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3日 星期日

限制青少年進入的場所

現在正值暑假,青少年暫別校園生活,為了讓他們的暑假過得充實,政府、團體都舉辦了不同類別的活動,例如有:暑期活動、興趣班、遊學交流等。不過,有部分青少年也喜歡約同三五知己到娛樂場所消遣,例如網吧、卡拉OK、遊戲機中心等,但是,如果他們經常流連這些場所,除會影響身心發展外,亦較易被不法份子所引誘及利用,做出違法行為,例如出售毒品、盜竊等。所以,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法律對於進入及逗留網吧、卡拉OK,以及遊戲機中心等場所,都規定了年齡及時段的限制。


網吧。法律規定,未滿十二歲的青少年禁止進入網吧。而十二歲至十六歲的青少年(或穿著校服的學生)如果進入網吧,亦會受到時段的限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他們可以進入的時間是下午四時至晚上十時;如果在星期六、公眾假期及學校假期,且翌日亦是假期時,可以進入的時間是早上八時至晚上十二時;如果在星期日,可以進入的時間就是早上八時至晚上十時。不過,未成年人又或學生如果由家長陪同下進入網吧,便不受上述年齡及時段的限制。

卡拉OK場所。法律規定,未滿十六歲及穿著校服的青少年學生,嚴禁進入卡拉OK場所,即使有家長陪同,亦不能豁免。

遊戲機中心及桌球室。法律規定,未滿十六歲及穿著校服的學生,禁止進入遊戲機中心及桌球室,除非有家長陪同。不過,對於某些專為兒童而設的娛樂場所,就沒有上述年齡或穿著校服的限制。

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既然法律已對上述場所規定了年齡及時段的限制,青少年應自覺遵守。而場所的負責人,亦要確保入場者須符合有關規定,如有違反,例如容許未達法定年齡的青少年進入場所,則視乎違法者是個人或法人(例如公司),分別最高可被罰款四萬及十萬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7/98/M號法令第31條、第32條、第32-A條、第32-B條、第35條及第46條的規定。

《本文刊登於7月13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