劃的法律制度,並將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城市規劃就是為了落實城市發展的長期政策目標,尤其考慮《城市規劃法》及其補充性法規的規定,對空間的整治、土地的使用和利用,以及對空間結構制定出一系列程序的規定。城市規劃的目的,是透過以下幾個方面來謀求公共利益,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質素,例如:促進城市和諧及可持續發展、促進保護屬文化遺產中被評定的不動產、促進改善居住環境、促進保育大自然和維護環境平衡,以及合理使用和利用土地。

在具體進行規劃時,會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編製城市規劃草案。過程中,當局會設立公眾參與機制,推廣、展示草案及公開諮詢。除此之外,對於私有土地的物權人及國有土地的承批人,如果因實施詳細規劃而令他們受到損害,則當局還會收集他們的意見及建議,為此,當局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告示板,以及在中、葡文報章通知利害關係人。

法律除了設立上述公眾參與的機制外,按照《城市規劃法》規定,還設立了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增加專業界及社會的參與。委員會是一個政府諮詢機構,負責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城市規劃,以及在發出規劃條件圖的程序中發表意見。委員會由政府代表、城市規劃及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以及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組成,當中,政府代表須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

當完成編製後,城市規劃須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核准,才會產生效力。為了保障城市規劃的穩定性及延續性,生效後的城市規劃,不得任意修改。然而,為了配合社會發展,城市規劃也會適時作出檢討,例如,在規劃生效五年後,檢討總體規劃及視乎情況檢討詳細規劃等,藉此探討有沒有必要作出修改。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原文刊載於2013年10月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認識國家象徵


國慶節將至,到處洋溢著節慶的歡樂。提到國慶節,很多人會聯想到五星紅旗,因為每逢國慶,本澳各處都會懸掛五星紅旗慶祝。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可以反映國家的歷史、政治、經濟及社會文化等重要內容。五星紅旗是我國國旗,其圖案有哪些含意?


一九四九年六月十六日,新政協籌備會決定成立國旗、國徽圖案初選委員會,並於當年七月至八月間,在《人民日報》等報紙上發表徵求啟事,一個月內共徵集了三千零一十二幅圖案。關於國旗的問題,毛澤東主席指出,五星紅旗這個圖案最能表現我國革命人民大團結,所以,於同年九月,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表通過了以五星紅旗為國旗的議案。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則於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中國國旗,旗面紅色,長方形,長高比例三比二,旗面左上方綴有五顆黃色五角星。其中,一星較大,在左;其餘四星較小,環拱於大星的右方,每星各有一個角尖正對著大星的中心點。紅色旗面,象徵革命;一顆大星,代表中國共產黨;四顆小星,代表中國人民(包括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五星呈黃色,象徵光明;四顆小星環拱於大星,象徵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大團結。

除國旗外,國徽和國歌同樣亦是國家的象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此曲由田漢作詞、聶耳作曲,自一九三五年在民族危亡的關頭誕生以來,在人民中廣為流傳,對激勵中國人民的愛國主義精神起了巨大作用。

國旗、國徽和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它們承載著國家、民族的尊嚴和感情,我們應尊重、愛護和擁戴它們。

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9月2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颱風前後的工作安排



每當颱風來臨,上班一族必然關心的是: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是否須要上班?當氣象局宣佈在某個時間將會懸掛八號風球時,正在工作的員工可否提早下班?風球除下後,員工應在何時恢復上班等等。


對於上述問題,《勞動關係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然而,僱主和員工可以參考由勞工局製作的《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的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根據《指引》,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一般情況下員工是不用上班的,且亦不應被僱主扣除相關報酬。不過,如果是針對勞資雙方事先已協定該情況下員工是須要上班,或基於員工提供的服務是為維持社會正常運作所不可缺少的(例如醫院、酒店等),那麼員工仍應按時上班。但是,如果員工確實遇到困難,無法上班或無法按時上班 (例如受水浸影響未能出門或因交通癱瘓而未能回到公司),應立即通知僱主或上級,而僱主亦應視有關情況為合理缺勤及考慮不扣除員工的相關報酬。

至於在工作期間懸掛八號風球時,員工是否可以提早下班的問題,根據《指引》,員工可以在僱主的安排下可提早下班,倘若天氣情況極度惡劣,以致員工不能安全離開工作地點,則僱主應確保在工作地點有適當的地方給員工暫避,直至天氣情況有所改善。

當八號或以上風球除下後,員工應在何時恢復上班?按照《指引》,如果有關風球是在上班前一小時三十分鐘除下,員工則須要按照正常時間上班;如果風球是在上班前不足一小時三十分鐘除下,則員工應在風球除下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返回工作崗位。另外,如果風球是在下班前三小時除下,員工應在風球除下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返回工作崗位;如果風球是在下班前不足三小時除下,員工則不用上班。

由於上述《指引》只具有參考性質,所以,最理想的做法還是僱主與員工就有關情況協商,或僱主在參考有關《指引》內容後,在遵守善意原則及遵守法律的情況下訂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向員工清楚說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爭拗。

對於欲前往政府部門辦理行政手續的市民,則須留意政府部門的開放時間。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期間,各政府部門不對外開放,但當有關風球除下後,政府部門重新開放的時間如下,工作人員應在開放時間前回到崗位工作。

八號或以上風球除下時間 政府部門開放時間

上午7:30前 正常時間開放

上午7:30至9:00 除下後1小時30分開放

上午9:00至下午1:00 下午開放

下午1:00至2:30 除下後1小時30分開放

下午2:30之後 下午不開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及第1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國旗與區旗同時懸掛的規定


每逢國慶節,全國各地都有升國旗儀式慶祝,其中尤以北京天安門廣場的升國旗儀式最為觸目。在天安門廣場升起的第一面五星紅旗是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由毛澤東主席親自按下電鈕升起,時至今天,負責天安門廣場升旗儀式的是“天安門國旗護衛隊”。


“天安門國旗護衛隊”於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成立,由該日起,天安門廣場啟用了新的升降國旗儀式。儀式分平日和重大節日兩種形式,平日由三十六名國旗護衛隊隊員升國旗,通過音響系統同步播放國歌錄音,重大節日(例如國慶節)則由武警軍樂隊現場演奏國歌。至於升國旗時要奏國歌的規定,則是在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作出規定。

至於在澳門,國慶節當日早上八時,在金蓮花廣場亦有隆重的升旗儀式。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着一個國家,所以懸掛國旗應特別謹慎。澳門特區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懸掛和使用國旗,這亦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

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外,還可以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區區旗。由於澳門作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而且亦是中央人民政府下設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所以當國旗與區旗同時懸掛時,必須把國旗置於中央、較高或突出的位置,國旗在右,區旗在左。國旗尺寸要大於區旗。

至於左、右的位置,在室外和室內是不同的。在室內,以人背向展示國旗及區旗的後方牆壁為基準,以人的左為左,以人的右為右。在室外,要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作為基準,觀眾的左為左,觀眾的右為右。



當國旗、區旗與其他機構的旗幟在室內同時懸掛,其他機構的旗幟不得較區旗為大,而且須把國旗置於中心,區旗在左,其他機構的旗幟在右。有關左右方向,同樣是以人背向展示國旗及區旗的後方牆壁為基準,以人的左為左,人的右為右。

至於在室外,當國旗、區旗與其他機構的旗幟同時懸掛時,其他機構的旗幟不得較區旗為大,並且須把國旗置於中心,區旗在左,其他機構的旗幟在右。有關左、右的位置,同樣是要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作為基準,觀眾的左為左,觀眾的右為右。

為增加市民對國旗和區旗的認識,法務局製作了關於懸掛國旗及區旗的兩分鐘短片,並已上載於法務局網頁www.dsa.j.gov.mo,歡迎市民下載。此外,本局還製作了內容更加詳細的十分鐘DVD光碟,有需要的市民可致電8987 2233索取。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5/1999號法律及第3/199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註:原文刊載於2013年9月22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

登革熱屬須申報的傳染病


 


澳門衛生局表示,廣東多個地區(包括廣州、中山、珠海和佛山等)都有出現登革熱本地傳播疫情,而直至九月中,本澳亦錄得七宗登革熱輸入個案,雖未有本地個案,唯早前降雨量多,如果室外容器積水,容易造成蚊蟲孳生和登革熱傳播。

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列出了須防治的各種傳染病,諸如霍亂、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俗稱“沙士”)、腸病毒感染、流行性感冒和登革熱等。按照規定,公共或私人醫療機構負責人或醫生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有人感染或懷疑感染時,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感染措施,並按法律規定申報。此外,在對患者首次診斷或填寫死亡證明書的醫生,以及在實驗室診斷的技術人員亦有義務在法定期間內向衛生局申報其在履行職務時所發現的傳染病個案。
申報的類型分為個案形式和群案形式。以個案形式申報列於第15/2008號行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附件內的傳染病(例如登革熱);而以群案形式申報,則為未列入上述行政法規的附件,但載於《傳染病防治法》附件中的傳染病。個案形式申報的條件亦載於《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的附件內,例如當出現登革熱的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時,有關的醫護人員便須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申報。

