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3日 星期日

限制青少年進入的場所

現在正值暑假,青少年暫別校園生活,為了讓他們的暑假過得充實,政府、團體都舉辦了不同類別的活動,例如有:暑期活動、興趣班、遊學交流等。不過,有部分青少年也喜歡約同三五知己到娛樂場所消遣,例如網吧、卡拉OK、遊戲機中心等,但是,如果他們經常流連這些場所,除會影響身心發展外,亦較易被不法份子所引誘及利用,做出違法行為,例如出售毒品、盜竊等。所以,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法律對於進入及逗留網吧、卡拉OK,以及遊戲機中心等場所,都規定了年齡及時段的限制。


網吧。法律規定,未滿十二歲的青少年禁止進入網吧。而十二歲至十六歲的青少年(或穿著校服的學生)如果進入網吧,亦會受到時段的限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他們可以進入的時間是下午四時至晚上十時;如果在星期六、公眾假期及學校假期,且翌日亦是假期時,可以進入的時間是早上八時至晚上十二時;如果在星期日,可以進入的時間就是早上八時至晚上十時。不過,未成年人又或學生如果由家長陪同下進入網吧,便不受上述年齡及時段的限制。

卡拉OK場所。法律規定,未滿十六歲及穿著校服的青少年學生,嚴禁進入卡拉OK場所,即使有家長陪同,亦不能豁免。

遊戲機中心及桌球室。法律規定,未滿十六歲及穿著校服的學生,禁止進入遊戲機中心及桌球室,除非有家長陪同。不過,對於某些專為兒童而設的娛樂場所,就沒有上述年齡或穿著校服的限制。

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既然法律已對上述場所規定了年齡及時段的限制,青少年應自覺遵守。而場所的負責人,亦要確保入場者須符合有關規定,如有違反,例如容許未達法定年齡的青少年進入場所,則視乎違法者是個人或法人(例如公司),分別最高可被罰款四萬及十萬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7/98/M號法令第31條、第32條、第32-A條、第32-B條、第35條及第46條的規定。

《本文刊登於7月13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

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簡介《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諮詢文件》

澳門現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主要包括第12/88/M號法律《消費者的保護》及第4/95/M號法律《重組消費者委員會》。鑑於這些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已有二十多年,部分內容已經同澳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相協調,因此有必要因應澳門的實際情況,對澳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作出全面的檢討和完善。有鑑於此,負責檢討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工作小組擬備了《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諮詢文件,希望透過公開諮詢的方式,聽取社會各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今次諮詢文件所提的建議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禁止不公平的交易;二、保障消費者的資訊權;三、健全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四、立法規範新型消費模式。主要內容如下:

一、禁止不公平的交易

(一)濫用市場優勢:建議立法禁止“濫用市場優勢”,並訂定相應的認定標準及行政處罰。對於需領取牌照的經營者,如被認定濫用市場優勢,有關的認定可影響其牌照的申請、持有或續期。

(二)聯合定價:建議立法規管“聯合定價”,並訂定相應的認定標準及行政處罰。對於需領取牌照的經營者,如被認定作出聯合定價的違法行為,有關的認定可影響其牌照的申請、持有或續期。

(三)囤積:建議維持現行第6/96/M 號法律將“囤積”定為犯罪的規定,在相關部門深入研究執行該法律時所遇到的問題的基礎上,完善有關規定,例如明晰當中“必需財貨”的定義。

二、保障消費者的資訊權

(一)賦權消費者委員會取得消費資訊:1.建議賦予消費者委員會強制要求經營者提供資料的職權,並訂定經營者有合作義務,如經營者不依法提供或拒絕提供資料,可構成違令罪;如經營者提供虛假的資料,可構成偽造文件罪。2.建議規定經營者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保存為調查所需的資料,讓政府有條件進行分析研究穩定物價的政策、採取行政措施、調查處罰不正當的營商行為,以及向公眾公佈價格資料等工作。

(二)賦權消費者委員會公開消費資訊:建議立法擴大現有公佈價格的範圍,除了商品的零售價外,在有需要時也可公佈商品的入貨、批發、零售等環節的價格資料,以及對價格形成機制及其合理性的分析報告,以充分利用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市場機制促進經營者合理定價。

(三)強制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消費資訊:建議對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須披露真實、準確和必需的資訊作出強制性規範,對不依法提供資訊的經營者訂定罰則,而提供虛假資訊的經營者須負倘有的刑事責任。

三、健全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

建議訂定調解規章,設立專職的調解員;修訂《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包括簡化現時的仲裁程序,並將有關只能由法院司法官擔任仲裁法官的規定修改為可由法律或其他專業的人士擔任仲裁員,增加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仲裁員的人數,以提高仲裁的效率。

四、立法規範新型消費模式

(一)預繳式消費:建議規定採用預繳式消費的經營者須向消費者作出明確的風險提示及確認消費者明白有關提示的內容;並對某些特定行業的預繳金額設限,藉以降低有關的消費風險。同時,規定經營者在不能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須負有在法定期間內退回預付款的義務,並訂定違反有關義務的罰則。

(二)遠程消費:建議引入“冷靜期”,賦予消費者可在無須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內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且“冷靜期”不得為雙方協議所排除;如因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所享有的解除權或未確認消費者知悉其享有解除權,而使消費者無法依期行使解除權,則有關的法定期間得以順延。

(三)非營業場所消費:建議引入“冷靜期”,賦予消費者可在無須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內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且“冷靜期”不得為雙方協議所排除;如因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所享有的解除權或未確認消費者知悉其享有解除權,而使消費者無法依期行使解除權,則有關的法定期間得以順延。

現誠意邀請本澳各界人士於諮詢期內就諮詢文件的內容,以及諮詢文件內未有列明但與保障消費者權益有關的其他內容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

查閱及下載諮詢文件

法務局: www.dsaj.gov.mo

民政總署: www.iacm.gov.mo

消費者委員會: www.consumer.gov.mo

澳門法律網: www.macaolaw.gov.mo

發表意見及建議

電郵: info@consumer.gov.mo

電話: 8988 9315

傳真: 2830 7816

郵寄地址: 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 號何鴻燊夫人大廈3-5樓消費者委員會

諮詢期:2014 年6 月12 日至2014 年8 月12 日

(原文刊登於2014年6月17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經濟房屋的樓宇管理



私人樓宇的小業主可以成立小業主大會,議決如何管理樓宇。近年,陸續有經濟房屋落成,例如湖畔大廈、業興大廈及居雅大廈等。這些經屋樓宇的小業主又可否成立小業主大會來管理樓宇?


