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 星期二

勒索罪的法律規定




近日一名香港富商遭勒索近一億元的案件,成為港澳兩地坊間熱門話題。據傳媒報導,一名約五十歲的香港已婚商人在酒吧消遣時,遇上任職公關、年約三十多歲的內地寡婦,從而發展婚外情,並月花近八萬元“包養”。但相處不久後,情婦開始向這名富商苛索金錢,並揚言威脅其家人的安全,涉嫌多次勒索合共近一億四千萬元。富商無奈下“投降”,先後支付共一千萬元“掟煲費”,但情婦仍死心不息繼續纏擾。最終富商向警方報案,而案件日前亦於香港法院開審。 


有關勒索這種犯罪,相信大家從新聞或電視劇中均會有所接觸。而無論香港或澳門,勒索行為均為犯罪。在澳門,《刑法典》中規定勒索行為屬犯罪,任何人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用暴力或重大惡害作威脅,強迫他人作出使其有損失的財產處分,可被判處最高監禁八年。

有人可能會問,勒索金額的多少,會否對判刑的輕重有影響呢?例如上述案件中,富商的情婦多次勒索合共近一億四千萬的金額,事實上的確會對判刑輕重有影響。《刑法典》規定,若勒索涉及的金額屬法律規定的“相當巨額”(即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有關刑罰最高可加重至判監十五年。

勒索犯罪的情況可說是層出不窮,在今年年初,澳門亦曾發生過這樣的一種情況:據傳媒報導,一名五十多歲的裝修工人在白朗古將軍大馬路拾得一個放有通行證、手提電話及鎖匙的手袋,隨後根據袋內字條的電話號碼聯絡物主,然而他並沒有一番好意地把手袋歸還,相反他向物主表示需付“茶錢”才願意交還手袋,且貪得無厭地多次提高“茶錢”至金額一千五百元。事主有感對方貪得無厭,於是報警求助,最終警方亦將該裝修工人拘捕。這種情況下,除了會觸犯勒索罪外,同時亦會涉及拾遺不報的犯罪。所以遇到拾得失物的情況,若知道物主是誰,便應將其歸還;若不知物主是何人,就應以適當方式作出公告(如刊登報紙),又或通知警方(當物品價值明顯超過澳門幣二千元,法律亦規定必須向警方報案)。

受貪念的驅使下,人有可能會“做錯事”,事實上亦有數之不盡的犯罪均是因一時貪念而生。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利益,最終亦只會難逃法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96條、200條及215條,《民法典》第1247條。

( 原文刊登於2011年8月26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

2011年8月22日 星期一

暑期工離職應注意事項













暑假快接近尾聲,相信大部分學生在今年都有一個充實的假期,例如有的學生參加各類暑期活動,提高課本以外的知識;有的會與家人出外渡假,增廣見聞;有的則會當暑期工,賺點零用錢之餘,也令自己認識多點社會上的人和事。本欄在之前已提到從事暑期工要注意的若干規定,但隨著暑假完結,當暑期工的學生又將要準備離職,從新投入學校生活。其實暑期工離職,也要遵守法律的各種規定,對此,僱主與暑期工都要特別注意。


單方終止合同

暑期工離職,首先要留意自己是否要預先通知僱主。按照規定,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階段,一般為九十天,像暑期工的情況,由於他們工作一般只有兩個月,即大概六十天,所以如果僱主與暑期工在起初訂立勞動合同時沒有免除試用期,則暑期工在工作期間,亦適用試用期的有關規定。

在試用期內,僱主與員工均可無須提出理由而單方終止合同,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一般而言,僱主或員工都可以無須預先通知對方,便能夠終止合同,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以書面協定了試用期內終止合同的預先通知期,則須遵照協定作出通知,不過所協定的預先通知日數,亦不得超過《勞動關係法》為試用期後終止勞動合同而訂定的預先通知期間,即僱主要單方終止合同,須提前十五天通知員工;如果由員工單方終止合同,須提前七天通知僱主。任何一方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對方即有權收取一項相當於所欠的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作為賠償。



