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夫妻遺產的繼承(上)



在大大小小的婚禮上,“永結同心”、“白頭到老”等祝福的語句都經常使用,能夠與伴侶共渡人生當然是一件好事,本欄早前亦介紹了有關婚姻方面的法律規定。今天本欄會繼續談及和婚姻有關的規定,這次會介紹婚後當其中一方過身,有關遺產分配的情況。

在香港電視劇集和新聞報導中,常出現一些和遺產繼承有關的情節,但澳門法律和香港不同。澳門《民法典》在遺產繼承方面定出了“特留份”制度,目的是為保障死者的至親,不會因親人去世或其生前的決定而利益受損。特留份即是對死者的配偶(夫或妻),以及與他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人(如子女或父母)可繼承財產的最低限度,也就是法律確保他們有權取得的遺產部分。因此,雖然死者生前可透過遺囑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損害特留份的部分。

現代社會中,妻子繼承丈夫的遺產好像是很正常的事,然而在古代卻完全不同。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宗法制度是社會的基本制度,“父傳子繼,嫡長佔先”,在奉行男尊女卑的原則下,配偶雙方的繼承權是不對等的,妻子被剝奪了繼承權。例如翻看距今四百年多前的明朝文獻記載,當時也規定丈夫死後,全部產業均由兒子繼承,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夫妻之間沒有兒子,只有女兒或養子的情況,寡婦才能分得部分遺產。當然現代社會中,包括澳門在內的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是男女平等,均會賦予妻子和丈夫有對等的繼承權。

說回澳門,那麼如何在遺產中計算出特留份的數額呢?計算特留份的基礎是死者的遺產總數,包括要計算死者死亡之日的財產價值、已贈與財產的價值、須歸扣的開支及遺產所負的債務。此外亦須注意“婚姻財產制度”方面的規定,例如選用“取得共同財產制”時,那麼亦應在共同財產中扣除屬配偶的那一部分(一半份額)財產,餘下的才會歸入遺產中。

而法律對特留份在不同情況的份額規定如下:

特留份繼承人                             遺產中特留份應佔的比例

只有配偶一人                                                1 / 3

有配偶及子女                                     1 / 2(各人平均分配)

只有子女 :
一子女                                                  1/ 3   (各人平均分配)
兩名或以上子女                                  1 / 2(各人平均分配)

有配偶及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    1 / 2(各人平均分配)

只有直系血親尊親屬
(例如父母、祖父母)                   父母:1 / 3(各人平均分配)
                                                         無父母,只有祖父母或曾祖父母:1 / 4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994條至200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1月2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租賃合同的終止:協議廢止



近年,隨著本澳相繼有新樓落成,再加上樓價飆升,都令樓宇市場出現供過於求的現象。有人說,現時作為業主的也甚艱難,事關除將單位成功出租不是一件易事外,亦擔心萬一單位出租後最終難以收回。所以,不少業主便在租約上訂定許多對自己有利的規則 (例如租客提前解約,租客要賠上天價,或者業主想收樓時,隨時提前一個月便可等等),以為自己提供最大保障。


租約是一份合同,原則上,租約內容經過雙方同意和簽署後,便對雙方產生效力,須要貫徹執行。然而,租約內容雖然由他們訂定,但實際上對於某些內容,他們卻不可任意決定,終止租約的方式便是其一。法律上,終止租約的規定屬於強行性的規定,換言之,若果租賃一方要終止租約,就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處理。這些方式包括:協議廢止、解除租約、租約失效、單方廢止或單方終止。本欄今次先介紹協議廢止的有關規定,至於其他方式,則留待本欄隨後介紹。


協議廢止,是法律規定終止租約的其中一種方式。它的意思是指,當租賃一方提出終止租約,只要另一方不反對,不管租期是否屆滿,均可以透過協議隨時把租約廢止。由於這種方式的重點在於“協議”,所以,若果另一方不同意,提出的一方就只能透過其他方式 (例如單方終止) 去終止租約了。


透過協議廢止租約,一般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均可。不過,法律同時規定了兩種情況必須以書面方式處理。第一、協議不是立即執行。例如租客同意業主提出收樓的要求,但租客需時搬遷及另覓單位,於是雙方便約定一個月後才結束租約。那麼,對於這種不是即時實行的情況,為了保障雙方利益,有關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第二、協議中訂有補償性條款或其他附加條款。正如上述提到,由於透過協議廢止租約的方式代表了可以在租期未屆滿前便提早結束租約,所以,現實中亦不排除牽涉賠償的問題。例如業主提出收樓並願意賠償三千元,那麼,當租客接受他的提議時,他們之間的協議同樣須要以書面方式訂明。