小業主大會的成立

根據第41/95/M號法令規定,經屋和私人樓宇一樣,可以成立分層所有人大會(即小業主大會),且補充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所有樓宇(包括私人樓宇和經屋樓宇)都應該召開小業主大會,而每幢樓宇的所有小業主都是組成小業主大會的必然成員。原則上,任何有關樓宇的重要事項必須由小業主大會議決,例如選出管理機關、任免管理人員或管理公司、制定及通過樓宇管理規章、通過年度的帳目及開支預算、決定有關大廈是否進行更新工程,以及訂定管理費等等。所以,經屋樓宇也應依法成立小業主大會。

按照法律規定,只要樓宇過半數的單位已被轉讓,或者百分之三十的單位已入伙,就可以依法召開第一次小業主大會。所以,經屋樓宇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依法成立小業主大會。事實上,經屋樓宇是由房屋局統一安排購買者依次序“上樓”,所以在經屋樓宇“上樓”初期,尤其對於新落成的經屋樓宇,一般還沒有成立小業主大會。這時,在召開第一次小業主大會前,經屋樓宇的共有部分應該由獲土地批出的企業(一般為建築商)負責。建築商可以直接管理經屋樓宇,又可以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由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實際上這種情況很普遍。

小業主大會的權利

經屋和私人樓宇的小業主,參與樓宇管理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就是參與小業主大會會議,以及在會議中投票,這也是法律賦予每位小業主應當享有的權利。之前提到,任何有關樓宇的重要事項都必須由小業主大會議決,例如選出管理委員會。小業主大會的決議,原則上必須經過樓宇總值一半的小業主通過。不過,有些事項(例如有關大廈的更新工程),法律規定必須以超過樓宇總值三分之二的小業主通過,在這些情況下就必須遵守特殊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經屋樓宇小業主大會的決議並非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投票,而是每一獨立單位為一票,這點有別於私人樓宇按單位所佔百分比或千分比而擁有相應的票數。

正如上述所言,所有樓宇(包括私人樓宇和經屋樓宇)都應召開小業主大會,為此,房屋局也應促進及安排經屋樓宇的小業主舉行第一次小業主大會。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根據第41/95/M號法令第五條,經屋樓宇的小業主大會應當選出一個管理委員會,而該管理委員的人數應視乎業主的人數而定:一百人以下由三人組成,一百至四百人之間由七人組成,四百人以上由九人組成。經屋樓宇的管理,應當由小業主大會選出的管理委員會或由聘用的管理公司負責。據資料顯示,現時已成立管理委員會的經屋樓宇約有五十多幢。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管理樓宇的公共部分,並負責執行小業主大會的決議。根據法律規定,管理委員會職務包括:召集小業主大會;預備及提交帳目;編製年度收支預算;為樓宇購買火險;繳交樓宇共同部分的各項開支;收取管理費;向房屋局舉報住戶的違規行為等。

小業主應遵的義務

經濟房屋和私人樓宇都可以制定樓宇規章。一般來說,小業主可以制定樓宇規章,規範大廈共同部分的使用、收益和管理等事項。另外,也可以在樓宇規章內訂定罰則,例如就不遵守法律、規章或小業主大會決議等情況,訂定罰款金額。

有一點與私人樓宇不同的是,即使經屋樓宇的小業主沒有制定樓宇規章,也可以依照41/95/M號法令的規定來處理違規行為。例如:按照規定,經屋住戶須遵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公司的指示,尤其不得改動外窗及外墻,以及不得裝設不符合房屋局所定標準的安全花柵及晾衣架,違者可以被罰款一千元。此外,經屋住戶也不可以在樓宇的公共部分存放及堆積物品;不得飼養對他人造成滋擾的家畜;不得在單位內改裝工程,影響大廈結構、燃氣、水、下水道及排雨水等系統工程,違者可以被罰款五百元。

樓宇管理得好,保養得宜,可以美化居住環境,所以,為樓宇管理出一分力是值得的。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340、1341、1345、1347、1367及1368的規定;第41/95/M號法令。

(原文刊登於2014年4月21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2014年4月20日 星期日

工作時間的規定

 
勞動合同內會訂定僱員的工作時間,例如每日和每週上班的時數等。或許有這樣認為,僱員的工作時間必定是與“8”和“48”這兩個數字有關,即僱員每日的工作時間一定是八小時,每週一定是四十八小時,其實,法律有如下規定:
正常工作時間
僱員有義務在每日及每週為僱主提供工作的時間是正常工作時間。按照規定,僱員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因此,只要不超過上述時數,例如訂定每日工作六或七小時,每週工作三十六或四十二小時,均為法律所容許。
正常工作時間的例外情況
有時候,根據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與僱員亦可以協議,訂定僱員每日超過八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不過要注意的是,僱主仍要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十小時且總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例如經協商後,僱員每日工作九小時、十小時,甚至十二小時,亦是法律所容許,但如果協議超過十二小時,便將導致僱員每日的休息時間少於十二小時,這樣便不可以了,而且僱主更會因為侵犯僱員的休息權而受到處罰。
此外,雖然僱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可以協議超過八小時,但每週的正常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例如,經協商後僱員週一至週四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是十小時,則週五的正常工作時間最多就只能是八小時了。
正常工作時間內的休息時間
僱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是否要一直工作?人不是機器,總要有休息。按照法律規定,僱主要安排一段起碼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避免僱員連續工作超過五小時。例如僱員上午九時上班,最遲在下午二時之前,就要有一段起碼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
此外,法律又規定,如果該段休息時間內僱員不被允許離開工作地點,則該段時間亦須計算在僱員的工作時間內。例如,僱員每天須工作八小時,如果上午九時上班,在中午一小時的休息時間內不能離開工作地點,這樣,由於該一小時的休息時間亦計算在每日八小時的工作時間內,他在下午五時就可以下班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33條。
(法務局供稿)
原文刋登於4月20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4年4月13日 星期日

開啓車燈守則

在晚間或遇上惡劣天氣,司機行車時會份外小心。而為了讓自己清楚看見路面狀況,亦讓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到正在行駛的車輛,司機行車時會開車輛的照明裝置(車燈)。不過,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於法定情況下(例如晚間行車)有司機不開車燈,在二零一三年被檢控的便有三百多宗,而單在今年首兩個月,亦已錄得七十多宗個案,比去年同期上升約百分之三十八。《道路交通法》有關於使用示寬燈、近光燈和遠光燈的規定,司機應謹慎使用,以免因不開燈或開錯燈而觸犯法律。
示寬燈
示寬燈(又稱細燈)非供車輛作照明之用,目的是能讓其他道路使用者察覺到在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車輛的存在及寬度的車燈。原則上,在晚間或能見度不足(司機不能看見至少五十公尺範圍內的車行道的全寬,視為能見度不足)的情況,司機進行停車或泊車操作時,才應使用示寬燈,違反規定可科處罰款六百元。
近光燈
近光燈(又稱底燈)是供車輛作照明之用,是指光束能有效照射前方三十公尺距離內的地面而不令人目眩的車燈。按照規定,在晚間或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行車,司機便應開近光燈,違反規定亦可科處罰款六百元。不過,如果晚間道路上的照明狀況良好,司機可以示寬燈代替近光燈來行車,而不會因為沒有開近光燈而觸犯法律。
遠光燈
遠光燈(又稱高燈)亦是供車輛作照明之用,用於照亮前方至少一百公尺距離內的道路的車燈。或許有司機以為,車輛一直開遠光燈行車,豈不是對道路的一切都更瞭若指掌?其實,道路上亦有其他車輛和行人,例如澳門不少道路雙線行車,如果胡亂使用遠光燈而對面又有來車時,燈光往往會影響到對方司機對車輛的操作,容易發生交通意外。因此,法律對於車輛開遠光燈有著更嚴格的規定,司機禁止在下列情況使用遠光燈,包括:能見距離有一百公尺或以上;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行人交會時(例如雙線行車而有對頭車的情況);與前車距離少於一百公尺;在橋樑、行車天橋及隧道內;停車或泊車,以及車輛靜止時。上述情況,如果司機在能見距離有一百公尺或以上時仍開遠光燈,可科處罰款六百元,其他情況下開(例如雙線行車而有對頭車的情況),更可科處罰款一千五百元。
此外,在公共停車場亦適用上述規定,例如遇著對頭車或跟著前車時,禁止使用遠光燈等。至於私人停車場,則可由小業主大會通過決議,將上述開車燈的規定,及違規者的處罰,訂定在有關停車場的使用規則內。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27至29條)
(法務局供稿) 
原文刋登在4月1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專欄

