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2日 星期五

元宵禮物



西方情人節剛過了不久,很快中國情人節又到,即農曆正月十五的元宵。雖然不少夫妻或情侶習慣在西方情人節當日互贈禮物,但事實上,送禮物給對方表達愛意,無論在甚麼時候均可以;且如果在一些對方意想不到的日子送贈禮物,例如是後天的元宵節,更可能為對方帶來驚喜呢!


說起送禮物,在法律上,其實是一個法律行為。只要一方在贈予時提出送禮的“要約”,即向對方表示送禮,而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話,原則上“贈與合同”即告成立。


不過,要贈與合同最終成立,還有一點須要留意的,那就是贈與的方式是否正確。例如,在元宵節當天,陳先生送了一部“月亮”牌的手機給他的女朋友,而他的女朋友亦當場接收了這份禮物。此時,儘管陳生只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他在表示贈予的同時亦交出實物,一旦女方接受,贈與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陳生因某些原因未能購得該手機,在元宵節當天只能口頭答應女方日後補回禮物,那麼此情況下,儘管陳生同樣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禮物不是即場交付,所以贈與合同不會被視為成立。如果日後男方補回的禮物僅是一部“星星”牌的手機,女方亦無權在法律上作出追討 (除非他們之間曾以書面方式訂明有關贈予)。所以,簡單來說,對於口頭上的動產贈與,無論是一束鮮花或一隻戒子,有關贈與要即時有效,關鍵便在於是否有出現贈與物“同時交付”的情況。另外,如果同時交付的為代表贈與物的憑證,例如預購的單據,這也是法律所容許。


禮物除了動產外,還可以是不動產,例如住宅單位。對於這類禮物,其贈與的有效方式便有別於上述情況。不動產的贈與和買賣樓宇一樣,是必須以訂立公證書 (即“做契”)的方式才會有效,換言之,假設某天陳生決定送贈一個單位給女朋友,那麼即使他表示贈予時已同時將單位的門匙交給對方,此情況下,法律亦不會視單位的業權人為女方。陳生必須訂立公證書,將單位的業權轉贈給對方後,女方才能真正成為單位的主人。


其實,送甚麼禮物給另一半不是最重要,重要的是其背後的意義和要表達的內容。距離元宵節還有時間,大家不妨作點準備,在這個具有歷史又有意義的節日中,為對方送上一份驚喜,即使只是一碗暖暖的湯圓,對方亦一定甜在心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39和94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2月22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3年2月15日 星期五

