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選民投票須攜帶證件

九月十五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日。作為選民,行使投票權與選出心目中的議員是我們的權利,亦是為了澳門的未來。

選民可於選舉日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攜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到指定的票站投票,選民到達投票站時,必須向領票枱的工作人員出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讓工作人員以身份證讀卡器和電腦系統驗證;當選民的投票資格獲確認後,會獲發一張選票,攜選票到劃票間,在所選擇的一個候選組別最左邊的空白方格內,用選舉專用印章蓋印,以表示自己的投票意願。

如果選民因證件到期而處於等候簽發身份證的期間,可否出示其他證件投票呢?其實這是選民可出示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更換居民身份證的收據(收據上具有選民的相片和身份證編號)從而讓工作人員確認選民的身份和投票資格,以便選民進行投票。

選民在選舉當日,要緊記自己應前往的投票地點,以免產生混亂。為了方便巿民了解自己應前往的投票地點,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已向符合資格的選民發出《投票通知書》,當中清楚載有選民的投票地點及相關資料;假如直至現時還沒有收到《投票通知書》,選民可致電立法會選舉熱線:28915915,又或登入網址www.eal.gov.mo,以查詢自己的投票地點。

選民亦可於遍佈全澳各區設有閱讀智能身份證的城市指南資訊亭,憑身份證查知自己的投票地點;此外,選民亦可親身前往行政公職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或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2號法律及第3/2001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9月8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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