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透過司法訴訟(即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糾紛或者維護合法權益的情況日漸普遍,而且人們亦意識到即使經濟有困難,也不至影響他們打官司的權利,原因是在有需要時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司法援助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確保澳門居民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難以透過司法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由該日起,有關司法援助的審批由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截至今年三月,該委員會合共接到五百一十多宗申請個案,種類包括民事訴訟、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及勞動訴訟等,而直至目前為止,合資格獲批給申請的有三百七十多宗。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具有下列身份的人士,如被評定為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一)澳門特區居民;(二)具有外地僱員身份的人;(三)獲澳門特區主管當局承認難民地位的人;及(四)在澳門特區獲逗留的特別許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此外,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非具營利目的之法人(例如社團),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可以申請司法援助。

在界定申請人屬經濟能力不足方面,申請人及他的家團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岳父母等)可支配財產的金額,如不超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的法定限額,視為經濟能力不足。

計算可支配財產的金額,有三個因素必須計算在內,第一個是收入,第二個是資產,第三個是支出。簡單來說,是根據申請人及他的家團成員的收入與資產的總和,再扣除支出而得出的數額。

收入是指自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計的過去一年內,申請人及他的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區內外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工作收入;退休金;從工商業活動、不動產或財務運用所取得的收益等,但諸如現金分享款項、敬老金、社會保障給付(例如養老金、殘疾金等)及不屬課稅收益的其他政府津貼等,則不視為收入。

資產是指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時,申請人及他的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區內外的財產,包括非屬家庭居所的不動產;公司的股或股份;車輛;有價證券;金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銀行賬戶、現金、珠寶等物品。

至於支出方面,主要包括固定開支和非固定開支兩項。第一項固定開支,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年度生活開支,該金額是固定的,並且與最低維生指數掛鉤,金額是:將相應家團成員人數的最低維生指數的二點五倍再乘以十二。第二項非固定支出,是指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一年內經適當證明的每項金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必不可少的開支,尤其是因教育、醫療及喪葬而引致的開支,但不包括申請人及他的家團成員因過錯而須支付的罰款、賠償或其他費用。

事例:黃先生與太太育有兩名子女,雙方每月收入合共澳門幣31,000元,在銀行的存款合共200,000元,黃先生擁有一輛汽車約值30,000元,太太擁有金器首飾約值9,000元,除自住的房屋外,並沒有其他不動產。如果黃先生打算申請司法援助,那麼他可支配財產為:

[(收入:31,000元 × 12) + (資產:200,000元 + 30,000元 + 9,000元)] – (固定開支:11,330元 × 2.5 × 12) = 可支配財產:271,100元

由於黃先生及他的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金額,沒有超出三十二萬元的法定限額,故屬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遞交申請地點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一樓。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3/2012號法律第4、7、8及9條;1/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4年3月16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基本法的制定及地位




 本月三十一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頒佈二十一周年的日子。《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澳人治澳”等主要內容,這方面,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認識。適逢《基本法》頒佈二十一周年將至,在此再為大家簡介有關《基本法》的制定、依據,及在澳門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基本法》的制定

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一九七九年,中葡兩國建交,雙方就澳門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澳門是中國領土,兩國政府將在適當時候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澳門問題。經過四輪談判,中葡兩國政府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正式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下稱《中葡聯合聲明》),確認中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

《中葡聯合聲明》是中葡兩國政府正式簽署的雙邊國際協議,對兩國政府都有約束力。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所闡明的對澳門執行的基本政策(例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享有高度自治等),及其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說明,必須作為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原則,並通過專門的法律,在澳門特區加以貫徹、落實。這部專門的法律就是《基本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基本法》。委員會有四十八名委員,包括二十六名內地委員和二十二名澳門委員,他們分別來自當地的各個階層,具有廣泛代表性。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廣泛諮詢內地和澳門各界意見後,先後舉行九次全體會議、七十多次專題小組會議等,最後完成《基本法》(草案)的起草任務。經歷四年多的草擬和諮詢後,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經國家主席命令頒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即回歸當日正式實施。

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

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規定不僅為實施“一國兩制”提供憲法上的保障,而且也是制定《基本法》的具體憲法依據。

《基本法》的地位

《基本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屬於國家的基本法律,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在全國均具有法律效力,換言之,全國人民都要遵守、實行《基本法》的義務和責任。

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基本法》的地位僅次於憲法,但高於其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文件。在本澳的法律體系中,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而且澳門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可見《基本法》的地位和效力高於澳門特區的其他法律,它是澳門特區制定其他法律和有關政策必須遵守的依據。

此外,《基本法》第八條亦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這也說明,澳門特區成立時,原有的法律未有抵觸《基本法》的,才可繼續生效。如有抵觸,就須按《基本法》的規定及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紀念《基本法》頒佈二十一周年系列活動

為了紀念《基本法》頒佈二十一周年,以及讓市民加深認識《基本法》,特區政府已安排一系列的慶祝及推廣活動,包括有基本法與法律問答比賽、校園推廣基本法計劃比賽、基本法硬筆書法比賽、基本法兒童創意填色比賽,以及開辦基本法培訓課程及舉辦學術研究會等。而近日市民可參與的活動,就包括有刊登於各大報章的“基本法報章遊戲”(由本月三月二十六日至三十一日)、本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科學館舉辦的“澳門回歸十五年:發展與改革”學術研討會,以及在本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至六時,在塔石廣場舉行的大型戶外園遊會,屆時除了舞台表演、推廣《基本法》環節及有獎問答遊戲等節目外,現場亦設有多個攤位遊戲,適合一家老少參與。

如果想了解更多《基本法》的內容,可瀏覽法務局網頁,以及免費下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應用程式(App),此程式提供離線閱讀、條文搜尋等功能,方便市民查閱。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8條及第11條的規定。




 本文刊登於2014年3月17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拆除及遷移文物建築的規定



澳門的文物建築類型豐富,融合中西文化特點,具有深厚的價值與內涵。除了建築物本身的價值外,其所坐落的位置亦見證了城市的發展和演變,與城市的肌理及景觀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保存文物建築以及整體環境的完整,杜絕違法遷移或拆除,才能使珍貴的本土文化價值得以保存和延續。根據已於三月一日生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當中對文物建築的拆除及遷移作出了相關規定。


雄仔: 其實呢度都咁多年啦,又殘又舊,點解唔拆佢左再起過既?

