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綿羊仔”限速



電單車是澳門居民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據最新資料顯示,截至今年四月,電單車數量已有十一萬一千多輛。在澳門行駛的電單車主要有輕型電單車和重型電單車兩類,我們平時俗稱的“綿羊仔”或“五十仔”就是指汽缸容量不超過50cm3(即50c.c.)的輕型電單車,而汽缸容量超過50c.c. 的電單車則稱為重型電單車。


“綿羊仔”馬力較小,所以在速度上也較為“緩和”。話雖如此,偶然也有人駕駛着“綿羊仔”在馬路上飆車,猶如馬力十足的格蘭披治電單車大賽一般。事實上,“綿羊仔”在馬路上行駛也有速度限制。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條規定,輕型電單車一般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四十公里。至於重型電單車,一般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六十公里。

按照《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輕型電單車超速駕駛,按照其超越的速度不同,司機須承擔的責任亦有所不同:如果車速在每小時四十公里以上至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最高可科處罰金二千五百元;如果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上,最高可科處罰金一萬元及禁止駕駛(即停牌)一年。

據有關資料顯示,今年一月至四月在公共道路超速的個案有四千八百多宗,同比增加四成九,已超出去年全年八千宗的一半。超速駕駛有多危險是人所共識的,但數字所見,超速的情況仍未有因此而減少,這是值得所有司機朋友深思的!

另一方面,暑假到了,很多小朋友四出參加各種各樣的暑期活動,由於時間和地點比較分散,有的家長為方便起見,很多時會出動“綿羊仔”接送小朋友,以節省交通時間。在這裡,溫馨提示大家,法律禁止未滿六歲的兒童乘坐電單車(包括輕型及重型電單車),違例的會被罰款六百元。

不管是限制車速抑或限制乘坐電單車的年紀,無非都是為了保障司機、乘客以及行人的安全,為己為人,大家都應自覺遵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規章》第20條及《道路交通法》第3、66及9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6月27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太空英雌



滿載中國人飛天夢想的“神舟九號”飛船,早前順利發射升空。在一萬公里外的太空,“神舟九號”與太空站“天宮一號”相會,是中國首次載人航天器的交會對接任務。被稱為“天神合體”的一瞬,成為中國載人航天事業的歷史性時刻。這次在“神舟九號”上共有三位航天員,當中女航天員劉洋是中國第一位女太空人,成為了大眾關注的焦點。除了執行交會對接的任務外,她亦負責“天宮一號”內的多項實驗工作。


“男主外、女主內”可說是中國社會的傳統思想。不過隨著時代發展,男女平等的觀念已經漸趨普遍。踏入廿一世紀,不論警察、消防員以至太空人,在職場上再也沒有性別之分。這一點除了是社會發展趨勢外,亦由於男女平等同樣受到法律保障。

在澳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勞動關係法》均規定男女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的就業機會。此外根據第52/95/M號法令,當中訂定了勞動關係內須遵守的規則,就是男女勞工在就業上獲平等的機會及待遇。除非基於特定性工作的性質或條件,否則招聘公告不得含有任何性別的限制、確指或優先。違反此規定的僱主,最高可處罰金五萬元(罰金是按違法行為涉及的每一勞工計算,如涉及兩名時,最高可處罰金十萬元,如此類推)。

社會上各行各業,每一崗位上的個人也需要不停學習,把工作做得更好。這道理當然亦適用於太空人身上。就以劉洋為例,同樣要經過多番的學習和培訓才能當上太空人。她在十九歲時加入空軍成為飛行員,藉優秀表現,在二零一零年成為中國首批培訓的女太空人。歷經兩年多的艱苦訓練,包括基礎理論課程、體能訓練、緊急求生訓練和任務模擬訓練等,最終通過太空人專業技術綜合考核,入選神舟九號任務飛行乘組,成為中國首名女太空人。

在職場上,均應不論男女有獲得職業培訓的同等機會。第52/95/M號法令就規定,職業培訓的機會及待遇應男女平等,僱主應確保婦女在各個層次、種類的職業培訓中,獲得與男性同等的機會和待遇。違反以上規定的僱主,最高可處罰金五萬元(罰金同樣是按違法行為涉及的每一勞工計算)。

男女平等已是現代社會的普遍共識,男性與女性應享有同樣的權利和自由。不論“太空英雄”又或“太空英雌”,同樣也可獲得大家的掌聲和敬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條、《勞動關係法》第6條、第52/95/M號法令第6條、第7條及第15條。

(原文刊登於2012年6月20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2年6月9日 星期六

轉線前應使用指示燈



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二零一二年首季共錄得三千六百二十宗交通意外,按年增幅百分之七,涉及死傷者共一千二百九十八名,其中兩人死亡。交通意外增加,除了因為澳門人多、車多、路窄外,與駕駛者交通安全意識不高,例如胡亂“切線”、跟車“太貼”、超速、衝燈或酒後駕駛等亦可能有關係。


綜觀不論電單車、私家車或單車亦會有胡亂切線的情況。先說電單車,很多時駕駛者恃著電單車車型較為細小,為求方便快捷,在道路上,尤其是在車與車之間左穿右插。私家車方面,胡亂切線的情況亦日益增多,特別是當道路擠塞時,有駕駛者為了避開塞車,突然扭軚轉線,或有駕駛者因為趕時間,未有適當示意 (例如無“打燈”) 亦沒有顧及安全的情況下,隨意轉線超車。


其實,上述兩類車輛轉線的狀況已違反了《道路交通法》。因為按照該法律規定,無論駕駛者欲減速、停車、泊車或進行任何使車輛側移的操作,都應該預先以相應信號 (例如“打燈”) 向其他道路使用者清楚示意,尤其是車輛欲轉向、轉線、超車或掉頭的時候。以轉線為例,正確的做法是駕駛者提前使用方向指示燈,注意後方來車,然後在安全的情況下切線 (成功轉線後才停止指示燈的操作)。如果在未有任何示意下忽然切線,駕駛者可被罰款六百元。


除了電單車和私家車外,經常出現胡亂切線的交通工具還有單車 (即腳踏車)。可能有人誤以為單車在道路上行駛無須註冊,所以不受道路交通法例規管,然而,這種想法大錯特錯,因為單車亦屬一種車輛,且亦可在本澳的道路上通行,所以無論如何,單車駕駛者仍須遵守交通規則,倘若駕駛單車時未有清楚示意而切線,同樣可受上述處罰。


事實上,胡亂切線後果可大可小,輕則被罰款,重則與其他車輛相撞,造成交通意外。過去本澳先後發生多宗大橋嚴重交通事故,部分便牽涉胡亂切線的情況,所以駕駛者應吸取教訓,養成良好駕駛習慣,這樣才對自己以至任何一個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有所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2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6月8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