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4日 星期一

經營無牌旅館最高罰80萬


市民到外地旅遊,可能會預訂酒店。除在旅行社外,也有不少人會在旅遊網站預訂。不過日前據香港傳媒報道,在網上預訂的時候,有可能會遇到“無牌旅館”:某內地旅遊網站有提供網上預訂香港酒店服務,當中一間在網站上列明“有兩間雙人房出租,每晚人民幣五百多元”的紅磡區旅館,經記者查探下,發現原來是住宅單位,並無申請任何經營旅館牌照,按香港當地法例屬違法,經營者須負上法律責任。

“無牌旅館”情況在世界各地均有透過法律監管,澳門當然不例外。根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規定,任何人無經營酒店場所的執照,在非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例如住宅、商舖、工業大廈內向遊客提供住宿,視為“非法提供住宿”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罰款八十萬元。

經營“無牌旅館”固然違法,不過有些情況,例如最近有一套正在播映的電視劇集,內容講述住在東莞市的表弟,因要到香港參加歌唱比賽,於是在香港的表哥家中暫住,雙方相處過程中鬧出不少趣事。這種向外地親戚提供住宿的情況,又會否涉及“非法提供住宿”呢?其實本澳法律規定,如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相互熟識,住宿者因而獲免費提供住宿,這種情況便不屬違法。

此外,有關出租住宅單位方面,按照《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規定,如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彼此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且在被調查前已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M/4或M/4A格式),亦不屬非法提供住宿的違法情況。

非法提供住宿除屬於違法外,亦會帶來各種問題,包括滋擾樓宇其他住戶正常生活,以及帶來治安、衛生、消防等隱患。所以任何人如發現有非法提供住宿情況,可致電旅遊局廿四小時舉報熱線二八三三·三○○○,同心協力打擊違法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第2條和第10條)


(原文刊登於2013年2月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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