何伯: 後生仔,係你眼中,呢棟可能只係一棟又殘又舊既建築。不過係我地班街坊眼中,佢可以話係我地生命既一部分,係呢度經歷過既回憶真係多到數唔哂……


文物建築的外觀及內部結構包含豐富鮮明的時代印記。若然文物建築不再在其原來的地點,反而輕率被遷移,大眾便難以感受所留下的歷史故事,有關記憶亦將會慢慢磨滅。更甚者,若一旦被拆除,而令文物建築無法得以保存及延續,所有的歷史文化價值亦將受到毀滅和破壞。因此,《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為維護其歷史完整性及文化價值,禁止全部或局部性遷移、拆除文物建築(包括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違例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文物建築,個人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幣五百萬元罰款,而法人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五百萬元罰款,且不排除刑事處罰。

不過,由於文物建築年代久遠,有時候難免會受到自然損耗或破壞,甚至存在倒塌的風險,因此法律亦有規定,如文物建築存在嚴重的倒塌風險,且即使對其進行保護修復,又或者以遷移的方式進行搶救均告無效或不合理時,方可考慮進行拆除。而拆除的許可,必須由行政長官經聽取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和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後,以行政長官批示方式核准。

由此可見,拆除文物建築必須經過非常嚴格的程序,從而盡可能保護文物建築的完整性。除此之外,上述的規定同樣適用於位於緩衝區內的被指明須作完整保護的、不可拆除的或政府擬行使優先權的非文物建築,以確保文化遺產及其周邊景觀的歷史價值。


商人: 話就話呢棟係文物啫,不過我地“先下手為強”拆左先,到時“消失”左之後咪唔駛保護0羅,咁塊地起咩都得啦。

業主: 咁你都諗到?不過呢招“先斬後奏”係咪真係得架……


假如有人違法拆除文物建築,欲造成“米已成炊”的事實,從而希望改變有關地段的發展限制時,這在《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下是不可能實現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五款明確規定,對擅自拆除文物建築的違法者,行政當局將不會發出進行新建築工程的准照,且在諮詢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具職權責成有關責任人重建文物建築。重建工程則須從建築選材、風格、內部結構到整體氛圍,按照嚴格的建築標準及文物建築修復原則,恢復被破壞的文物建築原貌。此規定可打擊及消除違法拆除文物建築的動機,降低強拆文物建築的風險,且對於違反重建命令者,將按照《刑法典》的規定,以“加重違令罪”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由此可見,任何拆除文物建築的行為,都將要承擔嚴重的後果。


業主:都話左唔得啦,話明係文物,梗係唔可以隨便話拆就拆!

商人:唔緊要……唔拆得啫,無話唔可以搬走佢嘛!我搵隊人過黎,好似積木咁一件一件搬去第二度,無穿無爛咁砌番出黎咪得0羅!


透過文物建築所處的位置及周邊地區的關係,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澳門以往的城市格局和發展變遷。因此,《文化遺產保護法》也明確禁止遷移部分或全部的文物建築。除非屬極為特殊的情況,包括受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災害侵襲,又或為着實現社會普遍認同並具共識的重大公共利益,又或者必須從文物建築實際的保護需要出發,當“移離其所在地”作為對文物建築的最優且唯一的保護方案時,方可進行遷移。

如不屬以上三種特殊狀況,就必須嚴格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致力保存文物建築所在地的真實性。違例者即屬刑事犯罪,最高可被處以三年徒刑或科三百六十日罰金。



文物建築齊護寵,拆除遷移莫輕縱

文化遺產是先人遺留給後人具有文化價值的財產,它不但屬於我們,也屬於我們的子孫後代。因此,社會各界應合力執行有關禁止遷移或拆除文物建築的規定,合力保護好文物建築,延續本澳珍貴的文化遺產資源。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原文刊登於2014年3月14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文物建築的保護


澳門的文物建築類型豐富、形式多樣,當中大部分仍然持續發揮其社會功能,例如不少教堂廟宇,以及作為建築群組成部分的民居和商舖等。為了使這些文物建築可得到良好的保護,並保持它們周邊的歷史氛圍和環境,根據已於三月一日生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當中對文物建築的保護作了相關規定。



陳伯:咁又係啊,話明係“文物”,呢d建築肯定有好耐歷史,分分鐘我同你加埋都無佢地咁大年紀!

何伯:所以呢,我地老人家都要小心注意身體健康啦,文物建築都係一樣架。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文物建築(包括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業權人、租用人或佔用人等人士,均應施行經文化局查驗後,認為對保護該文物建築屬必要的工程或工作,例如對文物建築的結構進行修繕或加固、外立面的保養、僭建物的移除、屋頂的維護等工程,並應允許文化局的工作人員進入該建築進行查驗,以便對其進行評估及計劃。而為保護有關的文物,如果上述的工程未能於規定的期間內開展或者完成,文化局亦具有權限強制進行這些保養工程,而有關的費用仍然須由上述人士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文物建築的保養與一般樓宇的保養要求並不相同,不能胡亂施工,因此為加強針對文物建築工程計劃的合理性,以及設計方案與工程結果相一致,《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了對於有關文物建築的任何工程或工作,均須按情況由合乎資格的建築師或技術人員製作研究報告及計劃並簽署,而若相關工程在竣工後,亦應通知文化局查驗。



業主:我都明白保養係好重要,不過咁大筆錢我真係周轉唔到!

業主太太:不過唔理既話,都唔係辦法喎……咁點算好呀?



由於文物建築的保養要求與一般樓宇並不相同,有時候可能會為某些經濟條件不足的上述人士構成沉重負擔,因此法律規定,如強制保養工程的開支對文物建築的業權人、租用人或佔用人等人士構成過度的經濟負擔時,他們可主動向文化局作出適當並必要的證明,由文化局根據每一個案中所查證的事實及實際情況,承擔有關工程的全部或部分開支。

另外,文化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亦須負責為保護文物提供支援。例如,文化局可為內部結構保養狀況良好的文物建築進行外觀保養工程、就文物建築的保護工程計劃發表技術意見,又或視乎情況對保護具文化價值但非屬文物的建築的工程提供財政或技術支援。當然,對於上述的支援申請均應提出相關的實證資料,並且須注意遵守有關的前提條件。



明仔:今日係我地拍拖一週年紀念日,為左表達我對你既愛意,除左我手上呢束紅玫瑰,我仲會係呢間教堂既外牆上面刻個心,寫上我地個名……

珠女:咪住!花我可以收,但係咁樣劃花間教堂就無必要啦,正經d啦!



眾所周知,對一般建築物而言,未得有關業權人允許的刻畫或塗鴉行為即屬違法,而對文物建築更是如此。在文物建築上塗鴉或刻畫,不但會影響文物建築的外觀或原有特徵,更會降低甚至完全破壞其文化價值,因此《文化遺產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對文物建築的任何刻畫或塗鴉行為,違者將被處罰。

除了塗鴉和刻畫外,法律對於在文物建築上張貼或裝置宣傳品亦有所規定。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紀念物”是指具重要文化價值的建築物、碑雕、碑畫、屬考古性質的元素或構造體、銘刻、窟洞及含文明或文化價值元素的組合體,對澳門具有十分重要的歷史見證及文化意義,因此當中反映的信息,均應完整、如實及清晰地展示,不得被其他廣告或宣傳物所干擾。試想像如大三巴牌坊上掛着大型商業招牌,,無論是對遠道而來欣賞或拍照留念的旅客,抑或是攜幼而來為讓下一代認識本土文化的市民大眾等,均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法律禁止在紀念物上張貼或裝置任何宣傳品,違者可能受到處罰。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如不屬商業廣告或違背紀念物的文化、精神或傳統時,對於在紀念物上裝置一些資訊性物品時可有所例外,例如遇廟宇節慶、教堂佈道等,因此法律亦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在紀念物上裝設與之相關的資訊性物品時,在事先經文化局評估並發出具約束力意見後,申請人可根據該意見的內容張貼或設置宣傳品。

除上述規定外,《文化遺產保護法》亦規定在文物建築以及位於緩衝區內的其他建築物上張貼或裝置具商業宣傳性質的物品,如廣告、招牌、宣傳單張等,都必須事先經過文化局的評估。張貼或裝置上述物品的申請人除須遵守有關的適用法例,向權限部門申請張貼或裝置上述物品的准照外,對於是否適宜裝設以及如何裝設,有關權限部門亦須諮詢文化局具約束力的意見。文化局在評估後,會就安裝申請提出意見,並回覆有關權限部門。申請人須遵守該意見進行安裝,如有違反該項規定,亦會受到處罰。


