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新《土地法》之公開招標與公示制度


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不斷發展,城市空間格局發生較大變化。然而,澳門特區境內的土地資源始終有限,加上面對社會各界的訴求,尤其是土地的分配、批給和置換的條件,土地批給的程序等,沿用了三十多年的《土地法》或未能有效配合現時澳門特區的發展。對此,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下稱“新《土地法》”),並將於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在土地批給的招標方面,為顯示政府對土地管理的公平性,以回應社會的訴求,按照新《土地法》,除法律訂定的例外情況,土地在臨時批給之前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然而,屬下列情況的批給可豁免公開招標,包括有利於澳門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尤其是發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體育事業或社會服務;興建公用事業設施;配合已向公眾公佈的政府政策的建設(例如載於年度的施政方針,又或政府在立法會施政報告及施政方針答問大會上公佈等),以及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此外,旨在興建主要屬居住用途且僅供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當局現職或退休人員使用的樓宇的批給,亦可豁免公開招標。

另一方面,新《土地法》在批給程序上引入了“全程公示”制度。按照規定,如屬法律所指的豁免公開招標的項目,在審議過程中,尤其是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意見書完成之前,須透過該局的網站公佈申請土地批給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申請批給的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建築面積、倘有的溢價金金額,以及申請豁免公開招標的理由。此外,因應社會發展所需,亦可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其他公佈的方式。

對於已完成利用的土地,但該等土地原計劃為屬大型建設並屬豁免公開招標的土地批給,卻改變了原有用途或作移轉時,也要向公眾公佈。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54、55、118和141條

(原文刋登於2月24日 市民日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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