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是甚麼日子?是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日子。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標誌著澳門特區政制發展邁進一個新里程。澳門特區成立以來,立法會議員人數,由第一屆二十三人逐漸增加到第五屆三十三人,其間的進程如何?以下讓我們一起回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議員透過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行政長官委任而產生。根據有關規定,澳門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人數為二十三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議員各八人,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人);第二屆人數增為二十七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議員各十人,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人);第三屆及現屆人數則增加至二十九人(直接選舉的議員十二人,間接選舉的議員十人,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人)。

至於二零零九年及以後立法會的產生,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就澳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重要決定。這次決定的核心內容有兩項,一是明確“兩個不變”,即是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是明確“可以修改”,即是在維持“兩個不變”的前提下,可以對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澳門的實際情況適當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澳門特區提出並通過“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明確了方向,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決定》,《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零一三年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以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八條以及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澳門特區政府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三日就如何修改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本地區《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開展為期四十五天的公開諮詢。特區政府將有關意見整合,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向立法會提交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決議案,而有關議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及後,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按照規定,有關法案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以下簡稱附件二修正案)予以備案,從而完成了修改《基本法》附件二的法定程序。根據附件二修正案的規定,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四名;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二名;委任議員七名,即第五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人數共三十三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規定。
( 原文刋載於2013年8月25日市民日報 )
 

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酒後駕駛 害己害人

“酒後駕駛,害己害人”這句話人人都懂,只可惜酒後駕駛的情況仍時有發生。且看治安警察局公佈最新公佈的數字,今年上半年,因酒後駕駛以及醉酒駕駛引致交通意外共錄得七十九宗,較去年同期增近五成,其中被驗出酒精含量超過一點二克的私家車司機占最多,同比勁升一點五倍。


喝酒後駕駛,有時會說是“酒後駕駛”,而有時又會說是“醉酒駕駛”(或醉駕),到底,在法律上兩者有沒有區別?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是兩個不同的規定。

酒後駕駛其實即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只要司機被測出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即被視為“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會構成輕微違反,須受法律制裁。

也許有人會問,一般喝幾杯酒會被驗出酒精含量是零點五克?對此並沒有標準答案,因為個人體質、體重等的不同,測試結果亦不盡相同。據一份台灣的醫學報告顯示,一般體重的男性進食前一小時內喝七百二十毫升啤酒(約兩罐),即使喝酒後一小時,他每公升血液的酒精含量極有可能超過零點五克,但有關數據僅供參考,因為影響血液酒精含量的原因很多,不能一概而論。

至於“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處罰,當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但低於零點八克,可被科處罰金二千至一萬元;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八克,但低於一點二克時,可被科處罰金六千至三萬元及停牌兩個月至六個月。此外,如果司機在兩年內再次觸犯上述的規定,則最高可被科處罰金六萬元及停牌三年。

不過,當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那就不再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而是醉酒駕駛了。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規定,當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即會構成醉酒駕駛。醉酒駕駛屬於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及禁止駕駛(即停牌)三年。

不管是酒後駕駛也好,醉酒駕駛也好,後果同樣嚴重,罰款、停牌、入獄不在話下,更甚者隨時會造成人命傷亡,試問生命何價?因一時心存僥倖而酒後駕駛,沉重的代價我們付得起嗎?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7號法律第90及96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8月23日新華澳報)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進入娛樂場的自我限制


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已於去年(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的年齡限制,由原來的十八歲提升至二十一歲方可進入,以避免青少年過早接觸博彩活動。 另一方面,為了協助病態博彩者,法律亦規定,任何人均可提出請求禁止自己進入娛樂場,又或確認由其親屬提出的申請。


按照規定,禁止進入娛樂場的措施是要由本人提出,即自行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禁止自己進入娛樂場;不過,除了本人外,亦可由當事人的配偶、尊親屬(例如父母)、卑親屬(例如子女)或二等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提出申請,但仍要經當事人確認。

當事人申請又或確認其家人的申請後,原則上當事人應該會被禁止進入全部娛樂場。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例如申請人是娛樂場員工時,一旦被禁止進入全部娛樂場則可能影響工作。因此,按照規定,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因應具體情況,禁止當事人進入部分或全部娛樂場。期限方面,有關禁止措施期限為最長兩年,在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可自行或確認家人的新申請,延續有關期限。

法律亦規定,自我禁止進入娛樂場的申請生效後,被禁止進入娛樂場的人必須遵守有關行政決定,如有違反,將構成《刑法典》規定的違令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並留案底。此外,違反行政決定的人還會被驅逐出娛樂場,兼且他在娛樂場的投注金額及贏取的彩金,又或其他幸運博彩的所有收益,均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其實,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是協助病態博彩者的其中一項措施。此外,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志毅軒亦是主要為受賭博問題困擾人士及其家人提供輔導服務的中心,如需協助,可聯絡相關部門,電話:2932-3998。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第2、6、9、11和12條。