文物建築齊護寵,世遺萬代接傳宗

《文化遺產保護法》內有關文物建築強制保養工程的規定,其目的是要更好地延續本澳的文化遺產資源。只有在各方共同合作下保護好本澳的文化遺產,才能使本土文化得以世代傳承,文化遺產資源得以永遠延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原文刊登於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2014年3月7日)

2014年2月28日 星期五

簡介城市規劃法



澳門經濟與社會快速發展,令城市空間格局發生較大的變化。隨著三月一日生效的《城巿規劃法》,澳門即將進入制度化城市規劃的時代,將有助提升本澳城巿規劃工作透明度,加強保障公共及私人權益,協調做好城市資源分配,使未來的城市規劃更能配合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城市發展定位,從而提升居民生活素質。


按照法律規定,城市規劃是為了落實城市發展的長期政策目標,尤其考慮在《城市規劃法》及其補充性法規的規定下,對空間進行整治,並對土地的使用和利用,以及空間結構作出部署的一系列程序。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兩個等級。總體規劃約束並優於詳細規劃。換言之,詳細規劃的內容不可違反總體規劃,但兩者都是法定規劃,對私人及公共部門都有約束力。

總體規劃的目的是根據城市發展策略研究訂定的方針、指引,以及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身身份及其在區域上的定位,制訂城市規劃方面的策略性指引,以及訂定城市的整體空間結構及其土地使用分區,並對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作出合理部署,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一個宏觀策略框架。詳細規劃則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訂定和規範土地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以及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的佈局,訂定地段的建造條件,尤其包括最大許可覆蓋率、地積比率及樓宇最大許可高度,以及城市設計指引等。詳細規劃是開發控制和建設管理的重要工具。

城市規劃對未來城市的發展很重要,至於如何體現及落實城市規劃,在編製規劃方面則至關重要。所以,有必要對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的編製、意見收集、公眾參與、諮詢、核准、公佈及修改等一系列重要流程作出規範。

按照法律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與城規相關職責的公共行政部門協調下,負責編製、檢討及修改城市規劃。過程中,為保障公眾知情權,法律規定須進行公眾參與,就城巿規劃草案向公眾推廣、展示和公開諮詢,聽取公眾意見及建議,並收集規劃範圍內利害關係人對詳細規劃草案的意見。

由於城市規劃涉及不同範疇,例如建築、文化遺產、生態環境、交通及工程,以及社會經濟等,為達至民意與專業雙結合,法律規定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作為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的諮詢機構,成員由政府代表、城市規劃及與其相關的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士組成,而政府代表須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且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法律對城市規劃的修改設有非常嚴謹的程序,一經核准公佈的城市規劃不能隨意修改。為確保城市規劃的穩定性及延續性,總體規劃自生效或修改生效五年後必須進行檢討,詳細規劃則按實際需要,自規劃生效或修改生效五年後可進行檢討,檢討發現的確有需要修改規劃時,才能展開修改的程序。修改總體規劃,亦須檢討相應的詳細規劃以確保規劃之間的相容性,而因應實施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對土地用途、整體規劃佈局或規劃區造成重大影響,城巿規劃也需作檢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3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3月2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新《土地法》之公開招標與公示制度


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不斷發展,城市空間格局發生較大變化。然而,澳門特區境內的土地資源始終有限,加上面對社會各界的訴求,尤其是土地的分配、批給和置換的條件,土地批給的程序等,沿用了三十多年的《土地法》或未能有效配合現時澳門特區的發展。對此,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下稱“新《土地法》”),並將於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在土地批給的招標方面,為顯示政府對土地管理的公平性,以回應社會的訴求,按照新《土地法》,除法律訂定的例外情況,土地在臨時批給之前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然而,屬下列情況的批給可豁免公開招標,包括有利於澳門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尤其是發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體育事業或社會服務;興建公用事業設施;配合已向公眾公佈的政府政策的建設(例如載於年度的施政方針,又或政府在立法會施政報告及施政方針答問大會上公佈等),以及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此外,旨在興建主要屬居住用途且僅供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現職或退休人員使用的樓宇的批給,亦可豁免公開招標。

另一方面,新《土地法》在批給程序上引入了“全程公示”制度。按照規定,如屬法律所指的豁免公開招標的項目,在審議過程中,尤其是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意見書完成之前,須透過該局的網站公佈申請土地批給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申請批給的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建築面積、倘有的溢價金金額,以及申請豁免公開招標的理由。此外,因應社會發展所需,亦可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其他公佈的方式。

對於已完成利用的土地,但該等土地原計劃為屬大型建設並屬豁免公開招標的土地批給,卻改變了原有用途或作移轉時,也要向公眾公佈。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54、55、118和141條

(原文刋登於2月24日 市民日報專欄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與十四歲以下者發生性行為可監禁十年
















今天是西方情人節,適逢是正月十五元宵節。已婚的朋友,或藉著今天與另一半緬懷以往種種歡樂時刻;正拍拖的,或為心儀對象安排各種驚喜禮物;如果是兩小無猜,或藉著今天嘗試初次約會的感覺。說到青少年戀愛,現今社會較為常見。不過調查發現,部分青少年在中學階段已初次發生性行為。有報告指出,過早的性行為會危害健康,例如女性可能會導致增加患上子宮頸癌的機會。此外,在法律上,如果過早發生性行為,對方未達一定年齡,行為人是要依法承擔法律後果。


Eila:“其實,佢哋都係自願啫!我覺得冇唔妥喎!”

阿威:“唔係喎!我聽講如果同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好似係犯法㗎?”

青少年對事物大都會感到新鮮和好奇,十多歲的青少年往往開始對異性和戀愛產生憧憬和盼望。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不少青少年很容易能夠透過互聯網接收資訊,例如在討論區裡看到“人有(女朋友)我無,好無face!”、“你 ok我ok,甚麼(包括性行為)都可以做!”之類。此時,如果在他們身邊沒有人能夠給予適當輔導,灌輸正確訊息,青少年便可能會受到網上若干不良資訊的影響。

事實上,不良資訊往往會帶來負面後果,尤其在性方面,有資料顯示,青少年過早的性行為,會影響到他們身心的健康發展和成長。所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刑法典》對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視其情況定出相應罪名。例如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得到該人同意,行為人已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如果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最高亦可判監禁八年。

Eila:“咦!咁係咪滿咗十四歲就乜都可以做?”

阿威:“嘿嘿!我估唔係咁簡單嘅,不如睇埋落去先啦!”

上述所提到,“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是以未滿十四歲的人為分界線,不過,這不代表與年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法律所容許。

按照規定,如果有人利用十四至十六歲的人的無經驗而與他們發生性行為,同樣地即使得到該人同意,行為人會觸犯“姦淫未成年人罪”,最高可判監禁四年。如果作出重要性慾行為,會觸犯“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須注意的是,上指的無經驗,並非單純指未成年人沒有實際的性經驗,相反,是要衡量行為人有否利用被害人(該未成年人)對性行為的缺乏或不正確認識,以及不了解對性行為的含意和後果等作為標準。

Eila:“其實有個疑問,係咪剩係男仔先會受罰嘅呢?如果一個女仔同一個未夠秤嘅男仔發生性行為,又會點處理㗎?”