由此可見,協議廢止的方式雖然看似簡單,但實際上仍有須要注意的地方。法律亦規定,如果提出終止租約的一方是租客,當租客將單位直接交還給業主 (例如即時遷出單位和交還鎖匙),而業主又接受時,則不論廢止租約的方式為何,協議均為有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1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1月23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1月20日 星期日

租賃合同的續期



在租賃市場裡,業主和租客最關心的莫過於租金。業主理所當然的希望收取較高租金,而作為租客,亦期望支付的租金能處於合理甚至較低水平。除了租金外,近年,關於租賃的另一個問題──續租,亦引起一眾租賃人士關注,事關租約會否自動續期、續期期間是多長等,都會對租金的支付和收取存有直接的影響。


一般市民認為,租賃的存續期是多久,“完全”取決於租約中的規定。例如租約中規定租期為兩年,那麼,當兩年過後,租約便會自動完結。如果想繼續租賃的話,就須另訂一份新合同。這是市民的一般理解。


然而,在法律上,這種想法卻不大完善,原因是,市民並未將“自動續期”的有關規定考慮在內。事實上,要分析一份租約的租期及續期的問題,首先,就要看看租約的租期規定。如果租約規定租期是兩年,租期就是兩年;如果租約規定的是三年,租期就是三年。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法律同時規定,如果在租期屆滿後,無任何一方按法定的方式和時間提出單方終止,有關租約便會自動續期。比方說,業主甲 (出租人) 將單位出租給租客乙 (承租人),租期為兩年。如果兩年後,任一方沒有按照規定提出單方終止 (即在租期屆滿前,沒有用書面方式至少提前九十日通知對方不續約),那麼有關租約就會自動續期。相反,如果業主甲或租客乙任一方按法定方式和時間表示不願續租的話,那麼,有關租約便不會自動續期,即兩年過後,租約亦會結束。


至於法定提前通知時間方面,按租約或續期期間的不同,具體時間亦有所不同:

租約期間或續期期間
法定提前通知時間
年或以上
一百八十
年至不足
九十
個月至不足
三十
個月以下
租期的分之







不過,如果由起租至租約期滿或至續期期滿不足兩年,作為業主就要特別留心。因為法律規定,在這情況下,業主便無權提出單方終止,而租客則不受這兩年年期的限制。換言之,如果業主甲和租客乙的租約為期一年,業主甲就無權提出不續租,只要租客乙沒有在期滿前至少提前九十日用書面方式通知業主甲不續租,租約便會自動續期。或簡言之,這時,續租與否的“主導權”屬於租客乙,當他無提出不續租時,業主甲便須將單位出租給他兩年。至於續約的內容包括租金等,一般仍會按原條件處理 (但租約早已規定續租時加租或租客乙同意業主甲加租的情況除外)


最後,在此提醒租賃雙方,如果原租期是一年或以下,續期的期間就相等於原租約的期間。如果原租期超過一年,自動續租的期間就只能是一年,但另有協定除外。另外,在續租的情況下,如果雙方欲就續租一事記下或訂明新的租金,建議他們可以在原租約作備註或註明,以免因訂立一份全新合同而可能承受重新計算上述兩年年期的風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381039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1月20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走在斑馬線上


第五十八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明天就要揭開戰幔,平日車水馬龍的街道搖身一變成為極速競賽的賽車道。東望洋賽道是世界僅有的混合街道賽道,以彎多、迂迴及狹窄等著稱。

比賽時,車手固然可以風馳電掣、“駛”出渾身解數。不過,每當賽事結束之後,賽道就會迅速打回原狀、恢復道路本色。這時,儘管道路仍然仿如賽車道一般,而且還會留下不少賽車的痕跡,但司機亦只能如常地駕駛,例如不能超速、要遵守交通燈指示以及讓先符號等等。大家都知道,在馬路上駕駛最重要的是遵守交通規則,這樣才確保所有道路使用者(包括司機、乘客和行人等)的安全,避免發生交通意外。

據早前有關當局發佈的消息稱,今年一月至十月,本澳發生交通意外的總數及違反道路規章的宗數均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其中,違反道路規章的宗數比去年同期增加百分之十七,尤其以衝紅燈及斑馬線不讓先的增幅最大,分別增加九成(約一千六百多宗)及八成半(約四百八十多宗)。數字的增加,一方面可能與路面車輛增加有關,而另一方亦可能與司機缺乏安全意識有關。