(原文刊載於8月18日市民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暑期工離職的預先通知

暑假是學生充實課餘生活的黃金期,有的參加暑期活動,有的做暑期工,而隨著暑假快將結束,做暑期工的同學很快就要辭去工作,收拾心情重新投入校園生活。


一般僱員離職,都會按照規定作出預先通知,那麼,暑期工離職是否須作出預先通知?其實,《勞動關係法》對於暑期工的離職並沒有明確規定,不過,由於試用期一般為九十日,而暑期工通常不會超過九十日,所以,暑期工可以適用試用期的規定,但前提是僱主與暑期工在合同中並沒有免除試用期。

一般情況下,在試用期內,僱主及僱員均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換言之,離職時雙方均無須預先通知對方。不過,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免除試用期(即沒有試用期),或在合同中已訂明預先通知期的情況除外。即是當合同沒有訂明試用期,或已訂明預先通知期的情況下,就要依法作出預先通知。須注意的是,在合同中協定的預先通知期不得超過法定的預先通知期。

所謂的法定預先通知期,是指在合同沒有協定的情況下,僱主的預先通知期是十五日,僱員的預先通知期是七日。任何一方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對方就有權收取賠償,而該賠償的金額相等於所欠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例如:僱主與暑期工在合同中訂明,在試用期內離職須提前五日通知,假設暑期工突然離職,沒有任何預先通知,這樣,僱主就有權收取五日的基本報酬作為賠償。

話說回來,無論暑期工離職是否須作出預先通知,但有一點值得僱主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規定,僱員(包括暑期工)離職後,僱主須在終止勞動關係當日起計九個工作日內,付清僱員應得的款項,特別是報酬及倘有的賠償。如果僱主未能按時支付,最高可科處罰金一萬元(有關處罰按每一名受影響的員工計算,例如不依時支付報酬給一名員工最高罰一萬元,兩名就罰兩萬元,如此類推)。

暑期工的工作關係雖然短暫,但對於僱主和同學應該各有得著,例如僱主透過聘用暑期工可以解決短期的人力資源問題,而同學就可以透過做暑期工累積工作經驗等等。所以,雙方都應該重視暑期工的工作關係,並遵守有關的合同規定,以達至雙贏。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2008號法律第18、62及72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8月1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颱風前後的工作安排



颱風“尤特”吹襲,本澳天氣持續不穩定。每當颱風來臨,上班一族必然關心的是: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是否須要上班?當氣象局宣佈在某個時間將會懸掛八號風球時,正在工作的員工可否提早下班?風球除下後,員工應在何時恢復上班等等。


對於上述問題,《勞動關係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然而,僱主和員工可以參考由勞工局製作的《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的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根據《指引》,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一般情況下員工是不用上班的,且亦不應被僱主扣除相關報酬。不過,如果是針對勞資雙方事先已協定該情況下員工是須要上班,或基於員工提供的服務是為維持社會正常運作所不可缺少的(例如醫院、酒店等),那麼員工仍應按時上班。但是,如果員工確實遇到困難,無法上班或無法按時上班 (例如受水浸影響未能出門或因交通癱瘓而未能回到公司),應立即通知僱主或上級,而僱主亦應視有關情況為合理缺勤及考慮不扣除員工的相關報酬。

至於在工作期間懸掛八號風球時,員工是否可以提早下班的問題,根據《指引》,員工可以在僱主的安排下可提早下班,倘若天氣情況極度惡劣,以致員工不能安全離開工作地點,則僱主應確保在工作地點有適當的地方給員工暫避,直至天氣情況有所改善。

當八號或以上風球除下後,員工應在何時恢復上班?按照《指引》,如果有關風球是在上班前一小時三十分鐘除下,員工則須要按照正常時間上班;如果風球是在上班前不足一小時三十分鐘除下,則員工應在風球除下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返回工作崗位。另外,如果風球是在下班前三小時除下,員工應在風球除下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返回工作崗位;如果風球是在下班前不足三小時除下,員工則不用上班。

由於上述《指引》只具有參考性質,所以,最理想的做法還是僱主與員工就有關情況協商,或僱主在參考有關《指引》內容後,在遵守善意原則及遵守法律的情況下訂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向員工清楚說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爭拗。

對於欲前往政府部門辦理行政手續的市民,則須留意政府部門的開放時間。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期間,各政府部門不對外開放,但當有關風球除下後,政府部門重新開放的時間如下,工作人員應在開放時間前回到崗位工作。

八號或以上風球除下時間 政府部門開放時間

上午7:30前 正常時間開放

上午7:30至9:00 除下後1小時30分開放

上午9:00至下午1:00 下午開放

下午1:00至2:30 除下後1小時30分開放

下午2:30之後 下午不開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颱風、暴雨、雷暴及風暴潮警告下之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及第1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8月14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