阿威:“你係咪講姐弟戀?我估女仔都走唔甩呱?”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即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例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或作出重要性慾行為,該名年滿十六歲的人已觸犯法律,可被判監禁,且留案底。

至於本例所述的情況,其實上述犯罪的被害人是沒有男女之分的。因此,假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女童與一名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發生性行為,該名女童亦已觸犯法律,同樣可受到處罰。

法律資訊掌握定,防患未然免錯成

由此可見,法律對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視乎情況定有不同罪名。所謂防患未然,青少年從小便應接受正確的性知識和掌握多點法律資訊,避免犯錯。法律是最基本的保障,但除有法律的保障外,青少年亦應時刻警惕保護自己及尊重別人,適當時候作適當事,以免一時衝動鑄成大錯!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6、168和169條
註:原文刋載於2014年2月14日華僑報

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利是錢的法律規定



過年時長輩給小朋友派利是的習俗由來已久,不過最初的利是,並非裝有金錢,而是用紅紙包着寫滿祝福的字條贈送親朋。到了大約三百年前,人們改用正方形的紅紙,包裹着銅錢成紅封包,才演變成今時今日的利是。所以,小朋友過年收利是,寓意是要接受長輩的心意和祝福。


所謂積少成多,如果把利是錢累積起來,更可成為一筆可觀的財富。至於如何運用這筆財富,這可能是很多家長都關心的事情。不過,大家在考量如何運用小朋友這筆財富時,有一點須要清晰的是:小朋友的利是錢應該屬於小朋友自己所有。根據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例如利是錢、滿月時獲長輩贈送的金器、禮物等。不過,由於小朋友未必有足夠能力管理好自己的財產,所以在使用和管理財產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須將財產交由父母保管,或由父母安排使用等。

父母雖然有權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但並不等於可以將子女的財產視為己有,因為父母的責任只是替子女管理財產,子女成年之後,父母就要將保管的財產交還給子女。例如父母將子女的利是錢存入銀行,留待子女成年後使用。不過,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父母將子女的錢用在生活開支上,例如購置電腦、報讀課餘興趣班等。只要符合未成年人本身的利益,父母可以動用子女的財產,尤其用在子女的健康或教育上的開支。

為人父母的都講求身教,所以在協助未成年子女管理財產時,一般也會逐步向小朋友灌輸理財的觀念。事實上,隨着年齡增長,小朋友對“用錢”亦慢慢有所要求,例如當他們看到心儀的電子產品時,或許會想到用自己的錢來購買。事實上,生活中即使未成年,不同年齡階段的小朋友總會花點錢,例如買早餐、汽水、文具等十分普遍,如果不論輕重,凡事用錢之前都要經父母同意或陪同,似乎不大合理,所以法律規定,只要是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能力所及、而且只涉及小額支出的買賣,是無須經得父母同意或陪同。相反,如果不是未成年人力所能及,又或涉及大額支出的買賣,例如購買最新款名牌手機,就應該獲得父母同意才可以購買。

現今社會,物質享受越來越豐富,正因為這樣,人們更應該懂得珍惜。其實,從收利是開始,就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小朋友明白到儲蓄和惜福的重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16及173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2月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農曆新年放爆竹及打麻將的規定

一元復始,萬象更新。適逢今天是大年初一,在此恭祝各位馬年行好運!馬到功成!農曆新年是華人最重視和最熱鬧的傳統節日,家家戶戶都會按照傳統習俗慶祝新年,這些習俗大都帶有祈求神靈保佑家人平安、身體健康的色彩。例如:中國民間有“開門爆竹”的說法,意思是在新一年到來之際,家家戶戶開門的第一件事就是燃放爆竹,以噼噼啪啪的爆竹聲除舊迎新。


爸爸:“吉時到啦!準備好爆仗未呀媽咪?今年係馬年,燒爆仗都要一馬當先 架!”

仔仔:“你哋應承咗拜完神之後會帶我去燒煙花,行得未呀?”

過年放爆竹的習俗由來已久,最先原意是驅邪,至今演變為喜慶的象徵。過年放爆竹煙花是很多朋友最為樂道的活動,既刺激又可以增添新年氣氛,但終究存在一定的危險。基於安全為由,很多地方都有禁止或限制放爆竹的規定。在澳門,為確保爆竹煙花的質量,法律規定所有在售賣及燃放的爆竹、煙花及火箭的品種必須經由治安警察局、海關及民政總署核准。根據民政總署的公佈,二零一四年農曆新年允許燃放爆竹的地點是澳門孫逸仙大馬路(旅遊塔附近)及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處。燃放的日期及時間分別為:

日期 開始時間 結束時間

1月30日(大年三十) 中午12時 翌日凌晨2時

1月31日至2月1日(年初一至年初二) 上午10時 翌日凌晨2時

2月2日至2月4日(年初三至年初五) 上午10時 翌日凌晨0時

市民或遊客如要放爆竹煙花,必須在上述指定的日期及區域內進行,否則,違者可被罰款七百至二千五百元。

放爆竹煙花時的心情,恰如煙花盛放那樣璀璨、興奮,所以,為免得意忘形,即使在指定範圍內燃放亦須注意安全,例如燃放前應示意他人知道,燃放後亦須確保現場及其周圍無火星或任何燃燒的跡象。如果在燃放爆竹煙花時不慎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須向有關人士負上民事賠償責任。

姨媽:“喂喂喂,你哋幾時上來拜年呀?等緊你地開枱 架。”

姑姐:“好快到,喺樓下啦!”

在眾多新年習俗中,少不了的是到親朋好友家拜年。拜過年後順道“打幾圈”麻將那就更加錦上添花。事實上,每逢周末或節假日都會有特別多的朋友相約在家中打麻將,而過年打麻將更加是不少朋友的必備節目。

在家中以打麻將作為娛樂消閒,原則上是合法的。不過,大家要留心的是,避免在打麻將的過程中發出噪音而騷擾他人。因為在打麻將的過程中,諸如“洗牌”、“砌牌”或“出牌”等麻將發出的碰撞聲,以及“四方城”內、外人士的歡呼聲,不經意就會對左鄰右舍造成噪音滋擾,尤其是午夜之後,更會影響他人休息。所以,法律規定,午夜後打麻將,如果發出的噪音滋擾鄰居的安寧及休息,可被罰一千元。

舅母:“今年表姐一家喺加拿大返咗 黎,最少都要開兩枱麻將先夠,真係認真熱鬧!”

舅父:“得唔得 架?會唔會被人以為我哋開麻將館 架?”

過年人多熱鬧,家中同一時間打麻將的人數可能不只一枱,除了注意噪音問題之外,法律對於在家中打麻將的枱數並沒有限制。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以牟利為目的來經營麻將賭博,例如以俗稱“抽水”的形式來牟取利潤,那麼,不論枱數,也不論是在店舖還是住宅經營,都會構成犯罪,負責人最高可被判一年監禁。至於參與麻將賭博的人,同樣會構成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雀友一:“講明先,按照老規矩,邊個自摸就抽水廿蚊用來宵夜。”

雀友們:“好!一於咁話。”

在打麻將之前,很多朋友可能都會預先約定,每贏一局就抽起部分金額,留為吃晚飯或宵夜的費用,這樣做其實是可以的。打麻將“抽水”的目的只是為了吃飯宵夜等,情況就像大家共同湊錢吃飯,而且最重要的是,當中沒有任何牟利的意圖,所以,這樣是法律所容許的。

循規蹈矩事事優,新春佳節樂悠悠

新春佳節豐富節目,且凡事“講意頭”,如果在進行任何活動的時候,凡事守規則,那就肯定快樂加倍,事事如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違法行為清單》第3條;第8/96/M號法律第12、20及2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31日華僑報法律絮論專欄)

