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8日 星期五

簡介城市規劃法



澳門經濟與社會快速發展,令城市空間格局發生較大的變化。隨著三月一日生效的《城巿規劃法》,澳門即將進入制度化城市規劃的時代,將有助提升本澳城巿規劃工作透明度,加強保障公共及私人權益,協調做好城市資源分配,使未來的城市規劃更能配合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城市發展定位,從而提升居民生活素質。


按照法律規定,城市規劃是為了落實城市發展的長期政策目標,尤其考慮在《城市規劃法》及其補充性法規的規定下,對空間進行整治,並對土地的使用和利用,以及空間結構作出部署的一系列程序。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兩個等級。總體規劃約束並優於詳細規劃。換言之,詳細規劃的內容不可違反總體規劃,但兩者都是法定規劃,對私人及公共部門都有約束力。

總體規劃的目的是根據城市發展策略研究訂定的方針、指引,以及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身身份及其在區域上的定位,制訂城市規劃方面的策略性指引,以及訂定城市的整體空間結構及其土地使用分區,並對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作出合理部署,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一個宏觀策略框架。詳細規劃則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訂定和規範土地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以及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的佈局,訂定地段的建造條件,尤其包括最大許可覆蓋率、地積比率及樓宇最大許可高度,以及城市設計指引等。詳細規劃是開發控制和建設管理的重要工具。

城市規劃對未來城市的發展很重要,至於如何體現及落實城市規劃,在編製規劃方面則至關重要。所以,有必要對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的編製、意見收集、公眾參與、諮詢、核准、公佈及修改等一系列重要流程作出規範。

按照法律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與城規相關職責的公共行政部門協調下,負責編製、檢討及修改城市規劃。過程中,為保障公眾知情權,法律規定須進行公眾參與,就城巿規劃草案向公眾推廣、展示和公開諮詢,聽取公眾意見及建議,並收集規劃範圍內利害關係人對詳細規劃草案的意見。

由於城市規劃涉及不同範疇,例如建築、文化遺產、生態環境、交通及工程,以及社會經濟等,為達至民意與專業雙結合,法律規定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作為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的諮詢機構,成員由政府代表、城市規劃及與其相關的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士組成,而政府代表須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且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法律對城市規劃的修改設有非常嚴謹的程序,一經核准公佈的城市規劃不能隨意修改。為確保城市規劃的穩定性及延續性,總體規劃自生效或修改生效五年後必須進行檢討,詳細規劃則按實際需要,自規劃生效或修改生效五年後可進行檢討,檢討發現的確有需要修改規劃時,才能展開修改的程序。修改總體規劃,亦須檢討相應的詳細規劃以確保規劃之間的相容性,而因應實施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對土地用途、整體規劃佈局或規劃區造成重大影響,城巿規劃也需作檢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3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3月2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新《土地法》之公開招標與公示制度


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不斷發展,城市空間格局發生較大變化。然而,澳門特區境內的土地資源始終有限,加上面對社會各界的訴求,尤其是土地的分配、批給和置換的條件,土地批給的程序等,沿用了三十多年的《土地法》或未能有效配合現時澳門特區的發展。對此,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下稱“新《土地法》”),並將於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在土地批給的招標方面,為顯示政府對土地管理的公平性,以回應社會的訴求,按照新《土地法》,除法律訂定的例外情況,土地在臨時批給之前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然而,屬下列情況的批給可豁免公開招標,包括有利於澳門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尤其是發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體育事業或社會服務;興建公用事業設施;配合已向公眾公佈的政府政策的建設(例如載於年度的施政方針,又或政府在立法會施政報告及施政方針答問大會上公佈等),以及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此外,旨在興建主要屬居住用途且僅供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現職或退休人員使用的樓宇的批給,亦可豁免公開招標。