僱傭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除了以單方終止的形式解除合同外,僱主與員工亦可以好好商量,透過協議來廢止勞動合同。此時,只要雙方能夠達成協議,亦可以隨時終止合同。同樣,以協議廢止的方式終止勞動合同,亦無須作出預先通知與賠償,但僱主與員工須以書面作成協議,其內更要列明協議的訂立與生效日期。

支付報酬

按照規定,員工在離職後,僱主要在終止勞動關係當天起計九個工作天內,付清員工應得的款項,特別是報酬與賠償,即使該名員工是暑期工亦然。如果有僱主違反有關規定未能按時支付,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一萬元(有關處罰按每一名受影響的員工計算,例如不依時支付報酬給一名員工最高罰一萬元,兩名就罰兩萬元,如此類推)。

至於有關員工因離職未能享受年假,他又可否獲得相應日數的金錢補償?由於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在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員工,工作每滿一個月於翌年才享有半天年假,換句話說,該名員工至少要工作三個月,才享有年假權,所以,既然暑期工一般最多只工作兩個月,他便未能享有年假權,以及因離職未能享受年假而獲得的相應日數的金錢補償。

發出工作證明與保留工作紀錄

除了支付報酬外,基於員工要求,僱主亦要向員工發出工作證明書,內容包括:開始與結束工作的日期;工作性質或曾擔任的職位;員工要求的其他任職資料。如僱主拒絕發出工作證明書,最高亦可被科處罰款一萬元(有關處罰亦是以每一受影響的員工計算,可參閱文中內容)。

另外,不管是長工或暑期工,僱主亦須要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有關員工的資料,而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該關係終止後三年內,僱主亦須要保存有關資料紀錄。

由此可知,僱主聘用暑期工要遵守若干規定,而即使暑期工離職,也有相關的規定要注意。至於作為暑期工,其實亦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打份“風流工”,說來就來,話走就走,因為暑期工離職,他們也要符合法定終止合同的規定,如必要時,還要預先通知僱主,否則可能會負上相應的賠償責任。其實,暑期工也是人生經驗的一種體驗,凡事都應該要多點交帶,即使面對離職亦然。因為說不定現在的暑期工,可能會成為將來的長工呢!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13、18、67、72、75、77、78與85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8月22日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2011年8月16日 星期二

2011普法動力凝心營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普法動力凝心營聚會,我們希望透過這兩日一夜的營會,將每一位動力的心凝聚起來,於未來一年繼續在普法動力中發光發熱。而且由於今年會有部分動力畢業,所以"傳承"便成為今次營會的主題。


一個團隊可以成功,團員之間的信任是必要的。能夠完全將自己的安全交給團員,真是難能可貴呢~

在完成一系列的團隊建立活動後,我們一行人就出發迎接第一個挑戰:炊事。


動力們要分成三人一組,利用簡單的工具及材料煮出晚飯,到底他們會煮成什麼樣子呢?

他們還真的煮得有模有樣呢!而且味道也很好,連我自己都吃得津津有味~


挑戰又何止煮飯呢,接下來還有更多挑戰考驗他們,緊接著炊事之後就是 "穿林"。動力們要在有限的燈光下穿越樹林。途中更要攀山越嶺,動力們不單止要照顧自己,更要照顧身邊的團員,絕對是測試他們團隊精神的一大考驗。

結果,當然沒有問題啦!看見他們的笑容,就知道他們跨過重重障礙,登上高峰!

第二天早上,團員一早進行最後一個任務-游繩下降,在四層樓高的天台游繩下降,絕對是膽量及意志力的考驗,但沒有一個動力臨陣退縮,而且在團隊間的互相支持及鼓勵下,全部成功完成挑戰!

光是看都已經腳軟了,沒想到動力們都能逐一完成,而且巾幗不讓鬚眉,每個女動力都有姿勢有實際呢~

二日一夜的凝心營就在此時畫上完美句號,大家成功挑戰自己之餘,更建立了深厚的友誼。真不愧是普法動力~!