逗利是


今天是年初六,祝大家“新年進步,心想事成”。在新春期間,相信不少朋友都會收到“利是”。“利是”有人稱紅包或紅封包,在中國南方又有稱作利市(又寫作利是、利事),是將金錢放置紅色封套內做成的一種小禮物。中國傳統有送利是的習俗,最常見的是在各種喜慶日子或場合(例如春節、婚禮或生辰等),人們會把金錢致送給後輩或朋友,以表喜慶及吉祥之意。按照習俗,在新年收到的利是,必需要到農曆正月初七(人日)才可以打開呢!
明仔:“阿媽,聽日係農曆正月初七喎!我想拆晒D利是呀!”
明媽:“都好呀!不過全部要畀晒阿媽個喎!你知啦!今年我都派咗唔少利是㗎!所以要收番你嗰D嚟幫補吓先得!乖仔...攞晒厘畀阿媽啦!”
可能有人會認為:成年人才有能力儲蓄,有屬於自己的錢財,而小朋友即使收到利是錢,也全屬於父母。不過,法律是尊重每一個人的財產,即使未成年人(18歲以下的人)亦然。
按照規定,未成年人也會有自己的財產,例如小朋友在新年期間收到的利是、禮物等。一般情況下,父母會要求子女把所收到的金錢儲起(例如放入豬仔錢箱,又或存入銀行帳戶),但是,有些父母卻可能會要求子女將金錢“上繳”,例如像題述的情況,明媽要明仔交出所有利是錢,以補貼自己的利是開支。其實,明仔的利是始終是他的利是,原則上,明媽的職責只是替他將利是保管好,即使明媽要動用,亦必須以符合孩子本身利益的原則來運用(例如完全是用於明仔的生活所需、補貼書簿費等)。
明媽:“原來係咁!好啦!阿仔!咁我暫時就幫你保管好D利是錢先!而且我亦絕對唔會用嚟買我自己D嘢嘅!”
明仔:“阿媽!有你保管我梗係放心啦!起碼我唔會亂駛錢去買玩具但係,如果我想用D錢買其他嘢!係咪次次都要你陪我一齊去買?”
如前文提到,未成年人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不過,由於他們的心智尚未成熟,很有可能會不理性地,一瞬間便把新年逗來的利是錢全部花光,例如用來買玩具,與朋友吃喝玩樂等,故把錢交由父母代為保管,亦無可厚非,這亦為法律賦予父母的責任。但是,日常生活涉及的事情非常廣泛,如果未成年人要用錢,事事都要由父母陪同及同意,似乎又沒有必要,故按照規定,未成年人可以做一些在日常生活裡屬他們能力所及,且僅涉及小額支出的買賣例如學生購買文具或書籍,去戲院買票看電影),便無須要獲得父母陪同及同意。不過,涉及大面額的買賣(例如買電腦),未成年人便必須得到父母的許可。
當然,管教子女是父母的天職,培育他們對事物的分析能力,同時,要求子女不要胡亂花錢,養成良好的儲蓄習慣,亦為父母的責任;而作為子女理應聽從,這也是法律賦予子女的責任。
好姨:“明仔!畀封利是過你,等你快高長大、讀書聰明又進步!”
明仔:“多謝!不過阿姨你可唔可以畀埋封利是小白呀,我都想佢快高長大呀!”
好姨:“傻豬,小白唔收得利是!”
明仔:“點解呀?”
小白:“旺!旺!旺!”
未成年人擁有自己的財產,有權收取他人的禮物,但是,在法律上,亦只有有人格者(包括自然人及社團或公司等法人)才能成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在題述的情況下,由於小白只是一隻狗,雖然很可愛,並討得好姨歡心,不過,牠仍無權接受好姨的利是,甚至成為任何財產的所有人。
新春利是眾人愛,喜慶吉祥好事來
春節期間,除了小孩子及未婚人士外,現時亦有越來越多人都收到利是,例如大廈管理員及酒樓侍應生。此外,在春節上班的第一天,僱主亦會給員工一封“開工利是”,寓意新的一年,大家喜慶吉祥、萬事勝意、工作順利。其實,不管利是封內的是“軟”是“硬”,金額多少,都是一份心意,總之“利利是是”便可!
註: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636411617331747175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2月15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利是錢



過新年,小朋友最開心的事情莫過於歡天喜地從大人手上接過利是。據說利是(又稱壓歲錢)可以壓住邪祟,晚輩收到壓歲錢就可以平平安安度過一歲。所以,小朋友過年收利是,寓意是要接受長輩的心意和祝福。


所謂積少成多,如果把利是錢累積起來,更可成為一筆可觀的財富。至於如何運用這筆財富,這可能是很多家長都關心的事情。不過,在考慮如何處理運用這些利是錢之際,有一點須要清晰的是:小朋友的利是錢應該屬於小朋友自己所有。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的人亦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例如利是錢、滿月時獲長輩贈送的首飾以及平時獲贈的禮物等等。不過,由於小朋友未必有足夠能力管理好自己的財產,所以在使用和管理財產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須將財產交由父母保管,或由父母安排使用等。

父母雖然有權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但並不等於可以將子女的財產視為己有,因為父母的責任是替子女管理財產,子女成年之後,父母就要將保管的財產交還給子女。例如父母將子女的利是錢存入銀行,留待子女成年後使用也是合情合理的,前提是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損害。

正如上述提到,小朋友過年收利是,原意是接受長輩的祝福。或許基於這個原因,有些長輩也會派利是給未出生的寶寶,由媽媽代收,又或者有的長輩早在寶寶出生之前就已經送出賀禮。例如,祖父母將傳家之寶送給未出生的寶寶,又或者像電視劇情般,富豪爺爺要給未出生的孫兒送上豪宅等等。到底這些未出生之前已收到的禮物,應該屬於胎兒所有嗎?