另一方面,新《土地法》在批給程序上引入了“全程公示”制度。按照規定,如屬法律所指的豁免公開招標的項目,在審議過程中,尤其是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意見書完成之前,須透過該局的網站公佈申請土地批給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申請批給的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建築面積、倘有的溢價金金額,以及申請豁免公開招標的理由。此外,因應社會發展所需,亦可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其他公佈的方式。

對於已完成利用的土地,但該等土地原計劃為屬大型建設並屬豁免公開招標的土地批給,卻改變了原有用途或作移轉時,也要向公眾公佈。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54、55、118和141條

(原文刋登於2月24日 市民日報專欄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與十四歲以下者發生性行為可監禁十年
















今天是西方情人節,適逢是正月十五元宵節。已婚的朋友,或藉著今天與另一半緬懷以往種種歡樂時刻;正拍拖的,或為心儀對象安排各種驚喜禮物;如果是兩小無猜,或藉著今天嘗試初次約會的感覺。說到青少年戀愛,現今社會較為常見。不過調查發現,部分青少年在中學階段已初次發生性行為。有報告指出,過早的性行為會危害健康,例如女性可能會導致增加患上子宮頸癌的機會。此外,在法律上,如果過早發生性行為,對方未達一定年齡,行為人是要依法承擔法律後果。


Eila:“其實,佢哋都係自願啫!我覺得冇唔妥喎!”

阿威:“唔係喎!我聽講如果同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好似係犯法㗎?”

青少年對事物大都會感到新鮮和好奇,十多歲的青少年往往開始對異性和戀愛產生憧憬和盼望。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不少青少年很容易能夠透過互聯網接收資訊,例如在討論區裡看到“人有(女朋友)我無,好無face!”、“你 ok我ok,甚麼(包括性行為)都可以做!”之類。此時,如果在他們身邊沒有人能夠給予適當輔導,灌輸正確訊息,青少年便可能會受到網上若干不良資訊的影響。

事實上,不良資訊往往會帶來負面後果,尤其在性方面,有資料顯示,青少年過早的性行為,會影響到他們身心的健康發展和成長。所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刑法典》對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視其情況定出相應罪名。例如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得到該人同意,行為人已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如果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最高亦可判監禁八年。

Eila:“咦!咁係咪滿咗十四歲就乜都可以做?”

阿威:“嘿嘿!我估唔係咁簡單嘅,不如睇埋落去先啦!”

上述所提到,“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是以未滿十四歲的人為分界線,不過,這不代表與年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法律所容許。

按照規定,如果有人利用十四至十六歲的人的無經驗而與他們發生性行為,同樣地即使得到該人同意,行為人會觸犯“姦淫未成年人罪”,最高可判監禁四年。如果作出重要性慾行為,會觸犯“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須注意的是,上指的無經驗,並非單純指未成年人沒有實際的性經驗,相反,是要衡量行為人有否利用被害人(該未成年人)對性行為的缺乏或不正確認識,以及不了解對性行為的含意和後果等作為標準。

Eila:“其實有個疑問,係咪剩係男仔先會受罰嘅呢?如果一個女仔同一個未夠秤嘅男仔發生性行為,又會點處理㗎?”

阿威:“你係咪講姐弟戀?我估女仔都走唔甩呱?”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即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例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或作出重要性慾行為,該名年滿十六歲的人已觸犯法律,可被判監禁,且留案底。

至於本例所述的情況,其實上述犯罪的被害人是沒有男女之分的。因此,假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女童與一名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發生性行為,該名女童亦已觸犯法律,同樣可受到處罰。

法律資訊掌握定,防患未然免錯成

由此可見,法律對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視乎情況定有不同罪名。所謂防患未然,青少年從小便應接受正確的性知識和掌握多點法律資訊,避免犯錯。法律是最基本的保障,但除有法律的保障外,青少年亦應時刻警惕保護自己及尊重別人,適當時候作適當事,以免一時衝動鑄成大錯!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6、168和169條
註:原文刋載於2014年2月14日華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