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防止黑客的獎項




諾貝爾獎、奧斯卡電影頒獎,以至香港樂壇的金曲頒獎等,這些獎項可能大家聽得多,但世界上有些獎項可能大家未必熟悉。據傳媒報導,世界著名的微軟電腦公司,最近在拉斯維加斯舉行的電腦安全會議上宣佈,將會設立一個獎項用以“防黑客”:獎項的設立是鼓勵更多的電腦安全專家尋找新的軟件防禦技術,降低電腦被黑客入侵的風險,當中最高榮譽的一等獎甚至設有二十五萬美元(約一百六十萬澳門幣)獎金。


一百六十萬澳門幣的獎金絕不是一個小數目,事實上像Google(谷歌)和Facebook(臉書)等著名網站一直以來都會獎勵發現軟件漏洞的人,目的是藉著他們提高安全防禦技術,可想而知,黑客造成的威脅絕對是相當巨大。“黑客”是指未經同意下擅自入侵他人電腦系統的人,世界上大部分地區都有對黑客入侵電腦的情況進行立法監管,而澳門法律中,亦有規定“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任何人存有不當意圖,未經許可進入他人的電腦系統,最高可判監兩年。當然如果進入前得到別人許可,例如對電腦進行測試、保護及維修等便不屬犯罪。

除了商業網站和日常家居電腦會被入侵外,有時候連政府部門亦不能幸免。以往英國政府曾公佈一份報告,指出英國政府的電腦多年來一直遭外國黑客有組織入侵,這些黑客甚至偏佈全球多達一百二十個國家。除了英國政府外,中國方面的情況亦然,據內地傳媒報導,去年中國亦有達四千六百多個政府網站遭受攻擊。事實上由於入侵政府部門的電腦會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因此對這入侵的犯罪理應要作更嚴厲的處罰。澳門《打擊電腦犯罪法》亦規定,若果入侵的電腦是屬於政府部門、立法或司法機關時,那麼相關的刑事處罰會相應加重。

由於大部分黑客都是對電腦非常熟悉的專業技術操作高手,決不會是普通市民所為,因此一般人可能會覺得事不關己,認為“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不會與自己扯上任何關係,但事實並非如此。由於剛才提及“任何人存有不當意圖,未經許可進入他人電腦系統”便屬於“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因此不論是同事、朋友、家人的電腦也絕不應隨便開啟進入,因為電腦內藏有不少文件、相片等私人重要資料,即使沒有不當意圖,但若未得他人同意而進入,猶如擅自打開他人的家門,所以要開啟他人電腦當然要事先問准他人,得到對方同意才可進入。

正所謂防範於未然,換個角度看,雖然法律規定了對入侵電腦的行為作刑事處罰,但作為電腦使用者的你,做好電腦的保安措施,例如定期更新防毒軟件也是十分必要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4條和第12條。

(原文刊登於2011年8月14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8月10日 星期三

上載照片須得同意



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資訊科技發達,互聯網已成為不少都市人生活的一部分。尤其是年青一輩,他們更喜歡使用互聯網與外界溝通,透過上載一些影片,與親友共賞;又或上載一些照片,與親友分享自己的生活點滴。


說起上載照片,可能有人會說:“很多人都是這樣的!應該沒問題吧?” 事實上,要判別一件事是對與錯,並不能單靠參與的人多寡來決定。例如我們每天翻開報紙,都會看到大大小小與盜竊有關的新聞,那麼,難道盜竊行為就一定是對嗎?其實,要視乎一個行為是否正確,是否觸犯法律,關鍵在於有關行為會否影響他人。所以,同樣地,當我們上載照片時,亦須考慮這個上載行為會否對他人有所影響。


一般而言,如果上載的是自己的個人照片,問題當然不大。但若果上載的是有他人在內的私人生活照片 (例如家庭生活或性生活照) 時,便必須先得到相中人的明確同意。否則,私自上載照片而洩露他人的生活隱私,這不單不尊重對方,更會被視為違法,上載者須受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監兩年。