為了切實做好傳染病的防治工作,醫療機構及其屬下的醫務人員應與衛生局合作,並且要及時、準確、充分地提供傳染病的資料和檢測樣本,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染病狀況得到持續有效的監測。由於有關醫務人員會知悉病人的資料和病歷,為免個人資料外泄,損害病人權益,法規要求所有接觸申報資料和參與申報過程的人員應確保申報文件的安全和保密,並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其所知悉的申報內容(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就保障和監督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的實行方面,衛生局應對此採取有效措施,並且有權對違反法規和有關技術指引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科處罰款。例如登革熱個案必須在具備申報條件後二十四小時內申報,違反規定者可被罰款五百至兩千元。未在申報期間內提交申報資料,並引起傳染病擴散,則可被罰款四千至一萬元。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04號法律第13條及第15/2008號行政法規第2至5及7至10條
( 原文刋載於`2013年9月20日新華澳報 )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中秋節勿煲蠟



明天就是中秋節了,圓月之夜寓意“人月兩團圓”,家中大小一起吃飯和團聚,品嘗各種應節水果和月餅,提着燈籠在戶外賞月,場面相當溫情熱鬧。

不過,在美好的節日氣氛背後,卻有少數人因貪玩,做出對他人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構成危險的行為,所說的就是“煲蠟”。由於蠟在燃燒和溶化時會產生很多蠟蒸氣,十分容易着火燃燒,可於一瞬間產生出火團,如果滾熱的蠟液濺到人體上,會造成皮膚燒傷,甚至有失明及致命的危險。因此,政府每年均呼籲市民不要煲蠟,民政總署人員亦會於中秋節期間加強執法,一經發現有人在公共地方煲蠟,按照法律規定可被罰款六百元。

雖說煲蠟有引致受傷甚至致命的可能性,但以往總有人不顧後果,認為自己有能力控制火勢而“以身犯險”。其實所謂的意外,往往就是“意料之外”,玩者初時抱著沒有甚麼大不了的心態,加上未有意識到玩火的嚴重性,從而引致無法彌補的後果。例如在香港,去年中秋節便有三名青少年因煲蠟受傷而送院治理;在澳門,亦曾有六名青年男女在西望洋馬路瞭望台煲蠟嬉戲,造成火光熊熊的情況,有居民懷疑發生山火而報警,結果引致大批消防員及警員到達現場,有關青少年亦被帶返警局依法處理。

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假如因煲蠟而引起火災,即使沒有產生人命傷亡,亦須負上刑事責任。《刑法典》規定,因故意或過失引致火災,從而危及他人生命財產,不論是否已產生實際損害,亦都足以構成犯罪,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禁十年。

煲蠟是違法及危險的行為,家長有責任提醒及教導子女切勿煲蠟,以免引起火災及傷亡。此外,當全家一起在戶外賞月過節時,作為家長也應“以身作則”,與子女一起注意保持地方清潔,不論是月餅盒、果屑及燈籠均應收拾妥當,將垃圾置於垃圾筒內。按照法律規定,任何人在公共地方亂拋垃圾,亦可被罰款六百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公共地方總規章》以及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9月18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免費教育、學費及書簿津貼



一直以來,各國都不斷投放資源發展教育。在澳門,早在一九九五年,已開始推行七年免費教育津貼制度。回歸後,特區政府更逐步擴大免費教育的範圍,而且在二零零七年,將免費教育津貼制度擴展至正規教育的十五個年級。此外,為了進一步優化教育環境、完善十五年免費教育制度,近年特區政府還在教育方面持續投入更多資源,例如調升免費教育津貼、增設學費津貼及書簿津貼等。

免費教育津貼
根據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規定,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包括“實施正規教育的公立學校”和“提供免費教育的私立學校(入網學校)”。教育暨青年局每年會向入網學校發放免費教育津貼。換言之,不論在公立學校,又或在入網學校接受正規教育的學生,只要是澳門居民,就可以豁免學費、補充服務費和其他與報名、就讀及證書方面有關的費用。這裡所指的“正規教育”,是指三年學制的幼兒教育、六年學制的小學教育、三年學制的初中教育,以及三年學制的高中教育,共十五年。

免費教育津貼是按班數發放的,根據早前公佈的第9/2013號行政法規,當中調升了入網學校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升後,就每個有二十五至三十五名學生的班,學校每年可獲發放的津貼金額如下:幼兒教育,六十萬零五千元;小學教育,六十四萬元;初中教育,八十二萬元;高中教育,九十三萬元。如果每班不足二十五名學生,津貼的金額會另行按照法定公式計算。另外,如果有合理解釋,而且得到教育暨青年局局長預先許可,每班可以超額最多五名學生,每個年級最多可以超額十名學生,不過超額不會影響所獲發的津貼金額。

學費津貼
綜上所見,就讀“入網”學校的學生,可以豁免學費及補充服務費等費用;至於就讀“未入網”學校的學生,雖然未能豁免相關費用,但是也可以按照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的規定,獲發學費津貼。學費津貼的涵蓋範圍同樣包括幼兒、小學及中學教育各個階段。

早前,第2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了《學費津貼制度》,修訂後每名就讀“未入網”學校的澳門居民,每年可以獲發的學費津貼如下:幼兒教育,一萬五千八百元;小學教育,一萬七千六百元;中學教育,一萬九千六百元。教育暨青年局會在每學年分兩期向學生發放學費津貼,但津貼會先支付給學校,而學校也應在收到學費津貼後三十日內轉交給學生或用來抵銷欠款,並且將有關情況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書簿津貼
除了上述兩項津貼外,特區政府亦於二零零九年制定了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當中訂定,所有就讀各階段正規教育的學生(不論是公立或私立學校的學生),只要是澳門居民,都可獲發書簿津貼。

早前,第21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了《書簿津貼制度》,修訂後學生本年可獲發的書簿津貼如下:幼兒教育二千元;小學及中學教育,二千四百元。書簿津貼將會在每一學年的十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學生。

特區政府實施的十五年免費教育制度,以及對未入網學校提供的學費津貼,確保了每一位適齡兒童,不會因經濟問題而未能接受教育。同時,特區政府也適時投放資源,例如增設書簿津貼,盡量減少他們在學習上的開支,完善特區的整體教育環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20/200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29/200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9月16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2013年9月15日 星期日

立法會選舉親身投票



今天(九月十五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日,作為選民,我們所投的每一票都非常重要,因為行使投票權與選出心目中的議員是我們的權利,亦是為了澳門的未來。
選民可於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攜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到指定的票站投票。選民到票站領票枱將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交給票站人員,經核實投票資格後,會獲發一張選票。攜選票到劃票間,在所選的一個候選組別最左邊的空白方格內,用選舉專用印章蓋印,以表示自己的投票意願。
選民須注意不可穿着有候選名單號碼或標誌的衣飾進入投票站投票,此外在投票站內,選民亦不能吸煙、進食,不能使用任何電子通訊設備(包括手提電話與發聲傳呼機)以及拍攝裝置。
      如果選民是失明、明顯患有疾病、殘障,可以在另一位選民的陪同下前往投票站投票。該陪同者無須是獲分配到同一投票站投票的選民,但其一定要忠於被協助選民的投票意願,並承擔絕對保密的義務,否則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在投票時段(早上九時至晚上九時)內,法律規定只有獲分配到所屬票站投票的選民,為着投票的目的才可進入該投票站。但是,如果選民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並要帶同子女到投票站投票時,子女亦可例外地獲許可進入投票站內。
       選民必須親身投票,不可由他人代表或授權他人行使。任何人都不可以攜帶他人的身份證件,聲稱忠於他人的意願而代其行使投票權。在此還需注意的是,冒充他人投票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三年。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2號法律及第3/2001法律。
(原文刊登於2013915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選民投票須攜帶證件

九月十五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日。作為選民,行使投票權與選出心目中的議員是我們的權利,亦是為了澳門的未來。

選民可於選舉日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攜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到指定的票站投票,選民到達投票站時,必須向領票枱的工作人員出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讓工作人員以身份證讀卡器和電腦系統驗證;當選民的投票資格獲確認後,會獲發一張選票,攜選票到劃票間,在所選擇的一個候選組別最左邊的空白方格內,用選舉專用印章蓋印,以表示自己的投票意願。

如果選民因證件到期而處於等候簽發身份證的期間,可否出示其他證件投票呢?其實這是選民可出示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更換居民身份證的收據(收據上具有選民的相片和身份證編號)從而讓工作人員確認選民的身份和投票資格,以便選民進行投票。

選民在選舉當日,要緊記自己應前往的投票地點,以免產生混亂。為了方便巿民了解自己應前往的投票地點,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已向符合資格的選民發出《投票通知書》,當中清楚載有選民的投票地點及相關資料;假如直至現時還沒有收到《投票通知書》,選民可致電立法會選舉熱線:28915915,又或登入網址www.eal.gov.mo,以查詢自己的投票地點。

選民亦可於遍佈全澳各區設有閱讀智能身份證的城市指南資訊亭,憑身份證查知自己的投票地點;此外,選民亦可親身前往行政公職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或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2號法律及第3/2001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9月8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