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有關消費保障的規定


據統計暨普查局最新資料顯示,二零一三年全年本澳旅客總數達二千九百多萬人次。旅客消費為本地經濟帶來可觀收益,按照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的排名,在旅遊收益方面,本澳位居全球第五位。


春節前後是澳門的旅遊旺季,吸引大批旅客來澳購買年貨及觀光旅遊。要讓旅客消費得稱心如意,除了貨品和服務的質量保證外,法律保障也很重要。

面對琳瑯滿目的貨品,消費者一般會以貨真價實作為購物的重要考慮因素。事實上,很多商戶都能秉持這一宗旨經營生意,不過,偶然亦會有小部分商人使用不法手段經營。例如一般情況下,貨品的售價應該清楚地標示在貨品上,以便顧客可以一目了然,不過,有的商戶可能會將價格故意標示在不顯眼之處,或將重量單位標示得非常不顯眼等,企圖混淆顧客的視線;又或故意在一些貨品(例如參茸海味)上標示一個優惠價格,顧客打算購買,甚至包裝完成之後,才被商戶告知優惠期已過,結果向顧客收取另一較昂貴的價錢。類似上述的經營手法實屬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以高於標籤、商標紙或價目表內所列明的價格等出售貨物或提供服務,即會構成“不法價格罪”,最高可判三年監禁或科處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由於外地遊客可能對本地品牌未必熟悉,部分不法商人正好利用這一點來誤導或欺騙旅客購物,加上店員假裝的熱情推銷或其他層出不窮的推銷手法,往往容易令旅客墮入消費陷阱。根據法律規定,假如有人為了欺騙消費者而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的貨物充當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的貨物出售予消費者,便會觸犯“貨物欺詐罪”。例如將冒牌貨充當正牌貨出售等。

另外,如果店舖故意欺騙消費者,在銷售商品時存在欺詐手法,例如將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的貨物出售給消費者(包括為出售而展示的貨品),又例如當購買電子產品時,店員誇大它的功能等,亦會觸犯“貨物欺詐罪”,該罪最高可判五年監禁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經營之道,貴在誠信。倘若經營手法不實,令顧客感到上當受騙,店舖的信譽就會毀於一旦,實在得不償失。只有守法經營才會贏取口碑,生意自然蒸蒸日上。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第6/96/M號法律第23, 2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2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乘自行車應守規則

現代潮流提倡低碳環保生活,例如在出行方面鼓勵人們多乘自行車。事實上,世界各地很多城市例如巴黎、倫敦、臺灣以及內地多個城市等都有向市民及遊客推廣自行車作為短程接駁交通工具,模式大致上是在市區內定點設置一些停放公共自行車的站點(例如地鐵出口),市民可以低廉的價格租用自行車,藉此形成公共自行車網絡。


澳門雖然未有引入這套系統,但日常所見亦有市民以自行車代步。值得注意的是,或許有人以為自行車並不是車輛,所以能在馬路上“自由穿梭”,但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自行車已被定義為車輛,因此,在馬路上乘自行車同樣須遵守交通規則。例如,偶然看到有市民在行人道上乘自行車,又或衝紅燈、逆駛等,這都是違反交通規則的。

行人道顧名思義就是專供行人使用的通道,所以,一般情況下任何車輛(包括自行車)都不能在行人道上行駛,否則可被罰款六百元。但如果在行人道上推自行車,那是可以的。至於自行車衝紅燈或逆駛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可被科罰金一千至五千元。雖然自行車用的是人力而不是機動力,“殺傷力”不及其他機動車輛,但一旦發生意外,可真是“人包鐵”,非常危險!此外,法律亦規定自行車禁止載人,違者可被罰款三百元。

世界各地,幾乎每個地方都有人乘自行車,但每個地方的規定都不同,所以,作為遊客如要在外地乘自行車那就應該特別留心,例如早前在香港就有遊客乘自行車闖入獅子山遂道,而根據香港的法例,遂道是禁止自行車通行的。那麼,澳門的情況又如何?自行車可否進入松山遂道?根據澳門法律亦是不可能的。因為在松山遂道的兩邊入口均設有禁止腳踏車(即自行車)通行的標誌,所以,自行車是禁止進入松山遂道的。此外,有的路段例如行車天橋,只要設有禁止腳踏車通行的標誌,那就不應在該路段乘自行車,違者可被罰款三百至一千五百元。更最重要的是,不遵守交通標誌既危及自己又危及他人的駕駛安全,所以,乘自行車也必須遵守交通標誌。

乘自車行既是綠色出行的交通工具,又是有益身心的活動,很多人都樂在其中,不過都要緊記遵守規則、安全至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法》第3、20、66、71、99及100條;《道路交通規章》第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2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攜帶肉類入境須知

年近歲晚,按照中國傳統習俗,一家人會在年三十晚一起吃團年飯,寓意闔家團圓。在年初二,還會吃開年飯,菜式中,一般會有魚、雞、肉等豐富食材,寓意年年有餘,豐衣足食。為了準備當天的菜式,不少人可能會趁早到街市選購食材,但是如果想往內地(例如珠海拱北)購買,便須要特別注意,皆因肉類或海鮮等食材,是須要具備准照才可攜帶進入澳門。 


近年,國際社會對食品安全的問題越來越重視,尤其是肉類食品,因為它的來源、貯存、處理及切割等過程必須合乎衛生,否則若受到感染,人們進食後便會影響健康。所以,衛生問題是首要考量,各國為此對肉類等食品進口便有著嚴格監管。

在澳門,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攜帶活動物(如活雞)、肉類(如豬肉或牛肉),甚至海鮮(如魚、蝦、蟹)等食品進入澳門,不論是新鮮、冰鮮,又或煮熟,均須具備“進口准照”。換句話說,不論所攜帶的數量多少,即使活魚一條,又或雞半隻,都須要預先向民政總署辦理有關手續,以及申請一份關於肉類的進口准照。肉類入境時還須接受海關的監管,以及通過民政總署的檢疫後,才可攜帶進入澳門。此外,可能有人會認為,在內地進餐後將剩餘的肉類,例如燒味、乳鴿等,帶回澳門自用就沒有問題;須知道,所有肉類,不論是否已烹調,入境均會受到法定監管,即是說,將這些剩餘的肉類帶入境,同樣須具備“進口准照”,以及辦理以上的相關手續。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即在未具備准照的情況下,將肉類或海鮮帶入澳門,貨物會被充公之餘,還可能被罰款最高十萬元。

其實,法律有如此規定,最重要的目的都是為了大家的健康著想,因為帶未經檢疫既肉類及海鮮入口,可能會影響到自己及其他人的健康。如對申請准照及檢疫程序有任何疑問,可向民政總署(電話:2833-7676)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03號《對外貿易法》 第9條及第36條的規定

(本文刊登於2014年1月1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防治“H7N9”有法律規定





繼內地接連出現H7N9禽流感確診病例和死亡個案,日前在廣州市一家酒樓的廚房內,有兩個雞樣本和一個砧板樣本亦被驗出有H7N9病毒。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的資料,甲型H7N9 禽流感主要通過接觸帶病毒的禽鳥或其產品、分泌物、排泄物而感染,該病毒可能存在人和人之間有限度的傳播,唯尚無證據表明可以在人和人之間持續傳播。但無論如何,當面對傳染病,居民要提高警惕,尤其注意個人衛生和環境清潔。為了防治傳染病,澳門特區已有《傳染病防治法》。


