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日 星期二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時推選委員會人數二百人,第二、三屆行政長官選舉時,選委會人數擴大到三百人,循四大界別產生。關於行政長官選委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委會委員的名額,則由《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

至於二零一四年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按照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二零一四年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以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條以及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為了讓大家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有進一步的認識,本欄將一連兩集介紹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規定。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由四個界別的三百名人士組成。除第一界別外,其餘界別再劃分成若干個界別分組。至於選委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委會委員的名額,則由《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的規定,選委會的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情況如下:

第一界別為工商、金融界;第二界別的界別分組為文化界、教育界、專業界、體育界;第三界別的界別分組為勞工界、社會服務界和宗教界;第四界別的界別分組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以及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對於三百名委員名額的分配,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的規定來確定的。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合共一百人;第二界別的文化界十八人、教育界二十人、專業界三十人、體育界十二人合共八十人;第三界別的勞工界四十人、社會服務界三十四人、宗教界六人(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合共八十人;第四界別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十六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二人合共四十人。

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選委會的任期為五年,自該屆選委會全體委員名單首次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擔任選委會委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已作選民登記,並不得為無選舉資格者。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無選舉資格者包括: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被認為是明顯精神錯亂且被收容在精神病治療場所,或經由三名醫生組成的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精神錯亂的人,即使其未經法院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亦屬於這種情況;經確定裁判宣告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選舉委員會的產生方式

《行政長官選舉法》明確規定了各界別或界別分組選委會委員的產生方式:

第一,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是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當然委員。按照有關規定,全國人大代表須最遲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日前第十日,將全國人大代表證副本及完整的身份資料送交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便可以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

第二,宗教界的選舉委員會委員,通過合資格的天主教、佛教、基督教和道教的團體各自以協商的方式提名,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和登記。被提名人須為該宗教團體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成員。如果被提名人人數超過相關的宗教所獲分配的名額,經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安排,以公開抽籤的方式確定人選。

第三,選舉委員會中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及澳門地區的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分別由該屆立法會議員或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選舉産生。而有關的選舉須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進行並完成,且須將當選者名單及其完整的身份資料送報管委會登記。

第四,其他不設分組的界別或某界別分組,即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中的勞工界和社會服務界,其選委會委員由該界別或界別分組中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依照《行政長官選舉法》有關規定選舉產生。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相關法人選民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以適當方式指定的一名已被登錄於選委會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代表,以簽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提名。按照規定,代表人可簽署的提名表數目不得超過其所屬不設立分組的界別或界別分組獲分配的名額,例如有關社團或組織屬於第一界別的話,代表人可以領取的提名表便為一百張;如屬於第二界別的界別分組中的文化界,則代表人可以領取的提名表便為十八張,如此類推。

至於哪些人可成為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候選人?下周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行政長官選舉法》第8、9、11、12、16、19及5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4月2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