立法會選舉如何投票


九月十五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日,作為符合資格的選民,我們所投的每一票都非常重要,因為行使投票權與選出心目中的議員是我們的權利,亦是為了澳門的未來。

選民可於選舉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攜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到獲指定的票站投票。選民到票站領票枱將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交給票站人員,經核實投票資格後,選民會獲發一張選票,攜選票到劃票間,在所選擇的一個候選組別最左邊的空白方格內,用選舉專用印章蓋印,以表示自己的投票意願。

如果選民用筆填劃選票,該張選票在選舉中將視作廢票。此外,如果選民在選票內最左邊的多於一個以上的方格上蓋印、在選票上寫上或簽上姓名,又或作任何繪畫、塗改或寫上任何字句等,則該張選票亦同樣視作廢票。

至於選民不慎在選票上蓋錯印章,又或不小心把選票損毀,可以要求投票站主席另發一張選票;須注意的是,選民在劃票間內於選票上蓋印後,應該將選票向內對摺兩次才可離開劃票間,再把對摺好的選票投入票箱內,投票過程才算完成,如果選民擅自把選票取去,便會觸犯法例。

在此再提提選民,在選舉當日,選民務必帶備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緊記自己應前往的投票地點,以免產生混亂。為了方便巿民了解自己應前往的投票地點,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已向符合資格的選民發出《投票通知書》,其中載有選民的投票地點及相關資料。假如直至現時還沒有收到《投票通知書》,選民可致電立法會選舉熱線:28915915,又或登入網址www.eal.gov.mo查閱自己的投票地點。選民亦可於遍佈全澳各區設有閱讀智能身份證的城市指南資訊亭,憑身份證查知自己的投票地點;此外,選民亦可親身前往行政公職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或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作出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2號法律及第3/2001號法律。

(原文刊登於澳門日報9月1日"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是甚麼日子?是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日子。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標誌著澳門特區政制發展邁進一個新里程。澳門特區成立以來,立法會議員人數,由第一屆二十三人逐漸增加到第五屆三十三人,其間的進程如何?以下讓我們一起回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議員透過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行政長官委任而產生。根據有關規定,澳門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人數為二十三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議員各八人,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人);第二屆人數增為二十七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議員各十人,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人);第三屆及現屆人數則增加至二十九人(直接選舉的議員十二人,間接選舉的議員十人,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人)。

至於二零零九年及以後立法會的產生,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就澳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重要決定。這次決定的核心內容有兩項,一是明確“兩個不變”,即是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是明確“可以修改”,即是在維持“兩個不變”的前提下,可以對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澳門的實際情況適當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澳門特區提出並通過“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明確了方向,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決定》,《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零一三年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以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八條以及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澳門特區政府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三日就如何修改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本地區《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開展為期四十五天的公開諮詢。特區政府將有關意見整合,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向立法會提交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決議案,而有關議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及後,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按照規定,有關法案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以下簡稱附件二修正案)予以備案,從而完成了修改《基本法》附件二的法定程序。根據附件二修正案的規定,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四名;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二名;委任議員七名,即第五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人數共三十三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規定。
( 原文刋載於2013年8月25日市民日報 )
 

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酒後駕駛 害己害人

“酒後駕駛,害己害人”這句話人人都懂,只可惜酒後駕駛的情況仍時有發生。且看治安警察局公佈最新公佈的數字,今年上半年,因酒後駕駛以及醉酒駕駛引致交通意外共錄得七十九宗,較去年同期增近五成,其中被驗出酒精含量超過一點二克的私家車司機占最多,同比勁升一點五倍。


喝酒後駕駛,有時會說是“酒後駕駛”,而有時又會說是“醉酒駕駛”(或醉駕),到底,在法律上兩者有沒有區別?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是兩個不同的規定。

酒後駕駛其實即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只要司機被測出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即被視為“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會構成輕微違反,須受法律制裁。

也許有人會問,一般喝幾杯酒會被驗出酒精含量是零點五克?對此並沒有標準答案,因為個人體質、體重等的不同,測試結果亦不盡相同。據一份台灣的醫學報告顯示,一般體重的男性進食前一小時內喝七百二十毫升啤酒(約兩罐),即使喝酒後一小時,他每公升血液的酒精含量極有可能超過零點五克,但有關數據僅供參考,因為影響血液酒精含量的原因很多,不能一概而論。

至於“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處罰,當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但低於零點八克,可被科處罰金二千至一萬元;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八克,但低於一點二克時,可被科處罰金六千至三萬元及停牌兩個月至六個月。此外,如果司機在兩年內再次觸犯上述的規定,則最高可被科處罰金六萬元及停牌三年。

不過,當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那就不再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而是醉酒駕駛了。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規定,當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即會構成醉酒駕駛。醉酒駕駛屬於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及禁止駕駛(即停牌)三年。

不管是酒後駕駛也好,醉酒駕駛也好,後果同樣嚴重,罰款、停牌、入獄不在話下,更甚者隨時會造成人命傷亡,試問生命何價?因一時心存僥倖而酒後駕駛,沉重的代價我們付得起嗎?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7號法律第90及96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8月23日新華澳報)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進入娛樂場的自我限制


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已於去年(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的年齡限制,由原來的十八歲提升至二十一歲方可進入,以避免青少年過早接觸博彩活動。 另一方面,為了協助病態博彩者,法律亦規定,任何人均可提出請求禁止自己進入娛樂場,又或確認由其親屬提出的申請。


按照規定,禁止進入娛樂場的措施是要由本人提出,即自行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禁止自己進入娛樂場;不過,除了本人外,亦可由當事人的配偶、尊親屬(例如父母)、卑親屬(例如子女)或二等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提出申請,但仍要經當事人確認。

當事人申請又或確認其家人的申請後,原則上當事人應該會被禁止進入全部娛樂場。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例如申請人是娛樂場員工時,一旦被禁止進入全部娛樂場則可能影響工作。因此,按照規定,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因應具體情況,禁止當事人進入部分或全部娛樂場。期限方面,有關禁止措施期限為最長兩年,在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可自行或確認家人的新申請,延續有關期限。

法律亦規定,自我禁止進入娛樂場的申請生效後,被禁止進入娛樂場的人必須遵守有關行政決定,如有違反,將構成《刑法典》規定的違令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並留案底。此外,違反行政決定的人還會被驅逐出娛樂場,兼且他在娛樂場的投注金額及贏取的彩金,又或其他幸運博彩的所有收益,均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其實,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是協助病態博彩者的其中一項措施。此外,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志毅軒亦是主要為受賭博問題困擾人士及其家人提供輔導服務的中心,如需協助,可聯絡相關部門,電話:2932-3998。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第2、6、9、11和12條。

(原文刊載於8月18日市民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暑期工離職的預先通知

暑假是學生充實課餘生活的黃金期,有的參加暑期活動,有的做暑期工,而隨著暑假快將結束,做暑期工的同學很快就要辭去工作,收拾心情重新投入校園生活。


一般僱員離職,都會按照規定作出預先通知,那麼,暑期工離職是否須作出預先通知?其實,《勞動關係法》對於暑期工的離職並沒有明確規定,不過,由於試用期一般為九十日,而暑期工通常不會超過九十日,所以,暑期工可以適用試用期的規定,但前提是僱主與暑期工在合同中並沒有免除試用期。

一般情況下,在試用期內,僱主及僱員均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換言之,離職時雙方均無須預先通知對方。不過,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免除試用期(即沒有試用期),或在合同中已訂明預先通知期的情況除外。即是當合同沒有訂明試用期,或已訂明預先通知期的情況下,就要依法作出預先通知。須注意的是,在合同中協定的預先通知期不得超過法定的預先通知期。

所謂的法定預先通知期,是指在合同沒有協定的情況下,僱主的預先通知期是十五日,僱員的預先通知期是七日。任何一方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對方就有權收取賠償,而該賠償的金額相等於所欠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例如:僱主與暑期工在合同中訂明,在試用期內離職須提前五日通知,假設暑期工突然離職,沒有任何預先通知,這樣,僱主就有權收取五日的基本報酬作為賠償。

話說回來,無論暑期工離職是否須作出預先通知,但有一點值得僱主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規定,僱員(包括暑期工)離職後,僱主須在終止勞動關係當日起計九個工作日內,付清僱員應得的款項,特別是報酬及倘有的賠償。如果僱主未能按時支付,最高可科處罰金一萬元(有關處罰按每一名受影響的員工計算,例如不依時支付報酬給一名員工最高罰一萬元,兩名就罰兩萬元,如此類推)。

暑期工的工作關係雖然短暫,但對於僱主和同學應該各有得著,例如僱主透過聘用暑期工可以解決短期的人力資源問題,而同學就可以透過做暑期工累積工作經驗等等。所以,雙方都應該重視暑期工的工作關係,並遵守有關的合同規定,以達至雙贏。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2008號法律第18、62及72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8月1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颱風前後的工作安排