監測疫情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一種措施。按照規定,衛生局應對傳染病作持續性監測,以掌握傳染病在澳門特區的最新情況,並評估疫情在澳門特區發生的可能性。為了達到上述目的,衛生局應了解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傳染病疫情的最新狀況,評估它對澳門特區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能適時做出必要的安排。此外,在監測疫情時,衛生局亦可對傳染病的危險群或特定傳染源實施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衛生檢疫。

為了防止傳染病的傳播,衛生局必要時有權要求進入澳門特區的人申報健康狀況。當出現對公共衛生構成危險的情況時,主管機關尚有權按衛生局的指引要求進入澳門特區的人填寫涉及傳染病的性質及病徵的特定申報書、出具有效的有關傳染病的醫生聲明書或接種疫苗證明書,以及接受有關傳染病的醫學檢查。

法律亦規定,對於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衛生局可以要求他們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限制他們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又或為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設定條件限制,以及依法進行強制隔離。

市民如想了解更多關於傳染病的訊息,包括各類傳染病的資訊、當局對防治傳染病所製定的各類指引等,可瀏覽傳染病資訊網頁:http://www.ssm.gov.mo/portal/csr/ch/main.aspx。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5、7、10和14條
( 原文刋載於2014年1月15日華僑報 )

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父母對子女的扶養


      “生兒育女”是不少人都會經歷的人生階段。從嬰兒到小孩再到成年,子女的成長都要經歷一段漫長時間,在過程中父母的關愛和照顧都是非常重要,父母養育子女亦可說是天經地義的事。除了受傳統倫理道德所影響,在本澳法律層面上亦有明確規定。


老婆:“老公,遲d個仔出世你諗到叫咩名未啊?”
老公:“不如叫天生啦,天生天養,我地唔駛咁操勞湊佢就好啦…哈哈講下笑啫,我仲未諗到叫咩名嘅。”

       《民法典》中有關於“親權”的規定,父母雙方由生下子女那一刻開始,便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起養育子女的責任。親權的內容主要可分為“人身”和“財產”兩方面:人身方面,父母應促進子女在身體、智力及道德上的發展,供給子女生活所需以至供書教學等。財產方面,由於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所以須由父母代為管理。

         親權“有始亦有終”,在子女年滿十八歲成年後親權便會終止。另外有關結婚方面,在澳門年滿十八歲後便可自行決定婚姻大事,無需家長同意,但年滿十六歲的子女,在父母同意下亦可結婚,這時親權亦會解除。

張太太:“前排妳又話同老公攪離婚嘅,依家攪成點啊?”
黃太太:“我同佢都仲諗緊啊。講真,咁多年其實大家都心淡啦,不過就係諗緊個女仲細過,大家分開之後唔知點算好囉。”

        結婚之後所誕下的子女,當然要由父母兩人一起照顧。不過當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而需要離婚,這時子女又應由那一方去扶養呢?假如父母雙方在離婚時,能夠和平地協商,可在子女的歸屬(即誰能行使親權,可以是其中一方行使或共同行使)、子女應受的扶養(例如每月應支付子女多少生活費)等方面用協議的方式確定,並經法院認可。有關協議必須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依歸,所以若法院認為協議不符合子女的利益,亦可拒絕認可。

        以上是離婚時雙方都有所共識的情況,但假如父母雙方都基於與孩子之間的感情,離婚時各不相讓,無法對子女的歸屬達成協議時,又應如何處理呢?這情況下便須交由法院作出裁判。

大哥:“點樣都好,婚可以離,但d仔女一定要跟我!”
細佬:“唔係喎,咁多年都係大嫂係屋企睇住d細路,你又成日上大陸攪生意唔係屋企,我驚法官唔判比你喎。”

        基於“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觀念,有人可能認為此情況下,法院一定會把子女判給母親照顧。不過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在判決時,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考量,決定父母誰較適合照顧他們,因此不論父親或母親,均有可能獲交託照顧。

        對於未獲交託照顧的一方,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為他訂立探訪制度,獲交託照顧子女的一方不能拒絕對方的探訪,除非在有傷害孩子或對孩子不利等情況下,法官才不批准設立探訪制度。

前夫:“你有無睇實個仔,上個禮拜又話發燒要睇醫生,今個禮拜又話跌親整損晒隻腳,你無心理佢就比番我睇啦!”
前妻:“法官判左比我就係我既,佢點都唔關你事啦!”

       獲交託行使親權的一方須對子女作出照顧,但假如其本身無履行關於行使親權的協議或裁判,又或其後出現某些情況,導致有需要變更就行使親權所作的規定,那麼,法院可以應檢察院,又或未成年人的父母任何一方的聲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例如原本由母親對子女行使親權,變更為由父親行使。

       此外,未獲交託照顧的一方在離婚後,有權監督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狀況,同時亦負有扶養子女的義務。為此,法律規定男女雙方應就子女的扶養達成協議,又或透過法院裁判,由未獲交託子女的一方,按月對子女給付扶養費。如果應給付扶養費的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裁判,對方亦有權向法院提出追討。

法庭增設解積困,扶養訴訟利執行

有關到法院辦理離婚以及扶養方面的訴訟情況,需向初級法院提出聲請。早前初級法院增設了“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其管轄權包括準備及審判經法院裁定的分產訴訟及離婚訴訟,向配偶、前配偶、子女提供扶養的訴訟及執行程序等,有關法庭已於去年十月十六日起開始投入運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732條至第1760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10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

2014年1月1日 星期三

經營非法旅館最高罰款八十萬



       澳門作為旅遊城市,每年也吸引不少遊客到來,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數字顯示,今 年第三季的入境旅客達到七百七十多萬人次,相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隨著遊客數量增多,自然對住宿方面有更大的需求,而早前據傳媒報道,有不法分子透過互聯網站向內 地旅客出租“非法旅館”,把住宅單位分隔成多個房間出租,價錢由一百至數百元不等,由於房價較一般酒店便宜,因此引來旅客入住。

      非法提供住宿除了會帶來衛生及消防問題,部分甚至成為了犯罪分子的藏身地點, 影響社會治安。根據第3/2010 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規定,任何人如無經營酒店 場所的執照,在非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內向遊客提供住宿,即視為非法提供住宿,最 高可被罰款八十萬元。(有關處罰是按每個單位獨立計算,例如有兩個單位用作非法提 供住宿,可被罰款最高一百六十萬,如此類推)。

      除了針對非法提供住宿外,假如有人在街上派發傳單、張貼街招,甚至直接在街上 “拉客”,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單位,由於這些行為助長了非法提供住 宿的情況,所以亦屬違法。法律規定,無論以甚麼方式作出招攬他人入住非法提供住宿 的樓宇或單位,同樣需要負上法律責任,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市民與政府之間的配合,對打擊非法旅館起着重要作用,當中包括有關樓宇或單位 的住宿者、租客、房地產中介及管理實體(如管理員),按照法規定均負有合作義務, 須協助旅遊局調查,並向旅遊局提供相關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如非法旅館的宣傳卡片),以及作出聲明(如說明入住時間、是否為住宿付費、有關人士的身份資料及聯 絡方式)和提供相關大廈的錄影紀錄。

     假如樓宇或單位的住宿者不遵守法律的特別合作義務,最高可科處罰款三千元;如違反特別合作義務的是租客、房地產中介或管理實體, 則最高可科處罰款兩萬元。

     每逢長假期期間,帶動了更多遊客來澳旅遊,當中亦不排除有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出現。如懷疑有非法提供住宿,市民可致電旅遊局廿四小時舉報熱線 2833-3000,齊心協力打擊違法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
(原文刊登於2013年12月23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