不過現實當中,上載他人的私人生活照片情況到底不多,相反,上載有他人的其他照片,例如一般的生活照片、朋友聚餐的合照等更為常見。對於這類情況,雖然未經同意公開上載不會構成上述的侵犯他人私人生活的犯罪,但這亦不代表上載者可以隨心所欲,任意上載。事關使用有他人在內的照片,例如將他人的照片上載到自己的網頁上,這舉動有沒有違法,就要視乎有否違反他人的意願了。那麼,如何判斷會否違反他人的意願?最簡單方法,當然就是問准對方。如果對方明確同意,顯然地,便沒有違反他人的意願,上載亦是可行。不過,如果上載的是一張有十多人的大合照,要問准每一個人亦有一定困難,所以,拍攝者適宜在拍攝前後向所有人表明會將合照上載到互聯網上,而其他人在知悉後沒有表示反對,那麼在這種默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被視為沒有違反他人的意願,換句話說,拍攝者可以將照片上載。不過,如果有在場人士表明不願拍攝者上載照片,又或拍攝者根本從未考慮他人是否願意的情況下,便將照片上載,那麼,拍攝者便有可能觸犯法律,受監禁處罰。


總括而言,無論上載他人的私人生活照片或一般的生活照片,事前都必須先獲對方同意。這不但牽涉是否違法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會否傷害他人的感受。將心比己,如果突然有一天,發現有一張自己的照片被人上載到網上,且更廣泛流傳,但事前卻從未得到你的同意,試問你能接受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86和19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8月10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8月8日 星期一

善用電腦結良朋

人們常說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但是,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電腦已經取代狗的地位,成為人類最好的朋友,而最近一項研究指出,有百分之六十七的人認為個人電腦才是人類最好的朋友。事實上,電腦不單是人類最好的朋友,而且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有了電腦和互聯網,人們即使足不出戶,亦能接收最新的資訊;完成很多生活瑣事(如購物或理財);享受各種影音、遊戲和娛樂;甚至能將商務、會談等工作轉移至這方寸之間。有調查顯示,七成以上人們承認對電子產品產生依賴,其中尤以電腦佔絕大多數,一旦離開它們,就會覺得混身不自在。


現時澳門使用網絡的普及程度達到世界前列。根據統計局上月底公佈的資料顯示,市民今年上半年使用互聯網的時間接近二點五億小時。然而,凡事總有兩面,使用電腦和互聯網也不例外。正因為網絡與我們的生活如此密不可分,所以也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為犯罪的工具。去年,在各類刑事案件的立案數目中,增長最快的就是電腦犯罪,包括不當獲取、使用、損害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電腦偽造和電腦詐騙等犯罪。

不當獲取電腦資料

每當提及黑客,人們很容易就會聯想到入侵電腦。黑客,最初是指熱心於電腦技術,水平高超的電腦專家,尤其是程式設計員。但現時多指利用電腦系統安全漏洞,對網絡進行攻擊破壞或竊取資料的人。事實上,黑客的確有過不少入侵電腦的“作案紀錄”,受害者包括政府網站、國際著名網絡搜尋公司、金融機構、電子郵箱等,無孔不入。

方便、快速處理大量的數據資料,是電腦的其中一項重要功能。即使需要千呎倉庫存放的資料,只要轉化成電腦數據,瞬間就能存取、查找得到所須資料,且便於攜帶、修改和複製。因此,如果有人要竊取電腦數據資料,同樣輕而易舉。為了打擊非法取用他人電腦數據資料,根據法律規定,未經電腦資料所有人許可,而取得儲存於電腦、外置記憶體(如記憶棒)或其他電腦儲存載體的資料,可構成“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另外,如果不法獲取的資料涉及個人的私人生活,特別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隱私,或與健康、宗教信仰等有關,例如黑客入侵載有病歷的資料庫,一經定罪,最高更可判監禁兩年。

電腦偽造

電腦和網絡的發展一日千里,因而帶動電子文件的使用亦愈來愈廣泛,尤其隨着智能手機及其他移動上網設備的普及,接收或處理電子文件就更加具迅速,彈指之間,網上銀行交易、投資業務等隨時隨地都可以進行,極為方便。雖然電子文件一般都設有防偽裝置(例如密碼保護),但同樣亦有機會被人偽造,正如傳統紙張文件亦會被人偽造一樣。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未經許可而製作或改製電子文件內的數據資料,使該等資料在視覺上與真實資料有相同的效果,企圖用作證明用途,就會觸犯“電腦偽造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