颱風“尤特”吹襲,本澳天氣持續不穩定。每當颱風來臨,上班一族必然關心的是: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是否須要上班?當氣象局宣佈在某個時間將會懸掛八號風球時,正在工作的員工可否提早下班?風球除下後,員工應在何時恢復上班等等。


對於上述問題,《勞動關係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然而,僱主和員工可以參考由勞工局製作的《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的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根據《指引》,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一般情況下員工是不用上班的,且亦不應被僱主扣除相關報酬。不過,如果是針對勞資雙方事先已協定該情況下員工是須要上班,或基於員工提供的服務是為維持社會正常運作所不可缺少的(例如醫院、酒店等),那麼員工仍應按時上班。但是,如果員工確實遇到困難,無法上班或無法按時上班 (例如受水浸影響未能出門或因交通癱瘓而未能回到公司),應立即通知僱主或上級,而僱主亦應視有關情況為合理缺勤及考慮不扣除員工的相關報酬。

至於在工作期間懸掛八號風球時,員工是否可以提早下班的問題,根據《指引》,員工可以在僱主的安排下可提早下班,倘若天氣情況極度惡劣,以致員工不能安全離開工作地點,則僱主應確保在工作地點有適當的地方給員工暫避,直至天氣情況有所改善。

當八號或以上風球除下後,員工應在何時恢復上班?按照《指引》,如果有關風球是在上班前一小時三十分鐘除下,員工則須要按照正常時間上班;如果風球是在上班前不足一小時三十分鐘除下,則員工應在風球除下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返回工作崗位。另外,如果風球是在下班前三小時除下,員工應在風球除下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返回工作崗位;如果風球是在下班前不足三小時除下,員工則不用上班。

由於上述《指引》只具有參考性質,所以,最理想的做法還是僱主與員工就有關情況協商,或僱主在參考有關《指引》內容後,在遵守善意原則及遵守法律的情況下訂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向員工清楚說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爭拗。

對於欲前往政府部門辦理行政手續的市民,則須留意政府部門的開放時間。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期間,各政府部門不對外開放,但當有關風球除下後,政府部門重新開放的時間如下,工作人員應在開放時間前回到崗位工作。

八號或以上風球除下時間 政府部門開放時間

上午7:30前 正常時間開放

上午7:30至9:00 除下後1小時30分開放

上午9:00至下午1:00 下午開放

下午1:00至2:30 除下後1小時30分開放

下午2:30之後 下午不開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及第1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8月14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




生活在廿一世紀,電腦和互聯網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為我們的工作、學習、娛樂等各方面帶來極大方便和好處。不過正如俗語所說:“針無兩頭利,凡事皆兩面”,在互聯網普及化之下,各種與資訊科技有關的犯罪亦相繼出現。例如最近司警正調查有網上用戶的電子郵箱懷疑遭境外“黑客”入侵,當中涉及的用戶達三十多個,甚至包括有政府部門在內。

為了對電腦系統的安全作出保障,根據本澳現行的《打擊電腦犯罪法》,當中有規定“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任何人存有不當意圖,未經許可進入他人整個或部分電腦系統(包括硬件、儲存於系統內的數據資料、路由數據資料等),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或科一百二十日的罰金;如果是藉違反保安措施(例如進行關鍵詞解碼或破釋加密)而進入電腦系統的情況,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禁兩年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此外,法律亦有規定如入侵的電腦系統是屬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公共實體,這情況下刑罰亦會加重,有關刑罰的最高限度可加重三分之一。

當然,以上所說的都是“未經許可進入”的情況,假如進入電腦系統前已得到許可,例如得到相關的人同意下維修電腦等情況便不屬犯罪。因此同樣道理,當我們要開啟他人的電腦時,即使是自己的親人或朋友,其實也應先詢問對方,獲得對方同意下才可開啟和使用。

雖然法律對不當進入電腦系統方面已有所規定,不過大家亦不可掉以輕心,盡力做好各種防範措施維護電腦系統的安全,包括不要打開不明來歷的電郵,經常更新防毒軟件及電腦系統軟件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4條及第12條的規定)

( 原文刊登於2013年7月19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


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暑期工的法律規定




踏入七月份,對於學生來說亦代表暑假到來。漫長的暑假除了參加興趣班、與家人去外地旅遊外,也有不少學生會找暑期工,從中獲得一些工作經驗及賺取零用錢。

不過說起暑期工,其實法律上亦有些規定須注意。首先,在是年齡方面,按照《勞動關係法》規定,一般來說,工作的最低年齡是十六歲。不過法律例外規定,只要是年滿十四歲的青少年,亦可以在學校暑假期間做暑期工。

其次,子女做暑假工,身為家長當然要知道他們做甚麼工作以及在何處上班。所以法律規定,僱主聘請未成年(未滿十八歲)的人做暑期工,必須得到家長的書面許可,從而確保家長對此知悉和同意;同時,還須有醫生發出的健康證明,以證實該未成年人具備執行職務的能力。假如僱主違反以上規定,最高處罰可科罰金五萬元(罰金按每名未成年人計算,如果涉及兩名未成年人則罰金最高可達十萬,如此類推)。

再者,在有關合同方面,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可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不過涉及聘請未成年人(包括暑期工)時,僱主必須與他們簽訂書面合同。假如僱主違反此項規定,亦可被罰款最高一萬元(罰金同樣以涉及的每一位未成年員工計算)。

說起暑期工,本澳青少年的工作種類,一般都是零售及餐飲業等,反觀外國,青少年的工種選擇則較多。據早前傳媒報導,英國當地就有一份被稱為“最羨煞旁人的暑期工”:當地一間渡假村公司招請“國際滑水梯測試員”,工作範圍包括遠赴西班牙、埃及、土耳其、牙買加等國家,在該公司屬下二十個渡假村內,測試多條刺激的滑水梯,並與遊人分享經驗心得,從中每月可獲三千多英鎊(約四萬元澳門幣)的收入。

當然,條件如此優厚的暑期工可說是萬中無一。不過身為僱主,無論招聘哪一類型的暑期工,其實都有個共通的前提,就是必須注意保障青少年的安全和健康。關於這方面澳門法律亦有所規定,有關未成年人(不論是否從事暑期工)的工作場所方面,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在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遊戲機中心、卡拉OK等地方工作。至於工作時間方面,法律規定禁止未成年人加班工作,以保障他們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另外亦禁止未成年人返通宵更,即在晚上九時至翌日早上七時期間工作。若違反上述規定,僱主可被科處罰金最高兩萬五千元(罰金同樣以涉及的每一位未成年員工計算)。

當人長大後,總會懷念以往放暑假的愉快時光。所以不論是否做暑期工,作為學生應好好善用時間,珍惜寶貴光陰,過一個充實的暑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原文刊登於2013年7月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愛護動物




人類與動物共存於地球之上,彼此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例如現今不少人家中都會飼養寵物,除了會當牠們是好朋友般看待,亦有寵物主會待牠們如親人般照顧得無微不至。

雖然動物不像人類般可以透過語言和外界溝通,但從動作和表情,我們也可感受到動物的喜怒哀樂,感受到牠們和人類一樣具有寶貴生命,理應受到尊重和保護。不過社會上總有小部分人對動物缺乏關愛之心,甚或有人選擇殘忍方式對待動物,例如用腳踢、火燒等不同手法虐待街上的貓狗。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任何人在公共道路毆打或虐待自己或他人的動物,均屬違法。

此外,有部分寵物主亦由於各種不同原因遺棄寵物,丟棄在街上任由牠們自生自滅。其實飼養寵物決不是簡單的事情,須付出愛心和耐性,不離不棄直至牠們終老。所以在選擇飼養寵物之前,應細心考慮清楚才作決定。而按照法律規定,任何人隨意將寵物遺棄在街上亦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

倘若寵物主決定不再飼養寵物時,便有責任對寵物(如貓、狗等)作適當安置,又或交給喜歡寵物的親友、社團或市政狗房等。現時民政總署轄下的市政狗房有提供寵物領養服務,去年已有一百八十多隻貓狗在市政狗房獲領養。除了維持市政狗房的運作外,民政總署亦有權監管那些在公共或私人地方出現,且對居民造成滋擾的動物,從而避免影響公共衛生及市民出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共地方總規章》。

(原文刊登於2013年7月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業主會通過決議的比例



“地少人多”是當今不少城市的發展情況。就如澳門,在約三十平方公里土地上,便有接近六十萬的人口,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大廈樓宇,可說是城市人的普遍居住方式。為了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大廈管理相當重要。本澳現時有不少大廈已設立了業主大會,《民法典》規定,在樓宇半數單位已被轉讓,或百分之三十的單位已被占用的時候,實際進行管理之人或策劃建造該建築物之人(如發展商),又或倘有的負責管理有關分層建築物的實體(如管理公司),便應召開業主大會。假如上述人士或實體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法律規定,小業主亦可提出召開大會。召開業主大會的作用,包括選出管理機關、通過年度預算、制定大廈管理規章等。

