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8日 星期五

簡介城市規劃法



澳門經濟與社會快速發展,令城市空間格局發生較大的變化。隨著三月一日生效的《城巿規劃法》,澳門即將進入制度化城市規劃的時代,將有助提升本澳城巿規劃工作透明度,加強保障公共及私人權益,協調做好城市資源分配,使未來的城市規劃更能配合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城市發展定位,從而提升居民生活素質。


按照法律規定,城市規劃是為了落實城市發展的長期政策目標,尤其考慮在《城市規劃法》及其補充性法規的規定下,對空間進行整治,並對土地的使用和利用,以及空間結構作出部署的一系列程序。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兩個等級。總體規劃約束並優於詳細規劃。換言之,詳細規劃的內容不可違反總體規劃,但兩者都是法定規劃,對私人及公共部門都有約束力。

總體規劃的目的是根據城市發展策略研究訂定的方針、指引,以及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身身份及其在區域上的定位,制訂城市規劃方面的策略性指引,以及訂定城市的整體空間結構及其土地使用分區,並對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作出合理部署,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一個宏觀策略框架。詳細規劃則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訂定和規範土地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以及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的佈局,訂定地段的建造條件,尤其包括最大許可覆蓋率、地積比率及樓宇最大許可高度,以及城市設計指引等。詳細規劃是開發控制和建設管理的重要工具。

城市規劃對未來城市的發展很重要,至於如何體現及落實城市規劃,在編製規劃方面則至關重要。所以,有必要對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的編製、意見收集、公眾參與、諮詢、核准、公佈及修改等一系列重要流程作出規範。

按照法律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與城規相關職責的公共行政部門協調下,負責編製、檢討及修改城市規劃。過程中,為保障公眾知情權,法律規定須進行公眾參與,就城巿規劃草案向公眾推廣、展示和公開諮詢,聽取公眾意見及建議,並收集規劃範圍內利害關係人對詳細規劃草案的意見。

由於城市規劃涉及不同範疇,例如建築、文化遺產、生態環境、交通及工程,以及社會經濟等,為達至民意與專業雙結合,法律規定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作為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的諮詢機構,成員由政府代表、城市規劃及與其相關的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士組成,而政府代表須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且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法律對城市規劃的修改設有非常嚴謹的程序,一經核准公佈的城市規劃不能隨意修改。為確保城市規劃的穩定性及延續性,總體規劃自生效或修改生效五年後必須進行檢討,詳細規劃則按實際需要,自規劃生效或修改生效五年後可進行檢討,檢討發現的確有需要修改規劃時,才能展開修改的程序。修改總體規劃,亦須檢討相應的詳細規劃以確保規劃之間的相容性,而因應實施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對土地用途、整體規劃佈局或規劃區造成重大影響,城巿規劃也需作檢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3號法律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3月2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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