馬路如虎口,衝紅燈簡直就是送羊入虎口。衝紅燈有多危險,不用說大家都會明白。不過,對於斑馬線不讓先的情況,大家就可能較容易掉以輕心。其實,馬路上的任何狀況都必須保持謹慎。澳門地小人多,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一點八萬人,居世界前列,所以容易出現人車爭路的情況。不過,事實證明人車愈加禮讓,交通愈加暢順。按照法律規定,當看到有人橫過斑馬線,司機應減慢車速或者在必要時停車,如果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甚至加速強行超越,最高可科處罰金二千五百元;如果在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科處罰金五千元及停牌六個月。據有關部門消息指,最近就有司機因重犯斑馬線不讓行人而被罰停牌。

馬路上之所以設有斑馬線,原因是黑白橫線夠醒目,可以提醒行人和司機注意交通安全。斑馬線起源於古羅馬時代的跳石。早在古羅馬時期,為解決人與馬車爭路的情況,人們把人行道加高,使人與馬車分離。然後,在靠近馬路口的地方砌起跳石,作為指示行人過街的標誌,行人可以踩着跳石慢慢穿過馬路,之後演變成今時今日的斑馬線。

斑馬線上司機固然要讓行人優先通過,不過,行人橫過馬路時也應選擇在斑馬線上通過,又或者使用其他設施(例如天橋、遂道)等,切勿橫衝直撞,以免釀成意外。總之,人車禮讓,交通暢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37及10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1月1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

借錢?借糧?















我們每天都會與金錢接觸,雖然錢不是萬能,但沒有錢,則可能亦有一定困難。平日透過辛辛苦苦賺來的錢,我們會滿足自己的生活所需,又或購買一些東西來?勵自己;不過,如果突然面對一些額外開支,而自己又沒有足夠金錢周轉時,有些人可能會選擇向別人借錢,以解“燃眉之急”。然而,大家有否試過向僱主借錢?又或所聘用的員工(例如家傭)曾否問過你借錢呢?其實針對員工向僱主借錢,特別在還款方面,法律有着專門的規定。


蓮姐:“事頭!我阿媽喺鄉下患咗重病,可唔可以借筆錢我寄返去?”

張太:“都唔係唔得嘅,不過…你點還畀我先?”

蓮姐:“無問題呀!最多每個月出糧嗰陣,你扣番部分錢咪得囉!”

員工問僱主借錢時,大部分僱主可能都會多問一句借錢的原因,此時即使員工的答案如何,例如家中的親人患病急須醫藥費、子女要交學費等,孰真孰假?僱主一般都不會查明真偽,聽了便算。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僱主借錢給員工,即使如題述的情況,雙方早有約定,但僱主向員工支付工資時,原則上並不能預先扣除員工的工資以抵償債務,否則將會觸犯法律,違反者就如同拖欠員工的報酬一樣,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五萬元(該處罰按每一受影響員工計算,拖欠一名員工報酬最高罰五萬元,兩名就十萬元,如此類推)。

因此,當僱主借錢給員工時,他只能待員工收取工資後,再主動拿錢出來以償還債務,如果員工一直不還錢,僱主亦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再追討員工所欠的債務。

張太:“乜伙記借錢唔還,原來要打官司架!咁真係要考慮清楚先!”

蓮姐:“事頭!我聽d朋友講,其實如果借糧,會容易解決d架!”



如上所述,員工借錢不還,僱主只能透過訴訟途徑解決(金額少於五萬元時,更可透過民事輕微案件訴訟程序,且無須聘請律師辦理),但是,如果屬於借糧(預先支付工資)的情況,僱主亦可有其他處理方法以作自保。

按照規定,如果員工借糧,又或因過錯而對僱主的財產、設備與用具造成損失,僱主有權從員工的工資中預先扣除部分款項,但每月所扣除的總數不得超過員工基本報酬的六分之一。例如像本例裡,假設蓮姐預借了一個月的工資為三千元,當張太隨後要扣除她的工資時,由於每個月最多只能扣除她工資的六分之一(即五百元),故三千元的預支工資便須分六期扣除。

當然,借錢或借糧,從表面上看都是金錢,沒有分別,但償還的方法也是不盡相同,因此僱主要以何種名義借錢給員工,還是要考慮清楚,而且最好訂立一份書面合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爭執。

張太:“借糧畀佢要分咁多期還,如果佢無端端唔‘撈’,咁我喺出畀佢最後份糧嗰陣,可唔可以扣番晒佢剩低未扣嘅錢呢?”