電腦詐騙

翻開報紙,偶然就會看關於詐騙案的新聞,大家對於中獎黨、補藥黨、祈福黨等名詞一定都不會陌生。最近有報導指,在本澳銷聲匿跡一段時間的祈福黨又再出現,據悉上月再有受害人被祈福黨騙徒騙去二十萬元,所以,大家千萬要提高警覺。類似的情況,騙徒企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從而施展詭計,使人對某些事實產生錯誤認知,因而受到欺騙並引致財物損失。按照《刑法典》規定,騙徒會觸犯詐騙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利用電腦和互聯網進行詐騙亦是常見的電腦犯罪方式,例如有人盜用他人在網上開設的銀行帳戶,企圖詐騙款項。根據《打擊電腦犯罪法》的規定,騙徒操控電腦,以輸入、更改或刪除電腦資料,又或操縱電腦硬件等方法,為牟取不法利益使他人財產有損失,就會觸犯“電腦詐騙罪”,最高同樣亦可判監禁三年。至於普通詐騙與電腦詐騙,最大的區別在於電腦詐騙必須是以操控電腦的手段進行。

公開及詆毀

或許有人認為,如果有人要利用電腦實施犯罪,他應該要是位精通電腦技術的人員,即使不是黑客,至少也應該是位電腦能手,才能“有本事”犯案。又或者,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總覺得利用電腦做文書處理,上網搜查、上載或下載資料,在討論區留言,透過社交網站交友等,一般不會觸犯電腦犯罪,其實,我們不應有這種想法。因為在《打擊電腦犯罪法》規定的八種犯罪,例如上文提及的三種電腦犯罪,的而且確牽涉到電腦系統和電腦數據資料,與使用電腦技術不無關係。但是,我們千萬要留心,我們普遍使用的社交網、即時通訊、討論區、留言板,如果運用不當,也很有可能成為犯罪工具。例如,如果有人利用網絡散佈侵犯他人名譽的說話,又或者在留言板上指名道姓寫上侮辱他人的說話,簡單而言,就是在網上誹謗或侮辱他人。根據《刑法典》規定,這些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如報章或互聯網)作出的誹謗或侮辱行為,是會觸犯“公開及詆毀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

互聯網上設有數以萬計的討論區、留言板和社交網站,原意是讓人們可以在自由、無界限的網路空間,相互交流和互通訊息,縮短地域距離。然而,距離再近,科技再新,人與人之間永恆不變的卻是尊重。日常交往也好,網上交往也好,即使意見不同,也應互相尊重和包容,切勿因一時之氣而用言語傷害了對方。

不管人類最好的朋友是寵物還是電腦,其實都很值得我們愛護和珍惜。電腦既是我們的好朋友,又是我們依賴的好拍檔,那麼,我們該做的是,善用電腦的能力和影響力去幫助我們,而不應利用電腦作出傷害的事情,甚至是利用電腦作為犯罪工具。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電腦、互聯網亦然。

( 註:原文刊載於八月八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關於石油氣存放的規定



上月尾發生於馬六甲街國際中心一地舖食店的大爆炸,目前事件已暫告一段落,而受爆炸所影響的供水、供電及電訊服務亦早已恢復。對於事件中被破壞的樓宇公共部分及設施,政府早前表明小業主可申請樓宇維修基金以協助維修。至於受影響的商戶,若須裝修及購置設備,他們也可向當局申請中小企援助計劃以解燃眉之急,從而舒緩受災企業所面對的經營壓力。


是次事故經調查後,初步相信是食店中的管道或氣閥等相關設施損毀,導致石油氣洩漏,再加上店舖內的雪櫃製冷裝置可能不斷重啟,產生火花,致使與洩漏氣體產生化學作用,發生大爆炸。此外,調查中更發現,爆炸現場存放多達十三罐家庭裝石油氣,嚴重超出法例標準,故此也牽起社會各界對石油氣設備儲存安全問題的關注。


