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揸大膽車





對學生而言,暑假無疑是一個減壓時機,同時亦是一個學習課外知識、培養興趣以及鍛鍊技能的黃金時期,他們可以因應自己的愛好選擇不同的學習項目,游泳、划艇、射擊、陶藝等多不勝數。有些高年級學生,更可能會利用暑假學車。不過,無論學習甚麼都應該注意安全,以及應該在導師的指導下進行,尤其是學車更加要嚴格遵守規則。





曾經有市民反映過,在一些較為偏僻的空地上見到有人左搖右晃地駕着電單車,在旁亦有教車師傅跟着,時而又見由師傅親身作駕駛示範,此種等等,不難被人看出是在偷學電單車。這樣私下學車的人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持有學習駕駛准照(俗稱學車紙),在接受正式駕駛學習之餘自行補課,而另一種則是連學車紙也沒有,即是我們俗稱的揸大膽車。無論屬於那一種情況都是非常危險而且是違法的,而揸大膽車更會觸犯刑事犯罪。





學車首先要符合年齡限制,法律規定年滿十八歲可以報名參加電單車及輕型汽車的駕駛學習,而年滿二十一歲便可以報名參加重型汽車的駕駛學習。學車的人必須通過筆試之後才能正式在馬路上學習駕駛。正如普通培訓課程一樣,為證明學員的學習身份,學員一般會獲發一張學員證,學車的人同樣會獲發一張學車紙,以證明某人具備學習駕駛的資格。學員在學車時必須帶備有效的學車紙,而且必須在有牌的教車師傅的陪同下才可以學車,否則會被罰款三百元。為了保障學員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政府設有指定的學習駕駛路線,學員必須在指定路線上學習駕駛,否則同樣會被罰款三百元。





近日有報導指英國有三名搗蛋的年青男女,分別只有二十一歲及十六歲,他們竟然偷來一輛雙層巴士揸大膽車,實在令人怵目驚心。雖然幸運地,事件沒有導致車毀人亡,但在二十公里的車程中,因撞倒樹木及道路等設施亦已造成約三十五萬港元的損失。更令人髮指的是,他們還斗膽拍下自己的惡行,並將短片放上互聯網上分享。





揸大膽車的行為,無論發生在甚麼地方都是極度危險的,後果可以導致人命傷亡,所以必須受到嚴厲的處分。在澳門,揸大膽車屬於刑事上的輕微違反,可被科處最高二萬五千元罰金,如果是累犯,更可被判六個月監禁或科最高五萬元罰金,所以切忌揸大膽車,以免累己累人!





學車既要勇敢和毅力,又要技術,確實不容易,但再不容易也要守法,更重要的是注意安全,因為學車和駕駛車輛一樣,都是守法第一,安全第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法》第79條、第81條及第9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72"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租客唔走點算好?



作為業主,有樓出租,最開心的一刻莫過於收租,但開心背後,業主經常就要提心吊膽,擔心租客會否每月準時交租、毀壞單位中的物品、未經同意下將單位轉租給他人,又或在租約完結後仍賴死唔走等等。

近日,有業主朋友遇上租霸。事原他租了一個兩房一廳的單位給一名女子,租約為期三年,但由於租客經常不準時交租,於是,他決定三年租約過後便不再與租客續約,更提早九十日用書面方式將消息通知對方。日前,三年租約終於屆滿,正當業主朋友滿心歡喜準備上門收屋時,發覺租客不但沒有意思搬走,兼且更換了單位的所有門鎖,並堅持不准許他入內。現在業主想知道,他可以強行入屋嗎?如不行,租客唔走又點算好

作為租客,除了有義務每月準時交租外,另一個很重要的義務,就是在租約完結後,將單位完整無缺地交還給業主。按照上述情況,雖然業主已做足一切不再續約的預先通知手續,而且原則上,租約一旦完結,業主就有權將屋收回並可進入自己的單位內。可是,由於單位經已出租,且考慮到未經租客同意而強行入屋會侵犯租客的個人生活及私隱,因此,儘管租約現已完結,業主仍不可強行入屋,否則,會構成侵犯住所罪,最高可被監禁一年。

既然強行入屋的方法不行,在法律上,當然有另一個機制會幫助業主解決租客賴死唔走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可以向法院提出勒遷之訴。所謂勒遷之訴,顧名思意,即勒令租客遷出單位的訴訟。透過這訴訟,業主除可要求法官作出命令租客遷出單位的判決外,更可同時要求法官就租客不願搬走而對業主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租客基於任何原因未於租約完結時即時返還單位,業主就有權收取租客在堅持不搬走的期間的租金作為損害賠償。如果租客返還單位後仍不支付有關賠償,業主更有權收取雙倍賠償;如果業主遭受的損失不止上述金額,例如業主已和新租客簽署新租約,但基於舊租客賴死唔走令業主無法按時將單位交給新租客而需要向新租客作出的賠償,是大大超於業主向舊租客收取的租金賠償,就該超出部分,仍須由舊租客承擔。

此外,如果法官作出命令遷出的判決後,在指定期限內租客仍不交還單位,那麼,法官便可以因應業主的要求而發出勒遷命令狀,如有需要時,更可在警方的協助下強制收回單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民法典》第98310251027條;《刑法典》第184條及《民事訴訟法典》有關勒遷之訴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年7月7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