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9日 星期日

打爛嘢的賠償規定







轉眼間已到四月尾,接着是迎接五月份的來臨。提起五月,相信不少人第一時間會想起五月的第一天“五一勞動節"。為甚麼會有勞動節的出現?追溯起源,目的是為慶祝社會上的工人對社會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事實上社會的各行各業,不論任何範疇、任何一份工作也總有其價值。俗語有話“行行出狀元",意思是說,任何人在工作崗位上只要全心全意去做,總會有所發揮、總能盡顯所長。不過說起與工作有關的廣東話俗語,除了帶有褒義的“行行出狀元"外,還有很多其他有趣的說法,其中的帶有貶義且是一針見血的言詞,例如,“食嘢唔做嘢,做嘢打爛嘢",意思是形容某人做事笨手笨腳,成事不足之餘連東西也打破。當然,無論作為員工或老闆,都不希望看到這種事發生。不過偶爾在工作時,員工又真的會對設備或工具造成損壞,那麼在這情況下,老闆應如何處理?


假設有關損失確實是因員工的過錯造成,包括因員工的“故意":如辦工室文員受情緒困擾下“發脾氣",一怒之下毀壞辦公室的設備;又或因員工的“過失":如海鮮酒家服務員,在清理餐桌時不小心把桌面的碗碟和花瓶打爛,那麼以上這些情況,老闆也可以追究員工的賠償責任。


當然老闆可以視乎情況,有權作出決定不追究員工的賠償責任;而在老闆確實要追究責任時,員工亦理應賠償。不過如屬追究的情況,這時可能會遇到一個問題,那就是當涉及毀壞的物件價值的金額較大,員工未能即時賠償,那麼老闆又可否在員工的人工內扣除?


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禁止僱主對僱員的報酬作出任何扣除,不過在某些法定的情況下例外。當中包括因員工的過錯而對僱主的設備、財產及用具造成損失,這時容許老闆在員工的報酬內作相應金額的扣除,但必須按法定原則,在每月扣除金額時,不可以超過員工每月基本報酬的六分之一。例如說員工的月薪是九千元,那麼每月就不可以扣多於六分一,亦即是不可扣多於一千五百元。

對某些員工來說,勞動節當天可能是假期,當然亦會有些行業的員工要因應職業的性質而需繼續工作。但不論休息或工作,亦不論員工或老闆,在此均預祝各位開心、愉快地度過這天勞動節。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64 條。
(原文刊登於新華澳報2012年4月27日)

正犯和從犯


近年,隨著社會發展,科技發達,每每有犯事者作案,他們的作案手法均層出不窮,且很多時,犯事的情況不僅限於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情況亦不乏發生。在澳門,兩個人或以上一起犯罪的情況較多出現在傷人、販毒、詐騙或禁錮等的案件中,然而,到最後,究竟各參加者或犯事者所受的制裁是否相同?或是按他們各自在案件中的參與度來釐定對他們的處罰?


要得到上述問題的解答,首先,必須要了解兩個人或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有關規定。在刑法中,對於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情況,法律上稱之為“共同犯罪”。雖然澳門刑法沒有對共同犯罪這一詞彙作定義,但一般而言,共同犯罪離不開三點:一、共同犯罪的人數須為兩個人或以上;二、各共同犯罪人主觀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各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引起危害後果,並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及三、他們有互為配合的共同犯罪行為,例如負責不同的崗位、有具體的分工等,而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個犯罪目的。


從上所述,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各共同犯罪人所處的地位、作用、參與程度均可能不同,以致他們在具體案件中所表現的罪過和惡性亦可不一,所以,為了解決他們各自的刑事責任,澳門刑法便將共同犯罪人分為“正犯”和“從犯”兩類。正犯,顧名思義是指犯事者在案件中擔當主要及重要的角色,所以法律亦規定,凡親身犯罪(例如甲、乙、丙一起偷運毒品)、透過他人實施犯罪(例如甲指使乙偷運毒品)、與某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犯罪(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販毒,甲負責買入毒品,乙負責偷運毒品,丙負責銷售毒品),又或故意使他人決意犯罪並實行(例如甲教唆乙,使乙最終偷運毒品)的情況,當中所有當事人均屬正犯,而正犯可被科的處罰,也就是法律對具體犯罪所定的刑罰,例如販毒,最高處罰便是監禁十五年。