事實上,法律對於石油氣設備的儲存數量是有明確規定的。法律規定,在每一商業或其他服務性區域內,是嚴禁存放多於四個總容積超過一百二十立方分米的儲氣罐;而在住宅方面,亦禁止存放多於三個總容積超過九十立方分米的儲氣罐。至於儲氣罐內是否存有石油氣,這點並不影響氣罐的數量計算,換言之,無論儲氣罐是空的抑或滿的,均計算在內。


若果違反上述規定,一般可被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不過,如果屬酒店或同類場所例如食店的情況,則由於存放過量石油氣可被視為違反防火安全方面的規定,故場所持牌人更可被罰款一萬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不等。


其實,法律有如此限制,目的是為了確保公眾的安全。雖然石油氣與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亦為居民的生活帶來不少方便,但畢竟這類燃料有其潛在危險性,如果私自在建築物內存放過量,又或者非法改裝石油氣喉管等,一旦處理不妥當,造成的後果確實難以想像。這時,有關人士不單只是行政違法而被科處罰款,更不排除須承擔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甚或者,須承擔如監禁的刑事責任。


所以,無論是在住宅抑或商舖,市民都應該嚴格遵守上述的規定。此外,市民亦應經常檢查爐具,並將儲氣罐放置在通風地方。當石油氣閒置時,亦應關上總掣,以免漏氣;如果發生漏氣時,更切勿開燈或點火,須立即打開窗戶之餘,亦應盡快與石油氣公司聯絡。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8/2002號行政法規第3和56條,以及第16/96/M號法令第81和8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8月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鈔票上的區旗



早前有報導,香港某銀行將於十一月推出新鈔,當中的一百元鈔票以香港回歸紀念日為主題,鈔票背面展示在金紫荊廣場舉行的升旗禮儀式,當中有一面國旗和一面香港特區區旗圖案。但其後被發現鈔票上區旗的洋紫荊花瓣方向錯誤,原本洋紫荊花瓣尖理應為逆時針方向,但卻變成了順時針方向,因此需要回收重新設計,新鈔可能要推遲至明年初才能發行。


國旗和區旗都是國家和特區的象徵,我們必須對此給予尊重,但有時在使用上卻會出現一些錯誤:例如三年前的北京奧運期間,某內地著名女星到水立方場館觀看國家隊的賽事時,被記者攝到她“揮錯國旗”,這並不是指她揮錯了別國的國旗,而是她手上拿著的國旗,可能在製作過程中出錯,以致國旗上下倒轉,由於當時她沒有留意,因此相片刊登後迅即成為傳媒討論的焦點。


事實上有關國旗和區旗,不論在香港特區或澳門特區,均有明確的規定。在澳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規定,國旗的旗面為紅色,形狀為長方形,長與高必須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有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在左;四星較小,環拱在大星右方,每顆小星各有一個角尖正對著大星的中心點。至於區旗方面,按照法律規定,區旗旗面為綠色,呈長方形,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中間繪有由三個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位於蓮花上方的金黃色五角星為一大四小,蓮花下方是白色大橋,以及綠白相間並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


說起區旗,雖然大家也對當中的五星、蓮花、大橋和海水圖案不會陌生,然而對它們當中的象徵意義可能未必完全清楚。區旗中的五星分別由一顆大星以及四顆小星所組成,其意義除了和國旗的五星一樣外,也呼應了《澳門基本法》第一條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由三片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分別代表澳門半島、氹仔和路環。白色大橋和綠白相間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則是象徵澳門自然環境特點。


國旗和區旗都是國家和特區的象徵,我們必須對此絕對尊重,因此法律亦規定,任何人也不可以用言詞、動作等方式公然侮辱,又或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和區旗,否則會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三年。國旗和區旗代表國家和特區,因此尊重國旗和區旗亦等於尊重國家和特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1999號法律和第6/1999號法律。

(原文刊登於2011年7月3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