按照法律規定,只要贈與人明確表示禮物是送給某人尚未出生的子女,則胎兒可以獲得該項贈與,且擁有該份禮物的所有權。所以,如果長輩要派利是或送禮物給胎兒是可以的。甚至有的情況,即使某人尚未受孕,只要贈與人表明將禮物送給他未出生的子女,那麼,他尚未受孕的子女也可以接受贈與。不過,有關的贈與當然要符合法定的方式,例如贈與不動產須以簽署公證書的形式作實。

新春佳節,謹祝大家龍馬精神,靈巧像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46及1733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月15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3年2月10日 星期日

新春佳節打麻將







今天是大年初一,在此謹祝大家新年進步!心想事成!春節是一年當中最隆重、最熱鬧的傳統節日。往時過春節有許多風俗習慣,這些習俗大都含有祈求神靈祖先保佑家人平安、身體健康的特點。例如:大年初一清晨,家家第一件事就是放鞭炮,稱“開門炮”,原意是驅邪,後來就演變為開門大吉、高升發財的意思。爆竹聲後,碎紅滿地,稱為“滿堂紅”。

在眾多習俗中,不可或缺的活動就是到親朋好友家拜年。拜過年後順道“打幾圈”就更加樂也融融,事實上,每逢周末或節假日都會有特別多的朋友相約在家中打麻將。美國的國技是籃球,印度是板球,日本是相撲,而中國的國技有說就是打麻將,可見它的受歡迎程度。

在家中以打麻將作為娛樂消閒,原則上是合法的。不過,大家要留心的是,避免在打麻將的過程中發出噪音而騷擾他人。大家都知道,打麻將期間不論“洗牌”、“砌牌”還是“出牌”,麻將在互相撞擊時已經能夠發出清脆響亮的聲音,再加上“四方城內”人們發出“碰”、“降”、“自摸”、“清一色”等興奮的呼聲,以及“城內城外”的歡聲笑語,不經意就會對左鄰右舍構成噪音滋擾。所以法律規定,午夜後打麻將,如果發出的噪音滋擾鄰居的安寧及休息,會被罰一千元。如有累犯(例如年三十晚被人投訴噪音滋擾被罰後,大年初一又被人投訴),被罰金額就會加倍計算。過時過節,誰都不願意被人怨言兩句,而且將心比心,自己也不希望受到麻將噪音滋擾,所以,我們也應懂得控制聲浪以免發出噪音。

當一班人打完麻將,可能會一齊外出吃宵夜,所以在開始打麻將之前,大家或已商量好要“抽水”吃宵夜,這樣做可以嗎?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以牟利為目的來經營“麻將”賭博,例如以俗稱“抽水”的形式來牟取利潤,不論在店舖還是住宅經營,都會構成犯罪,負責人最高可被判一年監禁。至於參與麻將賭博的人,同樣會構成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不過,如果打麻將“抽水”的目的只是為了吃宵夜,即是變相大家共同出錢,當中沒有任何牟利的意圖,這樣做則是法律所允許的。

新春佳節打麻將,目的是一班人開開心心、熱熱鬧鬧地消遣兼聯誼,倘若能夠做到不騷擾鄰居休息,同時又是在非牟取利潤的情況下“搓幾圈”,那真是相得益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8/96/M號法律第12、20及21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2月10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3年2月4日 星期一

經營無牌旅館最高罰80萬


市民到外地旅遊,可能會預訂酒店。除在旅行社外,也有不少人會在旅遊網站預訂。不過日前據香港傳媒報道,在網上預訂的時候,有可能會遇到“無牌旅館”:某內地旅遊網站有提供網上預訂香港酒店服務,當中一間在網站上列明“有兩間雙人房出租,每晚人民幣五百多元”的紅磡區旅館,經記者查探下,發現原來是住宅單位,並無申請任何經營旅館牌照,按香港當地法例屬違法,經營者須負上法律責任。

“無牌旅館”情況在世界各地均有透過法律監管,澳門當然不例外。根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規定,任何人無經營酒店場所的執照,在非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例如住宅、商舖、工業大廈內向遊客提供住宿,視為“非法提供住宿”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罰款八十萬元。

經營“無牌旅館”固然違法,不過有些情況,例如最近有一套正在播映的電視劇集,內容講述住在東莞市的表弟,因要到香港參加歌唱比賽,於是在香港的表哥家中暫住,雙方相處過程中鬧出不少趣事。這種向外地親戚提供住宿的情況,又會否涉及“非法提供住宿”呢?其實本澳法律規定,如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相互熟識,住宿者因而獲免費提供住宿,這種情況便不屬違法。

此外,有關出租住宅單位方面,按照《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規定,如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彼此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且在被調查前已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M/4或M/4A格式),亦不屬非法提供住宿的違法情況。

非法提供住宿除屬於違法外,亦會帶來各種問題,包括滋擾樓宇其他住戶正常生活,以及帶來治安、衛生、消防等隱患。所以任何人如發現有非法提供住宿情況,可致電旅遊局廿四小時舉報熱線二八三三·三○○○,同心協力打擊違法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第2條和第10條)


(原文刊登於2013年2月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