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愛護動物




人類與動物共存於地球之上,彼此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例如現今不少人家中都會飼養寵物,除了會當牠們是好朋友般看待,亦有寵物主會待牠們如親人般照顧得無微不至。

雖然動物不像人類般可以透過語言和外界溝通,但從動作和表情,我們也可感受到動物的喜怒哀樂,感受到牠們和人類一樣具有寶貴生命,理應受到尊重和保護。不過社會上總有小部分人對動物缺乏關愛之心,甚或有人選擇殘忍方式對待動物,例如用腳踢、火燒等不同手法虐待街上的貓狗。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任何人在公共道路毆打或虐待自己或他人的動物,均屬違法。

此外,有部分寵物主亦由於各種不同原因遺棄寵物,丟棄在街上任由牠們自生自滅。其實飼養寵物決不是簡單的事情,須付出愛心和耐性,不離不棄直至牠們終老。所以在選擇飼養寵物之前,應細心考慮清楚才作決定。而按照法律規定,任何人隨意將寵物遺棄在街上亦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

倘若寵物主決定不再飼養寵物時,便有責任對寵物(如貓、狗等)作適當安置,又或交給喜歡寵物的親友、社團或市政狗房等。現時民政總署轄下的市政狗房有提供寵物領養服務,去年已有一百八十多隻貓狗在市政狗房獲領養。除了維持市政狗房的運作外,民政總署亦有權監管那些在公共或私人地方出現,且對居民造成滋擾的動物,從而避免影響公共衛生及市民出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共地方總規章》。

(原文刊登於2013年7月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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