蓮姐:“事頭!咁你即係想一‘舖’清我袋啫?”

員工借糧,僱主有權扣除他一定的工資,只要員工一直為僱主工作,所借的糧總有扣完的一日,僱主所能做的只有“等待”而已。不過,員工如果突然辭職不幹,而所借的糧又未完全扣完,此時僱主向他支付最後一期工資時,亦未必能夠與員工來個最終了斷,即在工資內扣除所有尚未償還的借糧款項。

如上所述,僱主每月有權扣除員工基本報酬的六分之一,但即使因員工辭職而發出最後一份工資,也只是該月的工資,如果要扣糧,也不能超過每月六分之一的上限,因此,就員工尚未償還的借糧款項,除非他能主動還清,否則與上述借錢的情況一樣,僱主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再追討員工所欠的借糧款項。



燃眉之急伸援手,追討得法免痕頭

其實,不管員工借錢或借糧,僱主都要遵守法定的追討方式,既不能擅自預先扣糧,即使屬可扣糧的情況(借糧),也要留意不能超過法定的上限。此外,僱主借糧給員工,也要評估員工的還錢能力,尤其針對外地員工借糧的情況,雖然他們亦適用上述有關借錢與借糧的規定,但要知道,當外地員工辭職,由於他們已不能在澳門逗留,而僱主更要履行送他們返回原居地的義務,雖然他們尚未還清借糧的款項,但這亦不是禁止他們離開澳門的理由。所以僱主要追討款項時,同樣要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但即使僱主勝訴,由於員工已身處外地,故在執行方面,會有一定難度。

註 :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64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11月4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租轉

近年,本澳經濟發展迅速,不少外資企業進駐,人力需求大增,外地僱員在澳的數目亦隨之上升。據人力資源辦公室資料顯示,二零一一年九月份外地僱員人數約有八萬九千多人,其中“酒店及飲食業”佔最多,約有二萬六千多人,其次是“僱用傭人的家庭”,約有一萬六千多人。




外地僱員數目增多,促使本澳人口增長,再加上近期本澳通脹率持續上升,樓市等物價上漲,樓宇買賣交易減少,自然令租務市場活躍之餘,亦令轉租 (俗稱分租) 的情況漸趨普遍。對於轉租問題,有不少人疑惑,究竟法律有沒有規定?轉租時須要注意甚麼?



在澳門,法律是容許轉租的,但必須獲得出租人 (業主) 同意。同意可以是事前同意或事後同意 (即事後追認)。事前同意,是指在租賃合同中早已訂明 (即租約中規定承租人可以轉租),又或者雖然合同中沒有說明,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卻另有協議。對於事前同意,雖然承租人已獲同意,但當單位轉租後,承租人仍須於十五日內將有關事宜通知出租人。至於事後追認,是指承租人 (二房東) 未經同意已把單位分租,而出租人又承認次承租人的身份時,有關轉租亦為合法。不過,由於出租人事後會否同意這一點難以估計,所以實際上事後追認仍有一定風險;再加上按照法律規定,出租人單純知悉單位被轉租,並不代表出租人承認次承租人的身份,換言之,出租人的事後追認必須是明確和確實,否則,有關轉租亦不視為成立。



另外,承租人亦要留意轉租租金的問題。法律規定,除承租人與出租人另有協定外,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得超出或者按比例超出原租約所規定的租金加上百分之二十的數額,例如租金為一萬元,轉租租金就不得多於一萬二千元。



事實上,除了承租人要注意外,作為次承租人,亦應該關注轉租的情況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尤其是事前就應該設法確定出租人 (業主) 是否同意轉租,例如要求承租人 (二房東) 出示租約或者同意轉租的文件,以便了解業主是否同意轉租以及租約期限。因為若果承租人是無權轉租的話,那麼,出租人便有權解除租約,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所訂立的租約亦會告吹。此外,次承租人亦要留意,即使轉租已獲同意,如果原租約 (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關係) 終止,轉租亦會隨之失效 (出租人與承租人協議廢止租約,或承租人成為業主的情況除外,此時,次承租人便會繼受承租人的地位)。但是,如果終止租約的原因是可歸責於承租人,例如因為承租人沒按時交租而被出租人解除租約,在這情況下,次承租人亦有權要求賠償。



所以,在澳門,轉租有其一套法律制度。無論是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他們都應該了解清楚有關規定,以便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08-1011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11月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