業主大會上怎樣才能作出有效決議呢?根據《民法典》規定,“大會之決議,係以占有份額超過分層建築物總值一半之所有人通過而作出”。這裡有兩方面需要留意,首先,這裡所指的份額,是指樓宇總值的占有份額(意即在設定憑證及有關房屋的說明書內定出的每一單位相對價值,其數值是以大廈總值的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而非指具體出席會議人數比例的多少;其次,有關份額比例方面,一般例如任免管理機關成員、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等事項,占有份額超過樓宇總值“一半”的業主通過便可。

不過,涉及業主大會決議的事項有很多,這當中可能會產生一個疑問:是否所有業主大會的決議,均是按照“超過總值一半”這個份額通過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涉及一些對樓宇具相當重要性的事項,法律規定必須以更高的份額通過。例如當有需要對樓宇共同部分(如大廈外牆)進行更新工程時,法律規定必須由占樓宇總值至少三分之二份額的業主通過;又或當大廈出現部分損毀而需要重建時,亦同樣須由占樓宇總值至少三分之二份額的業主通過,從而議決是否重建樓宇。

此外,涉及更改分層所有權的設定憑證(當中涉及記載大廈單位及共同部分用途等資料),根據《民法典》規定,更必須獲樓宇的“全體業主一致議決通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320條、第1321條、第1334條、第1337條、第1344條和第1347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6月21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3年6月23日 星期日

與未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後果




現今社會,青少年比較早熟。調查發現,有青少年在中學階段就已初次發生性行為。不過,報告指出,過早的性行為會危害健康,例如女性可能會導致增加患上子宮頸癌的機會。此外,如果過早發生性行為,對方未達一定的年齡,行為人更須依法承擔法律後果。
按照《刑法典》的規定,如果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最高可判監禁八年。如果有人利用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的人的無經驗(例如不能正確認識、了解性行為的含義及後果)而與他發生性行為,最高可判監禁四年;作出重要性慾行為,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須注意的是,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即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舉例來說,一名年滿十六歲的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或作出重要性慾行為,該名年滿十六歲的人已觸犯法律,可被判監禁,且留案底。此外,上述犯罪亦沒有男女之分,假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女童與一名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發生性行為,該名女童亦已觸犯法律,可受到處罰。
或許有人會問:我們真心相愛,如果我不追究,對方是否就會無事?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一方面,在上述犯罪中即使雙方你情我願,行為人只要作出有關行為(例如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便已觸犯法律;另一方面,由於原則上未滿十六歲的被害人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行使告訴權,換言之,儘管兩人關係親密,但只要父母表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檢察院就會依法開展刑事程序,行為人便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05、166、168和169條。
( 原文刊登於2013年6月2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

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不讓行人優先過斑馬線最高罰五千元



根據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公佈的數字,今年首五個月檢控的交通違例中,駕駛者駛經斑馬線而不讓行人有三百八十六宗。當局表示除了檢控斑馬線不讓行人的駕駛者外,亦會檢控不使用行人橫過馬路設施的行人。事實上,法律對於駕駛者駛經斑馬線和行人使用斑馬線橫過馬路均有着若干規定,違法者亦會面對被處罰的後果。


阿俊:“聽人講,喺斑馬線唔讓行人,罰好重㗎 !”

阿傑:“吓!乜唔係好似違例泊車咁,罰幾百元嘅咩?”

原則上,駕駛者有權在公共道路上自由通行,但前提是不得作出任何阻礙交通、影響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或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的行為。

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定,當有人橫過斑馬線時,駕駛者應減慢車速或於必要時停車,如果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甚至加速強行超越,可被科罰金六百至兩千五百元;如果在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被科罰金五千元,以及禁止駕駛(俗稱停牌)二至六個月。

阿俊:“我見到d人踩單車,咁佢哋又要唔要紅燈停,綠燈走,同埋喺斑馬線讓行人㗎?”

阿傑:“我諗踩單車都要遵守交通規則呢!”

現時我們看見不少人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但自行車的駕駛者同樣要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例如與私家車、電單車一樣“紅燈停,綠燈走”,當有人橫過斑馬線時,自行車的駕駛者同樣應減慢車速或於必要時停車,否則亦可被科罰金的處罰。



然而,自行車有時候可搖身一變成為行人,因為在手推自行車時,法律允許它可如行人般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當手推自行車時,同樣可使用斑馬線來橫過馬路。但是,如果有自行車的駕駛者違反規定,例如在行人道上駕駛自行車,則可被科罰款六百元。

阿俊:“咦!趁依家無車,快d衝過去先!”

阿傑:“朋友!前面有斑馬線,唔好搵命博啦!”

行人走到街上,需要橫過馬路時亦要注意安全。如果不遵守交通燈的訊號,不沿斑馬線橫過馬路,又或在過馬路時,車從右方來,自己卻往左方看;又或不專注過馬路而做其他事情(例如邊走邊聽手提電話),都很容易會發生交通意外。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行人應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如果無該等設施,行人亦應在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下沿路緣通行。如果要橫過車行道,行人便應使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例如斑馬線或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橫過馬路。在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該等設施時,行人才可以在安全且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以最短路線儘快橫過。如果有人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科罰款三百元。

守法走過斑馬線,免生意外最緊要

由此可知,不管駕駛者或行人,胡亂“衝”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其實,駕駛者讓行人優先橫過斑馬線,應不會花很多時間;行人只要多走幾步,耐心沿著斑馬線橫過馬路,同樣亦不會費時而且安全。總之互相禮讓,大家都能平安抵步,否則,違反規定除了須要負上法律責任外,還可能發生交通意外,令身邊至親傷心難過。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20、37、68、70、71和103條。

( 原文刊登於2013年6月21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

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食品安全法十月二十日生效




衣食住行是人類生活的基本需要,當中尤以“食”最為重要。廣東俗語對“工作”有“搵食”這一說法,意謂每天辛勤工作,最基本目的當然是確保三餐溫飽。既然“食”如此重要,故此保障食品安全亦屬每一國家和地區必須要做的事。在澳門,雖然法律對保障食品安全已有一定的規範和行政監管制度,但為了更好地對食品安全問題作出監管,政府早前公佈了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並將於今年十月二十日正式生效。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食品安全風險的預防、控制及應對措施,以及針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機制作出規範,從而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以及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當中的“生產經營”,包括為供公眾食用而生產、加工、調配、包裝、運送、進口、出口、轉運、貯存、出售、供應等行為。

提起食品安全,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有些地方也應留意,例如購買食品時留意食品標籤及食用期限;在處理食品方面,應使用兩套用具各自處理生熟食品、放置食物入雪櫃時要謹記“上熟下生”等,這些都是我們從生活細節入手的行為。除此之外,作為食品的生產經營者,由於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著關鍵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者負有一些必要義務,包括(一)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經營;(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內部管理制度;(三)在指定時間內保存進出貨紀錄或相關單據;(四)向民政總署通報可能存有的食品安全風險;(五)適時召回存有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

由於食品安全問題涉及廣大市民身體健康以至生命安全,所以《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的行為,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包括使用廢棄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不當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物質的食品等,因而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可觸犯“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民政總署會負責監察對《食品安全法》的遵守情況,具有統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監察生產經營食品的地點或場所、採取各種預防及控制措施等職權。

民政總署聯同法務局即將會為業界團體舉辦多場有關《食品安全法》的講解會。而大家想了解更多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資訊,除可登入“食品安全資訊網”http://www.foodsafety.gov.mo,又或致電“食安專線”2833-8181查詢外,亦可下載“食安資訊”手機應用程式(設有iOS及Android版本),掌握食品安全的最新消息及資訊。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1條至第5條,第9條和第1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6月16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6月9日 星期日

關於“樓花法”生效前簽訂的“樓花”買賣合同



《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下稱“樓花法”)已經在六月一日起生效。“樓花法”中的“在建樓宇”(下稱“樓花”)是指計劃興建、正在興建、已完成興建但仍未獲發使用准照(俗稱“入伙紙”)的不動產(例如別墅)或仍未完成分層所有權確定登記的不動產(例如多層住宅大廈)。


按照“樓花法”的規定,發展商銷售“樓花”須獲發預先許可、“樓花”買賣合同須包含必要事項、立約人簽名須經公證認定(俗稱“認筆跡”),未辦理物業登記的“樓花”不得轉售或抵押。

然而,在“樓花法”生效前簽署的“樓花”買賣合同,會否受到該法的影響?按照“樓花法”的規定,該等合同繼續有效,但如買家在法律生效後擬將“樓花”轉售,須先辦理“樓花”的物業登記,否則將無法申請“樓花”轉售合同的公證認定;又如擬將“樓花”抵押亦然。不過,在辦理上述“樓花”的物業登記前,有關的樓宇亦必須已在物業登記局辦妥了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

倘若未做分層所有權臨時登記的樓宇,在法律生效前已經售出“樓花”,發展商便須在法律生效後九十日內向物業登記局申請辦理臨時登記。如果發展商在九十日內仍未申請辦理有關臨時登記,那麼,法律生效前購買“樓花”的買家或抵押銀行亦可自行申請辦理該登記,而有關登記手續費則由發展商負擔。

另一方面,發展商在法律生效後九十日內申請辦理該臨時登記時,可以同時申請將所有已簽署的“樓花”買賣、轉售及抵押合同作物業登記,而有關合同一概豁免登記手續費,且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的手續費將減少百分之十。