至於從犯,按字面理解,可以看出它有從屬、從旁的意思。法律規定,故意以任何方式對他人實施的犯罪提供物質上(例如丁明知甲偷運毒品而將自己的汽車借給甲)或精神上(例如甲偷運毒品,丁支持並幫甲想辦法避開警方視線)幫助的人,均屬從犯。由此可見,雖然從犯並非真正參與犯罪的一員,但無疑對他人實施的犯罪提供了一定幫助,所以法律亦規定,從犯同樣須受刑責,處罰為對正犯所處的刑罰的特別減輕,即例如販毒,原本最高監禁的為十五年,而對於從犯,他的處罰經特別減輕後,監禁最高則為十年。


所以綜上所述,結論是千萬不要以為只有親自、親身犯事才會受罰,正如剛才提到幕後策劃或教唆等的正犯,或提供物質幫助的從犯,他們作為故意直接或間接促成犯罪的人,亦會難逃法網,須受法律制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5、2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4月2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2年4月3日 星期二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時推選委員會人數二百人,第二、三屆行政長官選舉時,選委會人數擴大到三百人,循四大界別產生。關於行政長官選委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委會委員的名額,則由《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

至於二零一四年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按照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二零一四年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以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條以及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為了讓大家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有進一步的認識,本欄將一連兩集介紹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規定。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由四個界別的三百名人士組成。除第一界別外,其餘界別再劃分成若干個界別分組。至於選委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委會委員的名額,則由《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的規定,選委會的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情況如下:

第一界別為工商、金融界;第二界別的界別分組為文化界、教育界、專業界、體育界;第三界別的界別分組為勞工界、社會服務界和宗教界;第四界別的界別分組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以及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對於三百名委員名額的分配,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的規定來確定的。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合共一百人;第二界別的文化界十八人、教育界二十人、專業界三十人、體育界十二人合共八十人;第三界別的勞工界四十人、社會服務界三十四人、宗教界六人(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合共八十人;第四界別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十六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二人合共四十人。

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選委會的任期為五年,自該屆選委會全體委員名單首次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擔任選委會委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已作選民登記,並不得為無選舉資格者。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無選舉資格者包括: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被認為是明顯精神錯亂且被收容在精神病治療場所,或經由三名醫生組成的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精神錯亂的人,即使其未經法院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亦屬於這種情況;經確定裁判宣告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選舉委員會的產生方式

《行政長官選舉法》明確規定了各界別或界別分組選委會委員的產生方式:

第一,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是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當然委員。按照有關規定,全國人大代表須最遲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日前第十日,將全國人大代表證副本及完整的身份資料送交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便可以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

第二,宗教界的選舉委員會委員,通過合資格的天主教、佛教、基督教和道教的團體各自以協商的方式提名,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和登記。被提名人須為該宗教團體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成員。如果被提名人人數超過相關的宗教所獲分配的名額,經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安排,以公開抽籤的方式確定人選。

第三,選舉委員會中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及澳門地區的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分別由該屆立法會議員或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選舉産生。而有關的選舉須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進行並完成,且須將當選者名單及其完整的身份資料送報管委會登記。

第四,其他不設分組的界別或某界別分組,即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中的勞工界和社會服務界,其選委會委員由該界別或界別分組中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依照《行政長官選舉法》有關規定選舉產生。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相關法人選民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以適當方式指定的一名已被登錄於選委會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代表,以簽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提名。按照規定,代表人可簽署的提名表數目不得超過其所屬不設立分組的界別或界別分組獲分配的名額,例如有關社團或組織屬於第一界別的話,代表人可以領取的提名表便為一百張;如屬於第二界別的界別分組中的文化界,則代表人可以領取的提名表便為十八張,如此類推。

至於哪些人可成為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候選人?下周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行政長官選舉法》第8、9、11、12、16、19及5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4月2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