至於如果由小業主申請法律生效前的“樓花”買賣合同登記,又是否須要繳納手續費?按照“樓花法“的規定,在法律生效前已經辦理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的樓宇,在法律生效後一年內申請辦理法律生效前簽署的“樓花”買賣合同的物業登記亦可豁免繳納手續費。在法律生效前未辦理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的樓宇,如在辦理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後一年內,申請辦理法律生效前簽署的“樓花”買賣合同的物業登記,同樣亦獲豁免繳納手續費。

市民如想瞭解更多有關“樓花法”的規定,可致電土地工務運輸局(8590-3800)、消費者委員會(8988-9315)和房屋局(2851-9709)查詢。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第2、5至10條和第26條的規定)
(  原文刊登於2013年6月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

2013年6月2日 星期日

簽訂“樓花”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下稱“樓花法”)已經在六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律主要規範在建樓宇(下稱“樓花”)的買賣、轉售、抵押等法律行為,其中包括銷售“樓花”的預先許可、“樓花”買賣合同的形式及內容、“樓花”的物業登記、代理“樓花”買賣的房地產中介等方面的規範。


“樓花法”中的“在建樓宇”(即“樓花”)是指計劃興建、正在興建的不動產。如果不動產已完成興建,是否構成“樓花”則要視下列情況而定:如果是單一業權的不動產(例如別墅),在獲發使用准照(俗稱“入伙紙”)之前,皆被視為“樓花”;如果是分層所有權的不動產(例如多層樓宇),在物業登記局辦妥分層所有權的確定性登記之前,樓宇和獨立單位皆被視為“樓花”。

按照“樓花法”的規定,購買“樓花”必須簽訂書面的合同,購買一手“樓花”須簽訂預約買賣合同,購買二手“樓花”須簽訂讓與合同地位的合同。有關的合同立約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俗稱“認筆跡”),否則合同無效。

“樓花”買賣合同須包含“樓花法”附件所載的“必要事項”,如果缺少必要事項,買家可在“樓花”買賣合同的簽名公證認定後一年內提出撤銷合同。為確保“樓花”買賣合同符合“樓花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包含“樓花法”附件所載的必要事項,法律規定合同的內容須經律師確認。

按照“樓花法”的規定,“樓花”買賣合同立約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俗稱“認筆跡”),為此,申請人須遞交物業登記證明,以便驗證有關的“樓花”是否已經以發展商或賣家的名義在物業登記局作出登記,否則公證員將拒絕作出公證認定。此外,申請人所遞交的“樓花”買賣合同須已載有律師確認聲明,否則公證員也將拒絕作出公證認定。

“樓花法”亦規定,自“樓花”買賣合同公證認定後三十天內,須申請“樓花”的物業登記,逾期將須繳納三倍的物業登記手續費。如果買家未申請物業登記,不僅不能將“樓花”轉售或抵押,而且會面臨“樓花”被他人再次出售的風險。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第1、2、6至10條的規定)
( 原文刊登於2013年6月2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

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的申請



日常生活中,人們如須買賣或租賃樓宇,很多時會透過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促成交易,例如帶客人“睇樓”,聯繫雙方當事人等,他們在不動產交易中發揮橋樑的作用。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及房地產中介行業的有序發展,立法會已於去年十月十八日通過《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該法律於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公佈,並將於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法律生效後,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分別須具備“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方可從事有關業務。換言之,無論是經營房地產中介業務的公司(例如地產公司或地產行等),抑或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人員(例如房地產經紀),都必須領取准照。

以房地產經紀准照為例,從事房地產經紀的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從業要件,方可申請“房地產經紀准照”:(一)具有法定行為能力;(二)合格完成高中教育;(三)通過由主管實體舉辦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四)具備適當資格;(五)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不過,對於現有從業人員,法律設有過渡性規定。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以類似房地產經紀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人,如果符合上述第(一)、(四)及(五)項規定的條件,可向房屋局申請“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以便能夠在法律生效後持續地從事相關業務。有關“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的申請,已於四月三日起開始接受辦理,臨時准照的有效期為三年,並自法律生效之日(即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計,到期失效,不得續期。

值得注意的是,持有“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的人,需在臨時准照的三年有效期內,取得“房地產經紀准照”方可繼續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而且在申請 “房地產經紀准照”時,仍須同時符合以上五項從業要件,但以下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對於未曾合格完成高中教育的人,如果在臨時准照三年有效期內,參加由高等教育機構為此目的而開辦的培訓課程(即授課時數為九十六小時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補充課程”),通過考試後,可獲豁免合格完成高中教育的從業要件。換言之,即使不具備高中學歷,但只要完成修讀及考試通過有關培訓課程,並同時符合(一)具有法定行為能力;(二)通過由主管實體舉辦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三)具備適當資格;(四)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便可以申請正式准照。

第二,對於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已連續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達五年,且年滿四十周歲的人,在參加為此目的而開辦的培訓課程(即授課時數為三十小時的“房地產經紀准照補充課程”),可以同時獲豁免具備合格完成高中教育及通過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要件。換言之,對於年滿四十周歲且連續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達五年的人,只要他們完成修讀及考試通過有關培訓課程,並同時符合(一)具有法定行為能力;(二)具備適當資格;(三)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無須具備高中學歷及無須通過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亦可以申請正式准照。

由今年七月一日起,所有房地產經紀必須持有“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或 “房地產經紀准照”方可從事相關業務。市民如欲了解更多有關申請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或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的內容,可致電房屋局28594875或28519709查詢。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6/2012號法律第4、12、41及4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4月14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下)


上周本欄介紹了《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由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法律生效後,司法援助的審批工作由法院轉交到新成立的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 。市民如須申請司法援助,應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交申請。


按照法律規定,具有下列身份的人士,如被評定為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一)澳門特區居民;(二)具有外地僱員身份的人;(三)獲澳門特區主管當局承認難民地位的人;及(四)在澳門特區獲逗留的特別許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此外,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非具營利目的之法人(例如社團),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可以申請司法援助。根據上述法律和第2/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倘若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可支配財產的金額不超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的法定限額,便屬經濟能力不足。

司法援助的形式

至於司法援助的形式方面,申請人可以分別或一併向司法援助委員會申請以下司法援助:(一)豁免支付預付金;(二)豁免支付訴訟費用;(三)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例如獲提供律師及支付律師費。不過,如果擬獲批給司法援助的訴訟程序,依法無須強制委託律師(例如輕微民事訴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等),則司法援助不包括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但訴訟的他方當事人已委託律師代理的情況除外。

適用範圍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適用於所有在澳門特區法院審理的司法訴訟,包括民事訴訟(例如追討賠償、訴訟離婚等)、行政訴訟、勞動訴訟等,都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一)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共職務而被起訴,有關情況適用第13/2010號法律《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的規定;(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嫌犯委託辯護人和支付訴訟費用,有關情況分別適用《刑事訴訟法典》和《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的規定。然而,刑事訴訟中的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仍可申請司法援助。

司法援助的申請

司法援助的申請具有一定靈活性,申請人既可在首次參與訴訟程序前提交申請,又可以在訴訟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向委員會提出。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時,申請人須簡要陳述其訴訟請求和作為有關請求依據的事實,指明申請援助的形式,並附同能證明符合批給司法援助的條件的文件和資料。

申請人可透過填寫由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的申請表提出申請,而為查證申請人是否符合批給司法援助的條件,委員會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文件及資料,例如在個人申請方面,有關申請人須向委員會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請人及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二)過去一年的收入證明副本(例如:糧單、僱主發出的薪酬聲明、職業稅憑單等);(三)近三個月銀行存摺副本;(四)許可查閱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如果申請人不提交許可查閱其本身和家團成員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司法援助的申請將不獲批准;(五)支持訴訟請求的文件或資料。另外,申請人在提交上述各項文件副本時,須帶同相關文件正本,以便核對。

一般情況下,委員會在接獲申請並收到所有文件和資料之日起計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如有充分理由,最遲亦須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不獲批給司法援助的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不論申請人是否經濟能力不足,仍不獲批給司法援助,有關情況主要包括:(一)申請人或其家團成員曾轉讓財產以符合批給司法援助的條件;(二)未在指定期間內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資料及查閱銀行帳戶或其他有助知悉其可支配財產的資料的許可;(三)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或其理由明顯不成立等。

司法援助的廢止

廢止司法援助的主要情況包括:(一)在提出申請至訴訟程序終結期間,如果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經重新計算後超出法定限額的一倍;(二)作為批給司法援助依據的文件和資料屬虛假;(三)在批給司法援助至訴訟程序終結期間證實批給理由不成立;(四)受益人表示不提起訴訟或不繼續進行訴訟;(五)受益人不向獲委任的在法院的代理人提供為提起訴訟程序或推動訴訟程序進行屬必不可少的資料或協助等。

司法援助的失效

在獲批給司法援助後一年內,基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原因而未提起訴訟程序,又或獲批給司法援助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司法援助即失效,但訴訟繼受人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請且獲批給的情況除外。

如司法援助委員會不批給申請、廢止司法援助或確認司法援助失效,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申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3/2012號法律第2、3、11、12、14、17及2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4月8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的權利。司法援助制度就是確保澳門居民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難以透過司法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規範司法援助一般制度的法律,即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獲立法會通過,並且由今日(四月一日)起生效。法律生效後,有關司法援助的審批將由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市民如須申請司法援助,應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交申請。

司法援助的批給對象

正如上述提到,司法援助制度的設立,是要確保我們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影響訴訟的權利。所以,按照法律規定,以下人士如屬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一)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二)具有外地僱員身份的人;(三)獲承認難民地位的人;及(四)在澳門特區獲逗留的特別許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

此外,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非營利性質的法人(例如社團和基金會),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可以申請司法援助。換言之,自然人(即個人)及法人,如屬經濟能力不足,均可以申請司法援助。

經濟能力不足

在界定申請人是否屬經濟能力不足方面,審批時,除須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外,還須同時考慮申請人的家團成員(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等)的經濟狀況。按照法律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如沒有超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的法定限額,則視為經濟能力不足。

計算可支配財產的金額,有三個因素必須計算在內,第一個是收入,第二個是資產,第三個是支出。簡單來說,是根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與資產的總和,再扣除支出而得出的數額。

收入是指自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計的過去一年內,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區內外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工作收入;退休金;從工商業活動、不動產或財務運用所取得的收益等,但諸如現金分享款項、敬老金、社會保障給付(例如養老金、殘疾金等)及不屬課稅收益的其他政府津貼等,則不視為收入。

資產是指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時,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區內外的財產,包括非屬家庭居所的不動產;公司的股或股份;車輛;有價證券;金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銀行賬戶、現金、珠寶等物品。

至於支出方面,主要包括固定開支和非固定開支兩項。第一項固定開支,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年度生活開支,該金額是固定的,並且與最低維生指數掛鉤,金額是:將相應家團成員人數的最低維生指數的二點五倍再乘以十二。

第二項非固定支出,是指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一年內經適當證明的每項金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必不可少的開支,尤其是因教育、醫療及喪葬而引致的開支,但不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因過錯而須支付的罰款、賠償或其他費用。

例子:陳先生與太太育有兩名子女,雙方每月收入合共澳門幣26,000元,在銀行的存款合共澳門幣200,000元,陳先生擁有一輛汽車約值澳門幣20,000元,太太擁有金器首飾約值澳門幣8,000元,除自住的房屋外,並沒有其他不動產。如果陳先生打算申請司法援助,則其可支配財產為:

[(收入:26,000元 × 12) + (資產:200,000元 + 20,000元 + 8,000元)] – (固定開支:10,660元 × 2.5 × 12) = 可支配財產:220,200元

結果是,陳先生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金額,沒有超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的法定限額,故屬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

那麼,申請人到底可以申請哪些援助?又或者哪些訴訟可以申請司法援助?敬請留意下星期本欄的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3/2012號法律第4、7、8及9條;1/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4月1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2013年3月17日 星期日

無罪推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規定澳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這條規定正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是現代法治國家在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其構想最早在十八世紀提出。例如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責當時封建司法制度採取酷刑和拷問,對被逮捕的人均作有罪推定,並提出:“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為罪犯”;“任何人,當他的罪行沒有得到證明的時候,根據法律他應當被看作是無罪的人”。其後,該原則陸續被規定在世界各國的憲法和國際法律文件中,包括《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成為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

在澳門,基本法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並作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即澳門居民被法院判罪前均假定無罪。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亦規定:“...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推定嫌犯無罪。”因此,當一個人被逮捕且成為嫌犯後,他只是具有嫌犯身份,並且在訴訟程序中一直保持嫌犯身份。

無罪推定原則的其中一種體現,是嫌犯享有各種訴訟上的權利,包括沉默權和獲得辯護人辯護等權利,前者是指,例如嫌犯有權不回答由任何實體(例如刑事警察機關)就對他指控的事實所提出的問題;至於後者,則是指嫌犯有權選任辯護人(例如律師),或請求法官指定辯護人,以及在一切有其參與的訴訟行為中由辯護人援助等。無罪推定原則的另一種體現,是嫌犯沒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相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必須要有足夠證據證明嫌犯有罪才能將之入罪,也就是說,法官對已調查的證據,如果得出的結論是不能令他確信嫌犯犯罪,此時基於“疑罪從無”,法官就要判嫌犯無罪和釋放嫌犯。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基本法》第29條,《刑事訴訟法典》第46、49和50條的規定
( 原文刊登於2013年3月1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





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婦女權益受保障


今天是“國際婦女節”,是紀念婦女爭取權利、爭取兩性平等的重要日子。自一九一零年丹麥國際婦女會議上,倡議每年有個婦女節日後,經過這百多年間,全球女性地位已不斷提升,婦女的權益亦受廣大關注。


在澳門,本澳婦女的權益同樣得到社會的支持和關注。這除有賴婦女們努力爭取外,更重要是她們的權益受到法律保障。澳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二,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是一個國際公約,回歸前後均適用於澳門,當中主要規範了男女平等,女性在教育、家庭、工作、經濟等各方面的權利。


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以下簡稱《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區的根本大法,當然也有對男女平等及婦女權益作出規定。《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換言之,《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澳門居民無論男女都平等地享有和承擔。再者,《基本法》開宗明義表示婦女的合法權益受特區的保護,這也可反映,澳門女性的地位和權益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除上述規定外,現實中,當然少不了一些具體落實有關保護的規定。針對婦女較著重的家庭和工作這兩方面來說,在家庭權益方面,《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期間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夫妻雙方都有權管理家中的事務,又例如雙方都應該按自己的能力和資源,應付和承擔家庭的負擔。至於勞動權益方面,《勞動關係法》規定,任何僱員不得因性別,在無合理理由情況下,被剝削其工作權利或受到損害等,所以無論在工時、假期等各個勞動方面,男女僱員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一樣的。


由此可見,澳門法律對於維護婦女權益埋下了穩健的基礎。不過女性在這基礎下,也要自強不息,積極進修學習,增強自信心,這樣才可以為自己發聲,爭取合法權益。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民法典》、《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3月8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3年3月4日 星期一

基本法頒佈二十周年



今個月的三十一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佈二十周年的日子。《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相信大家對於《基本法》都有一定認識,但《基本法》的制定和頒佈大家又知道多少呢?或者,我們不妨從澳門問題的由來說起。


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政府在國際上已多次表明對港澳問題的立場,亦即香港和澳門是中國的領土,同時一貫主張通過和平談判解決香港和澳門問題。隨著“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為解決這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創造了必要條件。終於,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正式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標示著澳門的前途問題有了明確的方向。

中葡聯合聲明是中葡兩國政府正式簽署的雙邊國際協議,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所闡明的對澳門執行的基本政策(例如高度自治、澳人治澳)以及在聯合聲明附件一中所作的具體說明,必須作為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原則,並通過專門的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加以貫徹和落實,這部專門的法律就是《基本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正式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經過九次全體會議,七十次專題小組會議等大小會議,經歷四年多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獲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命令頒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實施。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以及第1和2條的規定
( 原文刊登於2013年3月4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




2013年3月1日 星期五

簡介托兒所的設施和運作




現時很多父母都安排幼兒進入托兒所。托兒所的目標是與家長合作,分擔需在日間外出工作或無法照顧嬰幼兒的家長在照顧嬰幼兒方面的工作;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及健康的成長環境,啟發嬰幼兒各方面的潛能發展,並培育他們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法律規定托兒所在具備社會工作局發出的牌照後才可以提供服務,而且對於托兒所的入托年齡、設施和運作等亦有所規定。


路人甲:“咁幾多歲嘅小朋友先可以入托兒所㗎?你知啦!父母都要搵食呀!”

法律對於在托兒所受托的兒童有年齡限制。原則上,“托兒所”是指用於收托至少五名,且年齡為四歲以下的兒童的社會設施。但是,在學年結束前,如果被收托的兒童未滿五歲,則他仍可繼續在托兒所受托。另外,在不影響上指年齡的兒童獲得服務的前提下,托兒所亦可兼收未滿七歲的兒童,為他們提供課餘照顧服務,但必須獲得社會工作局的預先許可(具體手續建議向該局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查詢)。

路人乙:“將個小朋友交畀托兒所,咁父母都想知托兒所係點運作個喎!唔知法律有冇規定呢?”

如上所述,托兒所在具備社會工作局發出的牌照後才可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托兒所在運作時應訂定一份教育計劃,包括定期的活動編排及評估,並確保與家長保持配合。對於受托兒童,托兒所應將他們分成小組,而且每組人數須按可供兒童舉行活動的範圍的面積而定。

此外,托兒所應訂定一份內部規章,說明托兒所擬貫徹的宗旨及有關運作的詳細資料、錄取兒童的條件,以及列明月費所包含的服務及其他額外付款的服務。兒童在入托時,托兒所應為他們辦理註冊,並為入托的兒童組織一份個人檔案,其內包括:證明兒童無患傳染病的醫生證明;主診醫生的身份資料;血型及接種手冊影印本的資料;家人資料及對兒童成長的觀察紀錄。

路人丙:“咁喺托兒所入面,小朋友嘅活動空間又係點嘅呢?”

托兒所的設施應包括以下功能範圍和各室。所謂“功能範圍”是指根據托兒所的功能及所具備的設備類型而劃分的範圍,該等範圍應包括:用於收托及接待兒童及家人的範圍;放置個人衣服和物品的範圍,且須方便兒童拿取及容易辨認;放置兒童鞋的範圍;放置各類物件且具備安全條件的範圍;行政範圍(可設於上指用於收托及接待的區域),以及在規模較大的托兒所內用於管理層及人員的範圍。在設定功能範圍時,有關範圍不一定設於獨立的房間內,只要作適當劃分和具備相應的運作設備便可。

另一方面,“室”是指用於特有功能且經間隔劃分的範圍。托兒所設施應包括以下各室:幼兒床室、活動室、適合兒童及成人的衛生設施、廚房及奶具間。

此外,為了使兒童有適量的戶外活動,托兒所在情況容許下應設有“戶外空間”,在露天範圍內配有適當的設備供兒童進行活動。

路人丁:“咁成班小朋友一齊喺托兒所裡面,又一齊食,可能又一齊睡,咁托兒所嘅饍食同衛生方面,法律又有冇要求呢?”

按照規定,托兒所提供的食物及飲料應多樣化,且要妥善配製及在質量上適合兒童的年齡,在易見及容易接近的地方內應張貼有關菜單,供兒童的父母閱覽,對於有醫生處方的兒童,則托兒所應提供特別食譜。

在清潔及衛生方面,托兒所應訂定一份有關兒童用具、地面、牆身、家具和家用電器的衛生、清潔及消毒的計劃,並且說明每日、每周及每年要執行的工作,為了避免兒童相互間傳播疾病,用作兒童衛生護理的物件(例如毛巾、牙刷)應屬個人專用,而且要保持清潔及妥善保存。法律亦規定,如果兒童有患病徵狀,他們便不應被允許進入托兒所;若所患的為嚴重疾病或傳染病,除了不能進入托兒所外,只有在出示不存在任何危險或傳染情況的醫生證明後,方可允許重新進入;對於屬意外或急症的情況,托兒所亦應向兒童提供護理或求助醫院,並把有關事宜通知家人。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0/88/M號法令第9條,第156/99/M號訓令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1、6至8、13、16至2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3月1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3年2月22日 星期五

元宵禮物



西方情人節剛過了不久,很快中國情人節又到,即農曆正月十五的元宵。雖然不少夫妻或情侶習慣在西方情人節當日互贈禮物,但事實上,送禮物給對方表達愛意,無論在甚麼時候均可以;且如果在一些對方意想不到的日子送贈禮物,例如是後天的元宵節,更可能為對方帶來驚喜呢!


說起送禮物,在法律上,其實是一個法律行為。只要一方在贈予時提出送禮的“要約”,即向對方表示送禮,而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話,原則上“贈與合同”即告成立。


不過,要贈與合同最終成立,還有一點須要留意的,那就是贈與的方式是否正確。例如,在元宵節當天,陳先生送了一部“月亮”牌的手機給他的女朋友,而他的女朋友亦當場接收了這份禮物。此時,儘管陳生只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他在表示贈予的同時亦交出實物,一旦女方接受,贈與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陳生因某些原因未能購得該手機,在元宵節當天只能口頭答應女方日後補回禮物,那麼此情況下,儘管陳生同樣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禮物不是即場交付,所以贈與合同不會被視為成立。如果日後男方補回的禮物僅是一部“星星”牌的手機,女方亦無權在法律上作出追討 (除非他們之間曾以書面方式訂明有關贈予)。所以,簡單來說,對於口頭上的動產贈與,無論是一束鮮花或一隻戒子,有關贈與要即時有效,關鍵便在於是否有出現贈與物“同時交付”的情況。另外,如果同時交付的為代表贈與物的憑證,例如預購的單據,這也是法律所容許。


禮物除了動產外,還可以是不動產,例如住宅單位。對於這類禮物,其贈與的有效方式便有別於上述情況。不動產的贈與和買賣樓宇一樣,是必須以訂立公證書 (即“做契”)的方式才會有效,換言之,假設某天陳生決定送贈一個單位給女朋友,那麼即使他表示贈予時已同時將單位的門匙交給對方,此情況下,法律亦不會視單位的業權人為女方。陳生必須訂立公證書,將單位的業權轉贈給對方後,女方才能真正成為單位的主人。


其實,送甚麼禮物給另一半不是最重要,重要的是其背後的意義和要表達的內容。距離元宵節還有時間,大家不妨作點準備,在這個具有歷史又有意義的節日中,為對方送上一份驚喜,即使只是一碗暖暖的湯圓,對方亦一定甜在心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39和94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2月22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3年2月15日 星期五

逗利是


今天是年初六,祝大家“新年進步,心想事成”。在新春期間,相信不少朋友都會收到“利是”。“利是”有人稱紅包或紅封包,在中國南方又有稱作利市(又寫作利是、利事),是將金錢放置紅色封套內做成的一種小禮物。中國傳統有送利是的習俗,最常見的是在各種喜慶日子或場合(例如春節、婚禮或生辰等),人們會把金錢致送給後輩或朋友,以表喜慶及吉祥之意。按照習俗,在新年收到的利是,必需要到農曆正月初七(人日)才可以打開呢!
明仔:“阿媽,聽日係農曆正月初七喎!我想拆晒D利是呀!”
明媽:“都好呀!不過全部要畀晒阿媽個喎!你知啦!今年我都派咗唔少利是㗎!所以要收番你嗰D嚟幫補吓先得!乖仔...攞晒厘畀阿媽啦!”
可能有人會認為:成年人才有能力儲蓄,有屬於自己的錢財,而小朋友即使收到利是錢,也全屬於父母。不過,法律是尊重每一個人的財產,即使未成年人(18歲以下的人)亦然。
按照規定,未成年人也會有自己的財產,例如小朋友在新年期間收到的利是、禮物等。一般情況下,父母會要求子女把所收到的金錢儲起(例如放入豬仔錢箱,又或存入銀行帳戶),但是,有些父母卻可能會要求子女將金錢“上繳”,例如像題述的情況,明媽要明仔交出所有利是錢,以補貼自己的利是開支。其實,明仔的利是始終是他的利是,原則上,明媽的職責只是替他將利是保管好,即使明媽要動用,亦必須以符合孩子本身利益的原則來運用(例如完全是用於明仔的生活所需、補貼書簿費等)。
明媽:“原來係咁!好啦!阿仔!咁我暫時就幫你保管好D利是錢先!而且我亦絕對唔會用嚟買我自己D嘢嘅!”
明仔:“阿媽!有你保管我梗係放心啦!起碼我唔會亂駛錢去買玩具但係,如果我想用D錢買其他嘢!係咪次次都要你陪我一齊去買?”
如前文提到,未成年人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不過,由於他們的心智尚未成熟,很有可能會不理性地,一瞬間便把新年逗來的利是錢全部花光,例如用來買玩具,與朋友吃喝玩樂等,故把錢交由父母代為保管,亦無可厚非,這亦為法律賦予父母的責任。但是,日常生活涉及的事情非常廣泛,如果未成年人要用錢,事事都要由父母陪同及同意,似乎又沒有必要,故按照規定,未成年人可以做一些在日常生活裡屬他們能力所及,且僅涉及小額支出的買賣例如學生購買文具或書籍,去戲院買票看電影),便無須要獲得父母陪同及同意。不過,涉及大面額的買賣(例如買電腦),未成年人便必須得到父母的許可。
當然,管教子女是父母的天職,培育他們對事物的分析能力,同時,要求子女不要胡亂花錢,養成良好的儲蓄習慣,亦為父母的責任;而作為子女理應聽從,這也是法律賦予子女的責任。
好姨:“明仔!畀封利是過你,等你快高長大、讀書聰明又進步!”
明仔:“多謝!不過阿姨你可唔可以畀埋封利是小白呀,我都想佢快高長大呀!”
好姨:“傻豬,小白唔收得利是!”
明仔:“點解呀?”
小白:“旺!旺!旺!”
未成年人擁有自己的財產,有權收取他人的禮物,但是,在法律上,亦只有有人格者(包括自然人及社團或公司等法人)才能成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在題述的情況下,由於小白只是一隻狗,雖然很可愛,並討得好姨歡心,不過,牠仍無權接受好姨的利是,甚至成為任何財產的所有人。
新春利是眾人愛,喜慶吉祥好事來
春節期間,除了小孩子及未婚人士外,現時亦有越來越多人都收到利是,例如大廈管理員及酒樓侍應生。此外,在春節上班的第一天,僱主亦會給員工一封“開工利是”,寓意新的一年,大家喜慶吉祥、萬事勝意、工作順利。其實,不管利是封內的是“軟”是“硬”,金額多少,都是一份心意,總之“利利是是”便可!
註: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636411617331747175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2月15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